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书第二章
(六)论摩押(二1-3)
“耶和华如此说,摩押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因为他将以东王的骸骨焚烧成灰。”(二1)
论摩押,仍以同样的宣判语,摩押在死海南端之东边,不仅与以东毗邻,而且死海的地形正可成为二者的分界。在边界的堡垒,正好作两个国的防御,不必互相防守或猜忌。11但是他们还是彼此为敌。依照列王纪下第三章六、七节,由于摩押王背叛以色列,所以以色列王约兰会同犹大王约沙法,来攻击摩押,并且还联络以东王(9节)。这也有圣经以外的历史考据。12
他们将以东王的骸骨焚烧成灰。为甚么这也构成那么严重的罪?因为死人的骸骨不焚毁,为保留人们的回忆,使死者仍被纪念。所以仇敌的尸体也应有适当的埋葬(王下九34)。古代若以火葬方式,为表明罪恶的极刑(参阅创卅八24;利二十14及书七25)。
焚烧成灰,是完全而彻底的毁灭。根据亚兰文译本,摩押人将骸骨烧成石炭,为建房屋时涂墙之用。13可能这解释并非此处的原意。这里只指他们尽侮辱的能事。阿摩司并非为以东人辩护,只是为他们伸冤,人的身体不可当作物作,这是阿摩司严责主要的原因。
“我却要降火在摩押,烧灭加略的宫殿。摩押必在哄嚷吶喊吹角之中死亡。”(2节)
本段宣判的话,也与其他相同,神要降火施以刑罚。但火对摩押更有特殊的涵义,因为他们敬拜摩洛火神,甚至使儿女经火。他们又将以东王的骸骨焚毁,所以自身必被焚毁。
加略可能是摩押的神明基抹的圣地,所以应特别提出,神的审判必临到信奉假神的人与地。这又是以战争的方式,在哄嚷吶喊吹角之中。哄嚷不只是狂暴的人声,也指堡垒塌陷的声音,军队侵入,城池陷落,必有十分糟杂的声音,人声与刀枪杀戮声混在一起,是一幅十分可怕的战争图画。
关于加略,仍有不同的猜测,有的认为是犹大的南方,以后被摩押侵占的城市,是加略希斯略(书十五25),或是亚珥,在摩押的边界(民廿一5;赛十五1)。但是这必为摩押的京城或重地,有代表性,好似亚兰的大马色。
“我必剪除摩押中的审判者,将其中的一切首领,和他一同杀戮。这是耶和华说的。”(3节)
这里不提君王,却以审判者与首领为主。审判者或为摄政者,那时也许没有王,也可能为王的别称,审判者有最高的权威,他是独裁专横的(弥五2王是审判者,以弥赛亚为王,为审判者,击打以色列审判者,因为一般审判者自身应受审判。)
首领列于次要的地位,可见审判者最高,其次是行政官员与军事首长,他们也必一同被杀灭,彰显神的公义。他们被杀,是否在战争中?摩押一直顺从亚述,甘心作附庸国,所以没有发生争执,不致在战争中被杀戮。这里所说的,必指耶和华直接降灾使他们死亡。
