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
新的皈依(七1-6)
保罗很少写得像这段经文这样的困难复杂。托德讲到这段经文说,当我们研究这段经文时,我们必须试行忘记保罗所说的,找出保罗的意思。这段经文的基本思想是依据法律的准则,死亡毁灭了一切的约据。保罗开始提出这真理的例证,他欲用这榜样作为在基督徒身上所发生的表象。只要一个妇人的丈夫活着,她不能与另外一个男人结婚。如果她这样做时,她就是一个淫妇。不过如果她的丈夫死了,这婚姻的约据可以说是取消了,如果她喜欢,她有自由和任何一个男人结婚。从这种看法,保罗可以说我们是嫁给罪;罪为基督杀死;所以现在我们有自由嫁给 神。没有疑问的,这是保罗开始所要说的。不过在这幅图画里,又来了律法。保罗仍然可以把这件事很简单的说明,他可以说我们嫁给律法;律法为基督所作之工死了;现在我们有自由嫁给 神。不过,他很迅速转换了他的笔锋,突然改变了他的画像,这是我们对律法死。那怎样会如此呢?藉着洗礼,我们参与基督的死。那意思是我们既然死了,便解除了对律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有自由可以再嫁。这一次我们所嫁的并不是律法,乃是基督。当有这样的遭遇时,基督徒的服从,并非顺服外加于人的律法条例,乃是我们的灵对耶稣基督内心的皈依。
保罗把人的两种不同的景况,作出对照──没有基督和有基督。在我们认识基督之前,我们努力奉行律法。这是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保罗所说的肉体并非指血肉之体,因为血肉之体与人相连,直到他死的时候。在人里面,有一种吸引罪恶引诱的力量;这是人导致犯罪的桥头堡,保罗称它为肉体。
肉体是远离 神的人的本性也是 神所不予支持的。保罗说当我们人的本性,得不到 神支持的时候,那律法在实际上引起了我们犯罪的念头。保罗说这句话的意义是甚么?好多次他想,律法使人犯罪,因为一件禁止的事,会引起人的好奇心,吸引他犯罪。如果我们没有别的,只有律法,我们就在罪的掌握之中。
于是保罗转而论到人有基督的景况。当一个人把与基督联合支配他的一生时,他并不归服一部成文的法典,它在实际上可能引起犯罪的意念,他乃是在他的心灵里皈依耶稣基督。不是律法,而是爱心,为他一生的动机。爱心的激励,使他能做律法的制裁所无能为力的事。
罪的无穷邪恶(七7-13)
在这里有一段在新约中最伟大的经文之一,也是最令人感动的经文之一,因为保罗在这里给我们看见他自己在灵性上的自传。他把自己的心灵,赤裸裸的暴露无遗。
保罗所提及的是令人痛苦的律法的两极性。律法本身是一件好事,一件美事。这是圣的。那就是说:这是 神自己的声音。‘圣’(hagios)字语根的意义是各别不同。这是叙述不是从这世界来的事件。律法是神圣的;在里面有 神自己的声音。这是公正的。公正在希腊文里的基本观念是把人及 神应得的归与他们。因此律法是解决一切人与人之间及人与 神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人完全遵守律法,他与 神及与人两方面都有良好完全的关系。律法是好的。那就是说,律法没有其它目的,只是为着我们最大的益处。意思是说,叫人做好。
这都是对的。不过在事实上,同一律法却带罪进入人中。怎样会有这些事呢?律法之所以如此可以分二方面来说。一方面是罪的本源。
(一)律法说明罪。如保罗所说,罪若没有律法,就不存在。罪若未被律法说明,人就不能知道那是罪。我们可以从一种比赛做比方,例如网球比赛。一个人让球在地上弹了二次,然后回球。如果没有规则,我们不能说他犯规。如果有了规则,规定只能让球弹了一次,即须回球,不能让它弹二次;不然的话,就是犯规。规则说明犯规是甚么。在没有规定以前可行的,现在成为犯规。所以律法说明罪。
