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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书第一章

 

{\Section:TopicID=157}Ⅰ 前言:标题与主题(一12

  这两节经文为下面的经文设好了场景:指称先知、叙述他的职业、点出他的老家以及他发预言的具体时期、强调先知的使命是异象性的,同时也预期先知的主题:临到以色列的审判威胁。

{\Section:TopicID=158}A 标题(一1

  标题的内容有先知的名字,一如以赛亚书与耶利米书的首节,但是没有何西阿书、约珥书、约拿书、弥迦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与玛拉基书的“耶和华的话”一词。以复数形式的“话语”作为发言的开场白,见于耶利米书一1以及亚古珥与利慕伊勒的智慧话语(箴三十1,三十一1)。

  这节经文预见本书几个突出的主题:1七至九章的五个异象──可说是阿摩司的信息核心──都指向一个只有犹大地先知使用的动词他看见hzh;中文作“得默示”;赛一1,二1,十三1;弥三1;哈一194。他们强调的是只有真先知才得参与天上的集会;2阿摩司的职业(希伯来文 noqed,“养羊的”而不是单单牧羊的,王下三4)更加强了他与亚玛谢的辩论:他的工作是务农而非先知,只有神的呼召才能解释他何以投入先知事奉(七1415953论以色列一词捕捉了阿摩司事工的焦点,也说明了引人争议的性质:一名提哥亚居民(犹大城镇,座落于伯利恒以南十公里、耶路撒冷以南二十公里),却质询不是他自己国家的问题,当然不会受到什么欢迎(七1213);4犹大的乌西雅政权(亚撒利雅,主前792740年)与以色列的耶罗波安二世政权(主前79353),可解释阿摩司所谴责的腐败黑暗(例四13,六17),以及亚述在主前七四三年、提革拉毗列色三世执政时恢复侵略犹大(四3,五27,六714,七7);书中对威胁语焉不详,不过亚述(LXX 的三9译为亚述,在希伯来文中是亚实突)是惟一可以造成这些威胁的强国965从阿摩司的预言来看,无论是隐约记载于二章1316节,或是明文记载于八章8节或是九章16节,地震(在亚十四5仍然为人所记)皆被视为神的审判。

 

94 D. L. Peterson, The Roles of Israel's Prophets, JSOT, supplement 17Sheffield JSOT Press, 1981, p. 86.

95 P. Craigie, Ugaritic and the Old Testament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3, p. 73,研究与 noqed 同源的乌加列文,结论说:“阿摩司很可能拥有或是管理大群羊只,并且也贩卖相关产品”。

96 对于阿摩司书的历史背景,见“写作背景”{\LinkToBook:TopicID=140,Name= Ⅳ 寫作背景}

B 主题(一2

  等阿摩司实际开始发言,全书的主题即已定好。耶和华的狮吼(参三8)可以召人回头(何十一1011),也可以发出审判的威胁(珥三16)。草原与迦密的山顶枯萎(悲哀,见何四3),可见审判是其中的信息。此处提及锡安耶路撒冷,用来谴责北国圣所里,阿摩司严厉谴责的假神敬拜。伯特利、吉甲(四4,五5)、别是巴(五5,八14)、撒玛利亚与但(八14)不是启示与权能的中心。大卫王朝的首都(参九1)有按照神的命令建造的圣殿,才是中心。住在圣殿的耶和华才是他们要面对的。祂的权柄从肥沃的平原到巍峨的群山,无所不及(参九3;歌七5)。甚至阿摩司的同行──牧人──也感受得到神权柄的掌管。这些牧人有些可能也是统治阶层(耶二十三14;结三十四),其荒诞的施政方针受到先知痛责(四13,六147,七911)。本节经文赞美诗般的节奏(参诗五十13),与耶利米书(二十五30)、约珥书(三16)遥相呼应,令人想起阿摩司与其他先见常常用他们熟悉的诗歌,来增强信息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这节主题经文使得阿摩司的话极其郑重:耶和华狮吼般的声音是借着祂所拣选的先知发出(三8)。

