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体和救恩
“肉体”这字,在希伯来文是“巴撒”,在希腊文是“撒克斯”。这字在圣经中是常见的,其用法各有不同。其最重要的用法,就是用以指着一个未重生的人说的。我们看保罗所说的话,就很明白了。他说:“我是属乎肉体的”(罗七14)。不只他的性情,或者他全人的那一部分是属乎肉体,乃是“我”──我这个人──保罗的全人是属乎肉体的。他在第十八节又复申明这个意思说:“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这节圣经说得很清楚,圣经中的肉体,就是指着人尚未重生时所有的一切说的。除此之外,(一)有的时候,这字乃是用以说人身体的肉,就是血骨之外,人身软的部分。(二)有的时候,这字意思乃指人的身子。(三)有的时候,是用以说世界一切的人。这几个意思,都是相连的。在起初的时候,人是灵、魂、体三合一成功的。魂作人的位格和感觉,在一方面,藉着灵体与物质界相联合,在另一方面,藉着灵与神灵界相联合。魂应当决定:它到底是要顺服灵,以与神和祂的旨意联合呢,还是顺服体和物质界一切的引诱呢?当人类堕落时,魂就拒绝灵的掌权,而变作体和它一切嗜好的奴隶。人就是这样变成肉体。灵失去它高贵的地位,成功为一个囚虏。魂既在肉体权力之下,所以,圣经就以为人是属乎肉体的,变成肉体了。魂既这样的作肉体的奴隶,所以,一切属乎魂的,都变为属乎肉体的。
(一)人的身体本来包含有肉、骨和血。肉就是那充满知觉的部分,我们就是藉着它接受物质的感觉。所以,一个属肉体的人,就是一个服从世界知觉的人。肉体所包含的,虽然有“肉”,但是,却不只“肉”而已,乃是那随从“肉”的知觉而行的人。
(二)人的身子无论死生,都是肉体;然而在灵意方面,“肉体”乃是指活着的身子,和叫这身子活着的生命说的。照着在这(罗七)底下所说的,我们知道肉体的罪,乃是与人的身体有关系的。“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在第八章里他又继续讲论如何可以胜过肉体。他说,若要胜过肉体的法子,就是“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13节)。所以,虽然肉体包含有魂与体,然而,“肉体”是特别与人物质的肉体,就是身体,大有关系的。就是因为这个,所以圣经用“撒克斯”以讲论人的精神的肉体,又用此字以讲论人物质的肉体。
(三)世人所有的,都是从肉体生的,所以他们都是属乎肉体的。圣经乃是以为世上所有的人,没有一个,不是属乎肉体的。众人都是为肉体(包括魂和体)所支配,都是随着体中的罪,和魂里的已,去行事为人。所以圣经说众人时,就不说众人,而说“众肉体”(这就是圣经中“凡有血气”这句话的原文)。因为世人都是属乎肉体的,所以“撒克斯”这字,既是指着人的肉体说的,又是指着人说的。
【世人如何都变成属乎肉体的呢】主耶稣说:“从肉体生的,就是肉体”(约三6)。在这里我们看见,主耶稣告诉我们三件事:,甚么是肉体?二,人如何成为肉体?三,肉体是有甚么性质的。
甚么是肉体?“从肉体生的,就是肉体。”谁是从肉体生的?人。所以人就是肉体。每一个世人,从父母一生下来,所本来、所天然有的一切,都是属乎肉体的。无论这人是如何的善,如何的有道德,如何的有才干,如何的仁慈,如何的聪明,他乃是属乎肉体的。无论这人是如何的歹,如何的不圣洁,如何的愚笨,如何的无用,如何的残忍,他也是属乎肉体的。人是肉体,意思就是人从生下来所有的一切无论是甚么(不分好歹),都是属乎肉体的,都是在肉体这境界之内的。一切在生下来时就已有的,或者才有雏形,等到后来才完全长大发展的,都是属乎肉体的。
