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纪下第十二章
1. MT 的第十二章始于十一章21节。NIV 拼约阿施为 Joash,是要与完整的拚法 "Jehoash" 分别出来,因后者为以色列同名君王(十三10~25)之拚法。身为一个七岁的君王,约阿施显然需要教师,可能便是建议他和亚他利雅争权者。此处四十年的统治(主前835~796年)并非只是一般性的讲法(如:士五31,八26),而是真实的年数(见:王上十一42)。他父亲娶西比亚(“羚羊”)很可能是为了要取得南地以东边界的部族之支持343。
2. 约阿施在祭司耶何耶大教训他的时候(“这些年间”,NIV;或“只要”,NEB;代下二十四2),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见:导论Ⅵ A “前言公式”第7a. 点,原书53~54页)。这位老人家因此受到尊敬,最后被埋葬在列王墓中(代下二十四15~16)。然而,当祭司衰老,约阿施独立之后,他却行恶(代下二十四17~27)。当耶何耶大不再能影响约阿施时,他便离弃正道,由此可见有经验的属灵长者的重要性。
3. 约阿施的生平评语是有保留的,参:亚撒(王上十五14)及约沙法(王上二十二43),在邱坛的敬拜使人容易受这些地方的异教之风影响而离开对真神的敬拜(参:王上三2~3)。
343 S. Yeivin, 'The Divided Kingdom', WHJP IV. 1, p. 150.
ii. 修理圣殿(十二4~16)
国家主要圣殿的维修是王的责任,因为圣殿亦是王室的礼拜堂。所有古代近东的王朝均记载他们对诸如此类的庙堂的维修。约阿施不知是因为贫穷还是故意,将此重责移交给圣殿的祭司去承担。耶和华的圣殿已经有一百二十四年的历史,又历经亚他利雅及其儿子的拆毁及将其中的对象搬往巴力庙堂之中(代下二十四7),因此需要全面的维修。
4. 正常的圣殿收入来源包括:(i)每日收入的奉献收入(RSV、JB 作“圣物”;NEB 作“供物”);(ii)凡在数点名单中的每一男丁当纳的身价人头税银子半舍客勒(希伯来文 ober;一如出三十11~14;参:太十七24);(iii)还愿的赎价(利二十七1~25);(iv)乐意献上的供物或“一个人从心底想要献上的金钱”(MT;参:利二十二18~23;申十六10),亦即自由奉献。
5. 这些金钱亦有由祭司自那些从犹大各城征收金钱者(根据代下二十四5)处收取而来的。王所关心的可能是一个“商业估税员”(Gray)而非“所认识的人”(RSV,希伯来文 makkaro,6、8节)可以解为是圣殿工作人员的一种(乌加列文 mkrm)或是“从事事务工作”的人(亚喀得文 makaru)。NIV译为司库中的一位,NEB根据后圣经期的希伯来文基础,解为“由他自己的基金中抽取”(这比较不可能)。起初祭司收取所有的收入,用之于圣殿事奉的开支之上,并执行必要的维修。
祭司似乎缺乏热心(代下二十四5),可能也因为耶何耶大年纪老迈无法监管(他死于124高龄),以至于年方三十(6节)的约阿施王要重作安排(9~16节)才能进行必须的维修(7节;破坏之处,AV 作“破口”)。看来似乎也有潜在误用金钱问题,这种问题必然的结果是羞辱神的家。约阿施将责任交给全部的民众,可能是为了要使圣殿能自给自足,并动员全部的人民都参与奉献以供应神的事工。祭司则不必再负责收取金钱及管理装修事工了(7~8节)。
耶何耶大及约阿施之间关系的破裂可始于此时。
9. 收银的柜子(MT“箱子”或“大木箱”;希伯来文 ~ron,10节;“木柜”,AV)置于何处,曾引起诸多讨论。似乎被置于主要的祭坛由进口角度看来的右边。然而第9节(及代下二十四8)暗示它被置于圣殿门口的外边。因此有些解经家认为此祭坛乃是一种门口祭坛344。另外有解经家(JB 及 LXX 亚历山太抄本)则将之读成“放于柱旁”,亦即放于进入圣殿主要入口的约雅斤柱旁。另外还有其他的解经家则想要修改经文。
