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
B 脱离律法(七1~25)
1. 婚约之喻(七1~6)
保罗在六14所说的话,具有革命性的含意。如果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罪”就“必不能作你们的主”;那么“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辖制,而“在恩典之下”,就不仅是从罪的领域中得释放,也是脱离律法的统治了。对保罗而言,在“恩典之下”是随从圣灵而活;“在律法之下”则是“顺从肉体活着”(八5、13)152。
保罗不认为律法有错──当然,因为它是神的律法。它禁止罪行,说明义行;以色列中属神的人都知道,律法可以防范罪。有位诗人曾说:“爱称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一一九165);另一位说:“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诗十九7)。
可是保罗的说法不同,他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言。神的律法本身不仅宣告了神的旨意,也表明了祂的性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但律法所运行的对象──人的肉体──有问题(八3);人以为宗教就是遵行律法,只要尽力履行律法的要求,“按规矩来”,就可以蒙神悦纳。
彼得在耶路撒冷大会中,曾形容律法为“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徒十五10),他是以犹太市井小民的身份说的。而他所想的,可能不仅是文字律法,也包括其口头传统,即“古人的遗传”(可七5如此称之)。犹太人认为,口传律法也是摩西在西乃山上所领受的,与文字律法相同。摩西传给约书亚,再由约书亚之后的长老辗转传给先知,以及“大会堂人士”(他们相信,大会堂是以斯拉和尼希米所设立的)。“大会堂”最长寿的人之一,公义的西门,将它传给索谷的安提哥诺斯(Antigonus of Socoh);在他之后,又不断传给一对一对学者,代代如此相传,最后传到希勒(Hillel)与沙麦(Shammai),两个拉比学派的创始人(约公元前十年)153。
惟有按照这个遗传来解释律法,并且全心全意遵守的人,才有成功的希望(但是对这些人来说,这个希望很踏实。那位财主告诉耶稣说,他从小就遵守一切诫命(可十20),他并没有说谎,也不是假冒为善。保罗在信主廿多年之后,回顾自己从前法利赛人的生涯,说道:“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三6),他说的乃是实话。然而他在基督里发现一种新生命、新能力、新喜乐、新平安,是他从未经历过的;同时还有一种新的“义”,“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9)。
在罗马书本段中,他比别处更详尽地告诉我们,他如何发现律法不足以让人在神面前立于义的地位。前面他曾经暗示过这一点:“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也许不仅是客观地知晓:罪便是违背律法,也包括:使罪的意识觉醒过来。不仅如此,保罗更无法忘记他毕生最大的罪──逼迫教会──乃是直接受他效忠律法所激发的(加一13~14;腓三6上)。就他的经验而言,脱离罪与脱离律法紧紧相连。在第六章里,他以奴隶与主人的关系说明脱离罪的情形,现在,在七1~6中,他用妻子与丈夫的关系说明脱离律法的情形。
他说,婚姻是一辈子的关系。只要丈夫活着,妻子就受他约束;他在世的日子,妻子若离开他,亲近另一个男人,就有淫妇的丑名。但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成为另一个人的妻子,而不致遭人非议了。死亡使婚姻关系终止,同样,死亡也使人与律法的关系中止。保罗应用这个比喻,却把状况颠倒过来。在基督里的信徒相当于妻子,律法相当于她的丈夫,但在比喻中是丈夫死了,而在应用中不是律法死了,乃是信徒死了;信徒与基督同死──然而信徒也同样不再受律法的捆绑,而能自由地归于基督。简言之,保罗的意思即为:正如死亡中止了夫妻的关系,同样,死亡──信徒与基督的同死──也中止了信徒从前顺服律法的关系,现在他有自由可与基督联合了。他从前与律法联合时,不能结出义的果子,但现在与基督联合,却可以结出丰盛的义果。罪和死是他与律法联合的结果;他的新联合却带来义和生命;因为(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言):“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林后三6)。
1.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我现在对略懂律法的人说”(NEB);至于他们所懂的是犹太律法或罗马法,对目前的辩论无关紧要,因为两者的状况都相同:“人惟在活着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不超过此期限”(NEB)。
2.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这句话亦是放诸四海皆准,无论是依据犹太律法或罗马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以丈夫为主的律法(不分犹太或罗马法)。
3. 她……便叫淫妇。参马可福音十12。此处的希腊文动词为不及物的 chrematizo,“众所周知”(徒十一26用此字,形容耶稣的门徒被称为基督徒)。“她招来奸淫的丑名”(J. B. Phillips)。
