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结书第四十六章
七、礼仪与产业(四十六1-24)
本章续论王在圣殿的礼仪上应尽的责任。内容可分为若干段落。(一)关于安息日与月朔的条例(1-10节)。(二)素祭与平安祭在节期和圣会的日子(11、12节)。(三)有关每日经常的奉献(13-15节)。(四)王子继承产业之条例(16-18节)。(五)附录(甲)圣殿的内外范围(19-22节)。(六)附录(乙)圣殿中的厨房设备(23-24节)。兹为归纳的论述可分为三大段:四十六章一至十五、十六至十八节,以及十九至廿四节。
(a)敬拜的礼仪(四十六1-15)
“主耶和华如此说”,这是传信者的形式,在第一节及第十六节的开端,有十分明确的论述,继续上一章的信息。
关于门禁的条例,在一至三节,八至十节以及十二节。有关献祭的条例,在四至七节、十一节,献祭的事在四十五章二十至廿五节已经说明,且在四十五章十七节已有概要的叙述。在此处再有详尽的解释。可见本段的重点,仍在敬拜的礼仪。
从节期方面说,重点仍在月朔与安息日,当然也包括各节期及圣会的日子,但每日的经常献祭是首要的,不容忽略。
“主耶和华如此说,内院朝东的门,在办理事务的六日内必须关闭,惟有安息日和月朔必须敞开。”(1节)
在四十四章一节起,东门是无条件地关闭,一来说明耶和华的荣耀在里面。二来保持殿的圣洁,外门不能洞开。现在不仅外院的东门必须关闭,连内院的东门也应关闭。在辨理事务的六日内,王也不能进入。“工作日”只有在此处出现,旧约其他书卷都未有这样的用词,在十二节,王准备献祭,才有人为他开朝东的门。这仍是指外门,内门始终只有祭司才可进入。可见门禁十分严格,是人们可望而不可即的。
这门禁对王及一般人,却说有限制祭司。事实上,六天工作日,祭司是在里面工作,当然不受这种限制。但是如果细读四十章卅八至四十六节,祭司工作的范围是在内院的北门与南门,因为祭司的圣屋在那里。
照规定只有月朔与安息日可以开门,因为这是敬拜的日子。上述十二节也可为王开门,可能是另外的场合。这里没有清楚说明。
在敬拜的日子,朝东的门在外院洞开,在内院也敞开,可见这是十分庄严也很华丽的情景,王进去,也必有一番气象,引发众人敬拜的情怀。
“王要从这门的廊进入,站在门框旁边。祭司要为他预备燔祭,和平安祭,他就要在门坎那里敬拜,然后出去,这门直到晚上不可关闭。”(2节)
王从这东门进入,站在内院的门框旁边,这当然是内院的东门。他只能站在那里,不得再向前。祭牲由祭司带到内殿。他在那里眺望,然后在门坎那里敬拜。然后出去。献祭的祭司是否包括利未人呢?四十章四十五、四十六节说明他们的工作是分开的。但这里并未分开。他们预备祭牲奉献的事,有燔祭,也有平安祭。
王只站在门坎,但位置方面仍旧不太清楚。在四十章叙述的门廊侧面有门柱,是否他就在那地位,还是更进去在内院的门廊?根据四十五章十九节,祭司洒血在内院的门框上,也抹在殿的门柱上。这样说来,祭司实际走到王的面前洒血。当王在门坎那里敬拜,是否有个高台供他屈身下拜吗?根据九章三节,十章四、十八节,耶和华的荣耀也曾在离去前停留在门坎,这门坎可能是有稍高的地位,才可显而易见。所以门坎的地位十分显著,也是一个很特出的地点。
由于过节,门不能关闭,必须到晚上,都是敞开的,供王与众民敬拜。
“在安息日和月朔,国内的居民,要在这门口耶和华面前敬拜。”(3节)
敬拜是王与人民一起作的事。在四十五章廿二节,献祭牲是王为自己和国内的居民的。王有代表的作用,而人民也完全参与这敬拜的圣会。这些都是在门坎那里举行的。在通道上直望过去,看见祭司在内院里经理的祭礼,距离大概是有五十肘。
