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迦利亚书第七章
Ⅲ 响应禁食问题的信息(七1~八19)
本卷书第一部分最后一大段,以一个新的日期引进,就是有些代表到耶路撒冷来,要问有关宗教年历的事。巴比伦的犹太人希望在守圣日的事上与耶路撒冷的群体相同。答案在八章18、19节,但中间插入的讲章和短评集,虽然不一定都在这一次写成,却对这题目同样有贡献。第一篇讲章(七5~14)将辩论带到全国面前。短评的文集(八1~8)也许是因先知曾重复讲说,已为人熟知;它们论现在,也论未来;第二篇讲章则强调神已经开始赐福这事实,因此禁食不再合适,必须以欢筵来取代。
A 问题(七1~3)
1. 主前五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见28页的表),这日期成了全段的标题。所用的第三人称显示它是编者加入的,以避免和其他日期(一1、7)所用的顺序完全一致。既然到了尼希米时代(主前445年),巴比伦的月分名字才比较普遍,就是基思流月一语常被认为是后来解释性的边注185。因此 JB 将它与耶和华的话临到撒迦利亚都放在括号中,认为这都是后人的解释。
2. 这节的正确译法不易辨认,只要比较几本英文译本便可见一斑。问题在于: (1) 动词“打发”的主词;和 (2) 这动词的受词。
(a) 希伯来经文的顺序文“打发伯特利沙利色和利坚米勒并属他的人”,没有迹象显示“沙利色”是动词的受词,所以它可能是主词的一部分。对可能的主词有三种提议:伯特利、他──指大利乌(1节),和伯特利-沙利色。
(i) 以伯特利为主词的译本,有 RV、RSV、JB。这个小镇在耶路撒冷以北十二哩,自耶罗波安一世开始,便成为北国的敬拜中心(王上十二29)。虽然在巴比伦征服犹大时,它幸免被毁,但“在新巴比伦末期或波斯初期,它被一场大火”吞噬186。在历史上它一贯是混合式的宗教,而现在新的伯特利在挣扎恢复期,它或许觉得自己的宗教比较接近撒玛利亚人。托马斯认为,撒迦利亚斥责这些代表的理由在此187。但从巴比伦归回,原籍伯特利的忠诚犹太人共有二百二十三人(拉二28);在一个小群体中,他们必有相当的影响力。在以斯拉的名单中,伯特利、吕大、阿挪是最北边的城镇。归回的人应当会以耶路撒冷为信仰的中心,而不会去撒玛利亚。不过,还有其他理由支持这些代表并非来自伯特利。
(ii) 第1节提到大利乌王,有人认为他是打发代表的人。李平斯基188将“耶和华的话临到撒迦利亚”删去,视为边注,如此则“他打发”就可以大利乌为前述词。大利乌的动机则可能是为满足他自己,看他为圣殿的贡献是否被善加运用。但大利乌不太可能会派代表,而且删除第1节的子句也缺乏理由,而若不删除,该句的解释便会完全不同。
