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第廿四章
六 保罗在腓力斯面前受审(廿四1~27)
腓力斯很快就开审保罗的案件。犹太告方聘了一个辩士来,从保罗一般行径着手控告他,说他是个滋事份子,更特别指控他企图污秽圣殿。保罗自己答辩,否认所控的罪名,指出他们没有控告他的证据,并且起初告他的人也不在场。至于一般性的控状,他说不过是按祖宗一向的遗传事奉神罢了。腓力斯不想单凭区区的证据便采取行动,要等吕西亚来的报告,再作定论。于是保罗被留在他监管之下。腓力斯再召他出来,问及宗教的观点,结果腓力斯良心甚为不安,只是未能深入。不久他就忘了正义,把案件拖延,指望受点贿赂。直到他任期满了,还未把犯人释放。由于路加笔下一向倾向把罗马政府写得相当公正,因此腓力斯的丑陋面,就必然真确无疑了。
1. 保罗到达该撒利亚后五天,犹太人已准备好向他采取攻击,他们没料到这人竟一时逃脱了他们控制之下。来到巡抚面前控告保罗的,有大祭司亚拿尼亚(廿三2),和几个公会的成员。他们由一位辩士帖土罗代表发言,像今日的律师一样。他大概是个犹太人,熟习犹太及罗马律法;当然也不一定如此:由于他代表犹太人,所以就好像属于他们一方,为他们说话。
2~4. 保罗被提了来(这是正确的法律辞句),帖土罗就替犹太人发言,记载很简短,我们看这是路加的撮要。讲辞中的开场白,竟占了一半篇幅,且对保罗的控辞如此无力,就是这个原因。路加要表示这控案不堪一击,就用一番没有层次的虚话来显示出来;第五节隐藏了粗糙的破格文体(译文看不出来)表示帕土罗语无伦次。他一开始就依惯例奉承一番,为讨巡抚欢心。他颂扬腓力斯带来通省的太平,又推行革新。不错,罗马政府的银币中,的确有这样的宣称,但其实只是宣传而已,实际上腓力斯的政绩充满动乱不安,罗马和犹太人的关系也日益破裂,无论如何,帖土罗是按他的职责发言,同时也为攻击保罗铺路,说他搞乱罗马太平。此外,法庭上发言通常都求简短,向法官呼求从宽发落,也必简短。
5. 这时简单地说出了对保罗的控罪,共有三点。第一,他是个滋事份子,这字是瘟疫的意思;这比喻若用在今日,就是说保罗的影响力传染甚广;不过,这字在此可能只是表示他骚扰公众安宁了。第二,控告保罗在罗马国度中,煽动犹太人生乱。这控罪较为具体,虽然仍没有什么证据。若说保罗讲道引起人们骚动,也不能不说真有其事,不管他有没有这存心。时至今日,要在争端中申明立场,虽然是主张和平处理的人,也难免被逼成为群众行动的焦点,因而被囚禁起来。第三,保罗被指为拿撒勒教党的头目。这是新约里唯一用拿撒勒党来描写基督徒的地方,这字是用在耶稣自己身上的(二22),在新约以外,后来有一群犹太信徒,持非正统的信仰,也用这个名称。很可能当时犹太信徒被人戏称为拿撒勒人,取自他们的创始领袖;这字尤其带有轻蔑的意味:“拿撒勒还能出什么好的吗?”(约一46);后来这字可能曾有信徒集团采用过。
6~7. 帕土罗开头的话完了,就作正式的指控:保罗连圣殿也想要玷污,圣殿是犹太人敬拜的中心,是犹太民族的标志,犹太人捉拿他就未遂其愿了。他的指控表示,保罗的企图因这样的讲法,是犹太人在巡抚面前最有利的了。另有一个译本帕土罗继续说犹太人本想自己审查保罗,但吕西亚来把他硬抢过去了(AV,RSV 译本)。虽然译本的证据不强,且对修葺者把经文澄清。一事会有争论,但这译本可能是正确的。
8. 讲词结束得相当突兀,末了请巡抚亲自审查证据。RSV 译本的意思是他要审问保罗,等他自己招供控罪。这程序实在不大合理,因为犯人必然否认控罪的。若依 RSV 译本,巡抚就要查问吕西亚,证实所提的控诉。这看法的困难,在“究问”一字,一般用在查问犯人(十二19,廿八18),而不是对见证人的,当然也并非不可能302。后来,腓力斯把案件押后,等他有机会与吕西亚谈论,因吕西亚当时并不在场。
9. 在场的犹太人同声应和帖土罗的话,但当时似乎并没有正式召见证人出来;这叫人希奇,犹太人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怎会指望成立控状呢?
