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书第廿六章
Ⅳ 申斥假先知(廿六1-廿九32)
一、圣殿讲道(廿六1-24)
二、责假先知(廿七1-廿九32)
一、圣殿讲道(廿六1-24)
第廿六章甚为重要,因为内中有关耶利米受审的整个的程序。耶利米与政府当局有很严重的关系。本章的圣殿讲道,记载也极为完善。七章一至十二节虽有散文的叙述,但并未述及讲道的后果。本章与十九章一节至二十章六节似有相连之处,可谓双重的传统。这二者是否为巴录的手笔呢?如果都是巴录所写的,就可作明显的比较。此处耶利米呼吁人们悔改。这原是第一书卷的目的(卅六2、3)。在十九章,耶利米公开宣布耶和华必降审判的刑罚,应是第二书卷的目的(卅六30-32)。此处耶利米在圣殿的讲道,使他与政府当局发生冲突。二十章一至六节,是当局对他公开宣告的一种反应。
关于本章结构方面,二十至廿三节叙述乌利亚的事迹,有人认为是巴录所附加的。二十节上与十八节上相似,而廿一节又与十九节相近。
在本章的记述中,常以“手”来强调。耶利米在控告者的手中(14节),最后还是亚希甘的手保护他们,不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24节)。有人提到摩利沙人弥迦预言耶路撒冷变为乱堆,这也是耶利米同样所强调的。84
这是先知传记,目的是将先知耶利米的信息传出来。85在叙述中有极完全的审判的情景。上庭前的控词(8-9节),上庭的审案(15-16节),控方的言词(11节),辩方的言词(16节),有法律整个的程序。86
耶利米在圣殿讲道之后,被控为亵渎神。在四至六节说明,他原照圣约之依据来劝勉(参七1-15)。他这样讲道,是出于神的呼召,吁请人们在无定的盼望中切实悔改(2-3节)。这勉语在十三节耶利米的辩词中再重复。
长老的言词(17-19节),为辩方作证,将弥迦与乌利亚援例说明,以缓和群众之激情。这也因此使耶利米不致宣判为有罪。
耶利米的劝导,要义在十三节:“现在要改正你们的行动、作为,听从耶和华你们神的话。”这与七章三、五节相同,也可比较十八章十一节。本章九节与四十三章二节一样,是人们误会耶利米的话,认为他假借耶和华的名预言。由于卅七至四十四章一般认为是巴录记述的,因此九节也是出于巴录的手笔。
时间在第一节,约雅敬王登基的那一年,应为609年,如果是在住棚节,应在九、十月。乌利亚被处死可能在不久之后,耶利米论约雅敬的咒诅(廿二18、19),也在这事件以后。
第廿六章一节 “犹大王约西亚的儿子约雅敬登基的时候,有这话从耶和华临到耶利米说。”
王登基,大多在新年之前,计算的方法是照登基年,常在两年之间,即上年的秋季至本年的春季。约雅敬登基的时候,约在主前609年八、九月至608年三、四月。87耶利米传道最早的日期为约西亚王十三年(一2),除此以外,本章的事迹是最早的了。圣殿讲道是在七章三至十二节,在本章四至六节也有交代。
以王的登基年为背景,只有在此以及廿七、廿八章的开端。
第廿六章二节 “耶和华如此说,你站在耶和华殿的院内,对犹大众城邑的人,就是到耶和华殿来礼拜的说,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话,一字不可删减。”
“耶和华殿的院内”可参考十九章十四节。七章二节:“门”也许更为清楚。耶利米受命在圣殿门口向前来敬拜的人们传道。
犹大众城邑的人,可能指所有的犹太人,在用字上有这样的涵义。88
“来礼拜的人”也在七章二节清楚说明。“说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话”,是重复一章七节的要义。
“一字不可删减”可参考申命记四章二节及十三章一节,也在箴言三十章六节:“不可加添”,传道书三章十四节:“无所增添,无所减少”。以及新约启示录廿二章十八、十九节。神的话语通过祂的仆人传讲,是不容更改的,对耶利米也是如此。神的仆人总不可为顾忌后果而将有些话保留不说。“删减”也有“减轻”的涵义,不敢仗义直言,只能旁敲侧击,不说得那样坦率,不然就有严重的后果。同义字在卅八章十四、廿五节“隐瞒”。在四十二章四节“隐瞒”用另一字,仍是同义的。在古代近东的法律文件及智慧文学也有这样的用语。89
第廿六章三节 “或者他们肯听从各人回头离开恶道,使我后悔,不将我因他们所行的恶,想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
神要耶利米传讲的信息,目的就是在此。人民只要肯悔改,神想要施行的刑罚,就不必降与他们。这是七章三、五至七节的话,也在卅六章三节。
