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法庭中
假见证
十二章十七节
说出真话的,显明公义;作假见证的,显出诡诈。
十四章五节
诚实见证人不说谎话;假见证人吐出谎言。
十四章廿五节
作真见证的,救人性命;吐出谎言的,施行诡诈。
廿五章十八节
作假见证陷害邻舍的,就是大槌,是利刀,是快箭。
廿四章廿八节
不可无故作见证陷害邻舍,也不可用嘴欺骗人。
廿四章廿九节
不可说:人怎样待我,我也怎样待他;我必照他所行的报复他。
十九章廿八节
匪徒作见证戏笑公平;恶人的口吞下罪孽。
十九章五节
作假见证的,必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终不能逃脱。
十九章九节
作假见证的,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也必灭亡。
廿一章廿八节
作假见证的必灭亡;惟有听真情而言的,其言长存。
廿九章廿四节
人与盗贼分赃,是恨恶自己的性命;他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却不言语。
在全以色列大小城市中,法庭是在城门口开庭的。审判官是从长老──族长和小区中的领导人物──抽签选定的(申廿一19;廿二15)。他们审问刑事和民事案件,不过二者的区别在旧约里面,是从未清楚加以划分的。这些法庭在工作上一个好例子,见于路得记四章一至十二节;一个较不吉利的例子则见于列王纪上廿一章八至十四节。
审判处理得公正或不公正大半有赖于证人的说实话(十二17;十四5)。因此证人登证人席要严肃起誓‘说实话,全部实话,只说实话,不说别的’。作假见证是第九诫特别加以责难的罪:‘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二十16)。伪证是谎言最恶劣的一种形式,因为它使审判成了笑柄(十九28),而且破坏了审判的目的(十四25)。
在这些箴言中拟想的情况是,人作假见证陷害无辜的人,而不为有罪的人──例如用案发不在场的假证提供罪证。在古时的以色列多方面的罪行都处以死刑,而且死刑通常大抵都是执行的。作假见证者的谎言,真正是致命的武器(廿五18)。这种武器,不但能破坏无辜之人美好的名誉,使他受重重打击、受伤害,还能真的把他杀了(十四25)。拿伯的命运最能说明这一点。受王后耶洗别的教唆,他被当局依据捏造的罪名提讯,而且凭着两个被雇来与他作对之人的口供,他被定罪而且被人用石头打死了(王上廿一8-14)。当死刑执行时,律法要求见证人‘要先拿石头打死他’(申十七7;请比较约八7),作为他们公开承认他们对他的被定罪与处死负责。
在廿四章廿八节‘无故’这措辞是含糊不明的。它可能意味没有根据的控告;或者意味没有必要作见证人,那就是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这样作的时候。在后一种情形,虽然这样作的人可能是个无赖,他是无须作假见证的。然而第二行显示这样的人,自己并不以为在作假见证。不论是哪一种情形,下一节显露出所包含的动机:要报复。这样看来,在这里我们见到更进一步的警告,叫人不要报复(见仇敌与报复这个题目的内文),现在又见到附加的思想,即出于怨恨诋毁他邻舍的人会立即发现自己在说谎。
在十九章廿八节的‘戏笑’一词,是与‘亵慢人’一词来自同一字根。这是亵慢人处于他最不以为耻和最危险的情形。像一个怀恶意、而不是那个和蔼的彭布先生(Mr. Bumble)一样,他认为如果法律假定听假见证是错误的话,那么‘法律便是一头驴──一个白痴’;而且他发现他造成的伤害是一口味美的食物(请比较十九28)。但他嘲笑的公平,会发出最后的笑声。作假见证的,无法逃避刑罚(十九5;十九9;廿一28)。应用报复法(lex talionis),法律规定:诬告者将会受被告(因他的见证而定罪)同样的刑罚(申十九16-21)。然而更可能这些箴言的意思意味伪证者会被 神刑罚,而不是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受罚。如果廿一章廿八节的第二行,是说忠实的见证人会存活──正如第一行导致我们预期它说的──那是奇怪的说法,希伯来原文就更加奇怪了(‘听见的人会永远讲述’,请比较钦定本的译法。译按:中文本作‘其言长存’)。其意义是非常不清楚的,各种译本都用它们自己的方法设法把其中的意义表明出来(请比较新英文译本,新国际译本的译法)。
作假见证者一个更加明确的例子,在廿九章廿四节已被挑选出来。当时的情况,似乎是法官公开请求任何对罪行知情的人出来作见证(见利五1)。一个盗窃的从犯听见了严肃的嘱咐,但保持缄默,由于他只会使自己受牵连。结果他给盗窃加添伪证,使咒诅临到他自己头上(请比较士十七2)。――《每日研经丛书》
基督教阿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