我们或许可以采用一个比较好的比方。一种行为,对一个孩童,或在一个未开化的国家没有文明的人,是可以原宥的。但是对于一个文明国家的成年人很可能是不许可的。成长的文明人晓得行为的律法。这对于孩童及未开化的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对一种人说来,是可以原谅的;对另一种人是不可宽恕的了。
律法创造罪,意思就是律法说明罪。一条街道上,一辆汽车,可以任意选择方向开行。经过了一段时间后,那条街变成单程车路。此后如果犯了法例,朝禁止的方向开车,便破坏了律法。这新的条例,创立了一种新的错误。律法叫人明白这是甚么,创立了罪。
(二)在律法产生罪的事上,有一件更重要的意义。在人生中有一件奇异的事实,被禁止的事具有特殊的吸引力。犹太的拉比和思想家们看到在伊甸园里人内心的倾向。亚当最初住在天真无邪的状态中;他可以享受一切,不过不准他接触禁树;蛇来了,狡狯的把这一件禁令转变成一个试探。这棵被禁的树变成内心希求的树;因此亚当受了禁果的诱惑犯罪;结果死亡。
斐罗(Philo)用引喻的方法解释这整个的故事。蛇代表快感;夏娃代表感官;快感,常常是这样,要获得被禁止的东西,并且从感官着手。亚当代表理智;因着被禁止的东西,在感官上着手工作,理智被领到邪路上,死亡就来了。
奥古斯丁(Augustine)在他的忏悔录里,有一段著名的文章,请到被禁东西的吸引力:
‘在我们葡萄园附近,有一棵梨树,长满了梨。在一个风暴之夜,我们一班流氓型的青年出发偷抢,带了我们的胜利品离开。我们带走了一大堆的梨──不是为着自己要吃。我们只吃了一些,欣赏禁果的快感,把所余的一切都投给猪吃。梨的滋味还不错,不过我内心所要的并不是梨,因为在我家里有好多比这更好的梨。我的偷取梨只是要做一个贼。我所得到的是一席罪恶的筵席,我心里充满了快感。我为甚么喜爱偷窈?是否是因为我,一个规例的囚徒,藉着自己的软弱无能,作出犯禁的事,从获得的假自由中,得到反抗律法的快感?……愉的欲念简简单单是从禁止偷窈所引起的。’
把一件事放在禁止的事物中,把一个地方放在禁区之内,即刻令人着迷。这样的话,律法产生了罪。
保罗在用罪字的时候,有一种显示明白的说法。他说:‘罪引诱我。’在罪中常有欺诈。丰恩说,罪的引诱有三种方向。(一)我们被引诱,因为在罪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种满足。没有一个人去做犯禁的事,不想从这样做中,获得喜乐。结果也没有人,真从做犯禁的事中,得到喜乐。(二)我们被引诱,以为我们可以用我们的口辩护。每一个人想,他能够为自己做错的事,卫护自己。不过在 神面前,人所作出的辩护是非常脆弱的。(三)我们受引诱,以为我们可以逃避犯罪的结果。没有一个人犯罪不希望逃避刑罚。不过我们的罪迟早必然会显露出来的。
那么因为律法在实际上产生罪,律法是不是一件坏的东西?保罗很确定的认为整个的结果有智彗在里面。(一)第一他相信,不论结果为何,罪必须说明是罪。(二)一切过程表明罪的可怕的本性,因为罪可以把一件好事,例如律法──它是圣洁公正的──弯曲成为作恶的工具。罪的可怕可以从它能把一件好的事,变成罪恶的武器上见到。它能把爱的可爱处转变为淫欲。它能把独立的高贵处转变为追求金钱和权力。它能把友谊的佳美变为引诱冀求获得不当有的东西。那就是卡莱尔(Carlyle)所谓:‘罪的无穷可憎’。就是这一件把律法作为犯罪的桥头堡的一件事就足够表明罪的非常的邪恶。这整个可怕的过程并不是偶然的;一切都是有计划的给我们看见罪是何等的可怕,因为它能把最可爱的东西,只要一碰,就会变成玷污的东西了。
人的境况(七14-25)