人如何成为肉体呢?“从肉体生的,就是肉体。”人并不是学习变坏了,不是“习相远”,才成功为一个属肉体的人。人并非因为逐渐犯罪,后来才变为属肉体的。并非一个放纵情欲,随着心中所好的去行,完全受身体的恶欲所支配、叫压制、所征服的人,才是一个属肉体的人。主耶稣说,人一生下来,就是属肉体的。一个人是否属肉体,并不必看这人的行为如何,也不必看这人的性情如何,只看一件事就够了:他是从谁生的?世上所有的人,都是从父母生的,从人生的。世上没有一人不是照人道生的,每一个都是由人生的。所以照神的眼光看来,世人没有一个不是属乎肉体的(创六3)。所以,祂在圣经里就多次不称人为人,而称所有的人为“一切的肉体”,或“众肉体”。(请看本书的检字表。)人既都是从肉体生的,人怎能有一个不是肉体呢?所以照着主的话语来看,人是否属肉体的问题,并非看别的,只看他是否从肉体生的而定。人变成为肉体的缘故,乃是因为他是“从血气生的,从情欲生的,从人意生的”。并非因他自己怎样,他的父母如何,就是表明他是那一种类的人。
肉体的性质到底是怎样呢?“从肉体生的,就是肉体。”凡从肉体生的,无论如何,都是肉体。教育他,改良他,栽培他,以道德和宗教来范围他,都不会叫他变为不是肉体。因为从肉体生的,就是肉体。他既是肉体生的,他就是肉体。无论怎样用工夫,用能力,都是肉体。要他不是肉体,除非不用肉体生他。既用肉体生他,就不能叫他不永远常是肉体。人若不是从肉体生的,就可以不说;若是,就尽了世人所有的法子,尽了神的权能和神迹,总不会叫他变为不是肉体。主耶稣说“是”了,就是定规了。人是不是属乎肉体的问题,并不在乎人的自己,只在乎上文,就是他是谁生的?是甚么生的?若是肉体生的,尽所有的计划要叫他改变,也是完全空的。因为他能从这一样变成那一样,天天变都可以,但是无论他外面怎样变了,变成甚么样了,他还是肉体。
【未重生的人】主耶稣已经说了,每一个未重生的人,只从人一次生的,都是肉体,都是在肉体的境界之内的。
在这个时候,他乃是“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弗二3)。因为“肉体所生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罗九8)。魂听从身体私欲的引诱,随着它去犯许多不可言宣的罪恶;但因为人此时是向神死的(弗二1),“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西二13);所以虽然在罪恶的中间,尚丝毫不自知,也许尚洋洋自得,以为自己还是比别人更好的。实在说来,人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他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罗七5)。这无他,因为他“属乎肉体,已经卖给罪了”(14节);所以他的“肉体顺眼罪的律了”(25节)。
肉体的能力是非常薄弱的──在犯罪和随从己意方面,却是非常有力的──所以,对于神所有的要求,没有一件能如神的意。这是因为“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肉体不只是不能行神的律法,并且连服也不能。“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7节)。然而,这并不是说肉体就任意放纵,神方面的事,都不顾念。因为属肉体的人,实在也有尽力行律法的。圣经并没有以为凡属乎肉体都没有一个行律法的,不过以为:“凡属肉体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二16)而已。属肉体的人,不行律法,自然普通;这是显明他们的属肉体;但神现在的定规,乃是人并非靠着律法称义,乃是因着信靠主耶稣(罗三28);所以属肉体的人,就是来遵行律法,也不过表明他们是顺服神,是随从己意,要在神的义以外,再立一义(罗十3),这样更表明他们是属乎肉体的。所以,无论怎样,“属肉体的人,总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8)。这三个“不能”,断定一切属肉体的人的罪。
这个“肉体”,从神看来,是完全败坏的。这肉体是与情欲紧紧相连的,所以圣经就常说到“肉体的情欲”(西二23;彼后二18)。神的能力虽大,但祂却不能叫人的“肉体”改变性质,成为祂所喜悦的。祂自己说,“人既属乎肉体,我的灵就不永远和他相争”(创六3)。肉体的坏处,是超过神的能力,是神所不能改变的。圣灵也不能因着和肉体争战,叫它变为不是肉体。从肉体生的,就是肉体。然而却有人不明白神的话语,却打算改造、改良肉体。神的话是永远有价值的。因为肉体在神的面前是如此的不堪,所以神警告祂的圣徒说,“连那被肉体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犹23)。