11 Nelson Glueck, Explorations in Eastern Palestine II, 104 - 106.
12 A.H. van Zyl, The Moabites, (Pretoria Oriental Series 3, 1960), 143. 在摩沙碑文(Mesa' Inscription)第卅一至卅三行。
13 Harper, Amos, 41.
(七)论犹大(二4-5)
“耶和华如此说,犹大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因为他们厌弃耶和华的训诲,不遵守他的律例。”(二4上)
对犹大的宣判,确超过对其他的外邦,在实质上也加强严责的口吻。
犹大的罪恶是厌弃耶和华的训诲,这训诲就是律法,指整体的律法。律例是指个别的规条,这些规条是绝对应遵守的,不可离弃。律例是绝对的律法(Hokim)(可参考申四44、45,十七19)。所以犹大的罪实在非常严重。
耶和华的训诲,“训诲”或作“律法”,通常可分四项涵义。(一)“训诲”是最恰当的用词,并指未成文的律法,由长老(如箴一8)或先知(赛一10,八16)教导的。(二)“律法”才是正确的用词,专指祭司教导的礼仪形式,为以色列人应该恪守(如弥三11;耶二8,十八18;利十一46,十五32等)。(三)这是成文的律法,为以色列人生活的道德标准,行为准则(如申一5;王上二3;王下十31,十四6,十七13,廿一8,廿二8及耶十六11所提的)。(四)整体的法典。在五经中,别处所提说的,是指整套的法规(尼八1起、13起;十34、36起)。
此处“训诲”与“律例”虽为同义字,都指律法,但着重神公的原则与标准,是不容人们轻忽的。
“他们列祖所随从虚假的偶像,使他们走迷了。”(4节下)
他们随从虚假的宗教,“偶像”在此处原未提起,在别处用词是另一个字,也是原意为“虚假”(王下十七15,用词为Hebel,即“虚空”),也有其他的用词,指“虚假”(Sheker,在耶十14下,15用Hebel,可见这两个用词是同义字)、阿摩司用“虚假”一词,使其人格化,所以在中译本附加“偶像”(旁边有小点,表明在原文中没有的)。
“随从”不是只在于膜拜,更在行为上偏差,所以这就成为十分严重的事。他们确实因受迷惑而走迷了,认不清方向。
“我却要降火在犹大,烧灭耶路撒冷的宫殿。”(5节)
犹大从列祖起,就受异教的迷惑,去随从偶像,这指忽略甚至离弃耶和华真理的话语。耶和华的审判对外邦,也同样对犹大,并没有例外。事实上,火已降在耶路撒冷(王下廿五9),以后仍有继续的刑罚。
耶路撒冷的宫殿,不仅为王的居所,也指人民居住的中心,已经深入耶路撒冷,举国上下,谁也无法逃脱。可见这与外邦不同。外邦的权势必被灭绝,犹大不仅是权势,连民族的生命也在危险之中,耶和华对自己的选民,有更严厉的审判!
(八)论以色列(二6-16)
“耶和华如此说,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因他们为银子卖了义人,为一双鞋卖了穷人。”(6节)
这是对以色列的宣判,这里是否指以色列北国呢?先知的信息先是对外邦,由大马色(一3)、迦萨(一6)、推罗(一9)、以东(一11)、亚扪(一13)、摩押(二1),至犹大(二4)。现在由犹大至以色列,可说达到先知严责的目的。如果外邦因罪必受刑罚,以色列为神的选民怎可例外?他们岂不更应受罚吗?
“以色列”这一名字在阿摩司书共有三十次,十次是“以色列”(一1起,二6,三14,四12两次,七9、11、16、17,九7),有四次是“我民以色列”(七8、15,八2,九14),一次为“以色列民”(“民”原意为“处女”五2),有五次为“以色列人”(二11,三1、12,四5,九7)。有八次为“以色列家”(五1、3、4、25,六1、14,七10,九9)。有两次为“以色列王”(一1,七10)。每一名称都有作者的用意。以色列家与以色列王命运息息相关(七10,参照9、11节)。以色列家似专指北国,含有政治与宗教制度的特性(五1-4等),也与列国有别(六14,九9)。“我民以色列”必指耶和华的选民(参阅四12及九7)。神对他们有特别的计划(二6,三14,参照七9、11、17)。每提“以色列人”,多以第二人称“你们”(二11,三1,四5,九7;只有在三12用单数“你”)。如果提“以色列”,就以第三人称(单数)“他”,只有第四章十二节只用“你”。
看来“以色列”不是独特地指北国,也指耶和华的选民。但阿摩司在北国传道,似只指以色列北国,其实也包括南国,是指以色列民族整体。
