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赎罪祭之研究
(四章至六章廿四至卅节)
(壹) 赎罪祭之特点
一,此祭预表,重在耶稣挽赎人类之本罪。
二,此祭不是馨香祭,是免罪祭。
利未记一章一节有云,“主晓谕摩西说”,所说,即一二三章之燔祭,素祭,平安祭,之礼;至四章一节又再云,“主晓谕摩西说”,所说,即四五章之赎罪,赎愆,二之祭礼。由此而观,可见馨香祭与罪祭,天然分两大段也。
三,此祭不由随意献,是不可免而献。献之,不是令 神享受馨香;乃是令 神掩面不愿观。如铜蛇挂在竿上,是极不可看之事,耶稣挂在十字架,更是也。
四,献者分等。(四章三节十三节廿二节廿七节)
五,极注重洒血之工。(四章五至七节,十六至十八节,廿五节三十节)
(贰)赎罪祭之用处
在当日是为赎人所犯之大罪而用,但预表就是耶稣之代死,赎我们之本罪。请注意四章二节之误犯了一件罪之误字,若云误,则不能谓之本罪;岂知以色列人有摩西五经数百条之法律,口诵心思,若犯了律法所不许之罪,何得谓误之?但圣经云误,此可见罪之能力,有能令人生于罪中,而尚以为所犯之罪,是乃无心之误。圣经证明人虽知神,不以神尊之,故 神听其谬妄,以致盈其罪恶之量,而听候审判。呜呼!世风日下,罪恶日盈,教育道德之力,断不能挽斯世之邪恶;故 神特遣其子降世,用血之秘能,然后堪以挽救人之罪性与恶欲也。
(叁)献者之分等
祭司,(二至十二节)会罪,(十三至廿一节)官长,(廿二至廿六节)平民。(廿七至卅五节)
一,受膏祭司犯罪所献之赎罪祭。(二至十二节)
受膏祭司所献之赎罪祭,其祭牲及手续,比较官长及平民,甚有分别,看表可详知。如洒血之工,须到主前弹七次,又要抹于香坛之角,(六,七节)此可见祭司犯罪在主前视为甚大之事,与主之圣义有何关系,故要带血入到圣所,在主前弹七次,(七次意即完全)又要抹血于香坛之角上,此表求赦之意。我们为心灵界领袖之人,即牧师传道等,犯了一件人所视为普通寻常之罪,或人不以为罪之罪,而心内常受甚重之警责,有时虽已悔改,然觉尚有余痛,何故?此即弹之工未至七次,又未作抹血香坛角上之工也;较之平民犯罪,他们不过在祭坛四角上抹血,即可了事,(卅五,卅节)大不同也。何以 神特别严待祭司较他人为重?在十章七节有云“因为耶和华的膏油在你们的身上,”既如此,则必受鞫更严;(雅三章一节)且因“受膏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三节)所以有此严重之赎罪手续。我们由此则知地上之祭司,尚有如此软弱,故圣经屡言祭司先为己献,后为民献;但我们在天之大祭司,耶稣基督,根本无罪,亦不为献赎罪祭,只有常常举手为其民代祷而已。
二,会众全体犯罪所献之赎罪祭。(十二至二十一节)
会众所献之赎罪祭,其手续与受膏大祭司,同一严重无异;因此为全国所犯之罪,在耶和华面前甚为不轻,所以主定了每年七月十日,一年一次,大祭司携血入至圣所施恩座上弹血,为全国人民赎罪。(利十六章廿九至卅四节又十五节)此又表耶稣之死,是为普世人类代赎,如(太廿章廿八节)舍己作人人的赎价也。
三,官长犯罪所献之赎罪祭。(廿二至廿六节)
官长,虽是领袖,但较大祭司为轻,因其是政治上的领袖,与 神之关系大不如祭司之密切也。故其所献之祭之手续,较平民所献,仅别在山羊之公母耳;其余一切相同,虽如此,然究有别。在以色列国家之官长,于事主上,亦当为人范,甚多事虽他人可为,在己不能为;盖地位上究有分别。“领袖犯罪”之语,甚是可怕。(拉九章二节)领袖如道之大钟,行有错,贻害他人不浅,故当谨慎。(徒廿章廿八节)
