解读《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促进社会和谐
2019-05-01
(基督教中文网) 近年来,长沙市十分重视宗教工作,长沙市宗教领域也在整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的局面。每年的3月份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的周年宣传纪念月,今年长沙市的宗教政策法规集中宣传月以“迎国庆、保稳定、促和谐、求发展”为主题。3月25日,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姚仁智接受了长沙晚报的记者采访,就长沙市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情况和现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解读。
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如何体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
答:《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和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具体而言,宗教团体的权益主要包括:按其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组织宗教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举办宗教院校,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等。
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举行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等。
《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宗教组织依法所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山林的,应当与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等。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管理制度和原则?
答:《条例》共9章50条,主要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教育以及宗教财产几个方面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
一是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二是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认定、备案制度。《条例》在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上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此外,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进行非法敛财等活动规定了处罚措施;二是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宗教教职人员不规范从事宗教活动的隐患。
三是对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1)对“宗教活动”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依法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和进行宗教宣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支持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资金,不得为非法传教人员提供方便,包庇违法活动。特别是非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举行含有宗教内容的活动。(2)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条例》规定,举办这类大型宗教活动须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拟举行之日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批;举办其他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拟举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是对宗教财产进行监督管理。《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申领,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经营性活动所得收益的定向使用,对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依规定接受和使用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均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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