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十五章
献祭:祭肉和奠酒(十五1-16)
(一)
这里出现一些向耶和华作专门献祭的规则。主要是关于面粉、油和酒的分量,要与动物的祭牲一起献上。在以西结书四十六章五至七,十一和十四节中,有记载了一种不同的数值等级,而在其他的经文(利六14以下,廿三17)也有反映出其他团体和价值的其他等级。正确的数量相信需要根据百姓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而有所改变。必须注意的是在每个团体或者时期,传统上这样的一种献祭是神圣的食物。当百姓是游牧民族或半游牧民族时,祭物自然是动物的肉类。稍后,当他们在迦南定居务农的时候,一般的为社群而献上的祭物,将变成娭物、油和酒(申七13,耶卅一12)。所以这里耶和华告诉他们,这些规矩是将来他们成为农民时所定下的:‘你们到了我所赐给你们居住的地……。’(2,18节)也要注意的是这些随着百姓能够提供的祭物的大小而增加(4-5,6-7,8-9节)。原则上是他们按照他们所能承担的献上,很清楚,根据利未记五章七至十三节和以西结书四十六章十一节的规定,应该‘照着那人所能给的数量’。献给 神少于我们能够献的是羞辱祂并且是无用的仆人(参见太廿五14-30)。
这里提供了三种要求向耶和华献祭物的情况:‘为要还特许的愿,或者作为甘心祭,或是逢你们节期……’(3节)。但其目的都是相同的:‘要奉给耶和华为馨香之祭’。这个名称在旧约中出现超过四十次以上,而大约一半以上是在民数记这卷书中,单单这一章就有六次。术语上是那种称为神人同形或同性论(anthropomorphic),也就是以生动的拟人法来描绘 神,为祂预备了餐食,食物的味道使祂喜悦。这种图画在以色列周围的文化中是很普遍的,而以色列在当时还是一个幼嫩的民族。按现代的想法,当基本的真理是‘ 神是个灵’,而拜祂的人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敬拜祂(约四24)时,碰到以上的理论,令人困窘不安;但这些事实是总要面对的。现代的注释家尝试把这些历史的事实,都喻为‘属灵的事实’,也要加以避免,因为他们否定在历史中我们信仰的背景。当然,我们可以把任何时期的信仰背后的原理过滤出来,但是这样做的时候,要避免不致损害我们信仰上已经发展的道路。
(二)
在十五至十六节中,用了三个名称来描述以色列人作为 神子民的基本组成。基本的关系是立约之一种,也就是应许和守约,恩典和承诺,但是也还有一种组成的元素。这三个名称是:(甲)律法;(乙)条例;(丙)法规(译者注:中文和合本相应译作:条例、典章、定例)。第一个名称的希伯来文是‘妥拉’,来自一个词根意思是‘抛出,投射’,因此是很不准确地被翻译作‘律法’,好像是一种冷漠及无动于衷的立法概念。一种好得多的翻译可能是‘启示’,也就是 神对祂百姓的教导。但是恰当的翻译该是‘指导’,不但转达了权柄和真理之意,而且还朝向认识生命真理的目标前进。第二个名称按词根的意思是建立正义、辩明、制订最后的规则,或者类似的东西。条例是最后的规则,所以也许一个好的翻译是‘权威的规则’。第三个名称很接近于我们的‘王国的律法’。这样,以色列与她的 神保持关系,包括遵守命令,此命令就是那些被视为在 神指引下最后定规,和约束他们的规则,使他们成为祂旨意下的百姓。
而且更进一步,这些命令也对那些与以色列‘同居的外人’有约束力。这种翻译不是严格的准确,事实上这种类型的人并不是‘外人’,在这种意义上令人感觉到一种飘泊者或者旅行者,他们偶然遇见以色列人和互相问候。这个词根的意思是‘去定居’,而这个名称是被技术上专用的,意指某人虽然出生是外国人,但来到以色列中间已经成为他们的一分子。恰当的翻译是‘改宗者’。标准修订本让我们几乎想到一个旅游者,虽然这些百姓是居住在那里的。这些人几乎都是以色列化了。基本合理的是以色列一度也是在埃及‘寄居的’,直到 神把她拯救出来(出廿二21,申五14-15),所以他们也要欢迎那些寻求耶和华的人,不论他们是从甚么地方来的。后来,甚至以色列人也看他们自己如同在耶和华的土地上之寄居者:‘耶和华阿,求祢听我的祷告,留心听我的呼求;我流泪,求祢不要静默无声;因为我在祢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像我列祖一般’(诗卅九12;比较诗一一九19,利廿五23)。所以她有甚么权利能够拒绝那些与她一起进入耶和华道路的百姓呢?
