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
四·与政府的关系(一三1~7)
一三1 所有因信称义的人,都有责任顺服地上的政府。事实上,人人都有这样的责任,但保罗这里特别向信徒说。神在洪水后设立世上的统治者。衪颁令说:“流人血的,人也必流他的血。”(创九6)这赋予人有权审判刑案,惩治犯事者。
每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都必须有掌权者,其它人也必须服从权柄。否则社会就陷入无政府状况,百姓不可在这种状况下久安无碍。不管是甚么制度的政府,有政府总比没有好。因此,神设立地上的政府,而所有政府都是在衪的旨意下设立的。但这并不表示神认可统治者的一切所作所为。衪当然不认可贪污腐败、残暴不仁和专制苛政!然而,事实始终是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无论信徒是身处于民主社会、君主立宪,甚至在极权统治下,都可以过得胜的基督徒生活。政府架构里的人怎样,便决定了这个政府的素质。因此,地上的政府没有一个是完善的。唯一理想的政府,就是以主耶稣基督为王的仁君统治时代。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当保罗说要顺服地上的政府时,当时的皇帝就是暴君尼罗。当时的基督徒正面对黑暗的岁月。一场大火烧了半个罗马城,尼罗诿过于基督徒(事实上可能是他下令纵火的)。他把信徒下到沥青中,然后点火。他们成了活的火把,为他的荒宴照明。另一些信徒被缝上兽皮,然后交给恶狗撕碎。
一三2 纵是这样,若有人违抗或背叛政府,这是违抗或背叛神所设立的。凡抗拒合法地掌权的,都会招致应得的惩罚。
当然会有例外。如果政府命令信徒犯罪,或要他对耶稣基督不忠,他就毋须听从了(徒五29)。任何政府都无权指挥人的良知。因此,有时候信徒为了听从神,就不得不招致人的愤怒。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准备好面对惩罚,不应有怨懑。无论如何,信徒都不可以造反,也不可以加入任何谋反的行动。
一三3 一般来说,品行端正的人都不用惧怕掌权者。只有那些触犯了法律的人,才惧怕惩罚。因此,任何人要过一个免受票控、罚款、审讯和监禁的生活,他所要的就是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样他就得着掌权者的嘉许而不是责备。
一三4 统治者,不管是总统、行政长官、市长、法官,都是神的用人,即他是主的仆人和代表。或许他个人并不认识神,但他是神命定的用人。故此,大卫多次认定邪恶的扫罗王始终是神所膏立的(撒上二四6,10;二六9,11,16,23)。纵然扫罗屡次要谋害大卫,但大卫始终不容许他的手下伤害扫罗王。为甚么?因为扫罗既是王,就是神所指派的。
统治者作为神的仆人,理应促进百姓的利益,就是他们的安全、宁谧,以及一般的福祉。如果有人硬要犯法的话,他应知道自己终究要受惩罚,因为政府有权使他伏法并受惩处。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一句,强而有力地说明神赋予政府的权力。剑并非无关痛痒的,乃象征权力;令牌足以发挥这作用。剑似是说明统治者最终的权力,就是能施行死刑。因此,认为死刑只适用于旧约时代而不适用于新约时代,是不当的说法。本节是新约中,表示政府有权夺去死囚生命的。有人引用出埃及记二十章13节“不可杀人”一句,来反对死刑。这诫命禁止谋杀,但施行死刑并不是谋杀。杀人一词在希伯来原文特别指谋杀,因此新英王钦定本就译作:“不可谋杀。”54旧约律法订明,一些严重的罪行,要受死刑的处分。
保罗再次提醒我们,统治者是神的用人,但这次他说,他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换句话说,除了他是神的用人并与我们有益的以外,他也是服侍神的,要惩处一切犯法的人。
一三5 本节的意思是,我们基于两个原因顺从政府,就是惧怕惩罚,和保持良心无愧。
一三6 我们对政府的责任,不但要顺从,还要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就是要纳粮缴税。如果我们的社会法治严明,有警察和消防服务,这当然是好事。因此,我们应愿意缴交所需的费用。政府官员付出时间能力,维持社会安定以执行神的旨意,他们应得到我们的支持。
一三7 信徒虽是天上的国民(腓三20),但并不表示他们对地上的政府没有责任。他们必须按收入、房产和个人的产业纳粮。他们必须为货品出入口上税。对那些奉命执法的人,信徒应带着敬意,惧怕开罪他们。信徒应就各位公务员的职称,对他们表示恭敬(纵使这些人的个人生活不一定能叫信徒常生敬意)。