Ⅱ 对列国的七篇审判言词(一3~二597

  阿摩司没有如“导论”所暗示,以控诉以色列人作为前言,这令人意外。他一开始,审判的对象反而是以色列四围的邻邦:东北方的大马色(一35)、西南方的迦萨(一68)、西北方的推罗(一910)、极南方的以东(一1112)、东方的亚扪(一1315)、东南方的摩押(二13),南方近处的犹大(二45)。

  这七篇审判言词遵照固定的文学模式,变化极少:

  传信者公式语──“耶和华如此说”

  一般性的指控与宣告──“……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刑罚,或更恰当的是“我的怒气”)98

  具体的指控罪──以因为开头(希伯来文 al 加上动词的不定式)

  具体的宣告审判──以“我要降火(14节亦作“点火”)……烧灭……的宫殿”作开头。

  就具体的宣告再作铺陈──细述人民与领袖被毁(一5815,二3;第三、第四、第七篇则没有这节细节)

  结尾传信者公式语──“这是耶和华说的”(一515,二3)或是“这是我主耶和华说的”(一8;中文翻译没有如此分别。第三、第四、第七篇也没有结尾公式语)

  这些神谕的一些神学含义值得注意:

  第一,传信者公式语(参:创三十二34;王下一46)是先知用来加强他对国家与个人具有的权威,并且清楚表明这些不是他的话,而是耶和华的话。耶和华差派先知来传达,而先知受神差派的角色是先知信息的主要一环(二1112,三78,七1415);不把先知当作神的使者聆听,是百姓的滔天大罪(二13,七1617,八1112)。

  第二,邻国的罪行被称为“悖逆之举”(犯罪,就是希伯来文 pise 的字面意思),可见他们也跟以色列与犹大一样,在神的权柄下,而他们离经叛道的行为触犯了神的治权。阿摩司选这些邻邦来控诉,或许是因为他们都曾是大卫一统政权下的领土,因此被当作大以色列国的一部分,所以也特别的对神有承责99

  第三,直到审判犹大的言词(二45),这里记载的错处都是泯灭人性的作为。列国不是因为拜偶像与错谬的宗教信仰受谴责,而是因为作了按照当时通行的标准算为罪恶的勾当:在战争中残虐平民(一313)、贩卖战俘为奴(一69)、破坏条约(一911)、恶待失势的国王(二1)。耶和华关心家庭或国家的举动是否尊重人权与人的尊严,明显是这段经文的主轴;甚至在战火免不了之处,作战也要节制。

  第四,对这种侵略行为的审判是不堪一击,以吞没城墙坚垒的为象征。这些国王所仰仗、凭此大胆做出毁灭性行为的屏障将要倒塌,所以他们暴身于任何以前攻击的仇敌,特别是世仇亚述。他们自吹自擂的力量,在公义审判官的圣火前,像蜡一样消融(参七4;何八14;珥一1920,二3100

  第五,数字模式──“三番四次的犯罪”──是智慧传统的笔法,列出一串相关的行为(参:箴三十181921232931),或是一串社会不容的举止(参:箴六1619;便西拉智训二十六56),以按照顺序的数字公式(x, x1)作为开场白。由智慧言语可以看出,重点通常放在最后的项目,亦即数目大的那一项。阿摩司的用法却是破例,省略了前三个项目,焦点放在第四项,亦即引发属天审判的缠人罪孽。这种技巧的用意是要表达,以色列的每一邻邦的逆行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耶和华大可以在历史中强力介入;所以说,耶和华降灾是完全合理的101

  第六,列国的承责多寡,似乎在于神给了他们多少对神的旨意的认识:外邦邻国按他们是否以人道彼此相待在神面前交代,而不仅是按照对以色列的破坏为准而已;而犹大(二45)则按照他们对神律法的响应受审,因为他们有特别启示的有利条件。

  作者在这些言词中的意图,是要显出以色列是如何倒行逆施,因此可以想见耶和华发出怒气之际,他们的审判将会何等悲惨。这一切的完成都有股惊奇的意味。对外国的审判言词(参赛十三~二十三;耶四十六~五十一;结二十五~三十二;珥三;俄;鸿)常被认为是对以色列的救赎言词。常骚扰神百姓的敌人战败是“好信”(鸿一15)。有些人误解“耶和华的日子”(五1820),主张那是列国灭亡、选民以色列兴起的日子。对以色列民,听到周围的民族因他们的异教行径受到严厉谴责,不是什么奇怪的事。阿摩司的言词令人惊讶,是因为他列出的罪行并没有在以色列的疆界停止,反而也囊括、罗列了以色列的罪行。