4.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祂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这个新的婚姻关系不像从前的那样,会被死亡中断。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若说此处仍继续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为新婚姻的后裔,就未免太离谱了。此处的果子,就像六22所说“成圣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为“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
5.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亦即,在我们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律法如何会生恶欲,7~13节将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恶行构成,其“结局”就是死亡,参六21。
6. 但我们既然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因着这个死(“与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脱离”从前在律法之下的义务。
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直译为:“不在字句的旧样式中”(“字句”指“文字规条”之意,参林后三6)。保罗看自己成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谨守律法的犹太人,顺服外在的规条。但现在,圣灵在他里面供应生活的原则,从前律法则是从外面供应,而且并不完全。
按着圣灵的新样。直译为:“在灵的新样式中”,亦即,信徒现在“属圣灵”的生命(参八9)。“字句”(gramma)与“灵”(pneuma)的对比,指明在福音的时代,耶利米书卅一31~34所预言的新约已经实现了(参以下八4)。进一步可参小注70。
2. 良心的觉醒(七7~13)
律法怎么会刺激人去犯罪呢?本章以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以第一人称单数写的;7~13节用过去式,14~25节用现在式。在7~13节中,保罗说明:进入律法以下的生活,良心的觉醒和内心罪的意识的出现,同时发生。
这些经文中的“我”(包括14~25节)是否纯为保罗的自传?或里面究竟有几分是他个人的经验?探讨这类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没有其它证据可指证保罗在信主之前曾经良心不安。直到复活的主在大马色路上向他显现之前,他一直确信逼迫教会就是服事神。就“我”的自传体而言,“保罗在此处的自传,可说是每一个人的传记154。”
保罗告诉我们,从前有段时间,他有罪的意识。小时候,在他知道律法以前,他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但“监狱的阴影向成长的男孩逼近”,保罗必须遵守律法的那一天终于到了155。遵行律法的首要责任,就是明白十诫,并且顺服。人人皆知,禁止的命令反而会刺激人想去作那不可作的事;抽烟的人可能本来忘了要吸,但一看到“禁止吸烟”的牌子,烟瘾就发作了。
而十诫,除了一条之外,全都是禁止人作某事:“不可……。”保罗的试探不是拜偶像,或杀人、奸淫、偷窃。出问题的是第十诫,这条诫命多论到内心的态度,不在乎外在的言语或行为。“不可贪婪”成了一块绊脚石。在旧约中,这条诫命还包括人不可贪图的一些特殊项目,如:邻舍的房屋、妻子、仆人、动物、或一切财产。刺激保罗的,不一定是这几项;他的问题更深入。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确是许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东西;也可能所想要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强烈,以致篡夺了神在人心中应有的地位。
保罗说:“如果不是诫命说:‘不可起贪心’,我根本不知道贪婪是什么。但那条诫命让罪有了桥头堡,可以攻击我,结果它使各种贪欲都在我里面发动了。罪本来是在冬眠状态,律法却唤醒了它;因此我一与律法接触,罪就活过来,把我击倒了。这真是个似非而是的真理!律法赐下的目的,是要人遵守以至存活;但是这个律法带给我的不是生命,反倒是死亡。”
这个自传式的解释,今天已经不像往日那样普遍被接受。有一位作者形容道,它已经“被贬到荒谬解经的博物馆去了”156。但是反对它的论据并不是定论。保罗不认为自己的经验很特别;他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在每一个人身上多多少少都是真的。七13到八2与五12~21的人类历史大纲,有平行之处;在这两段中,我们都可看出三个阶段:(1) 律法之前;(2) 律法之下;(3) 在基督里脱离律法。也许此处也像五12~19一样,保罗心中隐约浮现堕落的故事。贪婪在人间太常见了,出现的姿态形形色色,亚当的堕落中它也插了一脚。并且保罗说,罪“引诱”他(11节),似乎回应了夏娃的怨言:“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创三13)。可是保罗不会以第一人称单数复述堕落的故事,他必定是根据自己亲身的体验而写,同时也看出这是人性的共同经验。至少从这方面来说,他知道自己乃是“自己灵魂的亚当”(2 Baruck 54 : 19)。
7.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参三20。律法的功用是预备性的:显明人的罪与无能,并且显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们。
不可起贪心(出廿17;申五21)。人想拥有东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们发现,某些自己想要的东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们却往往会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