“或者”常与未完成的动词(Imperfect)连串起来:“听从”“回头”。本节也与十八章十一节十分相似。“后悔”一词可参考十八章八、十节。
第廿六章四至五节 “你要对他们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若不听从我、不遵行我设立在你们面前的律法。不听从我从早起来,差遣到你们那里去我仆人众先知的话(你们还是没有听从)。”
“不遵行我设立在你们面前的律法”,与九章十二节极为相似。遵行耶和华的律法,是申命记的要义,诗篇中也有记载(诗七十八10)。
“你们若不听从……不听……还是没有听从。”这是一连串的话,强调他们故意的叛逆。在耶利米看来,已经不再有希望了,可参考七章廿五节。90
在列王纪下十七章十五节,有若干特殊的律法是他们应遵行的,但他们显然没有顺命。神所差遣的仆人众先知是指历代的先知,包括耶利米与乌利亚。
第廿六章十六节 “我就必使这殿如示罗,使这城为地上万国所咒诅的。”
这是重复七章十四、十六节。在诗篇七十八篇也是以示罗的沦落为结果(见诗七十八60),因为以法莲不肯遵行耶和华的律法。照撒母耳记上第四章,示罗是被非利士人所毁,约在主前1050年。示罗可能又被重建,但又再被毁坏,在耶利米的时代只成为废墟而已。
所以这地成为万国所咒诅的,被人轻贱,当作话柄与笑谈。可参考的经文是在廿四章九节。耶利米这样说,无疑是触犯群情,而且与他们的信念冲突,在他们的观念中,耶路撒冷与圣殿是永远不可侵犯的。所以在他们看来,耶利米的话是亵渎神,亵渎圣殿与圣地。
第廿六章七至八节 “耶利米在耶和华殿中说的这些话,祭司先知与众民都听见了。耶利米说完了耶和华所吩咐他对众人说的一切话,祭司先知与众民,都来抓住他说,你必要死。”
这里所提的祭司与先知,必与圣殿的工作有关,他们可能都是工作人员,是“礼仪先知”(Cultic Prophets)。91在七十士译本与叙利亚译本作“假先知”,这样就与真先知有分别,可参考六章十三节。耶利米将这些假先知与祭司相提并论,在四章九节,五章卅一节,六章十三节,十四章十八节,廿三章十一节。
他们来抓住耶利米,就是拘捕的行为(参卅七13-14)。“你必要死!”在旧约中共有十二次(除此处以外)。92参考撒母耳记上十四章四十四节以及列王纪上二章卅七、四十二节。那里是判处死刑的宣告。93在二十章六节,用字相同,语气却不同,所以不当作为宣判。
此处说,“你必要死”。指控他:“你应该处死!”因为他们看耶利米亵渎圣殿,破坏人们信心,罪大恶极。
第廿六章九节 “你为何托耶和华的名预言说,这殿必如示罗。这城必变为荒场,无人居住呢?于是众民都在耶和华的殿中,聚集到耶利米那里。”
那些敌对耶利米的,将他的话加上解释。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他们省略假定的话:“你们若不听从我”(4节),假若不听从,才会受罚。耶利米在此处强调以色列应符合圣约的要求。他们不符合,必遭刑罚。那些人反对,并不提起他们应有的责任。所以否认他们的罪。在十一节他们也有同样省略重要的话,参考卅六章廿九节约雅敬在焚烧耶利米书卷后的问话,也是省略原有的话,可比较卅六章三、七节。那些人要处死耶利米,因为他们只注意他预言圣城与圣殿的毁灭。从七章一至十二节圣殿讲道,可以知道人们多么依赖耶和华的殿。七章十四节说:“你们所依靠的殿”,由此可见一斑。耶和华似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祂以圣殿为祂永远安息之所,祂要住在这里(诗一三二14),但现在照耶利米所说,这将变为荒场。但是耶和华不能为保存圣殿而纵容人们犯罪。对那些人,耶利米否认了神的应许,他必是假先知,应处他死刑,正如申命记十八章二十节所说的。他们只看见传统的信念,却忽略耶和华公义的心意。
第二点他们加以解释的,是“这城必变为荒场,无人居住。”这又与六节有出入,耶利米说“这城为地上万国的咒诅”。虽然在用词上可参考二章十二节“凄凉”,以及四章七节有“荒场无人居住”,但它与六节的语句并非相同。
众民聚集在耶利米那里,原意是指人们的聚集起来,包围着耶利米,要加害他。
第廿六章十节 “犹大的首领听见这事,就从王宫上到耶和华的殿,坐在耶和华殿的新门口。”
现在正式的审断开始了。首领就是司法行政的官员,他们也许是军事长官或行政官,来从事审问的。他们听见这事,却没有直接听到耶利米自己的话。
地点是在圣殿门口,类似广场,那里可充作法庭(摩五10、12、15)。94“新门”在卅六章十节也曾提说,并且是在上院。照列王纪下十五章卅五节,约坦建立耶和华殿的上门,也许这正是耶利米书二十章二节所载“便雅悯高门”,高门就是上门的意思。95