那样,这是预先对以色列的启示,在生活中指导他们要去与外邦人分享;但是只有当外邦人投入营中和‘成为’以色列人时,一切才成为可能的。福音是 神为所有接受耶稣为 神完全的启示的人们所作的指引。不管一个人的出身如何,它不能够妨碍我们去认识主,因为‘并不分犹太,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我们都在祂里面,并且在祂里面变得肖似祂。
在这一段里还有更进一步的原则隐藏着。新约这样形容它:‘我们在这里本没有常存的城,乃是寻求那将来的城’(来十三14)。
献祭:面饼(十五17-21)
对于现代的读者,这一小段并非那么没有趣味。这一段经文再一次展示将来必有一个时间,届时百姓将在迦南地定居。这种‘献祭’在某些翻译中被称为‘举祭’("heave-offering"),这种翻译很难以澄清它的意思。这个词指出从一个比较大的整体中‘举起’一小部分。有人建议一个好的翻译是‘捐项’,但是一个更佳和清楚的短语是‘精选的部分’。然而这是那一部分呢?大家都公认是指我们必须奉献给耶和华的部分,但是要知道献上甚么,这是值得探求的。重要的一点是百姓必须献上生产中‘初熟的’。有人曾经争论说这是指每一样所准备食物的第一部分,但是把其他所指的都考虑后,得到总的印象,这是指收获中的初熟之果。然而这是为讨耶和华的喜悦,传统上在他勒目中说,在准备食物时,首要作的事,是去分出属于 神的部分。
这一点特别象征着所有的收获都应归于 神,因为这些都是祂所赐的。故要准备作‘一种糕点’,也就是一块面饼。这是晚些年代通常用于圣殿中的饼,称为‘陈设饼’,并且未经烘过即把它们交给祭司吃。在节日期间烘特别的饼是很普遍的。在安息日食用的特殊面饼的希伯来名称,就与此处相同。而在基督徒的习惯中,表达收获的感恩经常是以放在桌上献给 神的食物来象征。例如一位当地制糕点的人,准备一个特殊面饼时,就把它设计得好像一束麦。
以特殊的风俗习惯和食品等作为庆典的标志,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只有在我们的心中为了表扬主的荣耀而守主的道,回应祂的呼召,这才是属灵和可以接受的。
藉着当献祭给 神时,我们事实上只是还给祂有权应得的部分。也许现在是最好的时刻,让读者重新估计他的时间、能力、天才和金钱中,献上了多少给 神。
罪,未预谋和有预谋(十五22-31)
(一)
这一段处理那些‘不遵守’命令的人,像刚才提到的一样。它分成三个部分:(甲)被整个社会或牵涉整个社会所犯的非故意的罪(22-26节);(乙)个人单独不是故意犯的罪(27-29节);(丙)个人故意犯的罪(30-31节)。故意和不故意犯罪之间的区别是意味深长的。这里没有人类的律法主义,但是真正评估人类的生命,其实是在‘是’与‘非’的矛盾之间,且对于‘是与非’的把握能力是相当弱的。
非故意犯的罪是那些犯了‘会众不知道’的罪,或者按照字面是‘离开会众的眼目’之意,并且‘不经意’地做了,或者照文字‘迷糊地’,或者‘搞错了’。在这些情况下,有一种相应的献祭,并且由祭司将这种赔偿用的祭牲献给耶和华。其结果对于百姓是很奇妙的:‘他们的罪将得到赦免’。但是即使是犯这种罪,献祭和祭牲,都是需要的。 神的神圣是无论如何妥协不得的。还要弄清楚的是,赦免并非由于祭司言行和赦免这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产生。赦免是基于 神白白的恩典(见十四18),而献祭者是 神指定用以除去阻隔 神作出恩典行动的障碍。大卫逊教授(Professor Davidson)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没有先知,甚至以西结也没有把献祭视为一种补偿百姓犯罪的意思; 神只因着祂的恩典和怜悯而赦免。
(二)