8. 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本节与下节中,将罪拟人化,好似一强敌,在人的灵魂堡垒中建立了据点。
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在我里面制作各种不正当的欲念”(NEB)。巴瑞特指出,违背律法的贪婪,与爱完全相反,因为爱“就完全了律法”(十三10)157。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亚当原本并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着那条“不可吃”的诫命,他的顺服才受到考验。可是保罗从人类共通的经验(包括他自己在内),更能洞悉堕落故事的真谛。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指利未记十八5,以下十5(参二13)则引述此段的经文。
11. 引诱我。此动词(exapatao)与哥林多后书十一3(“蛇……诱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书二14(“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相同;参七十士译本创世记三13所用较简单的 apatao。此处与堕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过强调,因为保罗的教导是说,人类“在亚当里”堕落,而不是在夏娃里;但在创世记三章与以上提摩太前书二14都说:“不是亚当被引诱”。
12. 律法……诫命……。律法是指所有律法;诫命是其中的各项规条(根据传统算法,共613条)。律法是圣洁的,因为神是圣洁的(利十一45,十九2),而律法乃是表达神的性情,宣布祂的旨意。
13. 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参以斯德拉斯后书九36~37:“我们与我们的心领受了律法,却仍然犯罪,必要灭亡;然而,律法却不会灭亡,其荣耀永存不朽。”
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虽然“在律法之下”实际上与“在罪之下”牵扯不清,但保罗愤怒地驳斥任何视律法等于罪的论调(7节)。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质是要赐生命的;绝不会带人进入死亡。这整件事的祸首乃是罪:当律法告诉我是非对错,却没有供应我行善避恶的能力,罪就逮住机会了。罪强迫我违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规定不可行的事,让我招致定罪与死亡。如此一来,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与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驰。否则我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
3 内心的冲突(七14~25)
本段继续7~13节所用的第一人称单数,却以现在式代替了过去式。不仅如此,本段也流露出一种内心的挣扎,是前一段所没有的。在前一段,罪以秘密行动攻击说话的人,将他打倒;此处,他虽无法胜过敌人,仍然痛苦地奋力挣扎。前一段他所形容的,是他活在“这个世代”中的体验;此处,虽然旧的时代尚未过去,但“未来的世代”已经来临,而他正身处两者的冲突之间158。他好像是一个同时活于两个标准的人;心中亟盼生活能合乎高标准,但又明知里面的罪大有能力,不断把他拉下来,跌到低标准,他有身不由己的悲哀。
这是一个已经尝到圣灵生命释放大能的人,来看人没有圣灵的帮助,在律法之下生活的状况。保罗本身活在律法之下,在大马色路上信主之前,他似乎并没有查觉此处所描述的内在冲突。可是他很可能认识一些信徒,他们虽然信了主,却仍活在律法的捆绑之中,因为对福音的自由未能彻底了解,也未完全得着。他又知道,一般而言,基督徒是活在两个世界之中,其中必有冲突。他们目前活在这个世界,有血肉之躯,会受这必朽坏的生命状况辖制。他们与周围的人相同,都是亚当的后裔,臣服于“在亚当里众人必死”的律。然而,他们在灵里已经出死入生,脱离黑暗的权势,进入光明的国度了。他们分享了基督的死、埋葬与复活,已经活过来,“有新生的样式”,是新世界的公民,神的新创造,不再“在亚当里”,而“在基督里”了。
有一日,这个世界将要过去。新时代将在荣耀中建立,这两个时代的冲突将得着解决。但是,基督徒只要仍活在“两个时代之间”,其生活就必成为这冲突的战场,正如加拉太书五17所总结的:“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159。”
然而,加拉太书五17的冲突,与本段所形容的不是同一件事。本段没有提到圣灵;若有圣灵在,整幅画面就不一样了,会光明得多。本段所描绘的,是一个深知内在生命有强大罪恶权势的人;内住的罪是个暴君,他对其命令深恶痛绝,却无力挣脱其魔掌。他认为自己被胁迫要顺服暴君的命令,所作的并不是出于自己,而且正与他们所愿作的相反。他喜欢神的律法,想照着去行,知道那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是,尽管他想顺服神的律法,里面却有股恶势力,驱迫他去违背律法。“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9节)。