第廿六章十一节 “祭司、先知对首领和众民说,这人是该死的,因为他说预言攻击这城,正如你们亲耳所听见的。”
主要指控的,其实就是这些祭司与先知。他们向主审的官员与旁听的群众发言。这些群众可能是来守节的人们,现来看热闹,因为耶利米耸人的信息而诧异。他们一直抱着乐观的态度,以为他们有信心。另一可能的解译,认为“众民”不是指所有的人民,只是少数可作的“代表”,与主审官组成法庭,他们是陪审员。96
他们的控词是耶利米的预言“攻击这城”。这城是政治与宗教中心,攻击这城,在政治立场上是不爱国,破坏治安,耸人听闻之言。从宗教立场看,是亵渎神的言语,两者都是可处以死刑。尤其在宗教方面的罪名更大,死有余辜,可参考出埃及记廿二章廿七节;利未记廿四章十至十六节。
“正如你们亲耳所听见的”,这必指众民,他们可能听过耶利米所传的道,但审判的官长必未曾听过。
第廿六章十二至十三节 “耶利米就对众首领和众民说,耶和华差遣我预言,攻击这殿和这城,说你们所听见的这一切话。现在要改正你们的行动作为,听从耶和华你们神的话,祂就必后悔,不将所说的灾祸降与你们。”
此处,耶利米将“这殿”与“这城”相提并论,二者常是连在一起的。97无论有关政治或宗教,他只秉承耶和华的命令。他说耶和华差遣他,他有确实的经验(一7)。
他再劝导他们改正和听从,这在四、六节并未提及(参七3)。
十二至十三节的重点,在于耶和华主动的启示以及人民的反应。
第廿六章十四至十五节 “至于我,我在你们手中,你们眼看何为善,何为正,就那样待我吧!但你们要确实的知道,若把我治死,就使无辜人的血降到你们,和这城,并其中的居民了。因为耶和华实在差遣我到你们这里来,将这一切话传与你们耳中。”
耶利米明知自己的处境十分恶劣,他不以强硬的态度引致他们恼羞成怒,却以温柔的心来接受任何的反应,可参考约书亚记九章廿五节,基遍人听候约书亚的处置。法庭有权将他处死(15节),他也知道这个可能。
然而他只安静地提醒他们:若治死他,须负血债,因为流无辜人的血是罪恶,他们需要负责(参二34,廿二17),全城也需负责(申十九10-13)。98
如果他们控告耶利米亵渎神的罪是真的,那么就将耶和华的话当作虚谎了,不然,他们的控告是不真实的,就无疑是流无辜人的血。轻易将耶利米治死,是严重的罪。
第廿六章十六节 “首领和众民就对祭司先知说,这人是不该死的,因为他是奉耶和华我们神的名,向我们说话。”
当耶利米强调他蒙耶和华差遗,审判的官长就实在相信他的话。官长的态度必影响众民,众民也同意宣布他无罪。众民先前是受了祭司与先知的影响,可见他们的辨别力不足,容易人云亦云,在这一件事上,人不致误入歧途,所以领导者是有很大的责任使人不致误入歧途。
当然他们宣告耶利米无罪,是神的能力发生功效。人突竟拗不过神的旨意,所以耶利米有充足的信心,完全的交托,耶和华必成就与施恩,人还是无能为力的。
以下是首领与众民不定耶利米死罪的理由,以历史的往事为依据。
第廿六章十七至十九节 “国中的长老,就有几个人起来,对聚会的众民说:当犹大王希西家的日子,有摩利沙人弥迦对犹大众人预言说,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锡安必被耕种,像一块田。耶路撒冷必变为乱堆。这殿的山必像丛林的高处。犹大王希西家和犹大众人,岂是把他治死呢?希西家并不是敬畏耶和华,恳求祂的恩么?耶和华就后悔,不把自己所说的灾祸降与他们,若治死这人,我们就作了大恶,自害己命。”
国中的长老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可能来自各地专司法律行政的官员。如果他们与耶路撒冷的首领有类似的职责,同等的身分,他们的意见就必须受尊重。他们向聚会的众民说的话,必有分量,具相当的权威。这些聚会的众民若是来耶路撒冷守节,也有敬拜的心,虽受祭司先知煽动,到底也有谦卑受教的心,听取长老们的教诲与见解。也许他们虽来守节敬拜,但在反对耶利米的事上,只是乌合之众,九节“聚集”,原意只是“拥集”,来凑热闹而已。他们原先听信祭司先知的话,现在再看首领与长老的慎重处理,也只有点头称是了。
他们引述的是在一百年前的先知信息,在弥迦书三章十二节载有关于耶路撒冷受审遭罚的预言。弥迦是摩利沙人(弥一14),摩利沙距耶路撒冷西南四十公里,所以弥迦的预言必在该两地盛行,为众人所注意。
这里的引述几乎是完全照弥迦原来的话。中文译词相同。“乱堆”一词在弥迦书用的是亚兰文,此处是希伯来文。提到希西家“敬畏神”,可参考五章廿二节所用的词意。惧怕,畏惧神的威严。“恳求他的恩”原意为“缓颊”,向神求情乞恩,所以神才不将灾祸降在他们身上。现在他们决不可犯大恶,杀害神的先知。
