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罗马书第七章的“苦中人”
我想讨论一下罗马书第七章十四至二十五节里面有关“我”的身分——这段文章引致那句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自从奥古斯丁的日子以来,释经家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持分歧的意见,时至今日,仍有极大分歧。
问题是这样产生的:在罗马书七章七节,保罗提出这个问题:“律法是罪吗?”保罗在第七章之前的篇章将“在律法之下”及在罪的权势下两种状况连系起来(六14,七5),又讲述罪的辖制是通过律法实践,变成有效(五20,七5;参林前一五56),因此他害怕读者会作出一个结论,认为律法是邪恶的。所以,他提出第七节的疑问,并立即以加强语气的否定句来回答—— “断乎不是!”——,然后继续将神的神圣律法和罪两者之间的真正关系作一个正面的分析来确定他的否定回答。这样,就占了罗马书第七章余下的篇幅。在保罗的分
析里,似乎有三个重点:
1·律法的作用是给人关乎罪恶的知识——不单只抽象的罪恶观念,而是罪恶在他们里面作为一个具体、具动力的现实,一种反叛神、不服从神诫命的精神(7、13节,参三20)。
2·律法提供这种知识的方法,就是借着宣告神的禁令和命令;因为这些诫命首先驱使罪恶化为主动的反叛,然后使人醒觉到他们那些被罪引诱陷入的特殊过犯,以及动机上、行为上的缺点(8、19、23节)。
3·律法不能给予人行善的能力,亦没有能力拯救人脱离罪恶(9一11、22—24节)。
为要表达上述要点,保罗通篇以第一身单数述说,他的教训亦采取经验之谈及自我分析的形式表达。他所讲述的内容可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与保罗一贯的作风相符)以一句总结式的论题开始,然后在随后的经节加以解释。
第一部分(7—13节)全部用过去时式来写,理解他最自然的方法,就是视他为一篇自传。他的中心论题在第七节写明:“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意思是,是律法叫我知罪。这一段落继续述说,律法禁制贪心就搅动起保罗内心无法控制的贪念,以致他将正确人生道路规划出来的实际效果,正是将保罗的双脚牢牢地钉在死亡的道路上。
第二部分(14—25节)全部以现在时式书写。因此,在文法上,对于他最自然的理解,就是看他为保罗在书写时期一篇自我认识的文本;可是,当中的内容却令一些人觉得这样的解释难以置信。信里述说一个人的经验,这人看见自己经常违反自己的意愿,违反律法的要求,想行善却行不出来,他不断反省这个事实,而看出一个痛苦的真相,并在文章开端作为整段的中心论题宣布出来——“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4节)正是这个洞察引发出那一声呼求:“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
我们整个问题所在就是那个“真是苦啊”的人的状况与保罗在第八章所描述的明显地自相矛盾。在第八章,保罗宣告“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2节);他看自己是“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4节),是“有圣灵初结果子的”(23节),而且他的软弱有圣灵帮助(26节)。因此,就出现以下的问题:1·那个“真是苦啊”的人确是保罗吗?还是只是一个创作出来的人物?2·若果真是保罗,是信主后的保罗,还是未信主前的犹太人扫罗?我们会逐一按次序考虑这些问题。
首先:那个“真是苦啊”的人确是保罗吗?