这是在耶和华面前,就是第九节所说的,朝见耶和华,在四十四章三节,王的位分可坐在其中,在耶和华面前吃饼,那也只是在外门之内,至多在内院的门前。
“安息日王所献与耶和华的燔祭,要用无残疾的羊羔六只,无残疾的公绵羊一只。同献的素祭要为公绵羊献一伊法细面,为羊羔照他的力量而献,一伊法细面加油一欣。”(4、5节)
安息日要献的,在他处也都提说,二十章十二节起、十六节、二十节起、廿四节,廿二章八、廿六节,廿三章卅八节以及四十四章廿四节。1
六只羊羔与一只公绵羊原不算多,但比较民数记廿八章九节,只献一岁的公羊羔,就算不少了。不过那里并不包括每日必献的燔祭。
关于素祭,与四十五章廿四节相同,在民数记廿八章九节,用调油的细面伊法十分之二为素祭。
此处加油一欣。相当多,可参考四十五章廿四节。 此处特别加了一短句:“照他的力量而献”表明他当尽力奉献,王应为众民的表率。
“当月朔要献无残疾的公牛犊一只、羊羔六只、公绵羊一只,都要无残疾的。他也要预备素祭,为公牛献一伊法细面加油一欣。”(6、7节)
月朔与安息日相似,公牛一只,加素祭细面加油一欣。但再加上羊羔六只及公绵羊一只。在民数记廿八章十一节起,还要增加公牛二只,公绵羊一集、公羊羔七只。素祭方面,以每只公牛,要用调油的细面伊法十分之三,每只公羊用调油的细面伊法十分之二,每只羊羔用调油的细面十分之一。
月朔曾在历史的记载中(撒上廿5;王下四23),在先知的信息里(赛一13;何二13;摩八5)。月朔有新的亮光(伯卅一26起),会引起人拜天象。所以此处及民数记廿八章(民十10及诗八十一4),着重适当的献祭,是向耶和华的,表明顺从的心。
献公羊,原为作赎罪祭的祭牲,在民数记廿八章十五节。百姓必有罪愆的感觉,需要救赎,就可因此避免迷信的愚妄了。
“王进入的时候,必由这门的廊而入,也必由此而出。”(8节)
这与第二节完全相同。王进来的地方,也从那里出去。这是适当的安排,井然有条,也不致在圣地沾污。因为他至多到内院门口,然后掉转脚步,由原路返回。这是正常的步骤。人民的走法就完全不一样,在下节有清楚的说明。
“在各节期,国内居民朝见耶和华的时候,从北门进入敬拜的,必由南门而出。从南门进入的,必由北门而出。不可从所入的门而出,必要直往前行,由对门而出。民进入,王也要在民中进入。民出去,王也要一同出去。”(9、10节)
民在节期敬拜,不可像王那样走原路,只得从对面的门而出,进南门就出北门,进北门则出南门。他们不从东门进出,因为东门是常关的,四十四章一节为其背景。也许又因百姓人数众多,如果都从一个门进出,会过分拥挤,所以由对门出去,也是疏通的办法。但是南边似乎特别着重。试参阅四十七章一、十九节,四十八章十、十六节,可以注意。
王显然不是单独行动,而与民一起,如果是有一定的行列,那么王就与民共进退(参阅诗六十八28)。这样王若单独行动,由东门进,由东门出,若与民同行,就进北门出南门,或进南门出北门。王必须率领众民,为百姓的表率。
“在节期和圣会的日子同献的素祭,要为一只公牛献一伊法细面,为一只公绵羊献一伊法细面,为羊羔照他的力量而献,一伊法细面加油一欣。”(11节)
这里的重点为素祭,说明附带在燔祭上,如四十五章廿四节完全一样。也是四十六章五节的重复话。
素祭是一种甘心祭,是存心顺服,原意奉献。甘心祭是以素祭为中心,也指燔祭与平安祭,是王甘心献的,在下一节有所说明。
“王预备甘心献的燔祭,或平安祭,就是向耶和华甘心献的,当有人为他开朝东的门,他就预备燔祭和平安祭,与安息日预备的一样,献毕就出去。他出去之后,当有人将门关闭。”(12节)