以色列人有许多罪恶,但首先受责的应为不义与欺压。神用尽方法要挽救他们,似乎一切都无效,所以最后只有刑罚他们,因为他们责无旁贷。
以下可分为三小段:
(1)不义与欺压(6下-8节)
(2)神恩待选民(9-12节)
(3)审判必来临(二13-16)
(1)不义与欺压(6下-8节)
“因他们为银子卖了义人,为一双鞋卖了穷人。”(6节下)
这是贩卖奴隶的罪行,有时以绑票的方式(出廿一16;申廿四7),有时以很低廉的价格,只一双鞋的代价,就可买到或卖出一个奴仆。那是以高利贷的方法,使人欠债无法还清就只好卖身。这是多么不义的恶行,令人发指。
受害人是义人,他没有越规犯法(参阅五12),他是穷人,实在穷苦无助,才会受高利贷所侵扰。他借了债无法偿还,只有任人宰割欺凌。
“一双鞋”可能指最低的代价,鞋也可能是指法律的行为(参阅得四7;诗六十8)。欺压穷人不仅为富不仁,也以贿赂的方法由审判的官员包庇,这样更是罪不可宥了。
欠债卖身有律法的规定,却不可有欺压的事情(出廿三6-8;申十六18-20;利十九15)。所以先知的信息严加警告(赛一23,三14起,五23,十1起;耶五28,廿二3;结廿二29;弥三9-11,七3及玛三5)。阿摩司不仅依据律法,有先知的意识,也具智慧者的良知,为困苦和穷乏的辨屈(箴卅一9)。
“他们见穷人头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碍谦卑人的道路。”(7节上)
这节第一句译词稍有问题,如照原意译出:“他们将穷人踩在地上的尘土”,那不仅是一种侮辱的行为,而且也是欺压的情况。如果照中译词“垂涎”,是指他们恋慕地上的尘土,是地上的金银财物。他们任意践踏穷人,以穷人为他们的财物,不尊人权,只当货物一样,可以任意买卖。如照中译词,有灰蒙在穷人头上,是举哀的行动。穷人越受苦,恶者更可趁人之危而加以陷害,因为有利可图。14
这些作恶的人专门阻碍谦卑人的道路。谦卑人乃指穷苦的义人。他们在欺压之下,已到走头无路的地步。这正如箴言第十七章廿三节所说:“恶人暗中受贿赂,为要颠倒判断。”判断原为公义或义人,恶人使公义歪曲,使义人的路受阻。
这里“道路”或指生活,或指案件,都在恶人的阻碍欺凌之下。这原是律法所禁止的(出廿三6-8)。
“父子同一个女子行淫,亵渎我的圣名。”(7节下)
这女子可能没有社会地位,也许是女奴隶,父子两人对她任意蹂躝。有人猜想是庙妓,父子同在拜异教偶像而犯奸淫之罪。如果是女奴隶,主人或儿子与她行淫,应负责娶她,不可任意糟践(出廿一7-11)。如果父亲娶她,儿子怎可侵犯?同样父亲也不可侵犯儿媳。这种淫乱泄欲的恶行,是阿摩司痛责的(利十八15及二十12)。
有人认为这里并非指“同一个女子”,而是同一类的行为,父亲怎样做,儿子依法泡制,跟着做同样的下流事。15他们是否与同一个女子行淫,只要犯同样的罪,已经足够受责罚了。
这些恶行,都是亵渎耶和华的圣名。无论是不义与不洁,都为神所憎恶。圣洁法典(利十七至廿六章)以及以西结书(二十39,卅六20-22),都强调耶和华的圣名。第八节再描述他们亵渎神圣名的举动。
“他们在各坛旁,铺人所当的衣服,卧在其上。”(8节上)
这里又是恶者的罪行,因为他们没有把当头还给欠债者。按照律法的规定,借债可以取当头,这当头往往是生活的必需品,使欠债者负责偿还债款。但是当头既是生活所必需的,有时应该归还,给欠债的仍可使用,不致受冻饿之苦。例如所当的衣服,在晚上可供欠债的取去当作被来盖身御寒,申命记第廿四章有清楚的解释(6、12、13节),出埃及记第廿二章廿五节也有规定。事实上如果欠债的是寡妇,不可取衣服作当头(申廿四17)。但是在任何情形,衣服的当头决不可取着在晚上不还。如果不归还,使别人的身体因受冻而患病,是极大的罪,为律法所不容的。所以取别人当的衣服,作为自己铺地的被褥,是不尊重人权的行为。
“又在他们神的庙中,喝受罚之人的酒。”(8节下)
这里所提说的神庙,不是敬拜耶和华的圣殿,而是拜异教神明偶像之庙宇。迷信是罪恶。他们拜偶像也酗酒,也是放纵犯罪的举动。酒是受罚之人的罚款,更是可恶,因为穷人受欺凌,还受不义之官员以不公正的方法判他有罪,且科以罚金。穷人的权益被剥夺,生计也失去了,再肆意剥削,用这样剥削来的钱,买酒狂饮欢乐,真是令人发指。
在上半节提到坛旁,也必指偶像的祭坛。将当头的衣服铺着卧在其上,可能是斜躺来饮酒吃食,这是古时巴勒斯坦的习俗,在富户更讲究这种措施。所以这些富豪劣绅任意糟践穷人。
他们在坛旁铺衣服,很可能是与神庙的庙妓行淫。在上一节提到父子同一个女子行淫,把人家的衣服弄污,多么可恶!