10. 巡抚没有查问保罗(看这是他该作的),反而叫他自己申诉;点头是合宜的做法,因为巡抚的身份不需要开口吩咐的。保罗就自己作答了;他没有别的发言人,反而犹太人有代言人,这似乎是有意的对比,路加一意要渲染保罗的口才;不过,帖土罗作发言人,是由于这么一大群人,自然需要一个代表发言的人了。保罗像控方一样,先来一番好话,为得巡抚好感。他说巡抚多年在国中断事,他乐于在他面前分诉。多年可能只是言辞的修饰,不必考究;腓力斯在犹大约两三年(见廿三24与廿四27注)。
11~12. 保罗一开始就针对帕土罗最后的指控,说他到来耶路撒冷不过十二天303。这样短的日子,不足以煽动多少骚动,而且事过不久,找证人并不困难,人们记忆犹新。
保罗宣称这段日子里,并没有任何扰乱耶路撒冷太平的行径。他们控告他鼓动“普天下”(廿四5)的话,实不对证他在耶路撒冷的活动。他到那里去是要敬拜,不是去传福音;依加二7~9的协议,他不会在耶路撒冷传福音,除非耶路撒冷教会邀请他。“敬拜”的意思,是在圣殿向神献上感恩。前面的记载说得很清楚,不必引起什么历史神学的疑难;耶路撒冷教会似乎继续用圣殿事奉,正如基督徒一般都仍在会堂敬拜,直到真不受欢迎为止。
13. 至于指控他污秽圣殿,他直截否认了,说根本拿不出证据来。可是,腓力斯并没有宣告他无罪且释放他,他收到了吕西亚的详细报告后(假设他终于做好了),也没有放他。保罗仍是个囚犯,问题是他为什么仍被拘留呢?答案可能是腓力斯怀疑,他的罪名不单是圣殿和平的破坏者,可能保罗是个危害公众太平的危险份子。罗马政府对于任何犹太人动乱反叛的线索,都必会十分警觉。因为当时正是形势日趋紧张的年日,至终引致犹太叛变爆发;因此罗马巡抚对于这个可疑的危险囚犯,自然采取保险的措施了。
14. 保罗下面的话也许更加强这个印象,他承认他敬拜神与其它大部份犹太人不同,他们视他为犹太教中的一派;但保罗及同道的信徒,却喜欢自称为按那道事奉的人(见九1注)。路加在此带点反讽意味,因罗马当初会逼迫行“这道”的人。也许可以这样说:这道就是“真正事奉敬拜神的途径”。基督徒相信他们敬拜犹太人祖宗的神,是按正规的。他们对于真正信仰的观念,是根据旧约圣经的。认为其中蕴涵基督教信仰与实践的要素。教会在此宣称,旧约是基督教的经典。
15. 保罗特别指出,由于对神的盼望,他深信死人复活,包括义人恶人在内。这个盼望与犹太人是共通的,至少与法利赛人如此,有旧约经文如(但十二2f)为根据。保罗明白地宣告人人都有复活,这是唯一的一处经文;其它地方说及义人的复活,或信基督的人的复活(林前十五22f;帖前四14~16)。这些经文中,复活的观念包括了更新和最后福份的意味。不过,新约其它经文提及万人都要起来,面对神的审判(太廿五31ff;约五28f;启二十12;参路十12;罗二5;林后五10;提后四1)。保罗在此是指这个意思,为后来保罗向腓力斯谈将来审判铺路(廿四25)。
16. 人若相信有将来的审判,自然就会竭力保持一个无亏的良心,不论直接向神,或间接对人,都必谨守。保罗的话反映出人对神与人的责任,是人所皆知的观念(箴三4;路十八2、4),亦呼应耶稣总括律法的话,就是要爱神爱人。同时,这话也响应廿三1的宣称,说自己凡事凭着良心,也就是说良心不会指控他,不是因为他不够敏感,而是因为他无可指责。
