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二章
B 道德主义(二1~16)
保罗的笔法合乎古代的一种写作法,称为 diatribe,就是假想有位批评者在场,提出问题或反对,而予以答辩、驳斥110。
我们几乎可以想象,他正口述这封信的时候,突然间指向一个洋洋自得的人,那个人正在欣赏这些他“丝毫不沾”的罪被一一暴露出来,但保罗却对他说,他并不比别人更好。保罗想象有人反对,打断他的话,他随即提出答辩,首先用“断乎不能!”(“这种想法该根除!”)来镇压对方,然后再举出理由来。他以咄咄逼人的问题,如“我们可以怎么说呢?”“这样,怎么说呢?”等111,将辩证带入一个新阶段。而他的思想总是比话语快,以致话语要跳过一段才能跟得上他的思想。我们不妨想象德丢振笔疾书,试图赶上使徒话语的模样。难怪他的希腊文结构常常中断,许多句子不完整,特别在情绪激昂的地方。
我们知道,第一世纪的异教世界,除了保罗在前一段所描绘的情形之外,还有另外一面,像与保罗同时期的杰出人物西尼卡(Seneca)那位斯多亚派的道德主义者,可能是尼罗皇帝的老师112?西尼卡听了保罗的控诉后,或许会说:“不错,芸芸众生的情况的确如此,我赞同你对他们的审判──可是,当然还有另一些人,像我这愫,对这些趋势深感痛心,不亚于你。”
保罗想象有人岔入这些说词,便对这位假想人物说:“可敬的先生,岂不知论断别人就是论断自己,因为,不论你是谁,你所行的正和你所论断的人一样。”这番回答对西尼卡这类人士实在再恰当不过了!因为他对作人之道写得头头是道,甚至后期的基督徒作家称他为“我们的西尼卡”113。他不仅高举伟大的道德标准,并且痛斥假冒为善,宣扬人人平等;他承认罪恶的渗透性(“所有人内在都有一切邪恶,只是每个人表现出来的邪恶各自不同”),每日深自省察,并谆谆教诲别人如此行;他鄙夷一般百姓的偶像崇拜,肯定道德指南的重要。但是,他对自己恶行多方让步,那些恶行和他所论断的并没有多大分别──最恶名昭彰的一个例子,是他纵容尼罗谋害其母亲亚基嫔娜(Agrippina)。
但是,在第二章这一段(17节以后更加明显),保罗假想的批评者,主要是犹太。在犹太著作中,类似第一章中对偶像崇拜的指责,屡见不鲜。敬虔的犹太人不难发现,要指斥四周外邦人的道德低落,话题极其丰富。
至于保罗心目中的批评者主要是犹太人这一点,从他重复说“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见二9、10),便显然可见;他强调,犹太人不仅首先领受救恩的福音(一16),也首先经历神的审判。以色列人在救恩与审判两方面都居首位,古时的先知也曾如此教导。例如,在这封书信之前八个世纪,我们听见神藉阿摩司对祂的子民说:“在地上万族中,我只认识你们,因此,我必追讨你们的一切罪孽”(摩三2)。
前面已经提过,第一章所描绘的异教偶像崇拜,与智慧书相互呼应。现在论到犹太人的道德破产,保罗也同样采用了那本书的主题。智慧书的作者认为,神将痛苦加于外邦人(如,在摩西的时代压迫以色列的埃及人),是报应他们的邪恶,但祂使痛苦临到以色列人,却旨在矫正过失114:
“你试验他们,如同父亲告诫孩子,
但你察究不虔敬的人,如同严厉的君王定人的罪
……
你惩戒我们,却鞭笞我们的仇敌千万倍,
使我们在审判他们时,可以思想你的恩慈;
在被你审判时,可以期待怜悯”(智慧书十一10,十二22)。
保罗说:“不错,你们承认虽然自己不顺服,神还以恩慈待你们,这点很好;但是你们怎么没有发觉,祂的恩慈是要给你们悔改的机会?小心,不可以藐视祂的恩慈,假定祂必然怜悯。若你们继续顽梗不化,不肯悔改,就是为自己积存神的忿怒,到审判那天,这忿怒会一股脑儿全倾倒在你们身上。”
神审判的时候绝不偏私,“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二6)。对保罗而言,虽然神有赦罪与永生的恩典,但神总是按照人的行为来审判(整本圣经的观念也都一致)。每一种实际的因素都会被考虑到。人对自己所能了解的真理必须负责,不能了解的则不必负责。保罗说,犹太人会按照律法受审判,因为他们对神已经有此认识。外邦人则会按另一种标准受审判,因为神在他们中间也曾留下祂的见证。若漫天星斗可以告诉他们神的性情(参一20),他们内心的道德律也有同样的功效。他们不像犹太人,有摩西的律法,但是他们有真心的律法,是非之别铭刻在他们的心中。保罗说,他们若违背那个律,就会知道自己做错了;在末日审判之时,内心的隐秘之事都会暴露出来,而他们便是按那种知识受审判。神的旨意,无论是由摩西的律法得知,或是由真心的声音得知,空有知识都是不够的;惟有遵行才能算数。
4. 衪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参智慧书十一23:“你向万人广施怜悯,因为你凡事都能作,你不察究人的过犯,让他们能悔改。”亦见罗马书十一22。