这种与“我肢体中犯罪的律”(保罗如此称之)搏斗,却无还手之力的经验,大多基督徒却真正经历过;因此我们不能轻言保罗在这里绝不是写自己的经验,本段的“我”纯属戏剧性。保罗可以“藉着基督的温柔和平”劝他的朋友(林后十1),但这种温柔和平难道是他自然就有的吗?像他这种热血沸腾、绝不罢休的个性必定发觉“钉死肉体”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胜过急躁的言语、不成熟的判断,对别人侵犯他使徒的职份亦不能怨恨。寇贵尔(M. Goguel)的说法也许是对的,他认为这段冲突是保罗初信不久之后的经历160。但是,无论我们对这一段如何解释,保罗在使徒生涯的巅峰状态中,仍然每天操练自己,免得在属灵的赛跑中落选;他向着标竿──就是神在基督耶稣里所赐从上头来的呼召──直跑;像这样的一个人,深知要得“不朽的冕旒”,必须竭力奔驰,“不避尘土与炽热”。他经常形容成圣之路为一场赛跑,一次战争,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他赢得胜利是“不费吹灰之力,眨眼之间的事”。
尽管如此,胜利毕竟来临了。本段的开始虽然是丧气的告白,承认自己无能,但结尾却是得胜的凯歌。只要我凭着自己的力量来争战,就必连嗜败绩,因为我的心想事奉神的律,可是我的肉体却不听使唤,不断顺服罪的律。我是否只有失败的份儿?是否永远无法脱离这场梦魇?解放之日是否遥遥无期?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终于有了希望!
14. 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在亚当里”所承袭的性情,与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属乎灵的”,因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却不属乎灵sarkinos,“肉体的”),被一种与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种东西,素来反叛神,想要脱离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保罗在此称之为他的“肉体”(参18节),这东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内住之罪的权势之下。“卖给罪了”一词与智慧书一4平行,智慧不愿“在抵押给罪的身体中居住”。
15.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甚至认不出我会作出我所行的事”(NEB)161。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在古典文学作品中,一般人常引用的平行句为何瑞斯的“我追求曾伤害我的事;弃绝明明对我有益的事”(Epistles 1, 8, 11),或俄斐德(Ovid)的“我赞同上策,却尾随下策”(Metamorphoses 7.20f.,由米提亚 Medea 口中说出)162。巴瑞特(见其注释中本节)指出,伊皮克德特斯(Epictetus)所写的(Dissertations 2.26.4.)与本句更接近,他说,盗贼所作的并非出于他的意愿;但巴瑞特也很公允地指出,俄斐斯与伊皮克德特斯(或许也可以加上何瑞斯)所说的,意思与保罗的话不尽相同。保罗的内心有一个独立的证人,就是良心之声(参二15说明),见证律法是完美的,并定他不遵行律法之罪。
17、20.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但只要我的意志同意,就是我作的了,即使开始并非如此。
22. 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等诗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问题在于,我无法以顺服来表明我的爱。“里面的人”是在基督里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变化(西三10;参林后四16)。从八7~8来看,很难认为这里说话的人不是信徒。
23. 犯罪的律。即邪恶的根源,或内住之罪的辖制。此词原文为 nomos tes hamartias,尔哈特(A. A. T. Ehrhardt)提出拉丁文中一个似非而是的同义词 lex iniuriae(“不公义的律”),西塞罗在 Verrines ii .3.211.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词163。
24. 我真是苦啊!这个充满痛苦之情的呼声,显明前面的话不是在表达“抽象的辩论,是一个饱受煎熬的灵魂亲身体验的回声”164。槐特(Alexander whyte)讽刺那些认为本段是“保罗特意卖弄修辞手法”的注释家,说他们所讲的无异“稻草人的属灵经历”。165
“就称义而言,信徒已经完全了;但就成圣而言,他们才刚起步。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初信基督之时,他们对自己里面败坏的源头认识无几。当基督向他们启示,成为他们的救主,灵魂所挚爱的对象,他们的肉体情欲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后,他们会发现它并没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后,心灵所受的试炼,甚至超过他们醒觉自己走迷路的时候。“我真是苦啊!……”是他们的呼声,直到他们在成圣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们里面动了善工的,必定会成全这工,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166。”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在古典文学和其它著作中,有不少与这个叹息相似的话语。西塞罗,斐罗(Philo),伊皮克德特斯,和马可奥利流(Marcus Aurelius)都曾形容,人生在世,灵魂被死的身体束缚、压制167。有些注释家举弗吉尔(Virgil)的记载为例,他写道,伊特普斯坎(Etruscar)国王米珍修(Mezentius),把活的俘虏与腐尸绑在一起,以折磨他们168。
