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第二章
二·待人(2:1-13)
前章已经论到虔诚应如何表现于待人方面,就是要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这几节则推广上文的意义,用例牌解说明信徒待人该有的态度和原则︰
1·不可按外貌(2:1)
1 信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别,就是不按外貌待人。世人不但用外貌待人,也欢喜别人用外貌待他;甚至明知别人对他的恭维称誉,不是出于真诚的,也会欢喜接受。圣经在这里论到,信徒不按外貌待人的理由,是由为我们是信奉“荣耀的主耶稣基督”的人。这似乎说明了,我们信奉了基督的人、如果还是按貌待人,就羞辱了这荣耀的基督──因世人也曾凭外貌误认了基督,而终于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林后5:16)。基督在世的时候,并没有凭外貌争取人的敬重(太12:19),只一味的向那位注重内心而不单凭外貌看人的神忠心(撒上16:7);我们得救也不是凭外貌乃是凭信心,这样,我们就不可按外貌待人,也不可只以外貌的敬虔为满足了;注重外貌的结果,必定使我们在灵性生活趋于虚伪,不求真实的进步。
“不可按着外貌待人”,这句话也是指着,不可按表面观察事情或判断人。就算我们有很丰富的人生经验,但如果我们只凭已往的经验,对于某事或某人的个别情形不深入了解的话,结果还是会判断错误的。例如︰多数人作贼心虚,被人查问就会脸红,但是有的人却一听见人家掉东西就会脸红,他却未必就是贼。许多人太相信自己耳朵所听见的;但有更多的人,却太相信自己眼睛所看见的;而那些太相信自己眼睛的,他们在判断上的错误比起那些相信“耳朵”的来说,常常是错得更加地离谱。
2·不重富轻贫(2:2-3)
2-3 雅各在这两节经文中所举的例,虽然是很浅显易明的,却包含着十分合乎实用的真理,照明了许多人心中深处的黑暗。这也是圣经的真理,跟世上许多只能供人欣赏,而不能实用“理学”不同的地方之一。这里所举的例,只不过指那些重富轻贫,到完全表面化的人来说;但那些表面上不分分贫富,而实际上还是重富轻贫的人(或教会),却应该同样受到这些真理的警告。现在的教会,虽或没有在聚会的地方,另设富人的高位,但在教会人事的组织和权力方面,却常常把富有的人安置在高位上,让他们很快就担任教会中的重要职位,而不问他们的灵性情形怎样;相反的,贫穷的信徒,虽或真诚爱主,却只有很少的机会负责重要的工作,即或当选教会执事,他们的意见也不受人尊重。这种情形,不但不合圣经的要求,而且阻碍圣工,使教会渐渐世界化;这是不能完全听从圣经的真理,而要听从人意思所造成的结果。
3·不偏心待人(2:4)
4 “偏心待人”,就是不按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待人,而只凭着私心和不正当的用意,偏袒自己所喜欢的人,在教会的肢体中,按外貌私自分别等级轻重的意思。
“偏心”diekrinw,即分择,分别判断等意,由dia(分)与kriw(辨),二字合成。徒11:12之小字译作“分别等类”,林前6:5译作“审断”,林前11:29-31作“分辨”,本书的1:6作“疑惑”。在世界有贫富阶级的分别,在基督里却都成为一,所以任何“分别”的观念对信徒彼此间的关系,都是一种阻拦;信徒只可以在对罪恶和世界方面应有分别,但对任何弟兄,却不能因财富地位的不同,而存着任何分别高低的观念。
“用恶意断定人”,这是偏心待人的必然结果。既有偏心,当然就不会有公平的判断,既有重富轻贫的成见,自然容易只会凭着外貌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人,而自私料想那些外表贫穷的人,对教会不会有什么贡献,而不看重他们了。
4·应与神待人的原则相符(2:5-7)
5 “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这句话与林前1:27-29的意思互相补充,是贫穷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神绝不贪图人的金银,也绝不会重富轻贫。
“叫他们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诡诈的方法获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们富足的结果。在神面前富足的涵意,并不只是“有钱”,更是指着属灵信德的富足而说(“信上富足”的“信”,就是从信心所表现出的各种美德的意思)。有些人只在物质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却叫他们在灵性上丰富,在神看来,后者倒是值得受人更大的敬重;照样,我们也该照着神的法则,尊重那些在灵性上富足的人,多过于那些在物质上面富足的人。
“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么”︰这是一个证据,证明神待人的原则,的确不是根据人的贫富,而是根据人“爱祂”的程度而定,因为神所应许给人的属灵福气,是不分贫富的。可见神待人的原则,是按着人在灵性方面对神的态度,而不是按着人财富的多少;“若有人爱神,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林前8:3)。
