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的认识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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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之间一个最深刻的分野,可以这样界定:有些人认识罪,有些人则不认识。这种分野不但把教会和世界分开,它也存在于教会当中。所谓认识罪,我不是指带着自义的忿怒,分辨出别人的各种罪恶。所有人都会有这种忿怒,正如主所说的一个故事:有一个法利赛人感谢神说,他不像别人,不像那个与他同在那里的税吏(路一八1l等节)。但我所说的认识罪,是指醒觉到自己的罪咎、悖谬、不洁、缺乏道德和属灵的力量,正如神看我们一样。我们是否具备这种认识,并不在乎我们是否按着一般道德标准去生活,也不在乎我们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有规律和有节制的,还是放荡不羁的。关于生活方式,我们只能够说:你若不像许多人那样,为要得到别人欣赏,硬要追随一种普遍受人尊敬的生活模式,那么你或许会更认识自己,更能看见圣经对罪的剖析是对你说的。
在耶稣的时代,那些税吏和其他声名狼藉的人(“罪人”),与法利赛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情况经常重覆出现。曾在银幕上扮演各式各样人物的已故“千面笑匠”、著名谐星彼得?斯拉(PeterSellers)曾经坦白说:除了那些他所扮演的角色之外,他从来不知道自己是谁。作家们曾以“面具后的面具”来描写他。同样,宗教上也可能成为一种角色扮演,产生一种心态,如诗篇三十六篇二节形容恶人时所说的:“他自夸自媚,以为他的罪孽终不显露,不被恨恶。”
何谓认识在你里面的罪呢?这不只是认识到有些时候你并不太完全——尽管有些人认为即使这样也很难达到。真正的意思是:注意那些自我中心的动机——自我表现、自我争取、自以为义、满足自己——每天都可能成为你的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暴露了你的真我,因为这些都源于你的“内心”——当然不是指那个输送血液的心脏,而是指我们那真实的、却大部份是隐藏起来的本性,正如耶稣所说,从里面会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可七2l等节)神透过耶利米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耶一七9等节)
认识罪的意思,就是面对一个事实:即我们在堕落的景况中,不能照着神所要求的,实践自我克制、谦卑、背负十架及为别人牺牲性命的好行为。有些人能够享受宗教活动——东西方有许多人从中得到满足——但堕落的人类,没有一个在永生神面前撇弃自我的时候,会自然地喜欢当中所经受的痛苦和损失。爱维拉的德勒撒(Teresaof Avila)曾向这位永生神大但地说:“主啊,如果这就是你对待朋友的方法,那难怪你的朋友只是寥寥无几!”最后,认识罪的意思是:认识到需要赦免,并且若没有赦免,就没有与神相交的盼望。
如何认识罪?保罗说是透过神的律法——这律法反映出神的性情,并且表达了他对我们的生活所存的旨意,律法的内容已写在每一个人的良心上(参罗二14等节);这律法是在西乃山上颁布下来,后来由先知、使徒和耶稣自己阐明出来的。“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19等节)显然,当保罗提到律法的时候,他是指敬拜神、服事人的生活准则,包括神所要求的善行,及神所禁止的恶行;还时常行出神完全的要求(参雅二10),绝不是偶一为之之举。另外还向破坏律法者宣告审判。保罗告诉我们说,为使我们对罪醒觉,律法有以下的功能:
(1) 指出罪来,给罪下定义,并且描绘出来。
(2)激起悖逆。罪是一种过敏症,它在堕落的人类的道德和属灵体系中产生过敏,对神的律法发出不规则的反应;它会毫无理性地涌出一种违抗命令的冲动。“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谓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七7等节)任何一个人,若曾尝试努力遵行神的诫命,限制自己只存有神所喜悦的欲望,都会有相同的经验。因此,我们当中谁有怀疑的,都可以亲自验证一下自己是否完全败坏。
(3)对罪所产生的悖逆提出谴责,使我们看见自己的真正面目——即在神面前有罪,注定死亡。“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当我忙于在某一防线上抗拒罪的时候,它却在另一防线上突破进来),并且杀了我(即是说,把我带进一个虽生犹死的景况中,每时每刻都知道我是失丧的)。”(罗七9、11)
因此,律法使我们产生一种绝望的感觉,从而教导我们把视线移离自己和自己所渴求的道德成就,以罪人的身份来到耶稣基督的面前,祈求赦免。这是神慈怜计划的一部份,是应该如此成就的。正如马丁路德曾解释说:“人一天不认识罪,就一天没有医治的余地,也就没有得医冶的希望;因为那些自以为健康而不需要医生的罪人,是不能忍受医者之手的。因此,自以为完全的骄傲之人,需要律法让他认识罪,好让他因发现自己的败坏而谦卑下来,并且渴望得着基督里成就的恩典。”引用保罗自己的说话:“这样,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原文;paidagōgos,指那一位负责孩童的教育奴隶),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加三24——新译本)
在此应该进一步说,神道成肉身的儿子,实在不只是恩典成为肉身,而且可说是律法成为肉身。藉着他的生活和教训,把圣洁展露在我们的眼前,既教导我们,也定我们的罪;对很多默想主耶稣的话语和作为的基督徒来说,这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引起并加深他们对罪的意识。在耶稣以外,我们实在不可能对罪有更深的认识。上文曾说过,对罪的认识源自对神的认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认识那成为肉身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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