17. 保罗既解释了基督徒所传的道,源于犹太教对神的信念,并解释了将来的审判与道德的重要性。在这背景之下,他随即转向当前的焦点,直截地作回复。他叙述事态的发展如下:他离开犹大好几年,回来的时候,就依分散各地敬虔的犹太人的惯例,带了捐项和供献的物上耶路撒冷去。从保罗在书信的活动记录(林前十六1~4;林后八~九;罗十五25~33),可知他这次回耶路撒冷,带了各教会收集的一笔大款项,为捐给耶路撒冷穷困的圣徒(罗十五26)。那是外邦信徒捐给犹太弟兄的礼物,是以物资的礼物作为谢礼,感谢源自耶路撒冷教会,所滋长至他们中间的福音属灵福气。从书信中,知道保罗花不少时间心思收集捐款,对耶路撒冷收受这份礼物,视作他重大的责任。这笔款项在使徒行传中其它经文,全不见提及(十九21注),这一节经文是唯一提及的地方。这捐项称为赒济的款项,供献的物则指保罗为廿一23~26那四个人所付的款项。路加何以少提这笔款项,我们无从可知;显然他并不像保罗看得这样重要。从上下文看,可能是保罗的话暗示他是富人,引起腓力斯指望收些贿赂。
18. 保罗既行了这些敬虔的礼仪,又行了洁净之礼,才被反对他的人发现。其实,一个人在行这些宗教礼仪──从圣殿当事人就可以轻易证实的了──决不可能同时又玷污圣殿的。事实上当时并没有找到什么错处,没有群众聚集,也没有引起骚动。
19. 事情的发展,就是有几个亚西亚来的犹太人──保罗在此就止住了。他不必提说他们口所讲手所做的事,因为他们是指控他犯事的唯一见证人,而他们竟不见踪影了。若有什么告状的事,就该让他们出来自己说吧。Sherwin-White(pp.52f)说保罗提出了技术上的抗议,作为自辩,占尽了上风。罗马法律中,不容许告发的人在审询过程中,半途而废的。Sherwin-White 又表示,他们这样退出,表示犹太人取消了污秽圣殿这特殊的罪名,而采取扰乱罗马天下的煽动份子这一般性的罪名,更为有利。不过,帖土罗的控词却与这看法相反,明明指控保罗污秽圣殿,虽然言辞甚弱,保罗也随即否认了。这里表示犹太人虽然明知案情漏洞处处,仍坚持到底。
20~21. 不过,还有一个可能性。公会已经举行过审询,在场的长老大可以将当时对保罗的判定说出来。只是保罗知道,当时并没有成立任何罪状。那次审询突发的一件事,就是保罗宣称他是为相信复活而受审的。正如布鲁斯(Book p.47)说,这是个神学问题,犹太人各集团见解纷纭,且罗马法庭无能判断人的宗教邪正。无论如何,这是案情中引发的疑点,已不是原先逮捕他的原因了。不过保罗末了的话把焦点带入真正的根本问题,就是他对复活的信念(见廿五19,廿六23,就是耶稣的复活)。这样就为下次的审查,铺好了路,再讨论这个问题。
22. 腓力斯的反应,就是把案件押后,有两个原因:腓力斯宣布他要等吕西亚进一步的报告,他对巡抚的疑问,必能作更详尽的事态阐析。赫肯(p.656 note 3)认为这是无限延期之意,但这见解缺乏证据支持。腓力斯另一个押后的原因,是他本是详细晓得这道的。他从何认识这道,不得而知,布鲁斯认为可能是从他妻子土西拉来的。依记载上看来,他似乎是偏护基督徒,或至少不想他们被犹太当局恶待。可是他后来的行动却未证实印象。他本该释放保罗的。不过,他也没有代犹太当事人处决保罗。
23. 同时,保罗受着罗马公民该得的待遇,是个未经证实犯案的公民。他也许并未十足享受亚基帕在罗马的优待,亚基帕曾被手镣与一个心地仁慈的兵士扣在一起,每天沐浴,有舒服的床,朋友可以探望他,供他各种食物和日用所需(见 Jos., Ant. 十八204);不过这经文的描述,也表示保罗的待遇从优。他的“亲友”当然是指信徒了。