  本段经文的目的,除了让人吃惊,也彰显神的全权。以色列应该拓宽他们的视野。他们应该认为自己专属于神,但是却认为神专属于他们!阿摩司不止一次激昂发言,把他们从自满当中唤醒,让他们看见,神行事的范畴远比以色列人想象的宽阔。例如,神的范畴也包括了衣索匹亚人、非利士人,与叙利亚人(九7)。阿摩司扩增神全权行事的程度,藉此让以色列人看见他们所面对的神,是如此的威荣有能力。

  更重要的,审判言词凸显出以色列的重大承责。这些话好像是“更当如此”的论证:这些没有神律法的外族,都要因为没有遵守国际律例而受到严厉惩治,更何况领受盟约与律法祝福的选民,会受多大的惩治呢?一章3节~二章5节的神谕可说是三章2节尖锐咒诅的宣告之前言:

  “在地上万族中

    我只认识你们;

   因此我必追讨

    你们的一切罪孽。”

  这些控诉的历史背景并不容易追溯。学界意见多数定为九世纪晚期,亦即阿摩司前二、三十年。因为我们对当时的国际事件没什么具体数据,所以论到每一段言词,会概略勾勒出当时的情况。同时我们也一定要记住沃夫的论点(pp. 149152),另外赫尔曼(Herrmann, pp. 233234)也承认,就是这些残酷的事件发生日期应该定在与先知相近,或同时的日期102。主前第八世纪初的叙利亚与巴勒斯坦是极其动荡不安的时代,应该会发生此处记载的事件。不过我们找不出具体的活动证据。

 

97 有关这些言词的体裁、文本、神学思想,见 J. Barton, Amos'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98 动词免去的受词,是未经解释是谁的“它”(it)。大力主张其前置词为“我的怒气”的学者,见 R. P. Knierim, ' "I will not cause it to return" in Amos 1 and 2', Canon and Authority, ed. By G. W. Coats and B. O. Long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7, pp. 163175, M. L. Barre, 'The Meaning of l~ ~sybnw in Amos 1326' JBL, 105, 1986, pp. 611631,提出“它”是指被定罪的每一城市或国家,而动词则要译为“我必不收纳”,亦即收纳这些地方与我建立藩属盟约或条约。

99 Koch, p. 69. J. Barton, op. cit., p. 60,反倒强调耶和华的角色是“罪的报复者,而非道德的明显规范……审判官的意味浓于制定律法者。”

100 旧约与古代中东以火与闪电作为属天审判的工具,见 M. Weinfeld, in History, Historiography and Interpretation, ed. By H. Tadmor and M. WeinfeldJerusalem Magnes Press, 1983, pp. 136140.

101 圣经、乌加列文学,与阿伊卡(Ahiqar;译注:巴比伦民间故事)使用这种技巧的概论,见 H. W. Wolff, p. 3444。三加上四,表达了犯罪之彻底,一如 J. Limburg 所主张,'Sevenfold Structures in the Book of Amos', JBL, 106, 1987, pp. 217222.

102 Mays, pp. 2940 Motyer, pp. 37ff,根据九世纪背景解释邻国的罪状。J. Barton, op. cit., p. 35,持存疑态度:“我们根本不能指望以任何确定的态度给这些事件定日期。”

A 大马色(一35

  这一连串的审判信息以亚美尼亚疆域的古时中心地,也是该区域最有政治影响力的外邦城市为开始,因该地对以色列的安全与稳定最具威胁力。大马色的暴力以基列为靶子,并不足为奇。该地在约但河东岸,介于死海北端与雅尔穆克河之间;只要以色列的国王势弱,或是忙着防卫该地的时候,就让叙利亚有机可乘。流便、迦得,与半个玛拿西这些支派,有幸分到这块土地(书十八7),得享其中茂密的林地(耶二十二6,五十19;亚十10),与肥沃的草地(歌四1,六5)。