6-7 雅各解明神待人不分贫富之后,就责备并警告那些羞辱穷人而讨好富人的人,指明他们的动机,完全未曾顾念到神名的荣耀;而讨好富人的结果,也未必能从他们得到什么好处,且反而常受他们的欺压,这是教会倚靠人的钱财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结果──受富人的支配,看人的脸色,神真理的权威不被尊重,甚至连祂的名受到亏损也不被顾念。
这两节圣经也告诉我们,金钱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无数的人,因为贪求物质的好处而求人的喜悦,他们虽然也曾因为讨好富人而受过欺压和羞辱,但他们却还是依然如此,只希望得着人的好感,而而不肯信靠爱他们的神。
5·应合乎爱心的原则(2:8-13)
8 这节圣经引自利19:18,新约中曾多次引用过(太5:44;19:19及太22:39;可12:31;路10:27;罗13:9;加5:14;雅2:8等)。主耶稣曾以“尽心中尽性,尽力爱主你的神”为最大的诫命,而其次就是“爱人如己”(可12:29-31),但这两条“诫命”都不指着神的其它吩咐(本书的1:25;2:12;4:11)。这里说“要爱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为在对待人方面这是最大的“诫命”。
9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1:17;16:19的话。因为这样作便违反爱心的原则,爱既是律法的总纲,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么违背爱的原则,当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见,新约信徒的行事以爱为准则,绝不可以为自己没有犯十诫就够了;因为一切不合爱心原则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虽然不在十诫之内,却也还是算为犯罪一样。
10-11 这两节圣经,是那些凭守律法称义的人的当头棒。我们在神面前,并非要犯许多条律法,或是屡次违犯神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只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条,就已经是罪人,且算已经犯了“众条”了。雅各在此论到这方面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凭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为他们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夸;其实他们若在这方面亏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可见我们不但不应存偏心对人,就是对圣经的真理,也不可偏重于一方面,而应当重视圣经的全部真理。
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爱是主所给的命令,也是新约信徒所遵守的“律法”,它不像旧约信徒要逐条遵守,而是以一个原则──爱,总括一切。这样,在实用上更为活泼与严密,使人不能凭固定的字句逃罪。圣经是记载神的爱的一本书,所以圣经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节有两层解释︰
A·我们既然因基督的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赎出来(参加3:13),使我们在恩典之下(罗6:14),按着爱的律法受审判(约13:34,35;约一3:11,23);这样,我们就当照基督的爱律去说话行事。
B·我们既然要按圣经的话在神面前受审判(约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应照此说话行事,而不是只顾得人的称许,以人的主张为行事的准则。
13 对那些不如自己的人,应当怜悯他们,不是轻视他们,这才合乎爱心待人的原则;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以爱心待人的胜过用公义待人。
这两句警告性的话,是特意提醒那些按外貌轻看别人的人。如果他们不用怜悯待人,而神也以同样的态度来对待他们的话,他们的处境就不堪设想了;但神却还是愿意按怜悯对待他们,因基督爱的救赎,已使神公义的审判不再临到那些蒙了怜悯的人(参提前1:15,16)。这样,我们就该用神的怜悯,怜悯一切还没有蒙怜悯的人,而不该分贫富贵贱了。
“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我们如果在神面前为人作代求者,远胜过作人的审判官。许多人好像一位无怜悯的“常任法官”,无时不在审判人,但如果我们不先学会体会神怜悯的心肠,就没有资格作“天国的法官”。
问题讨论
虔诚是什么意思?怎样虔诚才不至于流于虚伪?
