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
十三1. 无论犯罪的动机为何(经文并未提及),这必是故意犯的,而且是有预谋的。所以开一个泉源,洗净他们,就显得格外希奇。在基督教以前的时代,人从来不知道有这种洁净;不过以西结曾应许过(结三十六25);而撒迦利亚所写约书亚的污秽衣服被脱去,也是一种图解(亚三4、9)。这个泉源甚至可以涤除谋害耶和华的代表的罪行;事实上,该项罪与此处的洁净可能相关,因为这一小段有此暗示(参:十二11“那日……哀恸”,与十三1“那日……泉源”)。
罪恶(希伯来文 hatta~t)是泛指人类不良的行为,污秽(希伯来文 nidda)则指礼仪与性行为的不洁;以西结爱用第二个字(如:结三十六17、25),他和其他先知都将拜偶像比作淫乱。由此观之,这个字可能引发先知谈论下一个题目(2~6节)。若以西结的“用清水洒”意指洁净之泉,那么,以西结的河(结四十七),就是从圣所流出,带来医治的河流,下文也提到了(亚十四8),象征满载罪恶的世界得到了赦免、洁净与复原。
261 见 W. O. E. Oesterley, A History of Israel, II, p. 269.
262 A. F. Kirkpatrick, The Doctrine of the Prophets (Macmillan, 1906), p. 472.
263 J.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II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7), p. 242.
264 D. R. Jones, TBC, p. 161. 他解释希伯来文直接受格的标示,有“关于”之意(BDB, p. 85)。
265 H. G. Mitchell 也指出这点,ICC, p. 331.
266 W. O. E. Oesterley 和 T. H. Robinson 的观点,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SPCK, 1934), p. 424.
267 J. Pedersen 所提议,Israel,I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0), p. 475;另一位赞同者为 F. F. Bruce, This is That (Paternoster Press, 1968), p. 111.
268 H. H. Rowley, The Rediscovery of the Old Testament (James Clarke, 1945), p. 49. 亦见 DOTT, p. 133.
269 T. Jansma, p. 118.(英文字的顺序有修改)。
270 M. Delcor, 'Deux passages difficiles: Zacharie 12: 11 et 11: 13', VT, III, 1953, p. 67~73.
271 F. F. Bruce, This is That, p. 112.
272 P. R. Ackroyd, 'Criteria for the Maccabean Dat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Literature', VT, III, 1953, p. 130,脚注4。
273 Mishna 教导,在悼丧时男人与女人要分开:Sukkoth 51b, 52a.
D1 弃绝冒牌领袖(十三2~6)
以色列没有一人能逃过耶和华透过众先知所宣告的审判,甚至连先知自己也包括在内。耶利米和以西结都受到指示,要责备同作先知的,因为他们彻底腐败(耶二十三9及下;结十三)。只要传不受欢迎的信息,就必会有人敌对;但神的话语自有其权威,等到耶路撒冷陷落,便见其立定。在被掳之后,假先知仍然存在;事实上,本章用“先知”一字,乃具讽刺贬损意味。这里说,当那日,曾自称为先知的人会害怕别人认出,甚至会否认自己说过是先知。“奉父、子、圣灵”的名说鼓励作恶的话,就等于亵渎。
2. 前面曾论到冒牌领袖(十2~3a),并宣告耶和华会对付他们。现在他们会被拉下面具,永远除灭。神自我彰显的首要步骤,便是暴露罪恶。我必除灭偶像的名,意指人将不再把超然的能力归于某些东西,也不再视他们为神。“名字”意味着存在与个性,是善男信女加给偶像的,好像孩子玩布偶时赋予性情;其实他们只是人手造出来的“形状”。冒牌领袖背后基本的幻觉即在此。“权势游戏”依旧有其名字和所珍视的神明。先知与污秽的灵,这些先知所讲的任何启示,都会对这地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显然都不是出自神的灵。“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七20)。“污秽的灵”一词,在福音书里常出现,但在旧约中只在这里用过一次。