  打粮食的铁器是齿耙类,可能用来形容反对大马色侵略的人所受的暴虐。阿摩司在此也可能呼应历史记载的,就是叙利亚曾手法残酷的消灭了耶户之子约哈斯(主前814798年)的军队:“亚兰王灭绝亚哈斯的民,践踏他们如禾场上的尘沙”(王下十三7;有关鞭笞囚犯的暴行,见:士八716)。

  以火审判的宣告,特别点出哈薛的家(比起其他审判言词用“城墙”,一71014,或是仅仅提及当地或城市的名字,一12,二25;这里的用法更个人化)以及便哈达的堡垒(新译;和合:“宫殿”;参三911,六8,该处很清楚:这种工程常是人骄逞,错置安全感的来源;若是要高举全权的耶和华,就要除去这些;亦参:何八14)。这两名君主很可能就是在位时间长久,让以色列的亚哈(主前852814年)、耶户(主前841814年)、约哈斯吃足苦头的哈薛(参:王上十九1517;王下八7152829,九1415,十3233,十三32223),还有哈薛的儿子便哈达三世(约主前796770年),他被约哈斯打败(王下十三141925103

  耶和华的审判重点描述如下:1深入坚垒首都的核心。栓住巨大城门的门闩,在耶和华的攻击下支撑不住了;2审判的范畴也触及其他地方,如亚文平原(可能是大马色西北方的 Baalbek 地区)与伯伊甸(或许是迦基米施以南、幼发拉底河边,名为 BitAdini 的小城邦);3审判的可怕;被掳的人,其中包括首领(掌权的)被放逐异地;4审判的讽刺意味,描述叙利亚人回到几世纪前,耶和华引发他们迁徙的地方(九7)。到目前为止都找不到吉珥的清楚地点,但是因其与以拦的关联(赛二十二6),可能位于米索不达米亚东南方,底格里斯河以东,朝向波斯湾顶处的地方。

 

103 有关这些国王,见 IBD 的文章以及 M. F. Unger, Israel and the Aramaeans of DamascusLondon, 1957, chs. 510. 亦见 A. Malamat, 'The Aramaeans' in Peoples of Old Testament, ed. By D. J. Wisem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134155.

B 非利士诸城(一68

  五城中的四座城被召到审判台前:迦萨,最强大、最南端的城市,与埃及最近,离地中海海岸五公里,希伯仑以西五十五公里;亚实突,迦萨以北三十三公里,内陆五公里,而且就在耶路撒冷以南;亚实基伦,在前两城市之间,就在海岸线上;以革伦,最北的城市,离内陆约二十公里,离犹大边境不到十公里。此处没有提迦特。梅斯(J. L. Maysp. 33)列出可能的原因:1迦特常与犹大城市相提并论(撒上二十一11162730;撒下十五18及下;代下十一810,二十六6);2在阿摩司时代,迦特可能是西邻亚实突的卫星城市;3哈薛来袭时(王下十二18)可能已将其夷为平地。其他批判非利士的先知也略过迦特不提(耶二十五20;番二4;亚九67)。该城最终被亚述的撒尔衮于主前七一一年所灭。

  阿摩司从大马色转而到迦萨的顺序,背后可能有三个原因:1由东北极处到西南极处,强调神的全权广及列国;2叙利亚与非利士是自古以来,对以色列支派骚扰不息的两个邻邦,所以在先知的思维里是密切相关的:“东有叙利亚人(和合:‘亚兰人’),西有非利士人”;(赛九12;参:摩九7);3只有头两篇言词有下列警告:“剪除居民和掌权的”(一58),因此与这些措词连结在一起1044这两国的政治结构相似,都是由一核心城市与卫星皇城组成,由握有令牌的人统治(Koch, p. 67)。

  此处描述的逆行是贩奴,可能就是纯粹的商业交易。非利士人袭击邻近的犹大与以色列城镇,把战俘卖给以东。至于以东人是否利用奴隶在港口或矿场工作,或是把他们卖给其他国家,这里并没有提说。阿摩司也没说非利士人在哪里捉到俘虏。他的重点似乎单单在于贩奴行为的泯灭人性;这是古代常见的问题(珥三46),在今天有些地区还是没有完全废除。

