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灵的新样
读经:罗马七章六节:“但我们既然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在灵的新样里服事主,不在仪文(或作字句)的旧样里”。(原文)
加拉太五章十八节:“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
内住之灵的工作,乃是荣耀基督,将祂启示在我们里面。这内住之灵在信徒里面的工作,有光照人,使人成圣,并加入力量三方面,正合于基督作先知、祭司及君王的三种职务。这内住之灵的光照,乃是基督在祂临别讲论中所特别说到的:祂应许说,这内住之灵乃是真理的灵,要为祂作见证,要引导我们进入一切真理,并要将受于基督的告诉我们。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里面,这内住之灵使人成圣的工作特别显著:这是那些刚从异教深渊中被带出来的教会所需要的。在哥林多书里,因着哥林多人特别寻求智能,重视知识,使徒就把这内住之灵光照人并使人成圣两方面的工作联起来讲:他教训他们,只有当圣灵使人成圣的时候,祂才能光照人(林前二章;三章一至三节,十六节;林后三章)。在使徒行传里,正如我们所期望的,这内住之灵加给人力量,使人为主作工的工作,占了首要的地位:祂作了神所应许能力的灵,使当日信徒在逼迫与困难之间,为主作了勇敢并蒙祝福的见证。
在写给那在世界首都罗马教会的书信中,保罗蒙神呼召,对神的福音和祂救赎的计划,作了一个完全而有系统的解释。在神这福音和救赎的计划里,圣灵的工作必须占一个重要的地位。他引“义人必因信得生”的经文作题目(罗一章十七节)。藉此铺砌了一条路,为着要讲明义和生都是因信而得的。在他头一段到五章十一节的辩论里,他讲明什么是信心的义。然后在五章十二至二十一节,他接着证明,这个义是如何生根于我们与末后的亚当那活的联结里,并一个属于生命的称义里。我们个人得以经历这生命,是因着我们相信接受基督的向罪而死,和祂的向神而活,作为我们的向罪死和向神活(六章一至十三节),并且也是因着我们甘心将自己献上,作神和义的器具(六章十二至二十三节)。再向前他就指明,我们在基督里不只向罪死了,也向罪之权势的律法死了。到此,他就自然说到神的福音所带来那代替旧律法的新律法,就是那在基督耶稣里生命之灵的律。
我们都知道,对比是能加强印象的。使徒在六章十三至二十三节,怎样把那对罪的服事,和那对义的服事,互相比较;他在七章四至六节,照样也把那在作法捆绑之下,按着仪文之旧样的服事,和那在主耶稣借着圣灵所赐的自由与能力里,按着灵之新样的服事,彼此比较,以充分的指出什么是圣灵的能力和工作。在后面七章十四至二十五节,和八章一至十六节的经文中,我们看见前文所比较的实行出来了。只有在前文那个比较的亮光里,后文所描写的这两种情形,才能正确的被人领会。这两种情形,每一种都有它的钥字,以指明所描述之生命的特性。在罗马七章里,“律法”或“律”(“律法”和“律”在原文是同样的字—译者注)这字用了二十次,而“灵”字只用了一次。相反的,在罗马八章头十六节里,“灵”字就用了十六次。这是基督徒的生命在律法下或在灵里,可能有的两种情形的比较。保罗不只曾着重的说,你们向罪死了,而脱离了罪,使你们成为义和神的奴仆(罗六章),并且也曾着重的说:“我们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在灵的新样里服事主,不在仪文的旧样里。”因此我们对于罗马六章的教训得到双重的进展。在那里是向罪死了,脱离了罪;在这里是向律法死了,脱离了律法。在那里是“生命的新样”(罗六章四节原文),乃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是我们在基督里所得到的;在这里是“灵的新样”(罗七章六节),乃是一个主观的经历,是我们借着圣灵的内住所有的。那要完全明白并享受在灵里之生命的人,必须知道什么是在律法之下的生命,以及圣灵使他脱离律法,那释放是何等的完全。