6. 衪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旧约中曾提到这个原则,参约伯记卅四11,诗篇六十二12,箴言廿四12,耶利米书十七10,卅二19;新约中亦提及,见马太福音十六27,哥林多前书三8,哥林多后书五10,启示录二23,廿12,廿二12,亦见罗马书十四12。
7.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保罗在这里不是教导靠行为称义,而是强调神对犹太人和外邦人同样公平。参使徒行传十34~35,彼得吃惊的承认:“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这些话是对哥尼流──那位外邦人──说的;神打发彼得到他那里,传救恩的信息给他和他的全家,显明神已经接纳他(徒十一14)。
8. 结党。NEB 译为:“被自私的野心辖制的人”,是对 eritheia 的本意比较公允的译法,因其字根为 erithos(“专为金钱而工作的人”)。然而,这个字的意思在古代就已被视为与 eris 相同,即“争竞”(“结党”,“争”)。
11. 神不偏待人。参申命记十17,历代志下十九7,约伯记卅四19,使徒行传十34,加拉太书二6,以弗所书六9,歌罗西书三25,彼得前书一17。主曾以极生动的说法描述这个原则,说天父“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
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外邦人的罪,虽然未经数点,但也总必导致灭亡,但他们却不会因没有遵守律法的规条而被定罪,因为他们无法知晓律法。人受审判的原则,是按他们所知的亮光,不是按他们所不知道的亮光。
13. 乃是行律法的称义。保罗可能想到利未记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这段经文他后来引用于十5。他以下的论证指出,虽然行律法的人可以称义,但是,因为没有人能全守律法,所以这条路无法使人称义,听律法与行律法的对比,在雅各书一22~25解说得更详尽。“行律法的”这说法,在昆兰文献中亦曾出现(参诠译:“Ⅰ 福音的主题:彰显神的义(一16~17)”)。
14.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句话原文字的顺序显示,“顺着本性”(physei)最可能是指“行”(RSV 与和合本均如此译);但是,因为这个字是在两个子句中间,所以它可能是指前一个字,换句话说,外邦人“生来”没有律法的知识,但当他们信了基督,他们就能行“律法上的事”,不是按“本性”,乃是按圣灵(参八4;参 Cranfie1d 之注释)。但是这种文法结构比较不可能。保罗和他的读者都知道,虽然上述的黑暗面是事实(一18~32),但也有一些异教徒是凭良心过生活的(只是他们并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称义)。
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这句话与耶利米书卅一33新约的预言相互呼应(参诠译:“C 脱离死亡(八1~39)”)。巴特认为,这里是指外邦信徒115(Cranfield 亦如此解),但是这种解释与上下文不符。
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古典希腊文中没有“是非之心”(syneidesis)一字。它本来是算口语土话,直到基督教时期开始之前不久,才被文学界接受。它的本意是“对错行为的知觉”,但是保罗用它来指人内在独立的见证(恐怕他是第一个如此定义的人),它鉴察并判断人的行为。对信徒而言,在圣灵的光照之下,是非之心的鉴察与判断尤其准确(参九1)。
110 见 S. K. Stowers, The Diatribe and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1981);参以下小注116。
111 参三5,四1,六1,七7,八31,九14、30,及类似的九19“这样,你必对我说”;十一19。
112 见 J. N. Severster, Paul and Seneca(1962)。
113 特土良说:'Seneca saepe noster'“Seneca,常在我们中间的一位”(On the Soul 20)。
114 参照保罗在林前十一32的论证。
115 Church Dogmatics I /2(1957), pp.242, 604; IV /1(1956), pp. 33, 369, 395。
C 犹太人(二17~三8)
1. 特权带来责任(二17~29)
在二17,保罗指名称呼这位道德主义者为犹太人。他说:“你拥有犹太人的尊称,倚靠律法自恃,且夸耀自己敬拜真神,明白祂的旨意。”这一段可能也是智慧书的响应:
“由于你的能力,我们即使犯罪,仍然属你;
但我们不会犯罪,因为知道我们是属你的。
因为认识你就是全然公义,
认识你的能力就是不朽的根基”(智慧书十五2~3)。
