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2 对待仆婢的律例 廿一1~11
廿一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这句话是一个标题,所讲的是民事与刑事的典章,即廿一2~廿二15的各种律例。除此以外,约书尚包含礼仪的律例(二十22~26,廿二28~31,廿三10~13、14~19)和有关社会道德的律例(廿二16~20、21~27,廿三1~9)。礼仪的律例和道德的律例,并不包含在本节的标题之中。
廿一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 古代的奴婢,实际上是奴隶,在法律上称为有体动产(chattel)。成为奴隶的原因,通常有如下数端:(一)战争掳掠的人口;(二)被统治的少数民族;(三)奴隶市场买来的;(四)因贫穷或负债而自己卖身的;(五)被拐带出卖的;(六)家中奴仆所生的。这里所讲的是属于第四种,并且所买的是希伯来人,即以色列人。这里仍用希伯来人的名称,亦可见这律例的古远,但却是定居迦南后的律例,因为刚由埃及逃出来的人,大概用不着这律例。原因是律例都是为应需要而制定的。
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 这是像安息年般的给予禧年的恩典。较后的规定,尚须给他一些财物带出去(见申十五13~15)。
廿一3
孤身来……孤身去 为保障人身自由,奴仆若单身被买来的,就只能单身出去;但与妻同来的,妻子在其夫获自由时,亦可同时出去。
廿一4~5
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为保障主人的权益,奴仆若单身买来,主人给他妻子,所生的儿女就成为“家中生的奴婢”(耶二14;利廿二11),这妻子和儿女仍归主人,获自由的奴仆单身出去。通常,这是主人笼络奴仆的方法之一。奴仆为亲情而舍不得离开妻子儿女,就有另一个条款记在下节。
廿一6
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 原文的审判官是 神。而这 神的原文伊罗兴,亦可翻成为其他的神(gods)。因此,原意是带他到神坛那里去起誓,然后又带回家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刺他的耳朵,表示钉牢在这家中。刺耳朵的另一作用,是使耳朵所穿的洞可佩带属于主人的名牌或记号。
这法例很可能是跟着当地人的风俗,所以是在迦南定居后的律例。现代中文译本说是带他到敬拜的地方,在那里靠着门或门框穿耳朵,这可能性是有的,但不很大。因为据笔者数次在以色列各古代废墟的考察,尚没有发现在王国之前的神坛有上盖的记载,因此敬拜的地方就没有门或门框可作穿耳之用。
经过这礼仪后的奴隶,就没有再获自由的机会,是认为自愿永远服事其主人的。
廿一7
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后期的法例却和男仆一样,可在服事六年后自由出去(见申十五12)。但这里7~11节的规例,和主前十多世纪的两河流域的规例是一样的。可见法规是有借镜的。
婢女不可像男仆一样出去的原因,亦有保障女权的含义。因为女婢多数会为主人或其儿子或男仆作妻妾,在年纪大的时候才自由出去,便不易找到生活凭借,多数会流为妓女或乞丐。
廿一8~9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 这些假定,都是常见的事实,特别是对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婢而言。选定给儿子作妻妾的,要待她像女儿;选定她归自己,后来又不喜欢她时,就不能再卖她给外人,乃要准许她赎身。
要许他赎身 是让女方有获自由的权利,但要以货值为代价。因为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她便有权脱离第7节的规定。原文的赎身,并没有说谁付代价。因此,现代中文译本的“就得让她的父亲赎回她”的译法,并不与原意相符。
外邦人 这里的原文,固可翻成外邦人,亦可译为陌生人。后者的意思是她所熟悉的人之外的人,意思是要女方熟悉者,才可卖出。可能也含有获得女方同意之义。故此,外邦人的译法,不是佳作。
廿一10~11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这是保障女权的另一表示。虽然仍以男权为主,但规定若饮食、衣着和性事三项不履行时,女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这对女方仍为吃大亏,第一是没有办法确证这三项是全部或其中之一不履行时,或其履行的程度如何,女方才有权如此行。第二是她白白出去时,生活从何而来?没有代价的出去,多数又是沦为妓女或乞丐。第三是给了奴仆作妻子的,假若奴仆在第七年自由出去时,她的处境又如何?