但保罗不属柏拉图派或斯多亚派。他前面刚说,自己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而这取死的身体同样是他的身体,或被仇敌霸占的人性。然而,这一个身体却不是要被玷辱的;终有一日它将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赎(八23);而目前,“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里”(八2)已经带来了渴望已久的释放,它便成了荣耀神的器皿(林前六20)。
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谁能救我?”的痛苦呼声之后,紧接着便是这句得胜的宣告,颇令人惊讶。但答案就在这里:“惟独神能!透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感谢神!”(NEB)。至于这个拯救是如何才能得着的,怎样能脱离内住罪的权势,则在下一章中详尽叙述。目前,保罗先以这一短句表明,情况不像那位“受苦的人”所担心的那样绝望,然后,他回过头来,将14至24节的道德穷境作个总结。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我们不必以为这句话的位置放错了。摩法特(Moffatt)视之为23节之后的括号,他说:“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应在24节的高潮之前”──铎德(C. H. Dodd)赞同这种移位说法,说:“应该没错”(见其注释本节)。宋兹认为,这句话“可能是保罗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读者所作的结语。不论如何,其目前的位置并不恰当,表明可能有人将傍注插入本文中了169。”但是,最早期的权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为逻辑平顺的缘故来重排保罗的话,却很危险。
要事奉神的律的内心,是回应良心之声的心(不可能是十二1圣灵所更新的心思);照着罪的律去行的肉体,是堕落的本性,将来惟有被死亡所灭。经历失败、挫折的是我(I of myself,原文为 autos ego),但“我”(I)既是信徒,不致被弃置于“自我”(myself)之中;内住圣灵的大能,将使一切全然改观(参八9~11)。
152 耶稣虽然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却是这个定律惟一的例外。
153 Pirqe Aboth 1.1-15。
154 T. W. Manson, 'Romans', Peake's Commentary on the Bible(2 1962), p.945。
155 “到十三岁就满了遵守诫命的年龄”(Rabbi Judah beq Tema, Pirqe' Aboth 5.24)。
156 P. D'emann, 'Moi/se et la loi dans la pens~ee de saint Paul', in Moi/se, I~homme de I~alliance = Cahiers Sioniens 2-4(1954), p.229。
15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1962), p.100。
158 这种冲突与犹太思想的善性恶性之间的冲突(yeser ha-tob 和 yeser ha-ra~)不一样,前面已经比较过这一点。
159 罗马书与加五16相对照的部份,见“灵里的生活”。加五16以下对罗马书论证的解释和关系,见 F. F. Bruc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Galatinas(1982), pp.242-245。
160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 E. T.(1953), pp.213f。
161 在 Protagoras 355C中,柏拉图用同样的动词(gignosko),他拒绝一种思想,即“一个人可能承认恶事为恶,却仍然去做”。可是经验却与他的理论不符。
162 在 Euripides 的 Medea 1078-1080中,Ovid's Medea 回应说:“我知道我要做的事是邪恶的,但是忿怒,这造成人间最大病痛的因素,却胜过了我的理性。”
163 'A Penitentiary Paslm from the Dead Sea Scrolls and its Allies', Texte und Untersuchungen 73 = Studia Evangelica 1(1959), p.589。
164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1953), pp.213f。
165 Bible Characters: New Tesament(1952), p.260。
166 D. MacFarlane, in The Free Presbyterian Pulpit(1961), p.20。
167 参 Cicero, Hortensius(in Augustine, Against Julian the Pelagian 5.78); Philo, On Husbandry 25; Epicteus, Dissertations, fragment 23; 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 2.12; 4.41. 柏拉图(Phaedrus 250C)说,灵魂被囚于体内,正像蚝在其壳内。
168 Aeneid 8.485-488。
169 The Text of the Epistles(1954),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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