然而,根据这种祭司献祭的见解,对于故意犯罪或下意识地犯罪违背耶和华启示之道的人,将得不到赦免。‘以高傲姿态’(译注:中文和合本译作‘擅取行事’,30节)这个短语意思是挑衅地或者傲慢地。在出埃及记十四章八节,它是用来描写以色列人从埃及逃出来,他们是胜利地和骄傲地离开;但是在这里它表示其他方面的骄傲,也就正是所列出的七种死罪之一。相反的,希伯来文的‘敬拜’ 神,意思是‘俯伏’在 神面前。
那些不敬拜 神,反而蔑视祂的人,被说成是‘亵渎’祂。这完全不是一个普通的名称,而是非常强烈的,在摩西五经中只在这里见到。它的意思是人在 神面前纯粹的以自我为中心,并且受到从民中‘剪除’的惩罚。另一个非常强烈的字眼,只在摩西五经中创世记廿五章见到,该处描述以扫藐视他的长子名分时,这样的人已经‘藐视’了‘耶和华的话’。这两个名称显示那个人已经从与上主和祂的百姓的任何健康关系中,把自己剪除,因此不能够再用他的自由意志去作任何修正。因此他真正是‘从祂的百姓中被剪除’。
这是否就是陷入‘不得赦免之罪’的灵性光景呢?耶稣说:‘……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生来世总不得赦免’(太十二32),这段经文的内容,叙述一些法利赛人看见祂行神迹,却说祂是魔鬼。他们拒绝 神神圣的爱到如此程度,以致于当他们遇到这种爱的时候竟然无法辨认。
破坏安息日者(十五32-36)
一个故意犯罪的例子,现在在本段说明这将受到如何处置。在利未记廿四章十至廿三节中有一段类似的经文,那里有一个人被发现犯了亵渎的罪,也就是犯了十诫的第三诫。在此有一个人被描写在安息日工作,因此犯了十诫的第四诫。
请示耶和华的旨意以后,处决的方式是把罪人用石头打死。这种处决避免任何流血,因此免去流血的罪。根据旧约的记载,一共有十一种可以用石头打死的罪:拜偶像(申十七2-7);煽动拜偶像(申十三6-10);献子女为祭(利二十2-5);指着别神的名说预言(申十三1-5);交鬼(利二十27);亵渎(利廿四15-16);破坏安息日(本段);用牛进行杀害(出廿一28-29);犯奸淫(申廿二22以下);顽梗悖逆之子(申廿一18以下)违背 神命令,将掠物献给耶和华(书七25)。
在新约中有几次,耶稣指责以色列用石头打死奉差遣来恢复她与 神关系的先知,一次用比喻(太廿一35),一次在痛苦地默想的时刻(太廿三37)。这种用石头打死的个案,当然不怎么合法。在约翰福音十章卅一节,我们看见那些民间领袖如何要用石头打耶稣,因为他们相信祂亵渎 神;在使徒行传十四章五节,群众尝试用石头打保罗和巴拿巴,也是因为他们被视为亵渎。但是最为人熟知的例子,记载在一些古卷中,如约翰福音七章五十三节至八章十一节,述说有一个女人正犯奸淫时被人捉住,带到耶稣那里,要祂给予判决,到底她应否按民数记此处耶和华指示摩西那样,将她定罪。耶稣作出了著名的和奇妙的回答:只有无罪的可以用石头打死她,而他们都离开了。在尝试探求耶稣对民数记本段的意见时,必须说明两件关于这段经文的事:祂并没有否定这项惩罚的执行方式。但祂指示我们应注重赦免和改造犯罪者方面,以超越律法来满足‘律法’。
因此,作为基督徒,我们不可能同意因为破坏安息日而用死刑;但是我们必须尽量理解隐藏在它后面的理由。按旧约而言,这是辩明 神对生命的主权的问题。用石头打死是在‘营外’进行,使它不会因为死而受到玷污,因此也象征这个犯罪的人从百姓中被除掉。他是应该和真正地‘从民中剪除’的(30节)。要使一个以色列人不再为以色列人的唯一方法,就是令他失去属于这个民族的权利。被耶和华用这种方式定罪的人,是在祂旨意下被弃绝的。只有一种方法能使耶稣跟随者与祂分隔(太十二31-32),就是以上述的拒绝方式。再没有别的因素能造成这个结果(罗八38-39)。即使我们不喜欢这项律法,我们也要仔细深思它的动机。
衣服繸子(十五37-41)
(一)
