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哀歌第五章
Ⅴ 第五首哀歌(五1~22)
虽然这首哀歌共有二十二节,但它和前面几首哀歌的结构有异,并未遵照依字母顺序的离合诗体裁。本章包括认罪及对神不变的主权之确认。由于它较像祷告而非哀歌,其随意性及个人性也许使它不适合因袭前几首哀歌的规格。
A 呼求怜悯(五1~10)
这段祷告一开始就恳求神注意犹大所遭遇的不幸,作为求神施怜悯的基础。以色列人引以为傲的产业(利二十24)已然荒芜且被外邦人的军队所占(2节)。在公元前五八七年之后,一些以东人深入犹大南部,定居于希伯仑之南,之后其他以东人及阿拉伯人亦随之迁移。得胜的迦勒底人对留在故土可怜的犹大人监控得十分严密,甚至生活最基本的用品如饮用水(4节),都必须要购买才得享用。5节有些难译,RSV 和 NEB 依照辛马库译本〔Symmachus,根据传统,乃公元三世纪的犹太人,改信伊便尼派之教导(即诺斯底主义的一派),将旧约译为希腊文,译文后被俄利根(Origen)收录在其所编的六种经文合璧(Hexapla)和四种经文合璧(Tetrapla)二书中〕,将此处解作“轭”。马索拉经文可译成我们被追赶到了我们的颈项,但此意义仍不十分明确,可能指的是古时的传统──胜利者把脚踏在战败的敌人颈上(参:书十24;赛五十一23,等等)。6节显示了被基大利统治的余民绝望的景况。他们的情况危急,以致乐意与埃及或亚述结盟以确保他们能苟活。亚述在此代表巴比伦(参:耶二18)。
7节的思想和十诫的第二诫一致(出二十4、5)。人类世代的延续不容许个人离群索居。因此,子女便承接了父母生命和所作所为的果效(参:申五9、10)。一般人抱怨后代要为祖先的罪孽受罚,耶利米却早已否定这种抱怨(耶三十一29、30)。他认为信仰乃个人和神的关系,这个立场为基督宝血所启示的新约预备了道路。在公元前五八七年之后的犹大社会,阶级区分已然瓦解。所以,凡得到巴比伦人欢心的人,便可享有某种程度的权力。此时真正威胁生计的是掠夺的强盗(9节),他们可能是巴比伦人或是游牧的阿拉伯人。他们抢掠那些到附近田野觅食,毫无警觉的村民。
B 罪的本性(五11~18)
作者再一次论述犹大自己招致的可怕惩罚。以色列的首领被崛起的“奴仆”所背叛,更进一步被双手捆绑,吊在空中来凌辱。甚至少年人和孩童均因社会体制之崩溃,而被迫作粗活(13节)。究竟征服者是否一贯如此强迫劳役,从经文并不得而知。对少年人而言,磨榖物是极为羞辱的事,因为这是女人的工作(参:士十六21)。昔日长老和审判官坐着施行审判的地方,如今已荒芜(14节)。国家的尊严和威望(16节)亦已丧失,因为百姓不断拒绝履行西乃之约的责任。这个意象完全表达了以色列的降卑,且对她沦亡的原因,下了正确无误的评估。这种对于“罪必招致惩罚”的认知,促使作者为自己的同胞代求。作者在此以徘徊的野狗之意象,传达出一度人口众多的锡安山如今荒凉的画面(18节)。
C 求神复兴(五19~22)
神的永恒不变是作者向神呼求,以及对未来盼望的基础。就算神的孩子曾经悖逆且拜偶像,祂仍是可信的(提后二13),且必赦免悔改的罪人。21节表达了作者对于全民复兴以及与神和好的渴慕,因为他深信神对祂的子民仍有一至高的计划。22节可译成“除非祢全然弃绝我们”,或是疑问的方式“难道祢已全然弃绝我们了吗?”上述两种译文都表达了作者对以色列仍旧被神抛弃的体认。然而,按照神在前约中的怜悯,作者无法相信神已然弃绝祂的子民(参:罗十一1、2)。
一些旧约的先知书都以悲观或凶兆的笔调结束(参:传十二14;赛六十六24;玛四6),哀歌亦然。故而,在犹太人会堂中宣读本书时均会重复前一节经文,所以在此情况下,念完22节后,会将第21节重复一次。──《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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