保罗继续说:“你们从律法学到怎样行是最佳之道。你们认为自己受过优良教导,远胜那些没有律法的族类;你们自视为瞎子的引路者,蠢笨人的教师。
“但是你们为什么不诚实地面对自己?你们难道没有缺点吗?你们知道律法,但有没有遵行?你们说:‘不可偷盗’;但你们从来没有偷窃过吗?你们说:‘不可奸淫’;但你们有没有守住过这条诫命呢?你们厌恶偶像,但为何又盗取庙中之物?你们以律法夸口,却没有遵行,以致你们和你们所敬拜的神,在外邦人中名誉扫地。
“犹太人在神眼中惟一的用处,就是遵守律法。违背律法的犹太人并不强过外邦人。相反的,若外邦人遵守了律法的要求,在神面前和遵守律法的犹太人同样蒙悦纳。甚至,遵守神律法的外邦人,要审判违背律法的犹太人,不论那个犹太人多么了解圣经,又依照经上的规定受了割礼。你看,问题并不在血统或割礼之类外在的标记。‘犹太’之意为‘赞美’,因此真正的犹太人,是按照神的标准生活,配得称赞的,在神眼中心思纯正,其割礼是内心的割礼。我要说,这种人──真正配得称赞的人──才是真犹太人;他受的称赞不是人的赞赏,而是神的悦纳。”
18. 晓得神的旨意。直译为“晓得心意”;神的旨意是最好的“心意”。参马克比前书三60;RV:“他所行的,正像属天的心意。”
喜爱那美好的事(分别是非)。diapheronta 一字主要的意思是“不同的事”,因此可指“不同而超越其它事物的事”,即“最好的事”。RSV 采取后者,NEB 却采取前者(“你们能分别是非”)。此句在腓立比书一10再度出现(“使你们能喜爱那美好的事”,NEB:“因此带给你他们分别是非的恩赐”)。
22. 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保罗在此到底是指什么事,我们很难断定。也许他是指一些恶名昭彰的事件,如约瑟夫所记(Antiquities 十八81~84),公元十九年,有四名罗马的犹太人,劝一位已经归信犹太教的著名罗马女士,捐一大笔款项给耶路撒冷圣殿,却将其中饱私囊;而其中领头的那位,自称要教导有兴趣的外邦人认识犹太教信仰。这件事被查出来之后,提庇留大帝下令,驱逐所有犹太人离开罗马(参导论:“Ⅱ 罗马的基督教”)。这类事件使“犹太人”的名声,在外邦中一落千丈。但是,那次事件是以色列神的圣殿遭偷窃,此处既与偶像崇拜并论,应该是指偷窃偶像庙中之物。无论是哪一项,偷窃神物(hierosylia)都是最严重的罪。使徒行传十九37,书记宣告保罗和他的同伴并没有犯这项罪,就是偷窃以弗所亚底米神庙中之物。
24. 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此处所引经文为以赛亚书五十二5:“我的名整天受亵渎。”犹太人被掳的凄惨下场,使外邦人藐视他们的神,以为祂无力帮助祂的子民。但在这里,外邦人瞧不起他们的神,原因不是他们的遭遇,而是他们的行为。昆兰集团警告成员,与外邦人相处要小心,“免得他们亵渎神”116。
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与你有益。参加拉太书五3:“凡受割礼的人……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按照律法的要求受割礼的人,就有义务要遵守律法一切的要求,不论是犹太婴儿(保罗在此所指的人),或归化犹太教的成年人(在加拉太书中所指的人)。可是这两种受割礼的人,都不能全守律法,总有违背犯错之时,所以保罗又说: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耶利米也讲过部份类似的教训:“耶和华说,看哪,日子将到,我要刑罚一切受过割礼,却未受割礼的──就是埃及、犹大、以东、亚扪人、摩押人……因为列国人都没有受割礼,以色列人心中也没有受割礼”(耶九25~26)。以色列周围各国大部份行割礼(非利士人却有例外的恶名);但以色列邻国的割礼并不是与神立约的记号,惟独以色列的割礼有此含意。然而,若以色列与犹大内心远离神,在神看来,他们肉身的割礼并不比周围邻国强:从宗教价值而言,根本不算割礼。神所要的,乃是一颗纯全、顺服的心。参申命记十16:“所以你们要将心里的污秽除掉(割除),不可再硬着颈项”(又见耶四4)。
27. 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换句话说,一个没有犹太人独特恩典的外邦人,却能讨神喜悦,就显出一个有亏身份的犹太人,缺失是何等严重了。
29. 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犹太人的名字源于其先祖犹大(希伯来文 Yhuda)这名字在旧约是与动词 yada“赞美”有关;他的母亲在他出世时曾说:“这回我要赞美耶和华”(创廿九35),他的父亲临终前为他祝福说:“犹大啊,你弟兄们必赞美你”(创四十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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