3. 假预言一直到撒迦利亚的时代还存在,以致他预见未来还会复苏──虽然耶和华已经对付过它。幸好公众不会再容忍这种先知。他自己的家会定他犯亵渎之罪,要把他治死;这是按照申命记十三章,那里讲用石头打死,但这里父母要“将他刺透”。这个动词与十二章10节的“扎”为同一个字,此一事实也让读者警觉,是否有时“寻找行邪术者”会做得太过分,而把真的与假的一起除灭了。
4. 职业先知的反应可以预想而知。因为发现不受欢迎,他就声称自己与先知运动没有关联。毛衣,是以利亚外衣的特色(王下一8),用来辨认先知;而职业先知视之为尴尬之物,把它丢掉。
5. 他不再靠当先知赚钱,而说自己从小就是种田的。这句话的大意很明显,但希伯来文准确的意思却不清楚,所以出现各种翻译:人教我养牛(AV),我一直是农奴(RV),我的财产一直是田地(RSV)。最后的译文是用普遍被接纳的修改经文;JB 用同一修改,译为:“我一直靠田地维生。”
6. 你背后的伤是什么?直译应为“在你两手之间”,意即,在身上,或是前胸,或是后背(参:王下九24);“两手”可代表“两臂”274。在脱衣作农时,他身上的疤露出来了;可能是在当先知时,进入恍惚状况而自戳己身(王上十八28);但他解释说,这些是在我朋友家打架时受的伤。这个故事不可能是真的,讽刺意味很强,还有不祥的含义。朋友也可译为“爱人们”,就是去拜偶像的人,因这个字常具此意(如:何二7、10及下;结二十三5、9)。这个人再不提偶像之名,这与第2节相符。
274 这表达法出现在 ANET 131页,'Ugaritic Myths and Legends', 2 III ABA:“击打亚扪王子的背,在审判官拿哈的膀臂之间。”
B3 牧人被杀,羊群分散(十三7~9)
这一首令人震惊的诗接续了十一章牧人的主题,不过在十二、十三章中,先知的思路也没有离开领导者。耶和华呼召刀剑来攻击牧人;而缺了牧人的羊群四散走避,经历艰难与损失;这一切更印证出他们是耶和华的子民。弗洛斯特认为,这一“完整而自足的小宝石”是十二、十三章的最高潮275。
至于这首诗的位置,和与十三章2~6节的关系,钟斯认为,它属于此处,不应该挪到十一章17节之后。“它和十三章1~6节相连,关系如下:神在律法中(申十三)规定,百姓要严厉对待假先知(不计亲情、血缘和友谊),而祂对自己的牧人也实践这原则。可以这样说,与十三章1~6节比较,耶和华神乃是在十三章7~9节实践祂自己的理念!”276
7. 刀剑哪,应当醒起,攻击我的牧人。在大马色的撒督之约文献中277,认为这些话是撒迦利亚所说,其情境为神来访视地球,审判恶人之时。我的牧人显示这不是普通的领袖,乃是神赐给祂子民的礼物。若配上不同的元音(因希伯来文通常只以子音书写),roi 一字可指“同伴”;但从上下文来看,这里的意思是“牧人”;无论如何,从平行句站在我旁边的人看来,这里可能有双关语的用意。“站在我旁边的人”一词,只在利未记出现过(如六2,十八20),意指“近邻”;照样,牧人也与耶和华肩并肩,与祂平等。耶和华居然会吩咐刀剑,攻击我的牧人,真是不可思议;然而,在以赛亚书五十三10有类似的话:“耶和华却定意将祂压伤。”羊群是耶和华的子民,如以西结书三十四章。在被掳时期他们没有领袖,是分散的,现在耶和华的手也要这样加在微小者的身上,NEB 译为牧童,意思是:卑微无助的人要受苦;正如主被钉十架时,祂忠实的朋友也受到痛苦(路二35)。其他经文亦暗示,教会将受大苦难,甚至表面上似乎被除灭,然后主才会插手干预(可十三19、24;启十一3~10)。有些注释家对最后一行作不同的解释,认为是作出保护无助者的手势278。
8. 在一场大灾难中,以色列境内三分之二的人会被杀(参:结五2、12),但这还不是痛苦的结束。
9. 剩下的三分之一,耶和华会将他们放进火中(参三2,“火中抽出的一根柴”;结五4;玛三3),这是传统的比喻,意为炼净杂质(箴十七3;赛一22、25;耶六29及下;结二十二20~22)。在熔炉中,银子和金子内的杂质或合金会沉淀,因此火可以用来炼出纯金纯银。所以,苦难有正面的目的。他们必求告我的名,经过这一切遭遇后,他们会发现,与耶和华的关系才是最真实的;因为他们求告祂,祂也称他们为祂的子民。本节的最后四行为交错式:他们,我,我,他们,这结构反映出一个关系必有两方,在神与人之间也是如此。
这位牧人是谁?先知没有明说。倘若他愿意,他可以把大卫的主题与这位牧人相连;但他并没有这样做。他也没有指出这位牧人就是以赛亚书五十三章的仆人,虽然他心中可能想到这段经文。这段经文既带着谜样的色彩,就要人去思想;有线索可知,它对耶稣的思想有深入的影响,远超旧约其他的牧人经文279(参:约十,其中反复强调好牧人为羊舍命,以及羊的四散)。
275 S. B. Frost, Old Testament Apocalyptic, pp. 135f.
276 D. R. Jones, VT, XII, p. 251.
277 CD 19. 5~9 (MS B),引于 F. F. Bruce, This is That, p. 103.
278 Lamarche, p. 92.
279 参 R. T. France, Jesus and the Old Testament (Tyndale Press, 1971), pp. 103f., pp. 107f.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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