第廿六节二十至廿一节 “又有一个人奉耶和华的名说预言,是基列耶琳人示玛雅的儿子乌利亚。他照耶利米的一切话说预言,攻击这城和这地。约雅敬王和他众勇士,众首领,听见了乌利亚的话,王就想要把他治死,乌利亚听见就惧怕,逃往埃及去了。”
述完弥迦之后,又有一个人,这里将这两个人作一比较。他也是奉耶和华说预言。“预言”在十八节与此处用字相同,但文法的构造不同。此处与十四章十四节及廿三章十三节相同(hithpael participle),专指假先知预言。但乌利亚的预言不是假的,他只是照耶利米的一切话,却不是直接从神领受的。耶利米有一次曾被人讥为狂妄自称为先知的人(廿九26)。可知乌利亚原先不是先知,却自称为先知。他的预言虽然正确的,却不是原来直接的。
他是基列耶琳人,该地是耶路撒冷西北再向西十三公里。99
弥迦有大无畏的精神,使希西家王因惧怕而敬畏神。乌利亚却惧怕约雅敬王而逃走。结果仍不免一死。
第廿六章廿二至廿三节 “约雅敬王便打发亚革波的儿子以利拿单,带领几个人往埃及去。他们就从埃及将乌利亚带出来,送到约雅敬王那里,王用刀杀了他,把他的尸首抛在平民的坟地中。”
约雅敬那时必是埃及的附庸,才可派人去埃及追捕乌利亚。以利拿单的父亲亚革波与亚希甘的父亲沙番,原为约西亚王的顾问。约西亚王曾派他们到女先知户勒大那里求问,为证明新发现的律法书上的话,记载在列王纪下廿二章十二、十四节。现在以利拿单与亚希甘的兄弟基玛利雅,必为约雅敬王面前供职。当约雅敬王要将耶利米的书卷割破焚烧,他们曾加以劝阻(卅六25)。以利拿单受命去埃及捕捉乌利亚。在列王纪下廿四章八节,有一位称为“耶路撒冷人”以利拿单,他是尼护施他的父亲,而尼护施他又是约雅斤的母亲。此一以利拿单与此处是否同一个人呢?引起学者们的注意与辩论100
这里并没有提到乌利亚受审的事,但却说明王对他的憎恨,只将他葬在平民的坟地。在用词方面“将尸首抛在……”是十分轻视的举动,但却应验了耶利米对约雅敬的咒诅话,在卅六章三十节,也可参考廿二章十九节。这会是约雅敬的下场。
第廿六章廿四节 “然而沙番的儿子亚希甘,保护耶利米,不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
亚希甘当时也在宫中供职,极为有权,他与父亲一同是约西亚王的顾问。如果那是宗教改革时期,约在622年,已是十三年以前的事了。他在宫中仍有相当权力,才可保护耶利米。
保护耶利米,原意是他的手在耶利米身上,保护他不受别人加害。他手的权力,不将耶利米交在百姓的手中被治死。“手”是多么重要。在十四节,耶利米在胁迫之下,果敢地说:“我在你们手中……”他们怎么处置,他只有勇于承受。但是他始终在神手中,神也藉着亚希甘来保护他。
综合本章的要义,耶利米在圣殿讲道,用意已在七章一至十五节已清楚说明了。
这是耶利米的先知职事上十分重要的经历。耶和华的话藉着他传出来,必遭人抗拒与反对。神的仆人甚至受威胁,有丧命的危险。当约雅敬焚烧书卷的时候,已经存心要捉拿他(卅六26)。假先知蓄意害死他,大约在书卷焚烧之后不久(十一19,十八20)。看来耶利米早期的先知职事中已受胁迫。后在594年夏再受迫害,记载在二十章十,十三节,耶路撒冷城最后受围困时,他终于被监禁(卅七14-21,卅八4-28)。
先知的话是屡遭反对的,如以利亚及其他的先知都有这样的危险。此处有耶利米受审与乌利亚的受刑。在历代志下廿四章二十至廿二节,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被王杀害。这是第九世纪末犹大王约阿施在位的时候。再早是耶洗别王后杀害许多先知(王上十八4、13,十九10)。在犹大拉比文学中,有一段耶利米的祷告:“我不能再预言责他们众民,有那个先知不被他们陷害呢?”101
关于先知被杀害,耶稣曾在马太福音廿三章卅七节;路加福音十三章卅四节论述,司提反特别讲论(徒七52)。希伯来书作者也再论述(来十一37)。
84 Gunther Wanke, Untersuchungen zur soqenanten Baruchschrift, 1971, 144.
85 Klaus Koch, The Growth of the Biblical Tradition, The Form-critical Method, 1969, 203-205.
86 Hans Jochen Boecker,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and Ancient East, 1980, 44.
