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五章
5:1-6:2上 对教会内各类人士应有的做法
1-2 对待老幼、男女的原则
2 “总要清清洁洁的”:对年轻女子须心地纯洁。
3-16 处理寡妇的方法
早期教会有不少寡妇需要救济,保罗在此提出救济的原则(3-8),为登记接受救济的寡妇定下条件,并劝导年轻的寡妇再婚(9-16)。
3 “尊敬”:包括态度上的敬重和经济上的援助。
“真为寡妇”:指无倚靠并敬虔度日的寡妇(参5)。
6 “好宴乐”:可能包括出卖肉体以维持奢华生活。
“死的”:指没有属灵生命。
8 “背了真道”:知行不一等于否定信仰的内涵。
9 由列出的条件看来,这些妇女似乎不仅获登记接受救济,且须负责教会的一些事工。
10 “养育儿女”:儿女大概指教会的孤儿,因为寡妇若有儿女,便毋须受教会救济(见4)。
“洗圣徒的脚”:有关洗脚的风俗,参约13:14注。
11 “辞她”:不应把她登记。年轻寡妇会受情欲支配,废弃先前许下的不再结婚的愿〔“违背基督”、“废弃当初所许的愿”(12)〕,且有不合圣徒体统的言行(13)。
14 “敌人”:指敌对教会的非信徒或撒但。
15 “已经有转 ...... 撒但的”:有年轻的寡妇被立作圣工后放弃了所许的愿,甚或作出不道德的事来。
17-25 对待长老的原则
教会长老劳苦作工,应予以尊重及报酬(“加倍的敬奉”)(17-18)。惩治犯罪的长老,须有足够证人证实他有罪,并应当众责备他,以警惕其它作长老的(“其余的人”)(19-20)。按立长老要公正,不可操之过急,免得选立了恶人(21-25)。
17 “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指专心传道及教导的长老。
18 “牛 ...... 的嘴”:引用申25:4, 表明长老应得物质上的报酬(见林前9:9注)。
“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为耶稣在世时的话(见路10:7)。
19 “控告长老的呈子”:指控告长老的状词。
21 “蒙拣选的天使”:指被神拣选有分参予审判的天使。参路9:26。
22 “不要在别人 ...... 有分”:即不要按立罪人作长老,否则间接与这人的罪有染。
23 酒可以消解不洁食水对身体的损害。
24 “先到审判案前”:即不用等到神审判便已显露。
“随后跟了去的”:即后来才显明出来。
25 “那不明显 ...... 隐藏”:指不为人知的善行也终会显露。──《串珠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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