他们那种不虔与不义,不洁与不仁,是先知憎恨的,因为他们得罪神,也得罪人,罪大恶极,罪不可宥。当时社会的道德那么低下,以色列民族生命已到十分脆弱的情况,如似病人已入膏肓,无可救药。神又何能拯救他们?只有公义的审判。
(2)神恩待选民(9-12节)
以色列人怎可忘记耶和华恩惠的作为,回顾历史的往事,真是历历可数,无法遗忘。神一直恩待祂的选民,不仅将他们从埃及为奴之家救出来,也引领他们经过旷野艰苦的路,更带他们进入迦南美地,将迦南人逐出。神又从他们中间兴起领导与教导的人,为显明祂美好的旨意。难道这些都没有功效吗?
“我从以色列人面前除灭亚摩利人。他虽高大如香柏树,坚固如橡树,我却上灭他的果子,下绝他的根本。”(9节)
照着历史事件的次序,第十节应在本节之前,因为该节述说神领以色列人上来,经旷野到迦南地,使他们得亚摩利人之地。然后才叙述神怎样除灭亚摩利人(本节)。
亚摩利人该一名字来自亚甲文Amurru,是古代人指游牧民族的人群。在巴比伦与亚述的用词中,是指西部地区的人,这就成为一般通用的名字,指迦南地的居民。16圣经似将亚摩利人作为犹大地区的外邦人(创十四7、13;士一34、35)。
亚摩利人是十分高大强壮的,一方面表明神拯救的大能,因为以色列人虽弱小,仍可靠主的能力制胜。另一方面也真是强调外邦之势力很大,不容轻忽。所以在民数记第十三章廿八节,以色列的探子从迦南地窥探之后,回来的报告说:“住那地的民强壮,城邑也坚固宽大,并且我们在那里看见了亚衲族的人。”在申命记第一章廿八节也描写“那地的民比我的又大又高,城邑又广大又坚固,高得顶天。”可见高大不只是体型,而是包括才干与文化背景。这是以色列人十分自卑且气馁的。但是神的能力浩大。亚衲族人是否与亚摩利人是同一的?他们是在希伯仑山地,以后迦勒也自动要去征服(民十三22、30)。
耶和华将亚摩利人除灭,“除灭”的动词所用的方式是指神使以色列人制胜(Hiphil),这是圣战的过程。这里“我”字代名词也有特别强调的用意,可译为“唯独我……”,神的作为是独特的。亚摩利人强壮,而以色列人衰弱,神却扶助软弱无助者,现在以色列中竟充满强暴,欺压弱者,实在使先知愤恨。
神不容恶者存在,亚摩利人虽高大如香柏树,坚固如橡树,必遭神除灭。以香柏树与橡树描写高大强壮,是一种成语的说法(参阅赛二13)。但是神的除灭是彻底的,上灭下绝,从裁种根本,至收获种子,整个成长的过程都遭毁灭。在何西亚书第九章十六节及以西结书第十七章九节描述根本与果实,也是十分活泼的表象。17在亚述西拿基立攻击犹大的时候,神向以色列人保证:“犹大家所逃脱余剩的,仍要往下札根,向上结果。”(赛卅七31,参阅王下十九30)。
“果子”也指后裔。亚摩利人的除灭是彻底,连他们的子孙也要断绝,神降罚是除去他们的根本。这果然是历史的事实。
“我也将你们从埃及地领上来,在旷野引导你们四十年,使你们得亚摩利人之地为业。”(10节)
“我”仍以加重的语气,可译作“唯有我……”耶和华的作为在埃及与旷野。这里耶和华自己宣告,而对象是以色列,以第二人称“你们”,在宣告中完全劝勉的口吻。“领上来”就是“带出来”(在申命记,前者只一次,在二十4;后者有二十次以上),领上来,因为巴勒斯坦是在北方,是往上的方向。另一方面,巴勒斯坦多山地,埃及是低地,所以也是向上的。这个涵义也见于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四节;申命记第卅二章十节;诗篇第七十八篇五十三节,耶利米书第二章二节。
