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一章
谋杀的悬案(廿一1-9)
所有的社会对发现‘被个人或多人”所谋害的尸首无不极为重视。我们殷切期望我们的警察,尽他们一切力量去破案和捉拿杀人犯。换言之,我们认识到社会在这样的事情上所负的责任──即使死者无亲属和财物。古代的社会也强烈地意识到同样的社会责任,但却有两个不同点。首先,他们没有刑警,而且只有甚少的侦探技巧,因此,有许多谋杀案;无疑地是悬而未决的。其次,他们强烈地感到,一个悬而未决的命案和一个逍遥法外的谋杀者,不仅是社会的耻辱,也带来社会的腐化。在以色列人以外的地区,在此情况下,魔术般和迷信的仪式十分普遍,因为害怕恶运会降临到社会。以色列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感到有义务要履行一个谨慎组织的宗教仪式。虽然未曾明白加以解释母牛犊之死被认为是用来涤净社会。没有这类奉耶和华之名而举行的仪式,我们可以肯定,一般老百姓将会转而寻求异教的习俗,以求躲避任何的恶运。
这里所描述的仪式,可能并入极古老和原始的要素,但至少可以评定其中部分象征的意义以及所进行的活动的价值。(一)藉着长老和利未人为代表的整个社会承认他们是有责任的。藉由严肃地发誓(7节),他们指明在所发生的谋杀案里,整个社会并没有被贿赂。(实际上,他们宣布谋杀者为非法,虽然,无法指认为谁。)(二)母牛犊打之死,意指应有一条生命用以抵偿死者,即是指出有人是理当处死的。(三)用水洗手(6节)是个众所皆知和严肃的公开仪式,表明某人的无辜:参彼拉多的举止(太十七24)。(四)最后一点,在人类无法秉公行义的无助情况下,社会只好将问题交付给 神。令人感到好奇的是,我们注意到他们的祷告并非祈求 神指明并且惩罚犯罪的人,而是祈求 神赦免他们的社会。重视整体社会的福祉诚然是明智之举。我们可能拒绝接受共产主义所抱持之整个社会远比于个人来得重要的观点,但我们必须小心不要走入另一个极端,即忽略了社会的需求。例如,极端贫穷的存在不仅是贫民个人的悲剧,它也是对社会容许发生这一类情况的一项控诉。
新约的教会认识到本身是群体的,不只表现出彼此相爱的关怀,同时,也履行了特定的纪律,以维持会众的道德福利:参见哥林多前书五章九至十三节的例子。教会绝不是由一群无目标的、言行不能影响其他人的个人所组成。
某些权利和义务(廿一10-23)
廿一至廿五章中的律法,所论及的题目颇杂,但十一章一个共通主题是尊重。在十九和二十章中论到谋杀及战争的论题后,这是个十分恰当的主题。十至十四节中强调战俘有他们的权利;女性俘掳在古代的世界所享有的权利甚少,但她至少必须得到尊重。十五至十七节讲的是在多妻家庭中的长子所享有之权利。个人的喜好不能左右长子应得的权利;因他的身分使他享有这等级的尊重。
这些情况在今天对我们似乎很陌生,而申命记所提的律法明显地是建立在一个已过的时代的风俗和传统上。廿二至廿三节的情况也是一样,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即绞架;参新英语圣经)。在执行死刑同一日即将尸首埋葬的理由,并非是尊重死者,而是尊重那块土地。这里的论据是:它是 神的土地,被处死的罪犯会让 神见了刺眼。变通一点,我们可以这样说,属于 神的社会群体并不能从这种公开展示的尸首中获益,不管它们的吓阻作用如何。绝大部分的现代社会似乎认为,从前的公开处死之刑罚所带来的伤害比它的好处更大。
十八至廿一节讨论的似乎是相当普遍的一个问题,即一个家庭中出了一个悖逆的儿子。但这里的惩罚,以现代的标准来看是极端恐怖的。我们必须认清,这里所说‘顽梗悖逆’的字眼是极端强烈的。这里预示之情况肯定不是平日所见之情况。我们可以确定,仁慈的父母永远不可能只因孩子有点异议和讲了气话,就以如此残酷之律法对付他。关于贪吃和好酒的控诉(这类指控可被长老采纳或拒绝,他们有权拒绝),指出这类行为可能导致悖逆之行径,而在申命记看来,这对整个社会的害处很大。在以色列,典型的家境是拥有小农场,家中所有人在农场里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贪吃好酒的人’代表的是一种寄生虫,指的是毫无贡献但却想要获取一切的人。在一个小农户之经济制度里,极少家庭能供养这样的儿子,也因此才有这么严厉之惩罚。它的用意无疑是作为一种警告,而非一种固定或经常应用之法规。它的基本原则出自孝敬父母那条诫命(五16)。新约中也支持这个原则,参见以弗所书六章一至三节。较广的原则是,在一个 神所命定的社会里,为了大家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必须分工合作,就如以基督的‘身体’来形容教会所明白表示的那样(林前十二12-27;弗四12-16)。──《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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