几乎所有解经家都认为在这一段里,保罗正在形容一种自己曾经尝受的经验,我想这一点是无可争论的了。有人提出这段文字“完全不代表保罗的个人经验,他只不过是对他人经验的二手描述,甚而是一幅构想出来的图画,以表明若不是神的恩典,人很可能会跌落怎么样的心思状态里”;对于这种讲法,却克(Kirk)认为“难以置信”。1确实令人难以置信。这些人提出的意念,是说尽管保罗在笔法上从众数的“我们”,意指全体基督徒,转为第一身单数(14节,参5—7节),他所形容的,仍旧是一种不属于他自己的经验,而纯粹是假设和构想——即是说,那加强语气的“我”字称谓(14、17、24节;25节)所代表的“不是我,而是你,或另有其人”,而那自然流露的呼喊:“我真是苦啊!”也绝非保罗自己的呼喊——,整个意念听起来似觉太过人工化、戏剧化,很难被接受为另一个认真的合理解释。的确,一如许多人经常指出的,保罗在七章七至二十五节的记载并不单指他个人一种特殊经验,而是一种典型的、具代表性的经验,因为他的表达似乎在揭露一种宇宙性关于律法与罪恶在人生命里的关系。可是,他又十分肯定这是人类经验的特征,那么,很明显这种经验他自己亦不能幸免。
那么,那“真是苦啊”的人就是保罗自己。但这是从前的保罗,抑或现在的保罗?他是那法利赛人保罗,代表着所有未悔改、只有敬虔外表的人,在亚当里面的人,认识一些律法的形式,但并未得着福音、信心和圣灵;抑或他是信主以后的保罗,他所说的,正代表着所有在基督里的人?很明显,一方面罗马书七章七至十三节所描述的是悔改前的保罗,而另一方面,罗马书八章全章记述了信主后的保罗在神学上的领悟;可是夹在这两段之间的一段经文,又属于哪一方面的状态呢?正如我曾经提及,在这里,解经家意见分歧。
有些人认为十四至二十五节的保罗即是七至十三节那个未悔改的保罗,所以这一段自我分析,纯粹是对七至十三节所记载事情的评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段落里的现在时态纯粹是使内容更为逼真传神的笔法,虽然对于保罗在写作时候的心境来说,这已经是一段过去了的经验。例如,布特曼(Bultmann)就形容这段经文为“一段从基督徒信仰的立场回
顾的文字,在回望中清楚叙述一个人在律法以下的处境。”2倘若这观点是对的话,那人的苦况就在于他凭己力去努力达到宗教上的要求,结果失败了。他竭力用善行达致公义,可惜却不得要领。他感受到自己的有心无力,知道自己正迈向最终的败亡;因此,他呼求拯救。那是未悔改的人对自己感到绝望的呼喊;从这个观点看,第八章一至四节福音的恩典正是神的答案。推而观之,第二十五节前半截的动词(“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是宣告从前或现今的拯救的动词——与八章二节的遥相呼应。这个观点是今天最普遍被采纳的观点,可是,却有一些压倒性的反对声音。
1·这观点没有交代清楚第十四节怎么从不定过去式转为现在时式。照这个观点看,整个时式的改变是十分不自然的,这时式变化出现在一段文字的中间,而这段文字涉及的内容,已被假定为一个单独的经验,并且是已经过去了的。在保罗别的书信里,未有过相似的情形出现;而在福音书里,为增加叙事的逼真效果而运用历史现在时式的做法,并不能与此相提并论,因为这里的叙事部分是运用不定过去式写作的,运用现在时式写作的并非叙事体,而是概括解释性的评论。可是,这里似乎没有什么可辨认的语言习惯用法可解释文中时式的变化,既然如此,那么保罗的读者对第十四节开始的那段经文所采用的现在时式的唯一自然解释,就是所指的是目前的事,是有异于前面经节所忆述的过往经验的;我们必须假定当保罗写这段文字时,他深明各种时式变化的含意。难道我们要指控保罗毫无理由、任性地随便改变时式,使文意含糊,以致惹来不必要的误解?上述提出的观点实际上就包含了这样的一个指控。如此看来,这个观点就成疑问了。
2·倘若第二十五节上半截是宣告从第十五至二十五节所形容罪的捆缚中获得当前的释放,那么第二十五节下半截的推论(“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显然与前提不符,变成一种破坏文气的反高潮。要解决这个问题,曾经有人提出两个权宜之计;可是,似乎两个解决方法都欠缺说服力。第一个解决方法,就是将加强语气的(“我”)避免解为“我,甚至我”——这本来是最自然的解法,转而解释为“我凭自己;只我一人,没有基督;我单凭己力。”梅亚( Meyer)、邓尼( Denney) 3、米顿博士(Dr.C L· Mition) 4、雅特和真烈治( Arndt-Gingrich)等都采纳这个看法。可是,我真的很怀疑是否能够盛载这么沉重的意思。雅特和真烈治并没有拿相若的经文来比较(列举的两节经文,可六31和罗九3,在意思上完全不相若)。在文法上看,这样的解释是强解。再者,若果这真是保罗的意思,那么,实在很难相信,接着二十五节的上半截,他竟然不用不定过去式或未完成时式(“我从前顺服……”,“我从前惯常顺服……”);他绝对不会不觉察到在这儿转用现在时式,是十分令人困惑的。所以,这个解释是否能够成立,实在不能确定。第二个解决方法,就是假设第二十五节下半截是误置的,本应立即紧接第二十三节(摩法特[Moffat]、却克[Kirk]和托德[C·H·Dodd]都持这个观点);这个看法却连最些微的抄本证据都尽付厥如,我们必须对这取巧的理论提出怀疑。