廿一1~11
本段经文是给立约的以色列人,在贫穷或负债而卖身为奴仆,或卖女儿给人时,对这些奴婢的保障条例。男奴可在第七年自由出去,但单身来则只能单身出去,妻子同来则可与妻子同去。若主人给了妻子,且生了儿女,这些则属主人的有体动产,不能带走。奴仆若舍不得妻儿子女,就须由主人带同到神坛去起誓,又在家门前穿耳挂记号,永作主人的奴仆。婢女则不能和男仆一样在第七年得自由,因她多数会作主人或其儿子或其男仆的妻妾。若作儿子妻妾,主人要待她像女儿一样;若给主人作妻妾,后来不喜欢她,她便有权赎身;若主人或儿子另娶,她的饮食、衣着和性事均不能减少,否则她就有权自由出去。
3 杀人伤人赔偿的律例 廿一12~27
廿一12~14
打人以致打死的 原则上是杀人者偿命。但是,这律例却有例外,就是无意杀人的,或是意外伤人致死的,便设下地方让他可以往那里逃跑。这地方,在古代是二十24~25所说的神坛(这种风俗,在圣殿建成后仍然流行;参看王上一50~53,二28~32),后来是设立了逃城(参看民卅五9~34;申十九1~13)。但是,蓄意杀人或伤人致死的,却必须治死。
治死 谁将杀人者治死?谁可决定杀人者是无意或是蓄意?民数记的律例规定由“会众”作审判,并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然后作断定(民卅五22~34)。申命记似乎就由其“本城的长老”作决定了(申十九11~13)。至于谁去治死杀人者,这里没有说。民数记和申命记则似乎是由死者的亲属去执行的。
廿一15~17
打父母的;咒骂父母的 这是违背二十12的诫命的,因此就必要把他治死。至于其治死程序,可能就是和申廿一18~21所记述的相类。
廿一16
拐带人口 这是一种严重的偷盗行为(请参看二十15的注释)。拐带人口的目的,在古代是将其贩卖为奴婢。因此,不论他已卖出,或仍控制在其手下,罪情都是一样,必要把他治死。申廿四7也有类似的规定。
廿一18~19
这个用石头或拳头打那个 相打而无伤,则不必追究。一方伤重而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打人的也不犯杀人罪,但要赔偿。赔偿分两项:(一)医药费──直至全然医好的费用;(二)工作误费。
廿一20~21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 古代的奴婢既是主人的有体动产,他就有权任意处置奴婢。因此,中东一带的法例是对主人没有任何处置的。但在以色列,若以棍打奴婢立时致死,主人却必要受刑。撒玛利亚抄本则作必要治死,和前面12节一样。我们现今无法考定谁的为原本,谁的为更改本。但奴婢若过一两天才死,则这主人既损失了他的有体动产,已算“赔偿”了,而奴婢是他家的,就没有人能过问了。至于受刑的含义怎样,亦无法考定。
廿一22~25
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 这是一件严重的罪行。中东一带地区的古例,多以视为杀人罪治之。但对赔偿,则要视妇人的身分而定。对尊贵妇人、普通妇人或奴婢身分的妇人之赔偿规定,亦各有不同。在这里,虽没有提到孕妇的身分问题,相信那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之语句,也把妇人身分,及伤人者的力量,都衡量在内的。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原文是没有审判官这词的。原文 Nathan biphlilim 的直译是“按评断付给”,并可能有两种解释:(一)其一是妇人的丈夫漫天开价,伤人者落地还价,而由中间人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二)另一可能是依照妇人的身分,按伤人者的能力,由中间人作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
若有别害 前面的说法仅只涉及因伤堕胎的赔偿,但若妇人不只堕胎,而有利害时,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按照中东一带的习惯和犹太人拉比的解释,上述的以 X 还 X 也不是完全按字句执行的。除了极端的仇恨和以低等身分伤害到比自己身分高的人,特别是平民或奴隶伤害到贵族时,这字句上的报复是有可能执行的。但在通常的情况下“财可通神”的中国俗话也是流行在这里的。用钱赔偿,首先就要看被伤害之人的身分,其次是伤害人者的力量,然后是所需的医药费用,伤害人因伤所损失的工作时间,疼痛的程度,名誉上的损害,家人亲属因之而遭受之痛苦等,都会加在赔偿的费用单内。在漫天开价落地还价之后,经中间人对伤害人者的付出能力作评断后,乃作付偿的决定。这种法例和赔偿的方法,不但行之于因伤的孕妇,也适用其他人士所遭受的伤害。