在旷野有神的看顾与引导,四十年之久,神始终是信实的,而人一直失信叛逆,他们的流浪达四十年,是应受的刑罚。
神使以色列人得地业,这也是申命记的要旨及用语(申二31,九4、5,十一31;参阅书一11,十八3,廿四8;士二6及十一26)。得地业也包括征服该地,所以亚摩利人之地是他们征服之后而承受的。亚摩利人之地也包括一切迦南人之地。
“我从你们子弟中兴起先知。”(11节上)
神曾兴起摩西为先知,但是摩西死了之后,神的工作还是继续下去,所以祂兴起先知(申十八15、18)、士师(士二16、18)、拯救者(士三9、15)、祭司(撒上二35)以及君王(王上十四14)。
神所兴起的,特别是“你们子弟”,这是指以色列人,因为神的计划在选民身上。提到“子弟”,并非着重他们年青,而是强调他们继续列祖承受神的使命为救恩的福音宣劳。这里所提的先知,是指摩西以后的所谓“礼仪先知”(Cultic Prophets),他们是撒母耳以及以利亚、以利沙、米该雅等,又是祭司,也是先知。他们没有后期先知(自阿摩司起的写作先知)那么着重话语职事,但是他们仍不失为耶和华当代的代表,为神发言,传扬耶和华的公义。
“又从你们少年人中兴起拿细耳人。以色列人哪,不是这样么。这是耶和华说的。”(11节下)
“少年人”与“子弟”是同义,为有相等的对比。神从青年中兴起拿细耳人。“拿细耳”原意为“分别”,与普通人分别出来,不饮酒,与酒分别出来,完全禁酒。在圣经中提说的是民数记第六章。这是奉献为神工的,要许愿,有相当的期限,也有终生的。最明显为终生作拿细耳人的是参孙(士十三7,十六17),撒母耳可能也是一生作拿细耳人(撒上一11、28及二20)。原来的用意可能为避免在迦南地从俗。迦南地有许多异教之恶俗使以色列人受影响,所以有些虔敬之辈努力保持圣洁敬虔的传统,以后有利甲族人完全不饮酒(参阅王下十15及耶卅五6)。拿细耳人不喝酒,与迦南地土产有关,因为葡萄酿酒,应予避免。不碰尸体,为保持圣洁。不剃头,是不向迦南地的人随从恶俗迷信,所以蓄发。
这里先知与拿细耳人相提并论,并非说他们有相似的工作,但他们须同时保持敬虔与圣洁的传统,为耶和华作真理的见证,别具同样重要的功能,所以不容忽视。
神兴起先知与拿细耳人,但神对阿摩司的行动似乎不同。在第七章十五节,耶和华没有兴起阿摩司,却将他取出来,提拔他来作圣工,阿摩司是被选召出来的。所以他感到不同的经验,甚至他否认自己是先知。其实他作的工真是先知的职事。
这是耶和华说的,表明神作郑重的声明。
“你们却给拿细耳人酒喝,嘱咐先知说,不要说预言。”(12节)
在上一节作者以救恩历史为中心思想。神兴起工人们为传扬耶和华的救恩,这是耶和华在历史中的计划与作为。现在看来,祂的选民存心破坏历史的计划。他们故意引诱拿细耳人喝酒,破坏所许的愿。他们又威胁先知,不要说预言。在经济丰裕的情况中,以色列人再不记得旷野时那种节俭简朴的生活。他们自己在放纵中,也不想看见拿细耳人洁身自爱的端正生活。拿细耳人的奉献精神对他们是一种谴责,所以他们尽破坏为能事,除去敬虔的模范。他们也不想先知讲预言,因为预言的中心思想是神的公义,语多警戒。历代君王均向先知施以压力,不准他们说预言,有耶罗波安一世(王上十三4)、耶洗别(王上十八4,十九2)、亚哈(王上廿二8、26起)、亚哈谢(王下一9起)、约兰(王下六31)。众先知也屡受警告,如阿摩司本人(七13)、以赛亚(三十10、11)、耶利米(二十章起)等。但是他们都是奉命为神发言,任遭压力也不气馁。