(iii) 最可能的解决法,是认为伯特利-沙利色是一个人名,并以此为动词的主词;NEB 便采此法。耶利米书三十九3便有一个类似的复合名字:尼甲-沙利薛;自主前第五世纪的艾利法坦(Elephantine)蒲草纸,和新巴比伦楔形文字经文中,都发现有和伯特利组成的复合名字189。和伯特利-沙利色相似的巴比伦经文,日期在五四一年至五四○年之间,很接近撒迦利亚的年代,因此有可能视之为一个人的名字190。这个翻译必须删除“和”字,但其他皆按照希伯来经文。这些代表很可能来自巴比伦,因为第一次禁食和他们抵达之间有三个半月的间隔,这是巴比伦到耶路撒冷大致需要的时间(拉七7~9)。如果这批人来自附近的伯特利,这个间隔就很难解释;何况这么近的地方派来的代表,日期就不会有人记得。另一方面,若这批代表是从巴比伦千里跋涉而来,且以请教耶路撒冷的先知和祭司为要务,不敢擅自变更节期,便很可能被记载于编年史。
(b) 受词利坚-米勒通常被视为专有名词。旧约有类似的名字(如:王下二十三11的拿单-米勒;代上二47的利健;耶三十八7的以伯-米勒)可为支持。不过,在乌加利(Ugarit)发现,这名词为君王发言人的头衔191,而叙利亚译本译为拉伯-马革(Rab-Mag,耶三十九3、13的官长),可能是借用亚述语,指军事或外交的发言人。希腊译本也支持以这字为官名。若这个解释正确的话,这批代表的领袖便有官方的权柄。他驾临是政治事件,而属他的人(非“他们的人”,RV、RSV、和合本)则应当是侍从。难怪这是件值得纪念的事。
现在,这件事的背景比较清楚了。在巴比伦作到官长的犹太人,或接受犹太教的波斯官长,前来询问:既然圣殿快要盖成,是否还需要持守禁食,就是纪念耶路撒冷被毁的禁食。宗教节期的改变,惟独神所任命、在耶路撒冷供职的祭司和先知才有权柄决定;所以那位杰出的、在宫廷任职的官被选中,带领代表前来。他们希望能将犹太的圣日减少四个(八19),那么,波斯的雇主与雇工之间,因犹太人守节问题产生的困难,便可以减轻一些。所以他们前来恳求耶和华的恩(参八21、22),这个词汇是表示到圣殿来献祭、崇拜。玛拉基书一9显然是以宗教仪式为背景;其他出处也可能有此含义(代下三十三12;耶二十六19;但九13)。
3. 问题以第一人称说出,因为发言人代表整个团体。五月的禁食纪念圣殿毁于该月十七日(王下二十五8)。在这大日以外,还有附属事件(参八19):四月九日是城被攻破的日子(耶三十九2);七月的禁食纪念基大利被杀(王下二十五25;耶四十一1及下);十月十日则纪念尼布甲尼撒开始围攻圣城(王下二十五1、2;耶三十九1)。经过六十年,守这些日子已经显得空洞。
第5节先知所讲的话显出,以下并非直接对代表的回答。其实直接的答复没有记在这里,因为虽然八章19节重新回到这个主题,其信息乃是针对犹大家而发。这个问题固然是因这批代表的来到才引发的,而撒迦利亚记在这里的话,是从这题目谈属灵的教训;这些教训可适用于所有的时代。
185 H. G. Mitchell, ICC,及无数欧陆神学家。
186 W. F. Albright, Archaeology and the Religion of Israel4 (Johns Hopkins Press, 1956), p. 172.
187 IB, p. 1083.
188 'Recherches sur le livre de Zacharie', VT, XX, I, 1970, p. 37.