虔诚应表现于那三方面?
信件待人的五大原则是什么?
信徒为什么不可按外貌待人?
教会重富轻贫有什么害处?
信徒彼此相待,应否有“分别”的观念?
在神里面“富足”的涵义是什么?
何以见得神待人的原则不分贫富?
讨好富人的结果是否必能得着好处?
按2:8看来,新约圣经对“律法”或“诫命”的用法是指什么说的?
为甚么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
为什么不能凭守律法称义?
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我们要以怜悯待人?“怜悯是向审判夸胜”是什么意思?
第四段 信心与行为(2:14-26)
按本段的记载看来,当时的信徒,显然误解了有好行为和靠好行为的分别。他们以为既不必靠行为得救,就不必有好行为了;其实信徒虽然不是靠行为得救,却应该有好行为,好行为虽不能算是一种足以使信徒得救的功绩,却是信徒该有的一种本分。反之,现在有好些信徒却错误的把该有的好行为,当行要靠好行为才能得救;但实际上,不管是过去、现在、或将来,信主之前或信主之后,我们得救都全然是本乎恩(徒15:11;弗2:8,9),而没有人有希望凭行为得救。上文所说的两种极端,都是由于不明白信心与行为的关系所产生的结果。本段真理指出真信心与真行为是二而一,一而二的。
一·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2:14-17)
1·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毫无功效(2:14)
14 本节的意思是要说明,信心若没有行为,是不能发生功效的。一个人有没有信心,并不是凭他口中怎样说,乃在乎他的行为表现是否和他自己所以为有的信心一样,这才能证明他的信心。注意︰“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这句话暗示,在教会中可能有些人自以为有信心,实际上却没有信心,因为他所有的只是没有行为的信心。
在教会里面,对信心与行为的关系的认识,有两种危险的错误,就是︰
没有信心的行为
基督徒要有好行为,但是要先有信心──内在的信仰──然后才能有出于信心而有的,也是神所要我们有的好行为。没有信心也会有行为吗?会的。行为是一种外在的表现,人只能看到外表而看不到内心,这样,有外表的,不一定有内心;外表斯文的,也不一定内心斯文;内心像禽兽的人,外表还可以像圣人;内心像魔鬼的人,外表又可以像天使。所以单凭外表的行为好,就断定人的内心也好,这样判断是很危险的。因为有好些行为不是发自内心的。
有许多宗教的“行为”是可以学来的,却不是出于信的真行为,这必定是经不起考验的。例如一个人可以学会讲一些属灵的话语,一些基督教习惯和公式化的祷告……等;但在他里面却没有信靠神的心,这种行为就不是“信心的行为”,显然地,在圣殿祷告的法利赛人正是属于这一种人,他们在教会里面,却始终未接触到基督的生命,所接触的,不过是基督教的外表。这种人的危险就是,以为自己所学到的一些宗教习惯和仪式,就是已得救的行为表现,或者以为这就是信心的表现;其实,他们早已作了天国的门外汉,却还不自知,但他们这种没有信心的行为,却会使那些不明白真理的人把他们当作榜样,以为信耶稣得救,就是像他们那样而已。
没有行为的信心
没有行为的信心就是假信心。这种人自以为有信心,其实他们还不知道什么是真信心。真信心是必有行为的信心,就如现在有人跑进来说;后屋已经着火了,你如果真相信后屋已经着火,就会立刻逃跑;可是如果你听了全没有动静,还是安详的坐着,就证明你没有相信那个人所说的话,因为真信心是必定有行为的。另一情形,也是很容易叫我们自以为有信心,其实却不合乎圣经要求的信心,比方说︰你听见人家讲一个故事,描述后屋正在着火的情形,你虽然相信那故事所叙述的是真事,你也不会因此逃走;因为那是故事里面的屋子着火,跟你没有关系。这一类的信心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这种信心并不是圣经所要求的得救的信心,而只是一种“知识”而已。许多人虽然在理论上相信耶稣降世受死赎罪是对的,但却从未真正在自己经历里面,相信祂是为救自己脱离罪恶而死,而只是把这种“知识”当作信心而已;正像一个人相信故事里面所讲的后屋着火是真的,也承认要从前屋逃走是对的,但他自己却从来没有因房子着火而逃走的经验;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觉得自己的罪的危险,已经如火逼近。这种信心,就是圣经所说的没有行为的信心。