这一章以命令穿戴某种衣服来增强奉献精神作结。旧约中关于这种‘繸子’的最古老的经文,是申命记廿二章十二节,那里只有简单的描述。这里则有更多的解释。但是,首先它们是甚么呢?是不是一件衣服布上带着连续的须边,或者衣服有四条繸子在四角上呢?不同的英文翻译显示了两种解释。希腊文译本有‘边缘’一词,用在马太福音九章二十节译作‘衣服边’之后面。然而,以西结书八章三节以‘一把’(指发须)这个量词形容希伯来字(译者注:中文和合本译作‘一绺’头发);而申命记廿二章十二节用另一个词形容某种围绕自己的东西,好像在列王纪上七章十七节中柱子上的装饰,也许指四块悬挂着的工艺品。另一方面,这个词若译作‘角落’,只意指从主体中突出来的东西,所以它同样可以准确地指连续的衣边。它的意义是不可能确定的。拉比的传统说法赞同有四条分开来的繸子。‘蓝细带子’被解释为一种海的象征(这种染料是从海里的体动物得来的),海是天空的象征,用以表示它的浩瀚和颜色;而天空作为 神荣耀的象征,用以表示它位于天堂的方向,也是天堂的一部分。
这种繸子是提醒耶和华的同在和命令的可见物件。顺从 神是圣民的标记,而四十节就精简地强调了概括这一切的重点,即是以色列将经常地被提醒要紧记 神的命令,贯彻实行,藉使‘圣洁归于…… 神’。可以推测为甚么这一段经文在区别有意犯罪和无意犯罪之后出现,并立刻写于故意犯罪的个案之末──这显示一种简单而眼目可见的东西能如何有效地使人想起耶和华,并且能防止任何非故意的罪。现代正统派的犹太人当然还一直带着这种繸子。
根据犹太人的传统,这种衣服繸子将由三股线织成,每一条有五个结。为甚么呢?拉比相信他们可以在妥拉中数出六百一十三条命令。希伯来文‘衣服繸子’一词的字母数值是六百。然而四十节说,这些都是帮助我们去遵行‘所有’耶和华的命令。所以他们从繸子上的线和结得到另外的十三条命令。
(二)
卅九节带有一种讽刺,就是罪被界定为‘随从自己的心意’的倾向。这个动词的字面意思是‘向后转’。这个动词是用来形容受差派去发现应许之地的探子。 神对百姓说,祂要他们前去发现并作为居所的唯一地方,正是那应许之地,而不是他们随心所欲的追求。必须向前进而不是向后退;信靠而非退缩;让 神来掌管,而不擅作主张。
毫无疑问耶稣遵从这段经文所列出的命令,因为在马太福音九章二十节和十四章卅六节,人们显然曾经只须‘摸祂的衣裳繸子’而获医治,或者有人只用‘摸祂的衣裳边缘’而得痊愈。这不是指祂在灰尘中拖地的长袍之一角(好像许多讲员注释的那样),在希腊文翻译这段经文时,乃是用一个希腊字眼解释为‘衣服繸子’。耶稣的衣服繸子相信是特别有能力的,不但象征着祂对 神的挚爱,同时也是 神对祂的挚爱。祂所穿的会是简单的普通外衣,正如我们从祂对某些犹太人的谴责中所得到的讯息,这些犹太人穿着非常长的繸子,他们证明他们虔诚的高级分量。他们提醒别人要注重的不是 神,而是他们自己。我们太容易把顺服 神和敬爱祂,变为人所共知和受人注意的事。要让右手真正不知道左手所做的(太六3)。
(三)
最后来到 神宣告的主权。‘我是耶和华你的 神’这个短语出现两次。在几种情况下,当耶和华发出命令和要求某种行为时,都在结束时作这个声明(例如利十九36-37,廿二32-33,廿六13)。它是所有律法和其目标的总结──要知道耶和华是 神,并知道 神是我们的主。这句式于十诫的开端,是最为人熟知的(出二十2-17)。它是所有的律法的本源,和尝试加以遵行的首要条件,也是持守它们唯一的机会──知道耶和华 神为救赎主。在 神临到西乃山会见祂的百姓之前,即本书故事开始之处,祂在红海边与他们会面。在他们认识耶和华是超然的创造主或丰盛的赋予者之前,他们已认识祂是强有力的救赎主。这就是为甚么他们在西乃听从祂。用神学上的术语: 神的指示先于命令。简言之,在 神告诉祂的儿女做甚么之前,祂使他们能够去完成,并且显明祂对他们是多么关怀。──《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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