  第8节的审判宣告内容扩增,也显出耶和华的威力:祂“反手攻击”以革伦,描绘了该城在神的掌管下束手无策(申二十六8;赛一25,五25)。最后一句点出了灾难的彻底:幸存的少数人,比第一段言词结尾记载的叙利亚人,遭到更惨的下场。只有此处,传信者公式语在耶和华的名字加了 adonay 一字,加强属天力量与权柄的印象。

 

104 这整段言词的顺序安排的原因,见 S. M. Paul, "Amos 1323 A Concatenous Literary Pattern', JBL, 90, 1971, pp. 397403.

C 推罗(一910

  这段讲论将注意力转到北方的腓尼基(黎巴嫩)海岸与多石的海岛城堡(参珥三46)。此处按照审判非利士的言词,因为推罗也与以东贩奴有关。“全部的俘虏”(新译;和合:“众民”)一词点出贩奴范围之广与其可悲,好像整个地方的人都连根拔起,被卖给以东人。交给(希伯来文 hasgir),虽然有递解逃亡的奴隶的意思(申二十三15,参:俄14),但绝不是此处的意思。此处的重点是恶待人与滥用权力做非人勾当。破坏了兄弟的盟约(字面意思;参:何十二1),更加重了控诉内容。被推罗算计的立约伙伴是谁并没有明说,再次显出具体的事例并不重要,阿摩司关切的是人的尊严受到令人发指的侵犯。推罗按照本身的标准,也该得烈火审判。以西结书的“讥讽之歌”(结二十八)深刻描绘了推罗岛民自满与专横骄逞的态度。

D 以东(一1112

  以东在前两段讲论中都是恶霸的角色,现在接受有关自己的控诉了。与他们的兄弟争战,是主要罪状。兄弟当然是以色列,因为雅各与以扫是兄弟,而后者是以东的闻名祖先(创二十五1926;以东与以色列的渊源,见:民二十14;申二4,二十三7;俄1012)。兄弟也有可能意谓“条约伙伴”(撒上二十29),推罗王希兰就称所罗门为“我兄”(王上九13105可怜或“怜悯”(NIV、和合)也可译作“同盟”(参 NIV 附注),更显出以东破坏了有法定约束的合约。该字(希伯来文 rah mayw)更理想的读法,就是按照士师记五30作“女人”(rah matayim),直译即为“子宫”(希伯来文 rehem106。动词抛弃RSV;希伯来文 sihet;和合:“毫无”),意谓“毁坏”、“腐坏”,指的是以东军人对平民的性暴力与身体的伤害(参一13)。

  无论具体的罪状是什么,先知愤怒地指责:这些行径撕裂了受害人。第11节最后一句,NIV 译得最传神:“祂的忿怒熊熊不息”,因为忿怒(或“发怒”;希伯来文 ebrato)是该句的主词,而非受词(如 RSV 按照古版本所译)。把“发怒”与“忿怒”视为句子中的主词,既合乎诗体的平行结构,又强调了以东的暴乱情绪已经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主前五八六年耶路撒冷陷落之后,以东如何剥削、占犹大的便宜,有周全记载(诗一三七7;结三十三56;俄1314)。从这些记载看这段话的形式(第12节,火的审判省略了“城”字,也没有附带传信者公式语)与内容,有人认为尼布甲尼撒最终征服犹大后,才加入阿摩司的经文里(Wolff, p. 160; Mays, pp. 3536)。就此有两项反驳。第一,以东与犹大的冲突历史漫长激烈,远可追溯至大卫(撒下八1314)与所罗门(王上十一1415)执政时期,而且持续到阿摩司时代(王下十四22)。犹大的不从很可能导致了此处描述的激烈报复,但是我们从圣经找不出任何相关的具体记载。如果以东人购买的奴隶(一69)是犹大公民,并且在贩卖过程中受到虐待,就真的跟这里说的一样了。第二,我们不能确定,以东背叛的“兄弟”究竟是谁。由于任何“盟约伙伴”都可称为兄弟,此处经文可能根本不是讲以色列;所以旧约记载并不能让我们想到是哪一件事。