3·从这个观点看,保罗述说一个在亚当里的人与神的律法有一种自然的情缘——认许他(16节),喜悦他(22节),愿意遵行他(15、18—21节),并以他的和在他“内心深处的我”——即里面的人(22节,参25节)——竭诚为他效劳。可是,保罗在其它地方却恒常地否认有这样亲切的情缘存在,并断言在亚当里的人,心思意念是盲目、腐败、无法无天和与神对敌的(参弗二 3,四17及其后经节)。事实上,我们在第八章首段发现很清楚的断言:“……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5、7节)除非我们假定保罗在十节经文以内已经完全改变了他的人类学观点,否则,我们可以十分肯定作结论说,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十四至二十五节并非形容一个在亚当里的人,而是在基督里的人。
4·基督赋予这个世界脱离罪恶权势的自由,是小于那个“真是苦啊”的人所呼求的拯救,因为他所愿望的拯救是“脱离这取死的身体”,意思是脱离这个必死的身体——这身体目前正是罪恶栖身之所(23节)。但那拯救不会临到,除非“必死的……变成不死的”(林前一五54〕:即完全得赎;根据罗马书第八章二十三节,那些拥有圣灵的人仍在叹息中等候这完全得赎的日子。这叹息肯定就是罗马书第七章二十四节所表达的。那“真是苦啊”的人所渴求的,正是第八章二十三节所指的“身体得赎”。若果这是正确的解释,那么他在二十五节上半截所提出要感谢的必定是这个应许:透过基督,他至终会完全得赎。若然二十五节上半截的感恩,并非为当时已经脱离十五至二十三节所形容的状况而感谢神,而是一种对未来拯救的盼望,那么二十五节上半截和下半截连接地放在一起就不再产生问题了。照这样子释经,二十五节下半截就不再是脱节的,也不是反高潮:他只不过总结了上述所描写的处境,一日人的肉身生命仍然存在,这种境况仍旧会持续下去。在基督里的人用他的心意去服役神的律,意思是他渴想和决意完全遵从他,可是以他的肉体却服役罪的律,因为从事实看来,他从来不能够依从他的心愿完全地、恒切地遵守神的律。那加强语气的——“我,甚至我”——表达出保罗感觉何等痛苦的矛盾,一个像他这样子的基督徒,全心全意愿望遵守神的律法,单单行善,却发现自己经常身不由己地违反神的律,行起恶来。可是,这正是基督徒在身体完全得赎以前的状况。
上述从批判中发展出来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是解释全段经文较为令人满意的观点。这个观点的要点如下。整段经文以现在时式写成,因为他形容一种现存的状况,他覆述保罗作为一个基督徒在神学上的自我认识:不是全部的认识,只是切合当前课题的那一部分——就是律法提供关乎罪的知识的功能。(保罗从福音得来的另一方面的自我认识,记在第八章里。)全段的论题“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是类别性地提说出来,并没有清楚地界定含意,原因不是这里已包含了有关信徒保罗的全部真相,而是因为这是律法唯一能够告诉他关乎自己的部分真相。律法带给基督徒的就是让他认识到那仍旧在他里面的罪。当他借助律法的亮光去检视自己的生命时,他经常发现他心里愿望行善,但行出来总是有所不及的;因此,他“觉得”罪恶仍旧在他里面,他在某个程度上来说仍旧被罪恶俘掳(21—23节)。于是,他在不断犯罪的境况中,及认识到只要一日会朽坏的躯体尚存,他就难以脱离居衷的罪——那内里麻烦的住客;这就是他的苦况了。他很痛苦地意识到在目前,他想达致的远超乎他所能掌握的;所以,他渴求末后的拯救,那时候,意愿与成就、目标与表现、计划与行动的矛盾紧张就会全然消弭。这个解释似乎很能够配合上下文和整段经文的细节,尤其使第二十四至二十五节的意思清楚明确,这是许多较为普遍的解释所缺乏的。
注文
1 Romans,Clarendon Bible,(Oxford Clarendon Press,1937),第206页
2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l,(London:SCM Press,1952),第247页。在一九三七年,布特曼写道:“在我看来,这些问题(关于罗马书第七章“我”的身分是谁)已经有人充分地讨论过,答案是毫无疑问的:这里形容的处境是人类在律法底下的一般处境,同时也固然是透过那些已经藉基督脱离了律法牢笼的人的眼睛来看的”(ExiStence and Faith shorter Writ ings of Rudolf Bultmann,trans·Schubert M· Ogden,[London: Hodder& Stoughton, 1961],第147页)。
3 在 The 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 。
4 C· L· Mition,“Romans Ⅶ Reconsidered:Ⅲ,” Expository Times 65(1954):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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