87 Joachim Begrich, Die Chronologie der ko/nige von Israel und Juda und die Quelle des Rahmens der Yuo/igsbu/cher 1929. 91. 93; Simon J. De Vries, "Chronology of the OT",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586a.
88 W. Baumgartner et al., Hebra/isches und arama/isches Lexikon zum Alten Testament. 777a, n.3.
89 Oswald Loretz, Qohelet und der Alte Orient, Untersuchungen zu Stil und theologische Thematik des Buches Qohelet, 1964, 66-69.
90 Frank-lothar Hossfeld and Ivo Meyer, "Der Prophet vor dem Tribunal Never Auslegungsversuch von Jer 26",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86 (1974) 35.
91 Aubrey R. Johnson, The Cultic Prophets in Ancient Israel, 1962, 60-61.
92 创世记二章十七节;二十章七节;撒母耳记卅四章四十四节,廿二章十六节;列王纪上二章卅七、四十二节;列王纪下一章四、六、十六节;以西结书三章十八节;卅三章八、十四节。
93 Gerhard Liedke, Gestalt und Bezeichnung alttestamentlichen Rechtsa/tze, 1971, 127-128.
94 Chester C. McCown, "Gate",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355.
95 Louis Hugues Vincent, Jerusalem de l'Ancien Testament, Recherches d'archeologie et d'histoire, 1954, 603.
96 Ernest W. Nicholson, The Book of the Prophet Jeremiah Chapters 26-52, 1975, 23.
97 Daniel E. Fleming, "House/city: An Unregniced Parallel Word Pair",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05 (1986) 689-693.
98 Moshe Greenberg, "Bloodguilt",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449-450.
99 Francis T. Cooke, "The Site of Kirjach-Jearim", Annual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与(1923-24, 105-20; Eleanor K. Vogel, "Bibliography of Holy Land Sites", Hebrew Union College Annual 42 (1971) 3; Eleanor K. Vogel and Brooks Holtzclaw, Bibliography of Holy Land Sites, Part II, offprint from Hebrew Union College Annual 52 (1981) 4.
100 James M. Ward, "Elnathan",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394.
101 Pesig. R, 26(129a) see H, Strack and P. Billerbeck, Kommentar zum Neuen Testament, I, 943.
──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耶利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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