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之约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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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之约是神与选民罪人所立的约,“藉着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叫他们信他得救,并应许将圣灵赐给凡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相信”(加三:21~22;罗三:20~22;八:3~4~;创三:15;赛四十二:6;约三:16;罗十:6上,9;结卅六:26~27;约六:44~45)。韦斯敏司德信条第七章第三节。许多经文指出,恩典之约并不是神在人堕落以后,才想出来的一个补救办法。神在永世以前,已经有这个计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恩典之约是根据三一真神的救赎计划:
①神在世界创立以前,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的百姓(弗一:4~5;提后一:9)。在这个救赎计划中,父、子、圣灵分工合作。圣父是救恩的源头,他差遣圣子到世界上来。圣子是救赎之主,以祭物、祭司并中保的地位,成全救法。圣灵支行在罪人心中,并且重生一切被拣选的罪人,使他们出死入生,有能相信耶稣为救主。(约六:37~40;十:26~29;十七:6,24;来二:12~13)。
②依照这个救赎计划,圣子被差遣到世上来,成全天父所旗付他的事(约五:30,43;六:38~04;十七:4~5)。
③救赎计划之实施,是藉着圣子作罪人的代表。这计划并且暗示,恩典之约之实施,是实现圣你与圣子之间的一个约法(罗五:12,21;林前十五:22,45~49)。基督不但是被赎之人类的代表,他也是救赎计划的代表。
④当基督完成他在世上之工作时,他得到天你的赏赐(约十七:,15,24。参腓二:9~11)。
⑤按照救赎之计划,圣子差遣圣灵到世上来,开启罪人的心门,将救赎的功效赐他们(约十五:26;三:5~8;十六:7;徒一:4~5,8;二:16~17,33)。
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1.这是一个恩典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约法的成就或失败,是根据亚当自己的行动。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亲自为罪人预备了一位中保,而且藉着圣灵的重生,呼召他们得到儿子的名分(提前二:5~6;罗八:14~16)。然而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条件或要求,都是相同的,即顺服神的旨意。
2.这是一个永远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根据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计划,为要显露他永远的大爱(弗一:4~5)。
②神在永世中拣选了一些罪人,使他们在这恩典之约内有分(弗一:4~5;贴后二:13~14)。
③因基督救赎之工,他一次永远的为他们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来十:12~14)。
④恩典之约的应许,在那些被拣选并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远有效;而且不受任何势力的阻碍或改变(罗八:28~39)。
3.这是一个有范围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全人类在亚当里有分,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将世人分为两类。恩典之约的应许,只有在那些蒙恩得救的人身上,得到实现。其余的人,仍旧按照行为之约的条件,担负应得的罪责(罗九:6,8;二:12上)。
4.这是一个包括各时代的约
在原则上而言,恩典之约在各时代中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神只有决定一个救赎的计划,也只有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此点可自下列数点得到证明:
①恩典之约是与亚伯罕正式建立的。当时神不仅是和亚伯拉罕立约,也和他的扣裔立约,并且应许说,万国将因他而得福(创十七:7;参5~6;廿二:18)。圣经也清楚指出:第一,这约并没有因在西乃山所立之约而被废弃(加三:17~18)。第二,凡是相信耶稣基督而得救的人,救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与他同受应许(加三:29)。第三,耶和华不但是亚伯拉罕的神,也是一切信徒的神(罗九:6,8;太八:11;罗四:11~12)。
②神只有预备了一条福音的道路,就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救法。除此以外,并无别的得救之法(徒四:12;加三:8;参来十:1~4,11~12)。而且救主也只有一位(加三:16;约十四:6;参弗二:11,22)。
③ 圣经明言,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够得救,因为罪人没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悦的事。假使我们在救赎方面人类的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那末除了所谓恩典时代以外,没有人可以得救了。然而,事实上,在所谓律法时代中,仍是有许多人得救的,而且也是靠信心得救的(来十一章)我们必须要了解,罪人唯一的盼望,乃是神的恩典,这恩典在亚当堕落以后的整个人类历史中,自始至终得到彰显(罗三:9~10,12,19~20,来十一:1~12;加三:11;引哈二:4上;加二:16下)。
二、恩典之约的意义
恩典之约具有双重的意义,即法定的契约与生命的交流。
1.法定的契约
恩典之约是神按着他的恩惠,与信徒所立之契约。根据此契约,他成为信心之父,亚全拉罕的神,并与他“世世代代的后裔建立”这约,作他们的神(创十七:7)。契约的缘来,是因着神对亚伯拉罕的呼召。亚伯拉罕也凭着信心,听从了神的呼召(创十二:1 ~14;来十一:8)。约法的表记乃是割礼(十七:10~14);在新约时代以洗礼代之(西二:11~12)。
凡是成年的人,必须藉着信仰进入恩典之约在法定上的契约。亚伯拉罕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罗四:9~12)。在新约时代,也是如此(太廿八:19;徒八:29~~38;十:24~48)。然而这法定上的契约,也是与信徒的儿女所立的,因此他们也在恩典之约法定的意义上有分(创十七:25~26;廿一:4;徒二:38~39;十六:13~15;三十:34)。
2.生命的交流
恩典之约的目的,是要使罪人能因信而得救,重新成为神的儿女。凡是对神有真实信心的人,都享受到生命的交流之福分。这福分是神对他们的应许(创十八:18!~19;约一:12~13;三:16,18;彼后一:4)。
但是在教会中始终都有口是心非的门徒。他们在口里认基督为主,然而心里没有改变,也没有信心的根。这等人虽然领受了恩典之约的表记,进入法定上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生命交流之福分。此外,有些信徒的儿女,虽然在幼年时已经受到恩典之约的表记,而长大后在他们的生活上显出没有新生命,因此表明没有得到恩典之约所应许之福祉(罗二:25;九:31`32;徒五:1~11;太十三:18~2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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