没有信心的行为叫人趋向于假冒伪善,没有行为的信心却把人陷在自欺里面。
“这信心能救他么”︰这“他”字有两种不同解法︰
A·这“他”字是指那些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的人自己。这样,这节的意思就是说,没有行为的信心,不能救自己。
B·这“他”字指下文15节的人。这样,本节的意思就是说,若自己以为有相信神会供给缺乏弟兄需用的信心,却不实际帮助他们,这样的有信心,只是空话,是不能救人的。
2·没有行为的信心不能救人(2:15-16)
15-16 在此举一个例子,说明没有行为的信心的虚假。真信心并不放弃人应尽的本分,叫人幻想奇迹。世上有既不肯帮助弟兄,又希望他能得着温暖;既不用出钱,又可以行善的事吗?这种利用“信心”来代替自己应该有的善行和本分的信心,不但不能救人,而且会把人绊倒,,所以在缺乏的人方面,虽然应当专心信靠神;但在富足的人方面,却不该以他应当专心信靠神为借口,而不尽本分帮助他。
注意,这两节所讲的,实际上与约一3:18所讲的意思相同︰“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在约翰一书,认为这是一种“爱心”的表现;而在本书,却看作是“信心”应有的表现,可见本书所论的信心,不是单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更是指得救了的信徒应该表现之信德而说的,因为凡是真正有信心的人,都是从神而生的,他们必会爱从神生的人(参约一5:1),这种爱心就是有信心的一种外在的凭证,是表现在行为上的。
3·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2:17)
17 “死的”意思,就是没有生命的,也不能表现于生活的;这句话也反面说出,真信心是有生命的信心。正如有生命的人必定有各种生命的表现一样;死人怎样不能表现行为,与人无益,照样,死的信心也是如此。
二·信心与行为不能分开(2:18-20)
1·信心与行为是紧密不分的(2:18)
18 本节说明信心与行为的不可分割。我们绝不能说这个人有信心,那个人有行为,是各有长短,彷佛这是各不相同的两样东西,就像属灵恩赐各有不同,但各人可以有其中的一样,这就完全误解信心与行为的关系了。同时,我们也不能把行为当作信心,以为我既有了行为,就证明必定是已经有信心,因为“行为”未必全是出于信心,但真信心却必定有行为的表现,真行为也必定来自于信心;这是互为表里,二而一、一而二,紧密不分的。
2·信行不一致是鬼魔的信心(2:19-20)
19 “鬼魔”不是“魔鬼”,原文是多数式的,包括魔鬼和属魔鬼的鬼魔。鬼魔虽然也信神只有一位,却不悔改,这种信,实际上等于不信,不过是一种知识,牠虽然明知只有一位神,这个无可否认的事实,但并未信靠祂服从祂,且在这独一真神以外,竟然用各样的诡计和假冒引诱人相信假神。这样,鬼魔们所表现的行为,是与牠们的信心不一致的──一方面信神只有一位;另一方面却又表现得叫人相信有许多的神。这样的信心是叫人越信越“战惊”的灭亡的“信心”,因为牠们所信的,更叫牠们知道无法逃避独一神的审判;所以没有行为的信心乃是鬼魔的信心,不能得救的信心。
20 “虚浮”原文kenos,这字含有虚空、徒然的意思。新约共享过十八次︰可12:3;路1:53;20:10,11;徒4:25;林前15:10,14,58;林后6:1;加2:2;弗5:6;腓2:16;西2:8;帖前2:1;3:5;雅2:20。英文钦定本(K.J.V.)只有两种译法,就是︰vain(徒然),empty(虚空)。但N.A.S.B., R.S.V.及B.E.C.K.却译作foolish,即愚笨。圣经在此称呼那些只有死信心的人是“虚空”与“徒然”的人,他们的人生正像他们的“信心”一样虚空与徒然。
三·信心与行为并行的例证(2:21-26)
1·以亚伯拉罕献以撒为例(2:21-24)