如果本节(12节)为一段结语,第十一节下应该作结:“以色列人哪,不是这样么?这是耶和华说的。”
(3)审判必来临(二13-16)
由于上述的罪行,以色列的刑罚是无法逃脱的。审判必然来到,是立即的,很快实现。灾祸的迅速,甚至快跑的不能逃脱,有力的也必失败。谁都无法自救,因为灾祸十分可怕。
“看哪,在你们所住之地,我必压你们,如同装满禾捆的车压物一样。”(13节)
“看哪!”这是宣告信息的开端,是十分严正的语气。本书有“看哪”七次,都在正式信息之开始。照原文是“看哪我……”(二13“我”在中译词未置于前端,九9“看哪”未译出)。另一种方式,可译为“看我”或“我在这里”(旧约有这样的语句,中译词也不明显,但在原文中十分显著,见六14,七8)。还有一种说法:“看哪,日子将到!”(中译词中将“看哪”也省略了,见四2,八11,九13)。其他可资注意的,是耶和华指示先知看的:“看哪”(七1、4、7,八1)。还有三次是指向神,以第三人称“他”,指神的作为(四13,六11及九8)。只有第六章十一节译出“看哪”,其余在中译词中省略了,不能托出原文的力量。
在阿摩司用语中,“看哪”常指耶和华特殊的作为,有启示的性质,必需深加注意与思考。在五个异象中,都有这样的语气,但重点不在观察的内容,而是耶和华宣告即将有的行动。“看哪”大多是引向审判的信息。“看哪,我……”或“看我”再加分词,大多是答复人们的吁求(Oracle answering a plea)。18
现在耶和华施行刑罚,好似重量的车压物一样(撒上六7-14;撒下六3及创四十五19-27)。车辆很重,装满禾捆,有许多农作物在收获的时候,压在软柔的土地上,使土壤都压得粉碎,将地面压碎,好似地震后的情景。在阿摩司第四第五异象中以收获为例(八1、2),又以地震描述(九1-4),都是指未来即至的审判。
阿摩司用这种表象,因为他是农人出身,所以描绘起来特别生动,那将会成为何等可怕的景象。有人将这节经文意译,在受重压之下呻吟,更加活泼地说明审判给予人慌乱与痛苦。19
“快跑的不能逃脱,有力的不能用力,刚勇的也不能自救。”(14节)
这里也许指地震,人们都无法逃脱。以往耶和华曾神奇地震撼以色列敌军之营地,使他们溃乱(参阅撒上十四15;士五4;诗十八8-14)。现在灾祸却临到以色列人。
第一句“脱逃”原意为避难所,快跑的,也无法找到避难之处,这避难处似乎突然消失了。有力的也用不出甚么力量,是因惊惧慌张所致的。刚勇的是兵士们,他们曾奋勇作战,但自身难保。
“拿弓的不能站立,腿快的不能逃脱。骑马的也不能自救。”(15节)
在古时骑兵通常在一辆车上有两个,一个任驾驶的,统制马的快慢与方向,这里称之为“骑马的”。另一个专业作战,就是拿弓的。在激烈的战事中,攻守的弓剑手已经支持不下去,他自己已经成为众矢之的,站立不住。骑马的看情势不对,为保自身必须弃车马脱逃,但是他怎么迅速下马奔逃?也来不及逃脱,必遭敌人杀害。他们在这样危急的局面中,进退维谷,最后仍不免一死。神的刑罚中,有谁能逃脱呢?