神知道肉体的实在情形是怎样,所以祂知道肉体是不可改变的。凡打萛修理自己的肉体,用许多克己的工夫,来帮助肉体变好的,都要失败。神知道肉体是不能改变、改良、迁善的;所以祂虽然欲救世人,却不在改变肉体这样事上着手。因为这个虽然让神来作,也是作不来的。神不改变人的肉体,然而神却给人以一个新的生命,以帮同祂带领肉体列死地。肉体应当死,这是救法。
【神的救法】请读罗马书八章三节:“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这是属肉体的人中有道德部分者的实在情形。也许他们是很肯专心行律法的,但是他们乃是属乎肉体的,他们软弱,不能完全遵行所有的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也许是行很多了,但是,尚是有所不能行的。这是一等的人。还有一等的人,就是完全不遵行神的律法的人,他们“体贴肉体,与神为仇,因为不眼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7节)。然而律法的命令,乃是行就得生,不行就被定罪,受沉沦。行多少呢?完全。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趺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二10)。因此,“凡有肉体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人越欲遵行律法,越知道自己是充满了罪恶,不能遵行神的律法的。所以这节圣经(罗八3)的头一句,对我们说出世人的光景,是如何有罪的。
人都是有罪的,所以神现在打算救人。祂救人的法子,就是“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了罪之肉体的形状”。祂的儿子是没有罪,所以,惟有祂的儿子能够救人。“成为罪之肉体的形状”,就是说主耶稣的降生,取一人体,联合于人类里。神自己的儿子就是“道”,成了罪之肉体的形状,就是“成肉身”,所以这节圣经就是告诉我们以道成肉身。这里的要点,就是祂是神的儿子,所以无论如何,祂是没有罪的。下文并不是说祂“成为罪的肉体”,乃是说祂“成为罪之肉体的形状”。祂成了肉身,有了人罪体的形状。祂虽成了肉身,仍然是神的儿子,所以仍然是没有罪的。但是祂又有人罪身的形状,所以祂与世人所有属肉体的罪人,乃是最联合的。
道成肉身,作甚么呢?“作了赎罪祭”。这是十字架的工作。祂的儿子乃是赎罪的。属肉体的人犯律法,不能成就神的义,所以他们应当沉沦,应当受罪的刑罚。主耶稣来到世上,取了罪之肉体的形状,与一切属肉体的人,完全联合,所以当祂死在十字架上时,就叫所有属肉体的人都向罪,都在祂里面受刑罚了。祂是无罪的,所以不必受刑,但祂受刑时,是有罪体的形状的;所以,祂以一个新种族首领的资格,叫所有的罪人都在祂里面受了刑罚。这是对刑罚说的。
属肉体者所当受的刑罚,有祂作赎罪祭了;但是,他们这个肉体充满罪恶,怎么办呢?“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祂死是为罪死的,神叫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主耶稣死时,是祂的肉体死的,“按着肉体说,祂被治死”(彼前三18)。祂的肉体死时,祂就叫祂肉体所负的罪,也都一同被钉死。这就是祂“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的意思。这一句话说平一点,就是“在肉体中定罪了罪”,或“在肉体中‘定罪’罪”。定罪的意思就是审判,或是刑罚。罪的审判和刑罚就是死。所以这里的意思,就是祂在肉体中叫罪死。所以在此我们看见主耶稣死时,不单只为罪作赎罪祭,代替人的罪受刑了,并且将罪也刑罚了,罪已在主死时,在祂的肉身中受了定罪,所以凡与主的死联合的人,罪也在他这人的肉体中被定罪了,再没有权力害他了。