四,平民犯罪所献之赎罪祭。(廿七至卅五节)
平民犯罪,比较以上三级,算为至轻;然仍必须其本人亲手按于牲上,在主前杀了,承认己罪,祭司代献代抹血,然后其罪可赦,此事断不能请人替代。所以世界一切人类,欲本罪之赦除,而得拯救,必须其本人之亲自承认己罪,接纳耶稣为其赎罪之主,方被拯救也。
注意!以上四等人,赎罪有高下轻重之别。根据此意,似乎今日人类蒙赦得救,要按各人之地位而定其难易;此实不然,要知当时以色列人对于此赎罪赎愆两祭,通是用为洁除罪愆之礼,他们并不注意何为本罪,何为日常所犯之愆;我们今日有新约圣灵启示之后,方觉清楚明白人之有此两种罪恶也。故人类之得救与否,并不视其地位之高下;其蒙赦之恩,亦不因其地位崇高而难,或其地位卑下而易也。
(肆)献赎罪祭之手续
甲,如何置备祭牲?(六章廿四至卅节)
赎罪祭之置备,最注意者,此牲是至圣的,(廿五节)别祭多注意无疵,无瑕,完全无残疾。但此祭注意至圣,因表耶稣之身;若非至圣,则不能为天下人类赎罪。因至圣之故,则有以下数条例:
1. 要在主前宰燔祭之处,宰赎罪祭牲。(廿五节)
2. 可食之牲肉(即羊,官长与平民所献者)要在圣处食。(廿六节)
3. 凡摸牲肉,亦必成圣。(廿七节)
4. 牲血偶染于衣,要在圣处洗之。(廿七节)
5. 烹牲肉之瓦器,打碎;铜器,要磨擦。(廿八节)
6. 祭司中男丁可食。(廿九节)
7. 其血携入圣所的,(即牡犊,大祭司与会众所献者)其肉不可食,必用火焚之。(卅节)
乙,如何杀祭牲?
无论何等人犯罪,均须其本人亲自杀之;惟会众之罪,须长老代表之。此表耶稣之死,是我们人类人人有份致他于死,即因人人本己之罪死之。又适为犹太一般领袖长老,代表世界人类,置耶稣于死;在杀之燔祭处杀赎罪祭牲,即谓耶稣献己奉命而来,亦以此十字架为目的。为人罪而死,亦以此十字架为目的。
三,按手之礼。 (有数意)
1. 自认满于罪恶。
2. 认此牲是无疵无辜。
3. 认此牲之苦,是白为我而受。
4. 认此牲之死,是为我死。
5. 信我之罪,已为此牲担负。
6. 信因此牲之代死,主必赦我罪。
四,血礼。
1. 弹于主前。(六章六节十七节)
2. 涂于香坛之四角。(七节十八节)
3. 涂于祭坛之四角。(廿五节三十节)
4. 余血倾于祭坛之基。(七节十八节廿五节卅节)
五, 焚脂。(及腰子)(八九十九,廿六,卅一节)
赎罪方面,重在流血,献己方面,重在焚烧,此赎罪祭仍有馨香二字,(卅一节)此指耶稣献己于主,行主之旨,为罪尝死味,受诸般痛苦,为顺服之祭;故耶稣之于 神,诚为馨香亲爱,而蒙纳,所以脂腰尽焚。
六,焚牲之全体于营外。(四章十二节廿一节)
焚脂之焚,是馨香之焚,牲皮肉等之焚;(十二节廿一节)是可恶之焚,表主耶稣之身,满了人类之罪,在主前视为可憎,所以在城外埋之,以应验此赎罪牲之被焚于营外也。(太廿一章卅九节,约十九章十七,十八节)于我们心灵之教训,是我主在邑外受苦,我们当出邑外就他,忍受他所受之凌辱;所以但凡从耶稣,皆要以此为标准,即须我们去就他,不是他来就我们,我们要效他的生活,不是要他来效我们的生活也。(来十三章十一至十三节)── 黄原素《五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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