在全会众敬拜神,庆祝节期,王本身似还有特别的献祭。这是甘心献的,是甘心祭,在祭品方面没有甚么两样,但在意义上似为许愿与还愿的事,在环境允许之下,必须履行责任,不可卸脱。在民数记三十章内,特别强调。照出埃及记卅五章廿九节以及卅六章三节,会众都为建造会幕而捐献,是甘心的奉献。以色列人每逢节期也常自动献祭,如燔祭和平安祭。原则上王献这种甘心祭,是在内院的东门。如果是照安息日的规矩,东门必须开放,而且是整日的,本章二节曾经提说,“这门直到晚上,不可关闭。”
“每日你要预备无残疾一岁的羊羔一只,献与耶和华为燔祭,要每早晨预备。每早晨,也要预备同献的素祭,细面一伊法六分之一,并油一欣三分之一,调和细面。这素祭要常献与耶和华为永远的定例。”(13、14节)
在上文(1-12节)的形式,在本节显然有所转变。此处起以第二人称单数:“你”。这里专提每日经常的献祭。早晨献一岁的羊羔,这是燔祭。再加素祭,数量方面也显然不同。民数记廿八章十二节有抹血或洒血,但此处却加油。这要成为永远的定例,也有特别加重语气的性质。
早祭是燔祭,晚祭再加素祭,是列王记上十八章廿九、卅六节所着重的。在列王记下十六章十五节在亚哈斯王的时代也是这样。但此处早祭也必应包括燔祭与素祭,一并献上。
“每早晨要这样预备羊羔、素祭,并油为常献的燔祭。”(15节)
上节已经有“每早晨预备”,此次再重复,在十三节也有,可见这是十分重要的短句。圣殿的早祭是十分重视的。祭司在圣殿的高处守夜,在黎明东方曙光出现的时候,立即吹角,宣布早晨的来临。耶路撒冷合城的人都应儆醒,因为这是献早祭的时候。
羊羔与加油的素祭,是常献的燔祭。民数记廿八章提到常献的祭,也指着每日的祭。出埃及记廿九章卅八节起,是指这同一的献祭,早晚的祭都有羔羊及全部的素祭,一伊法细面的十分之一,加上四分之一欣的油。出埃及记廿九章四十节再加奠祭,将四分之一的酒浇在上面。
在被掳之前,这常献的祭是每日必作的。此处似乎只集中在早祭,晚祭并没有提到。
月朔是每月的,安息日是每周的,而早祭是每日的,在这时间的安排上,王与人民必须时时警觉耶和华的同在,而应虔心的敬拜。
敬拜的事是王与人民共同应有的行动,这是表明他们有合一的精神,一起敬拜,同心奉献。王处领导的地位,必须常在前面。但王比人民应有更多的敬拜与奉献,在节期更须这样。所以他单独有奉献,与人民再一起奉献。所以本章有王在门坎那里敬拜,又与百姓一同进入敬拜,在人民的行列前。大节期固然重要,每日也不可忽略。每日不一定是安息日,可能是在办理事务的六日。常献的祭是为经常尊崇神的行为,因为神经常住在他们中间(四十五7、9)。
1 W. Eiehrodt, "Der Sabbat bei Hesekiel. Ein Beitrag zur Nachgeschichte des Prophetentextes," in Lextua vevitas; Festschrift H. Junker (1961)65-74.
(b)产业的继承(四十六16-18)
本段不仅有传信者的形式为开端,也在内容方面有新的重点。这里是论王的产业,怎样由王子来继承,这段除了仍论王的事,似无法与敬拜的礼仪,即上文的内容相连。但是王的事是在神的心意中,正好似他们的敬拜生活怎样在耶和华面前,保持密切的关系。这里神所关心的是“我的民”。在四十四章廿三节,祭司要教导“我的民”圣俗的分别。四十五章八节,王不可欺压“我的民”。此处“我的民”不可分散,以致离开所承受的。
此处十八节警告王不可夺取民的产业,是继续四十五章八节严禁欺压的事。
“主耶和华如此说,王若将产业赐给他的儿子,就成了他儿子的产业,那是他们承受为业的。”(16节)