189 W. F. Albright 将证据收集得很齐备,前书,169页。
190 J. P. Hyat, 'A Neo-Babylonian Parallel to BETHEL-SAR-EZER, Zech 7, 2' JBL, 56, 1937, pp. 387~394.
191 C. H. Gordon, Ugaritic Textbook (Rome, 1965), 1010, lines 1, 2.
B 第一篇信息(七4~14)
乍看之下,第8节的分段似乎建议这里是两篇信息的合并,但这两部分彼此相属,目标只有一个,即指出禁食的目的。
4. 这句第一人称的引介语式,有如撒迦利亚的亲笔签名。
5. 神要他向全地的众民说话,这是指住在耶路撒冷城内外和犹大地的人(参:该二4),不是指以斯拉记四4的捣乱者。撒迦利亚也向祭司讲话,他们虽会教导律法、判断有关礼仪的事(该二11),在新的状况中,却依赖先知得到耶和华的话。撒迦利亚并没有直接讲是与否,因为他相信,让群众参与是一种教育。他们禁食的动机为何?他的问题提得很巧妙,钥字一再重复。他们的禁食是否是为耶和华?是单为耶和华吗?这七十年的注释见 一章12节。这些禁食所纪念的事,在主前五八七年之前尚未发生,所以撒迦利亚在本节讲的七十年,一定是从那日开始算起。
6. 这第二个问题意为:平时他们吃喝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样,他们的禁食也是基于自我中心,其实只不过是自怜而已。以赛亚书五十八3也有类似的指责,接下去的教导则说,禁食应当让人觉醒,真正去关怀需要者。撒迦利亚在第7节是否便是指这一节?被掳之前的先知极少谈这个题目(但参:诗三十四18;珥一14,二12)。
7. 撒迦利亚假定他的听众知道从前先知的伦理教导(参一4)。当时只要犹大肯听从,便为时未晚,城巿与乡村必能生气盎然,昌盛繁荣。如今空荡、残破的废墟比比皆是,提醒他们过去被掳的事实。南地(希伯来文 negeb,干燥之意)指从迦萨经别示巴到死海这条线以南的地区,与南端的加低斯巴尼亚(Kadesh-barnea)构成一个三角形。它的希伯来文名字似意为沙漠,但在圣经时代它却非如此,只在被战争蹂躏时才荒凉。低地(希伯来文 spela)是指犹大山地和海岸之间的丘陵地。高一点的山坡出产橄榄树和小无花果树,而低谷则盛产榖类,农夫可以耕种。第三个地理区域,山地,无论在战争或和平时期,都没有开发,所以这里没有提到。众人清楚可见,这个国家非常需要有人去重建都巿,重振农场。此处没有提到北国的土地。
第7节与14节的对比,是因从前的世代麻木不仁,遭来神的管教;问题是,先知当代的人在灵性上又有怎样的回应?按被掳前众先知的标准看来,他们合格吗?第8节以下的多句自由引言,将先知们的教导作了一番总结。
8. 这一节打断了文意,似乎不应该出现在这里。大概有位编辑认为:“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一语引进了另一段神谕,所以插入这个标题。
9. 先知举出四个教训,以总结以色列人在社会生活上应有的标准。
要按至理判断,这个积极的命令,提纲挈领地道出团体中公理的重要性;自摩西以来(出十八19~23)便非常注重这点。动词“判断”(sapat)包括法庭的审判在内,不过可泛指在产生冲突与不公时,能恢复和谐与平安。在社会关系上,人人都应以公平对待邻舍,而不只是审判官的责任。同样,与它同源的名词(mispat)“公平”,是指规范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原则;这些原则也让人与神相连(诗九8b,七十六9;赛三十18),在立约的关系上尤其如此(何二19)。形容词“真(和合本:至)”补充提醒,人可能会按律法的字面判断,却并未高举公义。真正的公平包括对个人的关怀,特别是被欺侮的义人(赛四十二3,五十九14、15)、慷慨(结十八8)、谦卑(诗二十五9、10)。它乃是出自神本身。
第二个积极的教训补充了第一个,又彼此相关。慈爱怜悯(希伯来文 hesed)是一种忠诚之爱,就是人际关系应有的特色:在家庭里,尤其是婚姻中(创二十13);在朋友之间(撒上二十15;撒下十六17),和盟友之间(撒下十2)。凡受到善待,就应以此回报(创四十14;书二12)。只要立了约,双方就应以慈爱怜悯(hesed)相系(创二十13;撒上二十15),因此这个字常与神的约相连。从前的先知常指出,社会秩序的崩溃是由于缺乏诚实、慈爱怜悯(hesed),和对神的认识(何四1~3)。相反的,神却守约(何二19),又要祂的子民“谨守仁爱(hesed)、公平”(何十二6)。撒迦利亚可能也想到弥迦书六8,其中呼吁人要“行公义,好怜悯(hesed),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真正友情所具备的慷慨与温暖,应当散播在每一种关系中。