24. 此后没有再提及腓力斯询问吕西亚,反而事态突转,腓力斯来到(该是监牢吧),要见保罗。他与妻子土西拉同来,她是希律亚基帕一世的女儿,腓力斯是她的第二任丈夫,腓力斯指使一名居比路术士来劝她离开第一任丈夫。他们两人听保罗讲“信基督耶稣的道”。西方版本把听保罗讲道的意愿归在土西拉身上。这揣测也有道理,因为腓力斯没有任何表现迹象,看出他对基督教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兴趣。有人则反对说土西拉也和腓力斯一样,决不可能对福音有兴趣,下面这一幕与腓力斯的举动,也难以调合。因此,有人就认为路加虚构这一幕出来,为要使保罗赚得在罗马巡抚面前作见证的机会(见路廿一12f),也可能想以此与施浸约翰在希律安提帕及妻子面前作见证相提并论。可是,保罗其实前面已经有机会在腓力斯面前作见证了,而且若无历史根据,根本不需要把土西拉搬出来,因为路加笔下根本未提过希罗底,无法指他拿土西拉来相提并论,这反对意见也就不成立了。腓力斯也许真对基督徒的“怪道理”,有很肤浅的一抹兴趣。
25. 可是他从保罗口中所听的道理,却决不肤浅。保罗不留余地的议论公义、节制,和将来的审判,正是他和妻子需要听的道理。他的良心:足以使他对基督的讯息产生警觉,但很快就受不了,把保罗押解出去,留待日后再谈。他没有悔改的意愿。
26. 事实上,他想保罗会得暗示而贿赂他求释放。罗马巡抚有权置留像这样未确定的案件,使他也可以使司法的轮子急转事成,只要他立心如此。可是保罗没有供给他眼见的有利动机,足叫他采取行动,屡次谈论都没有结果。受贿赂固然为罗马律法所禁,但巡抚犯规难以查控,这风气已习以为常了。
27. 日子就这样过去了,保罗并未得释放。罗马巡抚离职之前,当然该清理积压的案件才是,但也并不尽然。腓力斯必然不想触犯犹太人,把保罗放了(这是他唯一合法的行动)。他若放保罗,会使自己更加不受欢迎,更会招致被控告上罗马去。这个可能就是他一直不对保罗采取行动的背后主要因由。他对这个不受欢迎的人物,施以稍为不合法的措施,为的是讨犹太人的欢心(看他的其它举动,实在不能不这样做呢!);他离开该省,的确是为了免受犹太人的弹劾(除了该撒利亚一集团,但他们的投诉也撤销了)。
路加似乎指两年是保罗坐监的年日,但也有学者认为是指腓力斯在任的年日。两者孰是孰非,则要看腓力斯当巡抚的任期了。主张前者的,接受他任期很长,直至公元五八—六○;主张后者的,认为他公元五五年已不再任巡抚了304。
302 LS s.v. andkrino.
303 这里有两个相对的见解,一是十二日是指保罗到达耶路撒冷至被捕(Haenchen, p.654;见廿一27注),另一个是指到他说这话的时候(Bruce, Book, p.468)。前者在时间的推算上较容易,该被采纳。
304 Schu/rer I, p.465 n.42 对第一个日期,陈述得十分有道理,后者则为 Haenchen (pp.68-71) 却提倡。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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