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
从罪中得释放(七1~6)
在昔日罗马的教会中,有不少信徒是从犹太教转化过来归信基督耶稣的,因此他们深被旧约律法思想所约束,以致未能真正享受到在基督里的自由。故此保罗要多费唇舌来解释基督的恩典、律法及罪的关系,在此,保罗以他们熟悉的婚姻关系来作比喻式的教导。
·婚姻事例的说明(1~3)
保罗在本段的解说是与六14的意思有关的。当人死了以后,律法的能力和权柄就失去效用。一个信主的人与基督联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约束我们,因为基督的死已救我们脱离了它的威胁和压力,我们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绑;正如在一段婚姻中,女子因丈夫死了,就不再受这段婚姻所约束,可以自由嫁与别的男子,在法律上她不会被定罪。今天,我们基督徒因称义成圣,不再受律法的管辖,也不必向律法负责,因为我们已进入了生命的律,既靠圣灵得生,就靠圣灵行事(参加五25)。
·婚姻事例的应用(4~6)
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死了,我们与祂联合,就在祂的死上有分,这样我们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从此以后,便归属于基督,有分于祂的复活。从前我们“属肉体的时候”(5),律法曾经激发我们去犯罪,而结局就是死亡;但当我们悔改信主后,律法再不能管束我们,但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放纵。保罗在6节指明从律法中释放出来是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就是“叫我们有服事主”的态度,并且是以“心灵的新样”──一个为主而活和被圣灵管治的生命形态,来服事主了!
祈祷 释放人类的救主,求祢悦纳我今时今日对你生命的事奉。
律法与罪(七7~13)
由于保罗在本章经文讨论的焦点是律法与罪的关系,故此全章圣经是要说明一重要的思想:律法没有能力使一个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个基督徒获得成圣的生活,为此,7~13节便进一步说明属肉体之人身上的罪与律法的关系,而14~25节则表明基督徒不让圣灵完全管理自己,企图藉着遵行律法来战胜罪、以及过圣洁生活时的结果。
·律法显露罪的隐藏性(7~9)
保罗以自己未信主前的状况来描写罪:
1. 律法本身不是罪(7),律法是用来对付罪的。就是因为有罪才需要赐下律法。
2. 律法的功用是显明罪(7),若没有律法,人就可以诡辩地说,不知者不罪。
3. 律法叫人做错事而有罪责感(8),并且制裁人所犯的罪。
4. 律法帮助人认识自己真正的情况(9),罪藉着律法使人死,叫人无法逃避律法的审判和定罪。
·律法显露罪的真正本质(10~13)
1. 律法并不是为补救罪而设的(11),反之,它刺激人去犯罪,正所谓:“明知故犯”。
2. 律法本身原是圣洁的、公义的和良善的(12),而且是属灵的(14),错误乃在于罪。罪是如此邪恶,使本来对人有益的,也变成了有害;这都显出罪真正的本质──“格外邪恶”。罪实在是极恶劣的,从它藉着良善的律法使人死就可以证明出来(13)。
祈祷 主啊,我知道罪恶之可怕,求祢时常救我脱离它的缠绕。
信徒肉体的挣扎(七14~25)
无可否认,本段经文是保罗的心灵与肉体交战的真实写照。他原想藉着律法去事奉神,但遭遇罪性在他里面发动,使他身不由己,他特别对这情形作出最深刻的剖析。事实上,这也是我们每位信徒自身绞痛的经历──善与恶的争战。
·挣扎的原因
1. 属乎肉体(14):保罗在此将律法与肉体作对比,指出律法本是属灵的,是神公义性格的反映。但人却属乎肉体,趋向邪恶,以致产生背逆神的行为。这两者的冲突,正是心理学家所谓“建设性的自我”和“破坏性的自我”互相冲突的写照。
2. 新我旧我(22):信徒得了新生命,产生了新的倾向,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并有了新的行为和喜好(15~17)。可是,旧我性情仍在,我们里面没有任何良善(18),因此,罪的势力仍然支配我们的肉体(17、20、23),就算我们立志为善,我们仍会发觉事与愿违,里面的灵性与情欲异常激烈地在交战。这就是我们内心挣扎的实况。
·挣扎的情况(22~23),保罗进一步用较哲理化的方式来说明:
1. 两个律的交战:保罗经验到内心争战的痛苦,好像要将他撕开两半一样,因为他觉得里面有两个律(即管理他的准则)互相对立,属肉体的罪的律和喜悦神的律在正交战。
2. 罪律常得胜:我们常被罪的律占了上风,叫我们犯罪,无法自拔,使人跌在罪恶的深渊里!
·战胜的秘诀(24~25)
保罗凭信心承认只有耶稣基督的帮助,才可以战胜罪律,使生命真正得着释放,克胜罪欲的捆绑。这样的经验是许多成熟又绝对信靠基督的人正在经历的。
祈祷 求主助我常靠祢而得胜情欲和世界的引诱。
──《新旧约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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