保罗在罗马七章描述一个仍在律法捆绑之下,要守律法之信徒的生命,用了三种说法,概述那种生命的特征。第一是“肉体”。“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十四十八节)。我们若要明白“肉体”这个辞,就必须参考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三章一至三节,对于这个辞的解释。他在那里用这个辞,说到一班基督徒,他们虽然得了重生,但没有将自己完全降服于灵,使他们成为属灵的。他们有灵,但让肉体得势。所以在基督徒中间,照着他们里面最强的成分,有称为属肉体的或属灵的分别。虽然他们有灵,但不管是因着什么原因,只要他们没有完全接受祂大能的拯救,而用自己的力量挣扎,他们就不是,也不能成为属灵的。保罗在这里是述说一个已经重生而仍活在他自己里面的人。他靠灵得生,但像加拉太五章二十五节所说的,没有靠灵行事。照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一节所说的,他在里面有了新灵,但他没有明智而实际的接受神自己的灵到那新灵里面来居住并管理,以神的生命作生命。他仍是属肉体的。
第二种说法,是在十八节:“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保罗在七章十五至二十一节里面,尽可能的用各种说法,清楚指明,人在律法之下用自己的力量遵行律法,那种绝对软弱无能的痛苦情形。在那种情形里面,律法和人遵行律法的努力,不过将人撇在这种境地:“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愿意,却作不出:这是在五旬节以前的生命,在仪文的旧样里,服事神的光景。(参看太二十六章四十一节)。人更新的灵已经接受并同意神的旨意;但是那能行能作之能力的秘诀,就是神的灵作内住的灵,人仍未知道。相反的,神在那些知道什么是灵里生命的人里面运行,使他们立志且行事,既愿意又能行。有基督徒见证说:“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但只有借着信心与圣灵,才能这样。律法是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若信徒还未有意识的脱离律法,和律法所说的这个‘行",他对于遵行神旨意的努力,仍必不断的遇到失败。他可以甚至随从里面的人喜欢神的律,但是缺乏能力来遵行。只有当他因着知道他已经脱离了律法,而顺服信心的律就是"凡活着的,就必行这些事"的时候,他才能与另外一位,就是与那借着它的圣灵在他里面作工之活的主耶稣,联结起来,叫他真的结果子给神。(参看罗七章四节)。
第三种说法我们要注意的,是在二十三节“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掳去”这个辞,像“卖给罪”一样,所指明的意思,乃是奴隶被卖到人的辖制之下,没有自由或能力去作他们所愿意作的。这些话回头指到使徒在七章起头所说的,就是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在这里明显的有人尚未知道那个自由。这些话也向前指到使徒在八章二节所要说的:“在基督耶稣里生命之灵的律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原文)。我们若没有合法的灵,就不能丰满的接受或经历那在基督里使我们得释放的自由,就是摆在我们信心跟前要我们信心接受的。只有借着在我们里面基督的灵,才能得到完全的自由。在灵的新样里像在仪文的旧样里一样,也有双重的关系:客观的或外面的,并主观的或个人的。在我的上面和外面有神的律,并且在我的肢体中有罪的律,从那客观的律(就是神的律—译者注)。得到力量。照样,既使我脱离了律法,就有那摆在我信心跟前,要我信心接受的,在基督里客观的自由,并且有个人在这客观自由的丰满和能力中,享受这客观自由的主观经历,—这经历只有借着圣灵住在我里面,管理我的肢体,像罪的律所作的一样,才能得到。只有这个能使那被掳者的悲叹:“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变成那蒙救赎者的凯歌:“感谢神,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灵的律释放了我。”
现在我们如何注意罗马书七章十四至二十三节,与八章一至十六节,所摆在我们面前的两种情形呢?他们是互换的,或是相继的,或是同时的呢?