【重生】神的救法,救人脱离肉体所当得的刑罚,和肉体的能力──都在祂儿子的十字架里作成功了。祂现在将此救恩摆在每一个人面前,凡愿意接受的,都有得救的可能。
神已经知道在人里面一点的良善都没有。肉体是不会叫祂喜悦的。肉体已经是完全败坏,丝毫没有修理的可能。肉体既是这样绝对的不堪收拾,祂若不在肉体之外,再给人以甚么新的,祂就不能盼望人相信祂儿子之后,有甚么能叫祂喜悦的。所以祂就当人相信主耶稣是替他死,接受主耶稣为他个人的救主的时候,以一个新的生命,就是祂自己非受造的生命给人。这就是圣经所谓的重生。神并没有改变我们的肉体,乃是将祂的生命赐给我们。人无论重生也好,未重生也好,他的肉体总是一样的败坏。罪人里面的肉体如何,圣徒里面的肉体也是如何。人虽然重生了,他的肉体并不因之而迁善。人得重生,丝毫不会影响肉体,叫他改良迁善。肉体无论如何,总是肉体,永无变化的一日。神并非利用祂的生命,去教育训练肉体,祂乃是藉着祂所赐给人的新生命,来胜过肉体。
这重生,乃是人与神所有实在生产上的关系。在原文重生的“生”字,乃是产生的生,意即我们乃是神所生的。我们的肉体如何确切是我们的父母生的,我们的灵命也如何确切是神所生的。产生的意思,乃是“将生命分给”;所以,说我们从神生的,就是说我们从神那里得着一个新生命。我们肉体的生命,如何是在父母生我们时所得着的,我们的属灵生命,也如何是在神生我们时所得着的。这生命是一个实在的生命。
我们已经知道我们人乃是属肉体的──灵死了,魂管理全人,照着身体的私欲去行,里面没有一点的良善──所以,神拯救我们时,必须在我们里面恢复灵的地位,好叫人能再与神交通来往。就是这样,当人信主耶稣时,神就将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们灵里面,叫灵复活过来。所以主耶稣说:“从圣灵生的,就是灵”(约三6)。因为就是在这个时候,神的生命就是这里的灵,进入我们的人灵,叫人灵恢复了它的地位。圣灵就从此住在人的灵里,所以,人就被迁入灵的境界里了。灵现在复活过来,重新执掌欢柄。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六节所说的“新灵”,也是说到人在重生时,所接受的新生命。
人得着重生的条件,并非甚么一种的特别行为,乃是因相信主耶稣为救主。“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这等人不是从肉体生的,不是从情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一12~13)。信主耶稣为救主的人,就为神所生,就是神的儿女。
重生乃是灵命最低的限度。所有后来灵命的造就,都是以重生为根基的。若未重生,这人就毫无灵命可言。这人并不能盼望在灵命上长大,因为他还没有灵命。世人不将房屋建在空气的中间,照样我们也不能栽培一个尚未重生的人。教训一个未重生的人行善敬拜神,乃是教训一个死人如此作。因为他还没有生命呢。这样,就是打算修理改造肉体,就是要作神所不能作的事。每一个信徒应当确确实实的知道,自己到底已经得着重生了没有,已经接受一个新的生命,就是自己本来所没有的生命没有。重生并非修理旧肉体,叫它改变为属灵的生命。重生乃是接受一个绝对没有的生命。人若没有重生,他不能看见神的国。神国中一切属灵的奥秘,一切属天滋味,是他永远不能看见的。他无论如何改变,除了等候死亡和审判之外,并无别的结局。
人如何知道他自己重生了没有呢?约翰福音一章已经告诉我们,人得着重生,乃是因为他相信神儿子的名,而接受祂。神儿子的名,就是“耶稣”。“耶稣”的意思,就是“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一21),所以相信神儿子的名,就是相信祂为罪恶的救主,相信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乃是为我的罪死的,要救我脱离罪的刑罚和能力的,这样的接受祂为我的救主。所以,人若要知道自己曾否重生,只要问说你曾否为一无倚无靠的罪人,来到十字架接受主耶稣为救主。如果有,你就已经重生了。凡相信主耶稣的人,都是蒙重生的。