保罗暴露他自己。他告诉我们一种经验──它是人类境况的实质。他知道甚么是对的,并且要去做;但是不知何故,他不能去做。他知道甚么是错的,并且决定不要去做;但是不知何故,他去做了。他觉得自己好像是一个分裂的人格。好像在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人似的,各行不同的方向,都把他拉住着。他为遭受挫折而感觉困恼;他能看好的,但是不能做;他认识错误的,但是他不能不去做。
与保罗同时的人知道这种感觉;其实我们自己也知道。辛尼加所说:‘在必要的事上,我们无能为力’,他讲到人怎样恨恶他们的罪,但是同时又爱他们的罪。罗马诗人俄维丢(Ovid)写下一句名言:‘我看见较好的事,我赞许它们,不过我所做的却是较差的事。’
没有人知道这问题比犹太人更清楚。他们说每一个人里面,有两种本性,称为Yetser hatob(善的冲动)及Yetser hara(恶的冲动)。犹太人相信 神造人,在他们里面,有一种善的冲动,还有一种恶的冲动。
有的拉比们相信恶的冲动,在一个人出生以前,在母腹中的胎儿已经有了。这是‘一种怀毒心的次等人格’。这是‘人的难恕的敌人’。它在那里等候,甚至终其一生,寻找机会毁坏人。不过犹太人在理论上相等的清楚知道,人不必需一定屈服在恶的冲动之下。这关键在乎选择。
训道篇(即次经的便西拉智训Ben Sirach,编者注)上写着说:
‘在起初 神自己创造人,
祂给人自决之权。
如果你愿意,你可以遵守诫命,
你也可任意忠心去行。
祂将火与水放在你的前面,
你可以伸出手来拿取任何一件东西。
在人面前有生命与死亡,
他所要的就给他。……
祂没有吩咐人行恶,
也没有给犯罪的执照。’
十五章十一至二十节
有的事能帮助人不堕入恶的冲动。那就是律法。他们想 神曾说:
‘我为你创造恶的冲动;我为你创造律法作为防腐剂。’
‘如果你遵行律法,你就不会堕入恶冲动的魔掌之中。’
还有意旨和悟心。
‘ 神创造人。在他里面,祂种植了情感和意向;接着,在一切之上,祂把神圣的,有支配力的悟心,放在最高的地位上。’
当恶的冲动发出攻势,犹太人主张智慧和理智可以制服它;心里充满了主的话就是安全;律法是一种预防;在这样的时候,善的冲动被呼召出来,实行护卫。
保罗知道这一切。他也知道这一切在理论上没有错,但是在实行上,却不是这样。在人的本性里,有些事──保罗称它致命的肉体──接受罪的引诱。这是人类境况的一部份──我们知道对的,然而做的却是错的;我们的善永远不能达到我们所知道的标准。在同一时间内,善与罪都是我们的常客。
从一方面看,这段经文可表示人类的不足。
(一)这表示人的知识的不足。如果知道对的就能去做,那么人生就会比较容易。但是知识本身并不使人为善。在人生的各方面都是这样。我们知道怎样玩高尔夫球,但是不一定会玩高尔夫;我们可以知道写诗的方法,但可能离会写的境界还是很远。我们可以知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有甚么行为,但并不是说我们照着去做。这是宗教有异于道德。道德是对于律例的了解;宗教是对于人的了解。只有认识基督,我们才能依照我们所知当行的去做。
(二)这表示人的决志的不足。决志去做一件事,依着去实行,其间距离却是很远。在人的本性中,在意志上有一极大的弱点。当意志遭遇到问题,困难,反对,就会败下阵来。有一次,彼得坚决的说:‘我就是必须和你同死,也总不能不认你。’(太廿六35)。但当事情发生的时候,他失败得非常的惨。人的意志,如果没有基督加给力量,必然会崩溃的。
(三)这表示诊断的有限。保罗对症结所在知道得很清楚,但是他却不能校正。他很像一个医生,能很正确的诊断一种疾病,但是他没有力量开方治疗。耶稣不只能知道错误,他也能把它改正。他不是批评;他乃是伸出援助的手,给人帮助。――《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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