有许多人想,这些是信徒生命不同经历的描写。信徒虽然常常当他靠着神的恩典能行善,且能活得讨神喜悦的时候,就经历八章的恩典,但同时罪的感觉或失败,使他再陷入七章的苦境中。虽然有时是这种经历更显著,有时是那种经历更明显,但天天都有这两种经历。
另有一些人觉得,这不是神所要信徒有的生命,也不是神恩典的准备所叫我们能达到的生命。圣灵住在我们里面,就有一个在基督使我们得释放之自由里的生命,是我们能达到的。当他们看见这个,并且进入这生命时,的确就以为他们从今以后,永远将罗马七章的经历撇在背后,视之像以色列人在旷野的生活,一种永不返回的生活。并且有很多人能见证,当他们看见了什么是从律法的捆绑之下,进到灵的自由里,那蒙祝福的转迁时,就有何等的亮光典祝福临到他们。
这个看法,不管适合真理到何种程度,仍不能完全使我们满意。因为信徒感觉没有一日得以离开“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的这句话,即使当他顶喜乐的被保守在神的旨意里,而且得着力量,不只愿意,并且也能行的时候,他也知道那不是他,乃是神的恩典:“在我里头,没有良善。”所以信徒就看见,不是两种经历,乃是两种情形,同时而有。并且他看见,即使当他顶丰满的经历在基督耶稣里生命之灵的律释放了他的时候,他仍带着罪和死的身体。(注)乃是信徒不断的经历基督的灵所维持那无穷的生命,他才得到圣灵的释放,从罪的权势之下得蒙拯救,而向神献上感谢之歌。当我被圣灵引导的时候,我就不在律法之下。在律法之下受捆绑的灵,和律法因肉体而有的软弱,以及律法所产生的定罪和痛苦的感觉,都被圣灵的自由赶逐出去。
如果有一个功课,是那要享受圣灵丰富内住的信徒,所必须要学的,那就是这里所极力教导的这一个:律法,肉体以及自己的力量,在使我们能事奉神的事上,都是绝对软弱无能的。乃是在里面的灵,代替了在外面的律法,能带领我们进入基督使我们得释放的自由中。“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
祷告
可爱的主耶稣!我谦卑的求你向我指明圣灵生命的有福秘诀。教导我什么叫作我们向律法死了,使我们不再在仪文的旧样里事奉神;什么叫作我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你自己,归于你这位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借着你,在灵的新样里服事神,而结果子给神。
可称颂的主阿!我深深羞惭的承认我天性的罪,就是“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真的称颂你,为了你答应我这呼求:“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你曾教导我这样回答:“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基督耶稣里生命之灵的律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
可称颂的主人阿!求你现在教导我在新样和自由里,在生命之灵永远新鲜的喜乐里,事奉你。教导我以大而全心的信,将自己降服于这位圣灵,使我的生命真的是在神儿女荣耀的自由里,是在内住救主的能力里,这位内住的救主在我里面运行,使我立志且行事使我既愿意又能行,正如父在祂里面运行一样。阿们!
附言
(一)我们光知道有两个需要我们服事的主人,就是神和罪,(罗六章十五至二十二节,)并将我们自己单单献给神,还是不够。我们必须要看见,把神当作独一的主人来服事,有两种方法:在仪文的旧样里或在灵的新样里。(罗七章一至六节)。只有等到一个人明白此二者的分别,承认那旧方法的危险与无能,正如在罗马七章十)四至二十五节中所描述的,并且绝对弃绝那旧方法,他才能完全知道什么是在灵的新样和喜乐里的事奉。他必须向着那相信肉体的旧生命死;那新方法是只能从这个死里兴起来的。
(二)在教会问答中,每个问题都有解答。但有很多人从未停止这个问题就是:“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很少有这样夸胜的解答:“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因为在基督耶稣里生命之灵的律释放了我。”罗马八章一至十六节,乃是这个解答的说明。永不要问一个问题,而不作解答。
(三)罗马书里用“律法”或“律”这个字,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指着那在我们里面的规律,就是我们天性里的一个能力所遵循以活动的。并且“律”这个字,是用以指明那个能力的本身。另一个是指着那在道德方面外面的规律,就是那没有自然遵行这规律的人,所必须照着受教导而行的。这外面的律法,总是证明那里面的律是缺乏的。当里面的律得势时,外面的律法就不需要了。“你们若被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内住的灵使我们脱离律法。
(四)整个成圣的秘诀,是在于新约的这个应许中:“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每种植物生长时,怎样自然的顺服神放在它最里面的律,照样,那按着这新约应许的丰满而接受这应许的信徒,也在那里面之律的能力里生活行动。里面的灵使我们脱离外面的律法。
(五)要仔细的注意这应许的两部分,“新灵在你们里面,”和“我的灵在你们里面,”是怎样与罗马书七章和八章相符合。在前者,是喜欢神的律,愿意而无能力去行。在后者,是圣灵,就是神拯救的能,使我们既愿意又能行。
(注):要注意情形与经历的分别。就情形说,信徒在身体里,(罗六章六节,八章十三节),带着与神为仇的肉体,没有一个能离开罗马七章。就经历说,没有一个信徒需要留在罗马七章里,因为有那灵的生命每时每刻,都能使信徒蒙到拯救而得胜 。── 慕安得烈《基督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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