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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闪电”是害人的邪教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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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闪电”的谬论

  “东方闪电”的谬论很多,这里仅举几个例子:
  他们谬讲《马太福音》第24章27节“闪电从东方发出,直照到西边,人子降临也要这样。”说“东边”就是“中国”,然后再扩展到西边(即外国)。其实,这节经文是针对上文23-26节说的,说明基督降临不会像有人所说的“在这里”、“在那里”、“在旷野”、“在内屋”,《路加福音》17章24节也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人子在他降临的日子,好像闪电从天这边一闪,直照到天那边。”可见这只是形容词,并不是指东方、西方,中国、外国。

  他们还谬讲《以赛亚书》41章2节“谁从东方兴起一人,凭公义召他来到脚前呢?耶和华将列国交给他。”说这节经文的“东方”就是中国,所兴起的人是“女基督”。

  其实,这“一人”就是第45章1节所说的波斯王古列。懂得圣经地理的人都知道,在圣经中的东方是指迦南地以东的地区,并非指着东方的中国,像朝拜圣婴的“东方几个博士”,就没有人说是从中国来的。

  如果说“东方”就是中国,兴起的“一人”是“女基督”,那么在同一章的25节“我从北方兴起一人,他是求告我的,从日出之地而来”,这“北方”又是哪里?“兴起一人”又是谁呢? 

  他们说神不是三位一体的,在旧约时代,神的名字叫耶和华,在神第一次成肉身来到地上,神的名字就叫“耶稣”,当耶稣升天后,圣灵降下,这时神的名字叫“圣灵”,而神第二次成肉身来到地上,名字叫“全能的神自己”。他们说神只是一位一体,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字。

  我们用圣经一对照,就可以看出他们所说的是十足的谬论和异端。

  在《创世记》第一章,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旧约时代神是三位一体的:第1节“起初,神创造天地”;第2节“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第26节“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马太福音》3章13-18节记载,耶稣受洗的时候,“他就看见神的灵,仿佛鸽子降下”,“从天上有声音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由此可见,新约时代既有圣子,又有天父和圣灵。《马太福音》第28章19节记载耶稣的话:“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

  圣子耶稣都是向圣父上帝祷告,这样的例子圣经中举不胜举。使徒约翰还强调指出:“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神;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份。”(约贰9-11)

  二、“东方闪电”的手段

  “东方闪电”的手段是特别阴险毒辣的,他们诱惑人有一套手段,控制人也有一套手段,残害人更是不择手段。

  他们为拉人搞了一本内部文件,即《工作人员手册》,此手册分三章:摸底、铺路、见证。

  “摸底”,只是渗透与破坏教会的第一步。

  “铺路”,其中说:“铺路就是在拉好关系之后,谈一些转观念的真理,把他们里面容易与神工作打岔的观念、想法与认识,一样一样地扭转过来……让他们有一种危机感,不追求不行。”换言之,铺路的工作是用一些不同的道理引起人的兴趣、胃口与追求心。

  “见证”趁机而入!所谓“见证”,实际是讨论诱导和洗脑。这三招颇为厉害,极多的基督徒(甚至有些传道人)在圣经根基不稳固的情形下,应风而倒,被他们掳去!

  对已受迷惑的人,他们搞了一个《国度行政十条命令》,严加控制,其内容有:

  神家的钱财、物质、包括一切财产都是人当纳的祭物。这祭物除了祭司和神可以享用之外,任何人不得使用,因为人所献的祭是供神享用的,而神只把祭物赐给祭司分享,其余的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没有权利享用一点儿,因为人所献的祭(包括钱财、物质可享之物)都是献给神的,不是献给人的,所以说人不应该享受这些东西,若人享用这些东西,那就属于偷吃祭物了,凡属这样的人,都是犹大,因为犹大不光卖主,还偷取钱袋里的钱花。(此外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可纳入此条,就是:无财产纳祭的,应全身心奉献,去做工,若三个月无成效,或三个月没有什一奉献的,就不配作神家的人,一律开除。)(摘自其中第三条) 

  在工作或教会事务之中,除了事奉神之外,一切应听命于被圣灵使用的人,违背一点也不行,得绝对听从,不要分析对错,或对或错都与你无关,你只管绝对顺服。(摘自其中第七条)

  国度行政十条命令的核心内容是第三、第七条,其它几条只是在装饰门面,使其骗术更具欺骗性、更好看一些罢了。这正如说谎一样,只要是在说谎,其谎言中的真实内容只是为说谎服务,使人更容易上当罢了。

  第三条应这样表述:其成员应将其一切财产当作祭物,献给“女基督”,即“东方闪电”的核心成员,只能供他们享用,其他人没有权利享用一点儿。如果一个人加入该组织,无财产奉献,应全力为他们工作,去迷惑他人,如在三月内无效,就当开除。

  在这里,明显说明在“东方闪电”中,“女基督”的核心成员是一个享有剥夺其一般成员权利的特殊阶层,他们自称为祭司,以示与一般成员的区别。 

  第七条告诉我们,“在东方闪电”中,只有它的核心成员才“有圣灵”,才是被“女基督”使用的人,其他的成员只能绝对听命于他们,无论对错,无权过问。

  更有甚者,他们破坏教会,残害同工真是不择手段。他们惯用的手段是金钱收买和色情试探。并且已从诱惑发展到暴力犯罪。河南有一对父子同工,父亲是德高望重的长老,儿子到了三十多岁还未婚娶。这个情况被“东方闪电”的人探知,他们就从父子身上下手,一个美貌女子上门来说:“你们家里这样爱主,我真愿意在这样的家庭里服事,哪怕做个使女!我真想做你家的媳妇……”这样的甜言蜜语引起了长老的警觉,但他的儿子却已经被打动了。那女子寻得长老不在家的机会,百般勾引,二人就同床了。犯罪以后,那女子威胁说:“反正你与我已经有了这种关系,如果你不接受(指邪教“东方闪电”),我就败坏你爸爸的名声,教会也就不会接纳你们了。”其实,那女子已经把她与长老儿子同居的消息捅出去了,目的是搞臭同工,逼其就范。只因长老儿子猛醒过来,坚决反对邪教,结果那女子竟纠集“东方闪电”内部一帮暴徒,放火烧了长老的房子。在安徽、河南、湖北、甘肃等地,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还有耳朵被割,腿被打断的,甚至投毒害人的。可以说,“东方闪电”的恶行,罄竹难书。所以,中国基督教第七次代表会议作出“关于反对邪教,抵制异端邪说的决议”,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明白圣经,明辨是非,自己不被异教之风摇动,并且要凭着爱心挽回上当受骗的信徒,把他们“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参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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