廿一26~27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一个牙 奴仆或婢女的身分低于主人,因此他们的身值得不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赔偿。但可得到因这只眼或这个牙而自由出去的机会。这种赔偿法,是古代中东任何民族的法律都没有的。大多数的文献都只提到赔偿少许的银钱而已。
廿一12~27
这段经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赔偿的律例:(一)杀人(12~14节),(二)打骂父母(15、17节),(三)拐带入口(16节),(四)伤人未至于死(18~19节),棍打仆婢(20~21节),(六)伤害孕妇(22~25节),(七)打坏仆婢的眼或牙(26~27节)。这些赔偿的律例,一方面显明与中东一带古代的法例极为相似,另一方面也显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而比当时代邻近文明古国的法例更为有人道精神。
4 牛只抵人赔偿的律例 廿一28~32
廿一28~31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 这段经文(廿一28~32)是规定牛只抵人的赔偿律例。不论是男人、女人或是儿童(31节),若被抵死,这只牛就如12节的打人至死的处置一样,把牠用石头打死。这只“流人血的牛”,是属于触犯了照 神形像造的人(创九5~6),因此是受咒诅的,牠的肉,人是不可吃的。这牛既被治死,牛主已受了损失,因此他可算无罪了。
廿一29
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 在这情形之下,牛主也必治死了。谁报告了牛主?这里没有说。古代中东国家的法律文献,有的规定由市议会,有的规定由政府,正式警告了牛主,牛主若仍不留意拴好牛只,引致抵人致死,则必须用金钱赔偿,并详列有对不同身分的人所赔偿的数额。但这里却更严厉,不但把牛打死,牛主也必治死。
廿一30
罚他赎命的价银 通常的情形下,苦主的家属都不愿牛主治死的。因为牛只和牛主治死后,牛主家人的责任就算完结了。故此,他们多数愿意牛主付出赎命的价银。这是赎牛主之命的价钱,交给苦主的家人者。古代中东其他国家的法例,有规定按苦主的身分赔赎其家人的数目,但这里却没有说明。可能又是讨价还价后由中间人作评断而决定的。
廿一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 仆婢是其主人的有体动产,故若牛抵仆婢致死的,牛主就要赔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牛还是照样要被打死。
廿一28~32
牛只抵人至死的,牛必被石头打死,死牛的肉人不能吃,因为是罪牛。牛若常会抵人,牛主已受警告而仍不拴好牛只以致抵人致死的,除牛只要打死外,牛主亦要治死。但他可将赎命的价值,付给苦主而算数。牛只抵死儿童,也照此例办理。但抵死仆婢,除打死牛只外,牛主则要赔偿仆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银子。这法例虽和古代中东文明古国的一些法例相似,但对牛主的要求却更加严厉得多。
5 伤害牲畜赔偿的律例 廿一33~36
廿一33~34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 这是到中东旅行的人,看到和中国人的井最大的不同处。他们的井,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的(参看创廿九1~3)。原因是他们大多数都牧畜有牲口,怕牲畜会掉进去。井主若不盖好井口,自己牲畜掉进致死。自己活该;若是别人的牲畜掉进致死,就要按价赔偿。既赔偿了,死牲畜就归井主所有。
廿一35~36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 死牛因为不是按 神形像造的,所以活牛不必打死,但要卖掉,价值由两家平分,死牛的肉也由两家平分。
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 这情形,相信也是牛主事先受了警告,却仍不留意拴牛,因此而抵死他人之牛时,活牛主就要按价赔偿死牛主的牛──这是以牛还牛的含意。既付了赔偿,死牛就归赔偿者所有了。
廿一33~36
这段赔偿牲畜的律例包含两项:(一)井口敞开,致牲畜掉进而死亡的赔偿法;(二)牛抵他人之牛致死的赔偿法。两者都是有疏忽职责的人,要负赔偿的责任。──《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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