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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定义

2019-05-01

核心提示:马太福音5:21-26  杀人偿命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但古今中外的历史里面为了实现这一个原则,不知道造成多少冤案。有一个拖延九年,四个法务部长不愿签字执行的死刑案,最近再一次引起社会的注意。八十年三月间在汐止有一对夫妇被杀,一个现役军人和另外三个年轻人被认为是凶手,那个军人很快的被军法审判枪毙了,另...



马太福音5:21-26

  杀人偿命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但古今中外的历史里面为了实现这一个原则,不知道造成多少冤案。有一个拖延九年,四个法务部长不愿签字执行的死刑案,最近再一次引起社会的注意。八十年三月间在汐止有一对夫妇被杀,一个现役军人和另外三个年轻人被认为是凶手,那个军人很快的被军法审判枪毙了,另外三个人也判了死刑,唯一的证据是他们曾经在警察局里做笔录时承认他们杀了人,但却找不到证据证明这三个人是凶手,后来他们说是因为被刑求被迫说杀人,这个案子在争论中过了九年。最近在阳明山有四个少年人也差一点因为他们的自白书被判定为小偷,好在真正的小偷抓到了,他们才得回清白。民国七十一年也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台湾的案子,台湾有史以来第一个拿枪抢银行的强盗出现,警察很快的抓了一个叫做王迎先的计程车司机,经过刑求后,按照自白书被断定为强盗,结果在现场模拟的途中,王迎先用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在同一天真正的强盗被抓了,那个强盗叫李师科。

  现在有许多国家为了避免冤案的产生,宁愿放弃死刑,改用无限期的监禁作为最重的刑罚。但反对的人认为这样做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这个问题不知道还要争论多久,但在将近两千年前,耶稣对杀人重新定义。耶稣说,他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

  犹太人以摩西律法作为他们法律的依据,再摩西律法中又以十诫违最高的原则,“不可杀人”是十诫中的第六诫,“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是耶稣时代犹太人司法制度中的专门用语,在这段圣经中,“难免受审判”;“难免公会的审断”;“难免地狱的火”这三句话也一样是犹太人司法体制上的用语。他们有一种法庭,专门受理较轻微的案子,人若被判有罪,就“难免受审判”,这是指下级法庭。在下级法庭不能处理清楚的案件,最后必须呈到公会,那是更上一级的法庭,可以对案子做更深入的调查和判断。如果在公会还是不能解决,有另外一个最高的法庭做最后判决,地狱在原文中是指耶路撒冷城外西南方一个叫欣嫩子的山谷,那是烧垃圾的地方,那里的火势经常燃烧着的,被判死刑的人处决了以后,屍体就会被丢到那里烧掉。所以“难免地狱的火”在当时法律上的意义就是代表最高法院的判决,一但判决了就不能改变。

  杀人在生活中是非常不寻常的事,但生气、骂人却是很平常的,从不生气,也从不骂人的人大概没有,耶稣把非常不寻常发生的事,拿来和我们可能每天都会做的事相提并论,他的重点是什么?在马太福音五章二十节,耶稣说,“你们的义若不胜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所谓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就是指,光凭条文字句作为对人判断的标准。我去学校上得胜课程发现,在学校中所谓的好学生坏学生的分别常常是根据写在成绩簿上的分数,或者是有没有犯了校规被记过的记录。当我们要去判断人的时候,有白纸黑字的根据是最简单的,但往往也是最不负责任的判断。耶稣说,他要来成全“不可杀人”这条律法,他不是要对杀人重新定义,而是把杀人的定义解释得更清楚。杀人是伤害别人的最高极限了,伤害一个人到把他的生命夺走之后,就再也不能继续伤害下去了。从马太福音五章二十二到二十六节,我们看见耶稣对杀人有两方面的定义,一、对人不当的动怒和评价;二、与人结怨和亏欠别人。

  在旧约圣经中有好几个因为生气而杀人的例子。创世记四章,亚当和夏娃的两个儿子,该隐是种田的,亚伯是牧羊的,有一天这对兄弟各拿自己所生产的物品当成祭物献给上帝,结果上帝看中亚伯的,没看中该隐的,圣经说,该隐就大大地发怒,变了脸色。有一天,两兄弟在田间,该隐打他的兄弟亚伯,把他杀了。