21 为什么这一节圣经说亚伯拉罕称义是因行为,而圣经在别的地方(参创15:6;罗4章;来11:17),却说他是因信称义呢?注意,2:21所引的事,是亚伯拉罕献以撒的事。按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明记于创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且在他得著称义经历以后的十多年,神又给他割礼的约作为他已经称义的凭据(创17:9-14),罗4:9-11更清楚地解释了他这两步经历的关系和意义︰“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么,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么,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参罗马书4:9-11注释)。以此说明,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割礼之前;但献以撒,却已是在他受割礼以后大约十多年(参创22:6),称义以后大约三十年的了(假定当时以撒已十五、六岁的话)。
创22:1说︰“这些事以后,神要试验亚伯拉罕,就呼叫他说,……”就说明了神要亚伯拉罕献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凭着献以撒称义,而是要“试验”他那已称义的信心;来11:17也是这么说︰“亚伯拉罕因着信,被试验的时候,就把以撒献上,这便是那欢喜领受应许的,将自己独生的儿子献上。”他完全顺服神的要求,献上了以撒,这样的行为,证实了他从前称义的信心是完全信实的;从前称义的经历也是实在的。他在受最高的信心试验中所显出的信心的行为,完全证明了他对神最初步的信心之真确,所以这里说,亚伯拉罕献以撒是因行为称义,而绝不是说,他在献以撒时才得著称义;乃是说,亚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试验中表现真行为,就更能因这献以撒的行为,显出他被神称义时的信心是真实的了。事实上,神试验亚伯拉罕不是因为神还不知道亚伯拉罕,而是为着亚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试验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试验他之后,他的信心就显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这样的把他的信心显明出来,不但为亚伯拉罕的益处,也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处。
另一方面,亚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为,是并行不分的,那么既说,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当然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说,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了。
本书在上文15,16节已说过,雅各书所论的信心,不是单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称义以后,所表现之信德。这里引证亚伯拉罕献以撒之例解,也可以作为上文解释的例证之一。
22 “可见”……,解明上节所引的例子,为要证明信心与行为的并行,和互相成全。“他的”他字是单数阳性的,不是指“信心”,是指有信心的人,这意思就是人的信心,是和人的行为并行的。“并行”sunergei,意即同工,新旧库译本作“一同运行”(参英文K.J.V., R.S.V., N.A.S.B.等译本)。“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在此信心是单数的,行为却是多数的(行为或译作“工作”);得救的信心只有一个︰“一主、一信、一洗……”,但得救之信心所表现的行为却有许多,并且继续有所表现的。真信心所表现的行为绝不会是单数的,必然是多数的;像亚伯拉罕献以撒的行为,就是他真心所表现的一连串好行为中,最被神所喜悦、且可以作为他所有好行为代表的行为。