10~12. 三位祭司或三组守门人(王下二十二4、8;参二十五18)负责监管把所有的供物都纳入柜中。对供物的监管及数点是圣殿及国家共同进行的工作。有解经家曾主张大祭司的任命始于第二个圣殿,但是更早期已有祭司的存在,例如此处便是一例,在其他的文化中亦有印证(如:拉斯珊拉 rb khnm,参:王下二十五18)。
王的书记并非财务大臣,他的出现显示王宫对圣殿的财务与神职人员一样地有直接干预的权利。因为货币直到主前第五世纪以后才开始通行,因此此时的金钱乃银子或是碎银(RSV、NIV,希伯来文“银子”)345。
他们将银子数算包起来。这是 RSV 及 NIV 将动词调换位置以使之成为可以理解,因为第一个动词(sarar,希伯来文11节)乃为“包起来”的意思。MT 中没有“袋子”一字,历代志作者则将 wayyasuru 读成 wayaru 他们将之倒空”(代下二十四11)。另一个动词 srr(亚喀得文 surruru“倒出”)或 sur(=srr,“融化”)更合适。银子通常被融化成为锭,因此 NEB 译为“他们将银子融化……并衡量其重量”。有关匠人,请见:列王纪上五13~18。
当人民得到保证说那些金钱必定会被用来作其指定的用途后,他们慷慨地捐献,因此约西亚继续上述的措施(二十二~7)。
13~15. 这里禁止使用珍贵金属(而非禁止使用布料)来制作装饰及仪式用物品,可能意味着以前曾经有过这样的滥用。在基本维修工作完毕后,有多余的银子,便用来从事这些装饰用途(代下二十四14)。因为工人诚实(希伯来文“信实可靠”),因此可以把大笔银子交托他们使用。我们如何用钱,往往是我们是否信实可靠的最好指标。
16. 赎愆祭(~asam,希伯来文17节)乃是为了补偿或赎回得罪他人之罪(利五6),赎罪祭则是为了赎回得罪神之罪,这些收入乃归祭司(利五16,六5;民五7~10)。在被掳以前便已经有这种献祭了。
344 W. McKane, 'A Note on II Kings 12:10 (EVV 12:9), ZAW 71, 1959, pp. 260~265.
345 一如主前第七世纪的亚述,V. Hurowitz, 'Another Fiscal Practice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2 Kings 12: 15~17 and a Letter to Esarhaddon (LAS277)', JNES 45, 1986, pp. 289~294.
iii. 编年史细节(十二17~21)
这些事件并无圣经以外的数据可以援引,亚述人可能不再对亚兰人构成压力,以致哈薛有能力借道积弱的以色列长征远达迦特。这种快速的进展可与撒缦以色三世于主前八四一年攻打耶户告大捷媲美(参十34)。
列王纪的作者强调罪的刑罚,历代志则强调导致刑罚的罪。一队亚兰军兵击败了一大队犹大军兵(代下二十四24),必须给钱才能打发他们离开。约阿施在此役中受到重伤,这被视为是他不讨神喜悦的证据(代下二十四25)。迦特之址不详,迦萨东北三十公里处Tell el Areini 出土也无法提供有关迦特之证据。迦特是非利士人五大城之一。另外在南部也有几处可能的地址。见:IBD 第543页之地图。
约阿施其余的事(19~21节)在历代志有详细记载(代下二十二10~二十四27)。约阿施被他的臣仆(21节)或仆人谋杀,这可能是因为他大败于哈薛之后大失人心的结果。更可能的原因是,他们向约阿施报复在圣殿用石头打死批评王的耶何耶大之子撒迦利亚之仇。地点可能是在一个军队驻扎地,或是在耶路撒冷以东的米罗(王上九15,十一27;参:士九6)。LXX 省略了在下悉拉的路上一语。NEB 则假设这是落往汲沦溪谷之路,另有解经家将悉拉解释为“弯路”(希伯来文 msilla)。MT 中两位刺客的名字是同一名字的不同拚法,这是有可能的,因二者的父亲名字不相同。RSV 及 NEB 读为“约撒甲”,历代志(代下二十四25~26)所载将约阿施杀死于他床上的刺客为亚扪妇人及摩押妇人之子撒拔及约萨拔(又是一个名字的不同拚法)。值得注意的是约阿施被葬于大卫城,但不是葬在列王的坟墓里(代下二十四25)。
──《丁道尔圣经注释》
基督教阿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