既是这样,基督徒总不应在言论上低贬总统或首长。就算是政治运动进入白热化阶段,他们仍应拒绝用说话来诋毁国家元首。因为圣经说:“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徒二三5)
五·与将来的关系(一三8~14)
一三8 基本上说,上半节的意思是“要准时缴付账单”。本节并非禁止任何形式的债项。在我们的社会里,一些债项是无可避免的。我们大部分都要按月缴付电话、煤气、电力、水费等等。此外,若不借贷,营商是不大可能的。这里所劝戒的,是拖欠金钱(即逾期未付的)。
不过,这方面还有一些原则指导我们。我们不应为一生非必要的东西负债。如果我们没有条件偿还的话,就不应举债。我们应避免用分期付款方式来购物,以致要缴付大额的利息。我们也不应借贷来购买一些会贬值的物品。基本上说,我们在财政上应做个负责任的人,就是过俭朴和量入为出的生活,并谨记借贷者是债主的奴仆(参看箴二二7)。
我们常欠的债,是彼此相爱。在罗马书出现的爱字,除了一处之外(一二10),全都是 agape,表示对别人深厚、无私、超凡的爱。这种超越人间的爱,不是因为被爱者有优越之处。相反,被爱者是完全不配得的。这种爱与别不同,在于不单爱那可爱的,连仇敌也是 爱的对象。
这种爱表现在施赠上,基本上是牺牲的施与。故此,神是这么爱世人,甚至将自己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基督爱教会,将自己给了教会。
基本上这是意志的事,而不是情感的事。我们既受命去爱人,表示这是我们可以下决心去做到的。如果爱是一种不能控制的情感,只突如其来地产生影响,我们便毋须向神交帐了。当然,这并不否定爱是关乎情感的。
未信主的人不能表现这种属神的爱。事实上,信徒单靠自己也不能活出这种爱。只有藉着住在里面的圣灵所赋 予的能力,信徒才能够活出爱。
在人世间,这爱的完美典范就是主耶稣基督。
我们对神的爱,表现在遵从衪的命令上。
爱邻舍的人,就完全了律法;至少满足了律法中说要爱邻舍的部分。
一三9 保罗特别提出一些诫命,是禁止对邻舍作出没有爱心的行为的。这些诫命包括不可奸淫、杀人、偷盗、作假见证和贪婪。爱是不会剥削别人身体的;不道德的却会。爱是不会伤害别人生命的;杀人的却会。爱是不会偷取别人财物的;盗窃的却会。爱是不会妨碍别人得到公正对待的;作假见证的却会55。爱决不会对别人的财物有不正的欲望;贪婪的却会。
或有别的诫命。保罗还可以提出另一条诫命,当孝敬父母。一切的诫命可以总结在爱人如己一句里。对待别人,就像对待自己一样的爱顾、体恤和仁慈。
一三10 爱从不会加害于别人。相反,爱积极地为别人的利益和荣耀着想。因此,凭爱心行事的人,其实正在用另一种方法去达成律法的要求。
一三11 本章的余下部分,鼓励信徒在属灵上要醒觉,在道德上要洁净。时候不多。恩典时代快将结束。时候快到,所以不容昏睡和闲懒。因为我们得救,现今比任何时候更近了。救主快要来临,把我们接到父的家去。
一三12 现今的世代就像罪恶的黑夜,快将度尽了。永恒荣耀的白昼,即将为信徒来临。换句话说,我们应脱去世俗行为的污秽外衣,即一切与不义和罪恶有关的事物。并应带上光明的兵器,即为保护圣洁生命而披戴的。以弗所书六章14至18节详细描述了这些兵器,就是真信徒的各样品性。
一三13 这里强调基督徒的生活操守。我们既属乎白昼,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之子。基督徒与舞会狂欢、醉酒闹事、色情纵欲、荒唐卑劣,甚至是口角嫉妒有甚么关系?答案是:完全沾不上。
一三14 首先,我们所能采取的最好方策是要披戴主耶稣基督。换句话说,我们应承袭衪的整个生活模式,像衪一样地过活,接受衪作我们的指导和典范。
第二,我们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这里的肉体,是指旧人、败坏的本性。他不断地嚷着,要用各种方法满足他,包括舒适、奢华、不法的性放纵、空洞的娱乐、属世的享乐、挥霍浪费、物质主义等等。当我们受诱惑去买一些东西,或设法方便自己犯罪,或重视肉体的事过于属灵的事,都是为肉体安排。我们总不可纵容肉体。我们应“一点机会也不容肉体恣意作乐”(费廉思 JBP)。
神就是用这段经文引导才华横溢但耽于肉欲的奥古斯丁归信基督,然后过纯净的生活。当他读到本节时,便向主降服了。从此,他就成为历史著名的“圣”奥古斯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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