10. 欺负弱者不符合公平、慈爱和怜悯。出埃及记二十二21~24清楚讲明这一点,而先知也常大力铺陈(赛一17、23;耶七6,二十二3,四十九11;结二十二12)。寡妇、孤儿已经失去了赚钱养家、保护他们的人,在财务上和社会上都处于弱势,因此很容易受骗,被不耻之辈欺负(弥二9)。寄居的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与众不同”。贫穷人没有谈判的筹码,常要看富人的脸色(摩四1)。人常有派系之心,贪得无餍,但神的子民却必须慷慨为怀,伸出友谊的援手。在祂眼中这便是“公平”。
撒迦利亚所总结的第四个教训,外表是消极的,即禁止有谋害别人的想法。在八章16、17节中,撒迦利亚用同样一个词组心里谋害,但却指法律行为,因此它也可能意为“在法庭上作假见证”。若是如此,9、10节便有交错模式:第一与第四个教训呼应,而第二与第三则互相平衡。
这些道德标准应当牢牢记于禁食者心中;犹大的败亡就是因为违背了这些标准。
11. 他们的列祖拒绝听从这类教训(赛六10);听从(希伯来文 qasab)不只是听见而已,而是要认真对待这些话,甘心臣服,在历史与经验中接受考验。这样才能体会这些话是智慧与真理。然而,以色列人扭转肩头,好像一匹动物使尽全身的力量,拒绝负轭(出三十二9;申九6、13、27;王下十七14;耶七26等)。因为不想听见这些话,他们故意塞住耳朵(直译“使其发沈”)。
12. 这些话是要深入心中,但没有一物可穿透金钢石。撒迦利亚富有创意,避免用成语,而将他们的硬心(耶七24,九14;结三十六26)比作钻石,这个比方只在以西结书三8的类似比喻中出现过,别处都没有。
律法(希伯来文 tora)在此是否为术语,指“律法与先知”的一部分,或只是指“教训”?关于此点尚可辩论。先知的基本命令(9、10节)都出于律法,因此他有可能是指摩西五经。万军之耶和华用灵藉从前的先知所说的话,这里的圣灵教义非常宝贵,指出圣灵是神的话临到先知的中介者,而先知则是神话语的传媒;这教义在先知书中绝无仅有。以赛亚书四十二1和六十一1,提到神的灵在某人身上,但不是指先知。最接近的经文为尼希米记九30,这段话可能是被掳之前国殇日的仪式中所用192。或许尼希米记九30与撒迦利亚书七12都引用了某个著名的诗篇,这样便可以解释两段经文的相似之处。但事实仍为:撒迦利亚是头一个记载圣灵这方面教义的先知。
讲完神的要求与以色列的拒绝服从,接下来便是神的烈怒。这个主题无需发挥,因为在五八七年它所做的事,以及其后的痛苦,已经像大字一般写在列国的眼前。
13. 我,他们,他们,我的交错形式,正表达了报应的公正。RSV 与 NEB 修改了希伯来文,按照叙利亚译本我曾呼唤;RV 与希伯来经文为“他曾呼唤”。这句话的开始用“他”,末尾用“我”,这种情形在先知书中并非不常见。先知在前面几节是用第三人称,他继续沿用下去,直到突然发现自己用到了耶和华所说的话,才改成第一人称;神的信息在他心中太鲜活了。这个解释也可用在未来式的说明(RV,希伯来文为不完全式)。虽然审判已定,但事情尚未发生。
14. 到时候会是双重悲剧。百姓会被吹散,“吹到四风去”,好像被台风所吹,以致美好之地荒凉了。素不认识的万国,主要是巴比伦和埃及,但也包括更广阔的地区;这些国家与神的约无分,生活方式与以色列人不合(诗一三七4)。同时,神立约中赐下的应许“美地”(创十五18;申三十四4),原本应当果实累累(出三8),但却成了荒废的空地。神显然撤回了祂立约时爱的赏赐,这是最大的刑罚。
在讲道中虽没有提到禁食,但撒迦利亚直指问题的核心。在禁食之日为他们的损失悲哀比较容易,但要面对神继续不断的要求,却比较困难。他们是否比列祖更愿意,每天的生活都符合神律法的精神?禁食的日子目的在更新他们,借着重新认罪、得赦免与未来的盼望,而产生新的动力,过讨神喜悦的生活。
192 A. Petitjean, pp. 348, 349,持这个观点,并引用一些人的作品支持,其中较难查获的为 Y. Kaufmann, The Religion of Israel, M. Greenberg 译(Allen and Unwin, 1960),p. 210,注17。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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