王可以将产业给他儿子,由他们来继承,尤其在王朝的更迭中,后继者可以承受前人的产业。大卫就有权处理扫罗的产业(撒下九7起,十六4,十九30)。但是这并非扫罗自动赐给大卫的。此处指王自愿且主动将产业赐给儿子,产权仍在王家,所以并无甚么问题。
这产业必包括归王之地,就是在圣供地和属城之地的旁边(四十五7)。王的地业当然王有自由处理。2
“倘若王将一分产业赐给他的臣仆,就成了他臣仆的产业,到自由之年,仍要归与王。至于王的产业,必归与他的儿子。”(17节)
王的产业有的是私自拥有的,如同一般人民。他也有一些归王的地业,虽有自由处理权,但不是真正私有的产业。有的是经购买而得的(撒下廿四24;王上十六24,廿一1起)。有的地业因家主离开,没有处理,也可没收,成为王产(王下八1-6)。因此,王可将那些地业赐给他的臣仆(参考撒上廿二7,八14)。但是臣仆不能永久拥有,到自由之年,仍该归还给王。
自由之年是否安息年?但是安息年并不将产业归还给原业主。3“自由”一词在耶利米书卅四章八、十五、十七节,宣告自由,是释放奴仆。释奴的时候,并非归还产业的机会。归还产业有明显的规定,是在利未记廿五章十节及十三节。那是禧年。禧年要等五十年,归还王业,可能是臣仆之子归还王子了。可见这里所强调的,实在是产业的继承权。更着重的是王的公正,不可夺取民的产业。
“王不可夺取民的产业,以致驱逐他们离开所承受的。他要从自己的地业中,将产业赐给他儿子,免得我的民分散,各人离开所承受的。”(18节)
王因贪婪,欺压人民,夺取他们的产业,是严加警告的事。在四十五章九节提说的,这里再重复。在四十五章并未提说抢夺产业,此处更具体地说出。亚哈王抢夺拿伯的葡萄园,可说是很具体的例证(王上廿一)。在那里,王愿购买,但拿伯认为这是耶和华所赐的地土,怎可任意出售与转让?亚哈随着耶洗别的怂恿,认为王可任意获取民的产业,因为外邦的王有这样独裁的权利。耶洗别来自外邦,她当然不知怎样尊重民情,尊重人民信奉耶和华的坚心,以后亚哈还是用法律的程序将拿伯置死,再来夺取,令人发指,所以先知以利亚特别出来指责。
夺取民的产业,使他们失去了根,他们无疑被驱逐,离开所承受的。驱散他们的罪就更大了。耶和华不愿他们分散离开,所以地业继承是重要的。为要继承的问题,甚至引起人们注意女儿继承父产的事,记载在民数记廿七章一至十一节,西罗非哈的女儿要求继承父的地业,摩西特别蒙神指示,认为这是合理的事。但这有一个规定,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产业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这样产业才不从这支派归到那支派,主要的他们保持祖产,不致离开与分散。
王是牧人,照管人民好似羊群,应要加保护与看顾。先知曾谴责以色列的牧人,因为他们不负责,以致羊流离在诸山间与各高岗上,在全地上分散(结卅四6)。
王是代表全民的,他虽不是祭司,却需领导人民敬拜与献祭。他虽是领袖,一切在他掌管之下。他却不可任意处理产业。他有权将产业赐给儿子,甚至赐给臣仆,但是产权不是永久的,仍有若干限制。究竟产业不是王所拥有的,他只能以管家的职分支配与安排。产业是神赐给的,王应该好好保管。所以王在产业的事,还得听取别人(即先知)的警戒与劝导。
2 M. Noth, Das Krongut der israelitischen Ko/nige und seine Verwaltung," Zeitschrift des deutschen Palaestina-Vereins, 50(1927), 211-244.
