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记第卅八章
2 犹大与他玛(塔玛)氏 卅八1~30
卅八1~5
那时犹大离开他弟兄下去 这是一个独立于约瑟故事以外的文件,但却用那时来将两个故事相联系。这那时,虽然没有说明是何时,但按前后文,是指在约瑟被卖到埃及的那前后的时光。犹大之所以要在这里独立的提到,原因是后期的历史,犹大支派比代表约瑟的两个支派(以法莲和玛拿西)更为重要。不但十二探子中,惟独犹大支派的迦勒和以法莲支派的约书亚为有信心的人(民十三章),整个王国历史中,犹大支派都在大卫和其后裔中处于领导的地位,仅在南北分裂后,以法莲支派才在北国处于领导的地位。
亚杜兰 原义是“人民的正义”的意思。他在伯利恒西南约二十公里处。
希拉 原义是“高贵”的意思。他是迦南人。
书亚 原义是“富有”或“丰盛”的意思。请参看 廿五2的注释。他也可能是迦南人。
犹大给他起名叫珥 原文是“他就给他起名叫珥”。因希伯来文的他是阳性,中文便将这代名词译成犹大。其实这阳性代名词并不代表性别的人称(参看29~30节的代名词)。撒玛利亚抄本,七十士译本和耶路撒冷圣经等,都用阴性的“她”,乃指其母亲(见第4节)。以色列人的孩子,多数是由母亲起名的(参看廿九31~三十24,卅五18)。珥的原义是“儆醒”或“守望的人”之意。
俄南 原义是“健壮的”,后因俄南的不负兄弟之责(见8~10节),而有“罪恶”的含意。
示拉 原义是“恳求”或“祷告”的意思。
基悉 原义是“欺骗”的意思。离亚杜兰不远,后称为亚革悉(书十五44;弥一14)。
这数节经文说明犹大曾独自出去,住在迦南人中,娶妻生了珥、俄南和示拉三人。
卅八6~11
他玛 原义是“竖立”或“棕树”的意思。这译词在语音上有粗口的含义,现代中文译本将之改为塔玛。她和路得一样,均属外邦人,但在救主列祖榜上有名(太一3、5),因她按律法行义,使犹大有后人(见26~30节)。
犹大的长子珥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就叫他死了 因这章经文使用的神名是耶和华,故此一般学者都鉴定为耶典。其实游典也使用这神名,而这章经文较重亲情律法的义,故此我们认为属于游典。珥在年轻时死亡,被认为是上主的刑罚,亦属游典的特性。
你当与哥哥的妻子同房,向他尽你为弟的本分,为你哥哥生子立后 这种风俗是省去接受外人为养子的可能烦恼。这习俗在后期较松宽(见申廿五5~10),并可由其他近亲以尽此职(参看得三至四章)。
俄南知道生子不归自己……耶和华也叫他死了 这是俄南自以为作事无人见,但其存心却有神知。这是作者将不尽亲情之责而受报应的果,刻划成明显的图像。
犹大心里说,恐怕示拉也死,像他两个哥哥一样…… 这清楚的说明,以色列人也和中国人一样,对有些妇女认为有“克夫”的命,所以犹大不敢叫示拉也和塔玛氏同房。因此,他以示拉仍未长成为理由,叫她回去在父亲家里守寡。
卅八12~15
犹大得了安慰 和合本的这译法太过拘泥于字句。原义是犹大的妻子死后,“哀丧的期间过后”的意思(请参看现代中文译本的译法)。
亭拿 原义是“约束”的意思。中文又译作“亭纳”(代下廿八18;书十五10),亦作“亭拿他”(书十九43)。地在耶路撒冷西南约廿五公里,近伯示麦之地。
他玛见示拉已经长大,还没有娶他为妻…… 这明显是犹大的失责。是她公公应叫示拉娶她,藉以生子为死夫留名。为了“留后”,塔玛矫装前往守候犹大的到来。
伊拿印 原义是“双泉”的意思。中文亦作“以楠”(书十五34),地在离亚杜兰和亭拿不远处。
犹大看见他,以为是妓女,因为他蒙着脸 塔玛不但蒙着脸,且遮住身体,使犹大无法认出她是谁。妓女的原文 zonah ,和卅四31的用词一样,是随时应召的女人。
卅八16~23
来罢,让我与你同寝。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儿妇 这是死了妻子的犹大之生理的需要。又因为他儿妇归娘家后已过了许久(12节),所以犹大也没有料到这女人可能会是自己的儿妇。
你要与我同寝,把甚么给我呢…… 这是塔玛氏向犹大讨取同寝的代价。犹大许以一只山羊羔。古代银两很少,买卖多数以货易货。犹大既是去剪羊毛或监管仆人剪羊毛,他有的是羊。
当头 意即抵押品。小山羊不是随带在身,塔玛氏乃要求先交一些抵押的东西。