【新旧的争战】信徒重生之后,顶紧要的,就是当知道他从重生所得着的有多少,并他先天的秉赋还剩下多少。知道这些,才会叫他在灵程上一直进前。所以,我们要在这里说明人的肉体所包括的是甚么,并主耶稣在祂的救赎里如何对付肉体中的成分。换一句话说,就是信徒在重生时所得着的是甚么。
罗马书七章十四节说:“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的的。”十七至十八节说:“住在我里头的罪……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看这两节圣经,我们就知道肉体的成分,是分为“罪”与“我”的。这个罪,就是罪恶的能力;这个我,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已。信徒若要明白属灵的生活,就对于肉体这两个成分,一点不能相混。
我们知道,主耶稣在十字架上,已经对付过我们肉体的罪。因此,圣经告诉我们说,“我们的旧人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罗六6)。所以,圣经对于罪恶的问题,没有一处叫我们去钉十字架,因为这是基督所已经成功的,并且是完全成功了,所以用不着人再去作甚么。因此,圣经就叫我们应当算这件事是真的(罗六11),我们便可以得着基督死的效力,使我们完全脱离罪的能力(罗六14)。
虽然圣经没有叫我们为着罪去钉十字架,但是圣经却告诉我们应当为着己去背十字架。主耶稣多次说,我们应当舍己,背起十字架来跟随祂。这是因为主在十字架上对付我们的罪,与对付我们的己不同。我们知道,主耶稣是在十字架上才为我们担罪的(以前并没有);但是,主耶稣是一生舍己的,并非到十字架时才舍已。所以,信徒可以在一刻钟完全胜罪,但是,他需要一生来舍己。
加拉太书把这两方面──肉体与信徒──的关系,说得顶清楚。一面它告诉我们说,“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五24)。这意思就是,当人属基督耶稣的那一天,他的肉体就已经钉了。人如果没有受圣灵的教导,就要以为说,那么肉体没有了。因为肉体已经钉了。但是,在另一方面,圣经又告诉我们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肉体和圣灵相争,圣灵和肉体相争”(五16~17)。这里明明以为一个属基督耶稣的人,已经有圣灵住在他里头的人,还是有肉体的。不但还有肉体存在,并且是特别的有能力。这怎么说呢?这两段的圣经有冲突么?不。二十四节是特别注意肉体的罪方面的,十七节是特别注意肉体的已方面的。基督的十字架对付罪,圣灵藉十字架对付已。基督藉着十字架叫信徒完全脱离罪的能力,叫罪不再作主;基督藉着圣灵住在信徒里面,使信徒天天胜过自己,完全顺服祂。脱离罪是一件已经成功的事,舍己是一件天天正在成功的事。
信徒如果明白十字架完全的救法,就当他重生的时候,换一句话说,当他接受耶稣作救主的时候,就可以一面完全从罪得释,另一面得着一个新生命。所可惜的,就是许多的工人,并没有把神完全的救法摆在一个罪人面前,因此他只相信一半的救法,所以也只得着一半的救恩。罪赦免了,却没有能力不再犯罪。有的时候,救法是传得完全的,却因信徒只想得着赦罪的恩典,而不诚心的要脱离罪的能力,所以也就只能得着一半的救恩。
如果一个信徒在重生时,就相信完全的救法,而得着完全的救恩,就在他的基督徒生活里,少有对罪争战而失败的经历,要多有与己争战的经过。不过,这样的信徒顶少。我们虽然不敢说有多少,但是可以说是顶少的。更多的信徒,所得的是一半的救恩。所以他们的争战,几乎都是与罪的争战。并且也有的在才重生的时候,竟不知道甚么叫作己的。
人还没有重生时候的经历,对于这个也是有关系的。许多人在未信的时候,就早有行善的倾向;(自然他们是没有能力的,是不能行善的。)良心虽然是比较光明,行善的能力却是薄弱的,争战就成为不可免的。世人所说的理欲之争,就是这个。当这等人听见完全的救法的时候,他们是很恳切的接受了脱离罪的恩典,如同接受赦罪的恩典一样。另有一般人,在未信之先,良心是黑暗的,是罪大恶极的,从来没有怎样用力打算行善。就当他听见完全救法的时候,要很天然的抓住赦罪的恩典,而忽略了(不是拒绝了)脱离罪的恩典。这一等人,在重生之后,要特别有与肉体的罪争战的经历。