3 B.D. Eerdmans, Alttestamentliche Studien 4, 1912, 121-133.
(c)厨房的设置(四十六19-24)
这里先知又有使者的引领,“那带我的”(19节)“他又带我”(21节)。“他对我说”(在20、24节)。有关使者带领的,不但记述圣殿环境的周围,也必将面积的度量列出。
这是附录的部分,应分为两则。附录一再述圣殿的结构,在十九、二十节两节。附录二续述外院及内院的概况。献祭用的厨房,将这两个附录连接起来,成为叙述的中心。
这两个附录也是重述四十至四十二章。如果将十九、二十节置于四十二章十四节,又将廿一至廿四节插在四十章十七节,也成为十分连贯的论述。
那使者带先知领到祭司的圣屋,记述在四十二章一至十四节。所以将这两个附录(19-24节)一起插在四十二章十四节之后,也很适合。
本段只提祭司,没有提到利未人,在廿四节提到殿内的仆役,可能是指利未人(四十四11及四十五5)。这里也不再提到王,纯然集中在祭司圣职,为保持殿的圣洁。
附录(一)祭司的圣屋,只预备祭司煮祭品的,与民不直接关连。但附录(二)有利未人煮肉的地方,他们煮民的祭物,就是为一般人了。
“那带我的,将我从门旁进入之处,领进为祭司预备的圣屋,是朝北的,见后头西边有一块地。他对我说,这是祭司煮赎愆祭、赎罪祭、烤素祭之地。免得带到外院,使民成圣。”(19、20节)
上次使者带先知的路,是到圣殿之前(四十四4)。现在没有详细的路,但带他到内院北门之侧,从那里可以走到祭司的圣屋,因为这圣屋是朝北的。照四十二章九节,圣屋是靠着外院的,有的在殿北面,照说门旁进入,距门有一百肘,即到台阶,台阶应为西边。但这在此处没有提及。圣屋内的细则也没有。
圣屋后头的一块地,是为烤煮祭品的。赎罪祭与赎愆祭要在坛上焚烧,但必留一部分是给祭司的,先在厨房空地煮。撒母耳记上二章十五节,以利的儿子在祭肉未煮以前,先取走,连脂油一并夺取,烤着吃,更美味,却犯规行恶,只为贪婪,遭神的忿怒。动物的祭品除了脂油(烧在坛上),再将留下的部分煮过以后,才可分给。素祭不煮,而是先烤,再可将那给祭司的留下。这里没有提到陈设饼。四十二章十三节提到祭司可在圣屋内吃至圣之物,但此处特别强调,这圣物不可带到外院,恐怕如四十四章十九节所说的,使民成圣。民不分圣俗,必会沾污。所以必需严加防范。可参考撒母耳记下六章六节起,以及利未记十章一节起的论述。
“他又带我到外院,使我经过院子的四角,见每角各有一个院子。院子四角的院子,周围有墙,每院长四十肘,宽三十肘,四角院子的尺寸都是一样。”(21、22节)
先知被带到外院,到外院的四角,画出的面积长四十肘,宽三十肘。可能在设计方面着重“七十”的数字(四十加三十)。4每院的尺寸都是一样。
院子周围有墙,照用字(T-W-R),应参考列王记上六章卅六节,七章四、十二节。这种大墙大概是用石头堆砌而成,中间有木头或木板加以支持,以为装饰,好以艺术的拼图一样,极为美观。5这围墙只是围成一块地方,供利未人来煮祭物。
院子四拐角的院子,在希伯来文加上“小”字(Ktnwt)。其实有四十肘长、三十肘宽,就不算小。亚兰文译本用词(Ktrn)有“连接”的涵义,这些院子内的院子不单独分开,而是连起来的。6有的根据亚甲文(Qataru)也作“连接”解。7再回到希伯来文,有学者认为这字的字根(K-t-r),应与有关,可能是为冒之地方,火祭的不会弥漫在别处。8
“其中周围有一排房子,房子内有煮肉的地方。他对我说,这都是煮肉的房子。殿内的仆役,要在这里煮民的祭物。”(23、24节)
照上文,煮烤祭品似都在院子,但此处说明煮肉是在房子之内。在被掳前,煮祭物是在圣所之内,可参考撒母耳记上二章十二至十七节,九章廿二至廿四节以及申命记十六章七节。在祭司的法典中,没有厨房的设置。9
殿内的仆役,大概是指利未人。根据历代志下卅五章十一至十三节,约西亚王的宗教改革中,有守逾越节,利未人不但预备逾越节的羔羊,而且煮祭肉,分给大家一同享用。这里是指利未人为煮民的祭物,而利用这特别设置的地方。
归纳言之,献祭的事在新的圣殿中有这周全的安排。圣俗之分,在四十二章一至十四节已经说明,此处再加以强调。
4 George Sauer, Die Spru/che Agurs, Beitra/ge zur Wissenschaft vom Alten und Neuen Testament, 5/4, 1963, 83.
5 W. Gesenius and F. Buhl, Hebra/isches und aramaisches Handwo/rterbuch zum A.T. 1975.
6 G. Dalman, Wo/rterbuch, 359; W. Zimmerli, Ezekiel II, 499.
7 G.R. Driver, "Ezekiel: Linguistic and Testual Problem," Biblia 35 (1954) 145-59, 299-312, esp. 311.
8 J.W. Wevers, Ezekiel, 333.
9 A. Lods, "Les cuisines du temple de Jerusalem," Revue de L~histoire des religions 127(1944),30-54.
──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以西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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