你的印,你的带子和你手里的杖 这些都不是值钱的东西,但却是古代的“身分证明”物件。印章多是圆柱形的小石,刻上标志或文字,作为持有人在宗教或法律上的代表物,并可盖在文件上以表明持有人同意该文件所言的一切。这风俗首先流行在两河流域,其后通过中东一带地区。巴勒斯坦掘出很多古代的个人印章。这种印章是用带子在印章的穿洞处捆着,以便系在身上作携带之用的。这种带子也有不同颜色和结子,藉易识别。手杖不单用作行路的支撑物和赶逐野生物之用,也用作个人的信物。每个人的手杖均有不同的标志和形状,古巴比伦文件就有记述“交换手杖”作为定妥交易的情事。
犹大就给了他,与他同寝,他就从犹大怀了孕 古以色列人所着重的,是律法的义,而不是在道德上的义。塔玛氏所要求的既合理合法,犹大便给了她。她从犹大怀孕,是因犹大没有叫示拉娶她,她只能从示拉以外最近的亲属取得留后的种子。这最近的亲属就是犹大。所以她是合符律法的义的(参看26节)。
伊拿印路旁的妓女在那里…… 这是犹大托亚杜兰人送山羊羔去,为要换回当头时,因找不着她而向人询问的话。这里的妓女,原文是 qedeshah ,指的是神殿侍奉的女人,有些地方却称之为女祭司。她们被选入神殿时必须是处女,职责是“服务”敬神的人而为其神献身给人。这是古迦南的败俗之一。
犹大说,我把这山羊羔送去了,你竟找不着他,任凭他拿去罢,免得我们被羞辱 这句话当注意两件事:(一)犹大尽了自己的责任,将更值钱的山羊羔,想去换回较不值钱的印章、带子和手杖。既然找不着她,也就算了。犹大是要亚杜兰人不要再把这事喧扬。(二)犹大自知不对,他原以为塔玛是一般的妓女(15节),但在对亚杜兰人讲说时,却用“神妓”的名称,藉以掩饰自己。因为古代迦南人光顾神妓,是一种宗教热诚的行为;光顾一般妓女,则有可能受人讥笑的。这代送山羊羔的亚杜兰人,大概就是他的朋友希拉(12节)。所以犹大用免得我们被羞辱的话。
卅八24~26
约过了三个月,有人告诉犹大说,你的儿妇他玛作了妓女,且因行淫有了身孕 三个月的时光,怀孕与否已可证实了。谁告诉犹大?经文没有说明,但消息来源必是在于塔玛氏。因为她必须使犹大知道此事。这里所用的妓女,与15节所用者相同,是一个不名誉的词汇。而她的身孕,又说明是行淫,便有轻蔑的含意,以致犹大甚为恼怒。
拉出他来把他烧了 这是古代的习俗。后代是要祭司的女儿行淫,才用火焚烧(利廿一9)。犹大之所以有权吩咐人把塔玛氏拉出来烧了,因为在法例上说,她是许配了他的儿子示拉的。不过,法例是要把奸夫和淫妇一并治死的(参看申廿二22~24)。
他玛被拉出来的时候,便打发人去见他公公,对他说,这些东西是谁的,我就是从谁怀的孕…… 这就说明当日塔玛氏要求犹大要当头的原因,为要证明她的身孕是从犹大来的。这同时也证明,她怀孕不是为要行淫,乃为要替犹大家传后。这是她应行的律法的义。
犹大承认说,他比我更有义,因为我没有将他给我的儿子示拉 这是表明犹大不但放过了烧死她的决定,且承认自己为错。他的错,并不在和塔玛氏的性事行为(这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乱伦的大罪,但对以色列人来说,却是承传后代的律法的义。参看18节的注释),而是没有叫小儿子娶她,因此她只能设法找示拉以外最亲的人,就是犹大自己,为传后的种子了。
从此犹大不再与他同寝了 这是用为证明传后,而不是行淫;也证明犹大以先是不知与之同寝者为儿妇,现在既知道了,就不再与之同寝。
卅八27~30
法勒斯 原义是“逼破”或“强出”的意思。这是因他“抢闸”出生而来的名字。
谢拉 原义是“光亮”或“红光”的意思。这名字的来源,可能因他出生时先伸出手来,收生婆在他手上系了红线有关。
卅八1~30
创世记不但从出埃及记追溯起;编辑五经的人是活在主前五百至四百五十年之间,当他回溯整个以色列史的时候,不单看到约瑟家的重要性,更看到犹大家的重要性。因此,他将这犹大从塔玛氏生法勒斯和谢拉的事迹,插入在约瑟故事的开端,为要读经的人体会到这一支派的重要性。基督徒则更清楚这一章的重要性,因为藉此使我们知道救赎主的先祖中,不但有外族人如塔玛氏者,更使我们看到,这些先祖都不是完全人,正如我们一样。
这整章的史实,乃说明犹大从一迦南人书亚的女儿生了珥,俄南和示拉。后来又从珥的妻子塔玛氏生了法勒斯和谢拉。虽然这章圣经是讲说谱系与人名,但不着重确定的日期与年岁,故此不属祭典。整章所用的神名是“耶和华”,又着重亲情和律法的义,所以不属神典和耶典,乃出于游典。──《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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