为甚么呢?因为这人一重生,一得着新生命,这生命就要叫人离开肉体的掌权,来顺服它。神的生命是绝对的,它非得着完全的权柄不可。它一入人的灵里,就要叫人脱离他从前罪恶的主人,而完全顺服圣灵。但是罪在这人里面乃是根深蒂固的,这人的意志虽然在一方面已经因着重生的生命而更新,然而因这意志是与罪与己联合的,所以在许多的时候,尚是倾向罪这一方面。因此,新生命和肉体就不免有极大的争战。因为这等人是顶多的,所以我要特别注意说到他们的经历。不过,我还要请读者记得,这样的与罪(与已有别)的长久争战而失败,是不必须的。
肉体所要的,乃是完全的掌权。灵命所要的,也非完全掌权不可。肉体要人永久归服自己,灵命要人完全顺服圣灵。肉体和灵命在在都是不同。肉体的性质,乃是属乎首先亚当的,灵命的性质,乃是属乎末后亚当的。肉体的动机,乃是属地的,灵命的存心,乃是属天的。肉体凡事都是以己为中心,灵命凡事都是以基督为中心。它们既这样不同,人就难免于时时与肉体争战。肉体要引人犯罪,灵命要引人行义;所以自重生之后,信徒因不知基督完全的救法,里面就常常有这争战的经历。
少年的信徒,当他看见自己里面如此争战之后,他真是莫名其妙。有的就因此而灰心,以为自己真是太坏,没法进前。有的就因此而疑及自己重生的真假。岂知就是因为他们是重生的,所以有如此的争战。本来肉体掌权,没有丝毫的干涉,并且因为灵已死了,所以虽然犯了许多的罪,也不觉得有罪。现在新生命来了,带着许多属天性质、欲望、亮光和意思。这新的亮光一进入人的里面,就显明出人本来是何等的污秽,何等的败坏。新的欲望就自然不愿长久败坏,长久污秽,就要按着神的意思去行。肉体自然要与灵命争战。这样的争战,就叫信徒觉得在他自己里面好像是有两人:各有各的意见与能力,彼此争胜。如果他们顺着灵命得胜了,他们就有许多的喜乐。如果肉体得胜了,就不免于自讼。这样的经历,就是证明他已经重生的。
神的目的,并非要改造肉体,乃是要除灭肉体。神将祂的生命在重生时赐给人,就是要藉着这个生命,除灭肉体的已。神所赐给人的生命,虽然是最有能力的;然而重生的人不过像婴孩一般,因为是才生的,尚是很软弱的,而肉体因掌权已久,权力非常之大;加之,还没有用信心去抓住神完全的救法;所以在这个时候,人虽然重生了,仍难免于属肉体。属肉体的意思,即尚为肉体所管理。并且最可怜的,就是人已经重生了,已经有天上的亮光照耀在他里面,知道肉体是可恶的,满心欲胜过它,但因力量微弱,故有所不能。这时真是流泪难过最多的时候,并且每一个重生的人,必定有新的愿望,要除灭罪恶,以叫神喜悦;然而意志又不能坚固,多被肉身所胜过,以致得胜时少,失败时多,此时怎能不痛恨呢?
保罗在罗马书七章所说的经历,就是此时争战的故事。“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他最末了的叹息,在许多有同样经历人的心里,真要同声响应:“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这争战的意义是甚么呢?这争战也是圣灵管教的一种。神是已经为人预备了完全的救法。人不是因不知而得不着,就是因不要而不去得。神只能因人所信的、所接受的、所专一支取的给人。所以当人要求赦免并重生的时候,神就赦免并重生他们。神就是藉着这样的争战,使信徒来追求并抓住在基督里的完全得胜。信徒若因无知而得不着,经过这样的争战,就要去求知;圣灵就有机会将基督如何在十字架上对付了他的旧人启示给他,使他相信,使他得着。信徒若是因不要而不去得,他所有的真理,不过是在头脑里,经过这样的争战,就要知道徒知是无目的;因为失败频仍的缘故,就叫他羡慕来经历他已经知道的真理。
这一种争战是与日俱增的。这等信徒若不灰心,仍然忠心进前,就要有更猛烈的交战;非等到得着拯救,这样的争战是不会停止的。―― 倪柝声《属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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