“到那日,勇士中最有胆量的,必赤身逃跑。这是耶和华说的。”(16节)
到那日,那是耶和华的日子,是神审判的大日。谁都想逃脱,但是这不再可能了。关于耶和华的日子,在第五章十八节还有描述。但目前最有胆量的,原意为心中坚定的,是临危不乱,十分稳定的人也无法支持下去。他们想要逃命,只好抛弃武器,而且也将护身的装备也丢掉。为要逃跑,甚至将武装卸下,既为轻便,也不想暴露自己军人身分,很多衣物都抛下,好像赤身一般逃跑。神公义的审判是无法躲避的。
“这是耶和华说的。”(N~um Yahweh)此处与第十一节的用语,与第五节、八、十五节及第二章三节不同(虽然中译词相同)。英译词常作:Oracle of Yahweh“说”字原意为“低吟”,本是一种叹息感喟的声音。这必带有无限的心意。在本书中共有二十一次,兹归类分述之。
有十三次是在信息的结尾(二11、16,三15,四3、5、6、8、9、10、11,九7、8、12)。三次在信息之中(三10,六14,八3)。五次与其他方式相连,是在信息的开端(三13,六8,八9、11,九12)。这是先知常用的公式,最多在耶利米书(169次),以西结书也有八十五次之多。这是否为阿摩司所首倡的呢?圣经中有时叙述人的话语,也用“低语”或“低吟”一词(如民廿四3、4、15、16以及撒下廿三1)。箴言第三十章一节是智慧者的言语。可见这并非只指耶和华启示的言语。但这常在信息的结尾。先知信息常以“耶和华如此说”开始,以“耶和华说的”作结,成为传信者特殊的用词。这与另一个说法(~amer Yahweh)是并用的,似无分别。20
14 中译词在Calvin与Justi的著作,也作如此解法参阅Harper,Amos, 50.近代学者多不作此译词。
15 这是Ed. Reuss的解释(1892),参阅Harper, Amos, 51.
16 Robert Bach, " Amoriter, " Biblish - historisches Handwo/rterbuch, (1962) I, 84.
17 H.L. Ginsberg, Roots Below and Fruits Above and Related Matters, in Hebrew and Semitic Studies Presented G.R. Driver, ed. Winton Thomas & W.D. McHardy, (1963) 59-71.
18 Wolff, Amos, 142.
19 Harper, Amos, 61.
20 Rolf Rendtorff, "Zum Gebrauch der Formel ne~um Jahve im Jeremiabuch, "Zeitschrift fu/r Aie alttestamentlich Wissenshaft, 66 (1954) 27-37; Friedrich Baumga/rtel, "Die Formel ne'um Jahwe,"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 Wissenshaft, 73 (1961) 277-90, Claus Westermann, Basic Forms of Prophetic Speech, tr. Hugh C. White, (1967), 188-89.
第一、二章概要
阿摩司可称为先知中之先锋,因为他首先宣告耶和华是全地万民的神,祂是唯一的权能主。祂不仅是以色列的神,也是万国的主宰,所以祂审判亚兰人、非利士人、亚扪人、摩押人等。阿摩司不提别神的名号。耶和华是独一的真神,统管万有及普世的列国。所以无人能够逃脱祂的责罚与审判。祂要追究列邦的罪,必更查审自己的选民。
先知提出的罪行,是社会性的,尤其对弱者不义。恶者将人当作粮食来筛打(一3),以人当商品一样买卖(一6),杀害孕妇,宰杀未出生之胎儿(一13),将死人的骸骨当作可利用的物质(二1),是罪大恶极的行为。神的百姓受害是罪恶的结果,但以东王受害与基列居民被害,二者是同样遭神的憎恶(一3、13)。耶和华为无助者伸冤,有何等奇妙的爱,在公义的严责中,流露出来,使人深深受感。
责备的言语虽然相似,但严责以色列的话,比对外邦更重确是事实。对外邦,大多在于他们战争的凶残。但对以色列,他责备的是对无辜者不义,是在和平的时期,就更加可恶了(二6-8)。以色列所以无可宽恕,因为他们有历史的见证,说明耶和华的恩惠。因此他们的罪更重。
神的选民与列国的命运,决定在他们对基本人权有无尊重。对外邦的战争贩子,神向他们争战。对外邦,耶和华的武器是火,要烧毁他们一切的宫殿营垒。对以色列,神是以地震刑罚,使他们无法逃脱。神以前向列邦施行审判是以圣战的方式。现在以色列与外邦一样亵渎神,耶和华对祂自己的百姓,就不能赦免。
阿摩司在宣告审判的信息中,没有一句劝勉的话。他不给予任何希望,他所说的是最后的末事,一切只有审判的结局。事实上以色列北国确在不久完全败亡。历史的教训是严峻的。对犹大来说,应该及时悔改回转了。
这该是今日教会应注意的信息。教会面对世俗的环境,看见不法的事增多。不义怎可容忍,基本人权必须维持与倡导。社会关怀为表明神爱贫穷无助者,不可容恶者欺压。教会是先知集团,应发出时代的呼声,也需成为中流砥柱,作有力的福音见证人!──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阿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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