  提幔可能是指城市以及四周的地区,在此特别提出来接受以东的审判,因为审判若要发挥功效,就要集中于人口多的地方。提幔在圣经早期历史的角色见于创世记三十六1542,而且历世历代被视为以东自夸的智慧中心(伯二11;耶四十九7;俄89)。以东的领土虽然在提幔以南延伸八十公里左右,直到亚喀巴湾顶,提幔却是当地最南方的重镇。波斯拉,大约位居提幔与死海下端之间,是以东首都(创三十六33),最古老的重镇之一,也是横跨南北的王道(King's Highway)上的重要绿洲。王道在古时连接亚喀巴湾与死海以北的摩押平原,以及东部与往大马色的路径。波斯拉的防御无疑比提幔更坚固,但是受浩劫摧毁,损失也就更惨重(参:耶四十九722)。

  这两座以东城市是审判的恰当对象,因为以东恶名昭彰的贩奴勾当一定是在这两处进行的。当先知展望未来,以东的独立面临极大的危机(珥三10)。他们未来的惟一希望在于与犹大合并(摩九12;俄21)。

 

105 M. Fishbane, 'The Treaty Background of Amos 111 and Related Matter', JBL, 89, 1970, pp. 314315.

106 S. M. Paul, op. cit., JBL, 90, 1971, p. 403,提到 rhmt 在摩押米沙石碑意谓“女仆”或“女孩”。R. B. Coate, JBL, 90, 1971, pp. 206208,则根据何二19 rahmayw 解作“盟约的恩慈”,并且认为以东追杀自己的兄弟是废弃了自己的恩慈心。

E 亚扪人(一1315

  亚扪的罪直接与地理位置相关。以色列强盛时期,亚扪的版图被压缩在南方的摩押人、西方基列的以色列人、北方的巴珊以及东部的大沙漠之间。狭小的疆域大约座落于雅博河高地,使得亚扪人〔在这一章的列邦名单里惟一以复数形式的“亚扪之子”(中译“亚扪人”)被称呼的民族,因为旧约通常如此称呼该民族〕经年累月出征得地(士十7及下,十一4及下;撒上十一111,十四78)。我们无从具体指出在哪一战役,他们为了扩展疆土而残暴肆虐,不过我们可以假定与大马色入侵(一3)同时,这两个野心勃勃的国家使基列落入钳形攻击。

  我们如果认为以东与亚扪犯了同样的罪(见1112节注释{\LinkToBook:TopicID=164,Name= D 以東(一1112}),亚扪人对妇女的暴行,加上经文提及“刀剑”(七917,九)是其工具,可用来解释这段话的顺序。旧约他处记载杀害母亲与胎儿的恶行,见于何西阿书十三16

  点火14节),可能是“我要差遣”一字的风格变异,一如耶利米书四十九27使用的公式语所示。拉巴(“大城”之意),常被称作 rabbatbnammon(申三11;撒下十二26,十七27),也被认为是今天约旦的首都安曼。宣告的词句荡漾着圣战的回响──“争战之日的吶喊”(新译、NIVtrua 字形容以色列在约书亚时对着耶利哥城吶喊;书六520;参:耶四19,四十九2)。暴风雨旋风(和合:“旋风狂暴”)令人格外感受到耶和华自己也必定显现,施行审判(参:王上二111;伯三十八1,四十6;结一4)。整个画面散发出浓烈的战火味:神的风要煽动火焰,而入侵者的吶喊声令任何想要逃跑的亚扪人心生恐惧。以如此戏剧化的手法宣告神介入审判,凸显出他们是何等罪大恶极。

  统治者再次(如在一58,二3)受到审判,而审判方式是流亡。由此再看出阿摩司政治性记载之正确:亚扪政府的确由国王与首长组成〔后者在此就直接被称作王子或“官员”(新译、NIV);参:何七3516,八4Koch, p. 67〕。

 

107 摩押石碑的内容,见 E. Ullendorff, DOTT, pp. 195198;何罗念的位置(参:耶四十八3),见 Y. Aharoni and M. AviYonah, The Macmillan Bible Atlas, rev. ed.New York Macmillan, 1977),地图131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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