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与福音 Law and Gospel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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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表达神对人生命与行为的神圣旨意;福音则是人藉耶稣基督而与神复和的好消息。在整个教会历史,律法与福音的关系在不同时代都有不同的了解。
中世纪时代,教会倾向把律法与福音等同,有时甚至称福音为新的律法。对很多人来说,要与神和好就必须守律法。
路德与更正教改教家对律法与福音的关系就有颇不同的看法。虽然复原教内亦有不同的着重点和解释,但基本上说来,他们对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有一共识∶律法是神赐给亚当的生活之道。人堕落后,律法不再能叫败坏及有罪的人重获新生,因为他不能遵守全律法;尽管律法本身是好的和属灵的,却成了定人罪的工具。人需要另一途径脱离罪的缠累,这途径就是耶稣基督。福音之所以是福音,因为完全无罪的耶稣站在人的地位守了全部律法,并且为人承受罪的咒诅,成就了救赎;人只能透过信心来得救,不是藉着守律法。因此福音的意思就是藉着基督而得生命,祂赦免罪人,并且把义归到他们的头上。
改教家认为律法有三个功用∶第一,律法是社会的纲纪,促进民间的义行;第二,律法判罪人以刑,使他们认识基督;第三,律法导引基督徒过圣洁的生活。
对信义宗神学来说,律法与福音的分野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律法使人悔改,福音使人有信心。路德认为律法第三个功用的意思,是指圣洁生活是从信徒心中自然地流露出来;但律法能帮助信徒认识并对付罪恶,而此罪恶仍然存在于他里面。
对改革宗神学来说,律法与福音的分别是最根本的,但这种分别是隐藏的多于明文的;最显著又是明说的,是“盟约的工作”和“盟约的恩典”的分别。有关律法的第三项功能,改革宗认为信徒需要律法来引导过圣洁的生活。
从教义发展史来看,信义宗与改革宗的神学都不容易维持律法与福音之间的微妙均衡,结果不是产生反律法主义,就是出现律法主义和道德主义。
反律法主义(或称作非律主义)强调基督徒的自由到一地步,容易完全低估了信徒需要每天认罪,并致力追求成圣;它很容易忽略教导信徒,因信称义之后必须立即开始追求成圣。事实上天主教神学家正批判改教家犯了非律主义的毛病∶单方面强调因信称义会导致道德涣散的危机。
早于1530年代,路德便为他的一个跟随者雅其科拉(约1494~1566)担心不已,他主张基督徒不受摩西律法管制;路德便指出他对基督徒的道德责任认识不足。在十七世纪,好些英国加尔文派的人,像克立斯(Tobias Crisp, 1600~43),亦是犯了非律主义的错误。在更正教头三百年内,非律主义者的圈子仍然很细小,但十七世纪的英国教会对他们就异常顾忌恐惧。
改教运动最大的危机,其实是在不能保持律法与福音的均衡,而产生律法主义和道德主义。道德主义或称新依法主义,非常强调基督徒的责任,到一地步不再把顺服看成是信心的果子,而是构成因信称义的元素之一,因而产生了律法主义。律法主义必然减弱基督徒的确据,容易造成一种自我中心,和过度内向的敬虔生活──非常近似中世纪形式的敬虔主义。
十八世纪的改革宗是道德主义大盛的时代,引致好几个重要的神学反动思潮。在苏格兰,波士顿、尔斯金兄弟、以便以谢(1680~1754)和拉尔夫(1685~1752)及其他人,竭力反对苏格兰教会的道德主义。在美国,由怀特腓德领导的大复兴能有效地阻止它的蔓延。
到了十九世纪,达秘领导的时代论亦是反对道德主义的一种努力。他认为律法是摩西时代的救恩之道,而福音恩典则属于新约时代。时代论的整个取向是反律法主义的,特别是把基督分割成救赎的基督,和作主的基督的教训,这种教训不仅在理论上反律法,也容易导致基督教圈子内不看重道德生活的松散情况。
在平衡律法与福音的努力中,卡尔.巴特可说是代表另一方向。巴特曾就“福音与律法”的问题发表文章,认为二者有一基本的联系。他同意天主教神学家龑汉斯的看法,认为改教家把二者置于完全敌对的位置,是矫枉过正。巴特把福音与律法调和起来,使他与龑汉斯的立场接近,说人的称义其实既有基督的义归给人,亦有人被改变后而生的责任。巴特的立场是刻意拒绝改教家的平衡,而多倾向于道德主义的路线。【编按∶这是一种了解巴特的方法,却不是最多人赞同的方法,就如原作者列举巴特的书∶《神、恩典与福音》,巴特就从没有说,人的义具有与基督之义合作来造成救恩的可能。事实上,巴特神学其中之一大特征,与伯拉纠主义或半伯拉纠主义是完全南辕北辙的;他强调人的无能和神绝对的主权,到了受人非议的地步。故原作者的意见是误把巴特对基督徒的伦理职任,看为因信称义的元素。】福音派受巴特的影响颇深,如富勒尔(1925年生)。
今天教会必须重新了解十六世纪改教家在他们的信条与神学中,怎样平衡圣经对福音与律法的教导;这种了解,对一个平衡的基督徒生活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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