23 “应验”eplerothe,意即使之充满,在圣经里面有许多次译作“应验”(五十一次),在太13:48;路21:24;约3:29;徒2:2;腓1:11;6:11译作“满了”、“充满”,或“满足”,在这里有完全应验,证实神话语的真确的意思。
所以本节的意思就是︰亚伯拉罕在献以撒的事上,完全证实了神因他的信就算他为义,是真确而无误的;因他所有的是真正的信心,是有行为的信心。这样中本节也解释了21节,“因行为称义”的意义,就是指他献以撒的行为实在是“应验”了神因信称他为义是正确无误的。
“又得称为神的朋友”,有行为的信心,不但使他被神称义,且使他成为神的“朋友”,使他在神前的地位提高,与神的关系继续进深。此外旧约代下20:7;赛41:8也提到,亚伯拉罕是神的“朋友”;新约福音书中,基督亦是称信祂的人为朋友(参约11:11;15:15)。
2·以喇合的得救为例(2:25)
25 按来11:31可知,喇合得救是因着信,在这里却说是因行为。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记载在书2:1-21;6:23。当时以色列人所打发的使者是为刺探耶利哥的情形,如果不是喇合对神有极大的信心,相信神的旨意不是人所能抗拒的,必要成就,就不能有这种接待他们的行为的表现;反之,如果她没有真实的信心,只说要信靠以色列人所信的神,却不接待神藉约书亚所打发出去的使者,就必定跟耶利哥的人一同灭亡,所以喇合所有的是有行为的信心。这样,她的信心既然是有行为的,那么不论她是因信得救,或者是因行为称义,都是同一回事了,因为她的信心与行为是并行不分的。
照样,现在我们得救,也不单是承认在历史上有耶稣为人受死这个事实而已,而必须在我们的信心上,切实接受了耶稣替我们死的这个功劳,才能使我们得救。
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在人看来,似乎是一种叛国的行为,为什么反被神称义呢?因为所有地上的国家都是属神的,是神把治理国家的权柄给人,人领受神所给的权柄和土地,却背弃神,就是反叛的罪;这样的罪,是比反叛国家的罪更大的。
喇合的国家是神所要全然毁灭的国家,喇合在这种情形中,只能在反叛神而爱国,或不爱国而信靠神二者之间抉择其一,而她选择了后者。结果,她不但是神所称义的,而且名字也列在来11章的信心伟人名谱中。所以喇合的见证告诉我们,基督徒若处在爱国与信仰冲突情形下,应当如何抉择。
3·以身体与灵魂的关系为例(2:26)
26 信心与行为的关系,正如灵魂与身体的关系,是互为表里、不能分开的。灵魂没有身体,就不能在物质界中表现出生活来,身体没有灵魂,也是是同样的不能生活、渐渐腐烂;照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没法证明它的存在,行为若没有信心,也就就像没有灵魂的死人一样,只暂时维持一个躯壳,不久就朽坏了,可见,人类怎样因灵魂与身体的合一而存在,信心与行为就是这样的合一而并行。
问题讨论
当时的信徒与现今一般信徒对信心与行为有什么误解?
什么信心是没有功效的信心?
试述没有信心的行为,与没有行为的信心有什么分别?
“这信心能救他么”这句话有什么不同的解释?
试举一例说明无行为的信心怎样不能救人?
2:15,16的话跟新约什么地方的经文相似,而着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这“死”的意思是什么?
真信心与真行为的关系怎样?
鬼魔与魔鬼有什么分别?
为什么“鬼魔也信,却是战惊”?
亚伯拉罕献以撒的经历是否得称义的经历,还是试验称义之信心的经历?为什么?
2:23怎样解释?注意“应验”在全节中的意思。
2:25说喇合得救是因行为,怎样解释?
喇合接待使者是否为叛国行为?为什么反而得称义?
信心与行为的关系跟身体与灵魂的关系比较,有什么相似的地方?――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基督教阿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