  另一个例子是约瑟的哥哥们,对约瑟被父亲特别宠爱很不平衡,圣经说:“约瑟的哥哥们见父亲爱约瑟过于爱他们、就恨约瑟、不与他说和睦的话。约瑟作了一梦、告诉他哥哥们、他们就越发恨他。”有一天,约瑟的父亲派他去探望这些哥哥是不是平安,结果这些哥哥ㄎ远远的看见约瑟来了,就商量要把他杀了,好在约瑟的大哥流便和三哥犹大不忍心,约瑟才没有被杀掉。

  第三个生气而想杀人的是扫罗王,大卫杀了非利士人的勇士哥利亚,带领以色列人把侵略的非利士军队打退了,大家凯旋归来时,许多百姓欢呼迎接,在欢迎的人群里妇女一边跳舞,一边说:“扫罗杀死千千、大卫杀死万万。”扫罗听到这话心里很不高兴,他说:“将万万归大卫、千千归我、只剩下王位没有给他了。”从那天起,扫罗一看到大卫就火气上升,常常找机会杀大卫。

  诗篇37:8说:“当止住怒气、离弃忿怒‧不要心怀不平、以致作恶。”所有杀人的引发点都是愤怒和心怀不平,该隐觉得自己的祭物不输亚伯的、约瑟的哥哥们觉得在父亲的心目中约瑟不应该比他们重要、扫罗王觉得大卫不应该被百姓高举起来,他们心里的不平衡使他们充满了怒气,导致他们产生杀人的动机。

  法律上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耶稣指出,这是法律对已经发生的情况所订的结果,但神设立这条法中的最大用意是,叫人好好处理导致杀人的可能因素,也就是要把动机除去。该隐、约瑟的哥哥、扫罗王都认为自己比别人好,当有人比他们更受肯定时,他们就受不了了,他们对自己和别人的评价出现落差,使他们充满了愤怒。耶稣说:“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拉加和魔利是笨蛋和废物的意思,这两个字用来形容人时,已经把人的价值完全否定了。

  最近得胜课上到关于自我形象的内容,有一个单元叫做面对批评,有许多孩子从父母、老师、同学的嘴巴里听到杀伤力很强的话,我们叫做杀手型的话语,有的孩子说,他父母会批评他,永远比不上哥哥或姊姊,有的孩子听到老师对他说:“你没救了,你没希望了”,也有人被同学说成是班上的“羞耻”。这些骂人及否定的话语,一点一滴的把许多孩子的尊严和未来杀死。我上到这课时,叫学生跟另外两个同学说一句建设性或鼓励性的话,大部分的孩子,都想不出来要对同学说什么,骂人的话却都讲得又快又流利。我们真的要求神怜悯,让这种杀人不流血的习惯,从我们当中除去。

  耶稣对杀人所下的第二个定义是,与人结怨和亏欠别人。在两种情形下我们会知道是不是得罪人亏欠人了,一个是我们亲近神的时候,在耶稣的时代,亲近神就是去圣殿献祭,神不喜悦人一边向他献祭,却在心理面充满了和别人的瓜葛,他不只要人与他和好,他也要人与人的关系和好。若我们真心的要亲近神,他就会提醒我们去处理跟别人的问题。我们不能够在神面前欺骗自己,逃避神要我们去面对的问题。

  第二个我们会知道是不是得罪人的情形是,有人指控我们、要找我们算帐。耶稣叫我们,应当趁着他还没有把事情闹大时,赶快去和解道歉。有的时候我们以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在对方来说却是天大的不得了,耶稣说:“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对我们只是一文钱的问题,在对方来说却是很沉重的问题。也许对方就是被我们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一直困扰着而导致伤害。

  法律上对杀人的定义很粗浅,除非我们直接的取走一个人的性命,否则法律不能对我们怎样。耶稣告诉我们,杀人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回事,他警告我们,当我们的愤怒开始酝酿时就要小心了,一句话就可以产生杀伤力。他要我们用他的眼光去看待生命,用他的标准去保护我们所接触的人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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