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生命与光
读经:约翰福音一章四节
“生命在祂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
今天的圣徒所需要的乃是光。神的儿女中间,断无有生命而没有光的人;有光的人必定有生命。约翰福音一章四节说,生命在祂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主的生命就是人的光;人得着主的生命,就必定得着光。在主那方面,祂先有生命,而后发出光;在我们这方面,我们先有光,后有生命。所以信徒灵命的深浅,是看他得着光有多少。
有人问:圣经里对亮光、启示、彰显和异象如何解释?
光是用来照亮神的启示,使之显明的。启示乃是神揭开幔子,给我们看见一件东西,如启示录一章一节所说的;启示需要有神的光照。彰显乃是当启示被光照亮而显明时,就彰显出来。异象乃是当启示被光照而显出时,我们所看见的,如保罗所说的天上的异象(徒廿六19),以及箴言所说的,没有异象,民就放肆(箴廿九18)。
得着亮光的条件
我们要得着神的亮光有几个条件:第一,要得着光必须在相当的范围内,也就是必须在光能照到的范围内。比方一间房子里的灯火,只能照亮那间房子;你如果在隔壁的房间,就不能读书。诗人说,在神的光中,得以见光(诗卅六9)。我们必须在神的光能够照亮的范围内,才能得着神的亮光。第二,我们要由神的话语得着亮光。诗人说,主的话乃是脚前的灯,路上的光(一一九105)。我们必须多读主的话,才能得着亮光。光是在于神,绝不是在人心中。所以诗人说,主的话是“路上”的光。第三,要与神亲近。我们必须是接近神、亲近神的人,才能得着神的亮光。因为神就是光,神就是光的源头,接近祂、亲近祂,就能得着光。路加福音十一章说,眼睛是全身的灯(34节)。灯本身没有光,只能作光显明的凭借;眼睛是我们能够看见光的凭借,但光本身乃是神自己。眼睛若纯一,全身就得着光(太六22)。人必须先与神有亲密的交通,才能得着亮光。
知识与光
知识与光完全不同。有光的人必有知识,但有知识的人未必有光。一个瞎眼的人对于颜色的知识,与一个小孩子对颜色的经验大不相同。瞎眼的人可能有颜色的知识,但没有看过颜色;而小孩子也许没有关于颜色的知识,却在经验上知道颜色是甚么。今天信徒不注重光,只注重知识,这是很可怜的。
认识罪不是知识的问题,乃是光的问题。有一次,有个学生对本格尔(Bengal,一位最著名的解经家)说,我最近从罗马书中得着罪的道理(The doctrine of sin),本格尔看着他说:“你今天才知道罪的道理么?你应当早在你的生活经验中,认识你整个人乃是罪人。”
我曾问一个常与史百克在一起祷告的人说:“史先生祷告时,那一句话常不离口?”那个人回答说,“主阿,求你使教会看见。”(Lord! Let Thy church see.)今天教会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知识,乃是更多的亮光,更多的看见。
光与神的工作
神作工乃是藉着光,祂在人身上的工作也是开始于光。创世记开始的工作乃是光,有光就有分别。到第四日,光有了具体的形状。
在约翰福音九章,主用唾液和泥医治眼瞎者(1-11节;参可八22-26)。泥土表明肉身、属地的东西,唾液表明主的神性,就是生命的产物。这生命就是人的光。主以唾液和泥,意思就是神性与人性相调,主道成肉身,就是神性与人性相调和的最好说明。所以,这里的唾液和泥,表征藉着神性里生命的光与人性调和的涂抹,就使瞎眼者得医治。这个瞎眼的人得主医治后,起头看人看不清楚,像树行走,主又摸他的眼睛,这瞎眼的人再定睛一看,就复元了。这预表圣徒有时得着光,但模糊不清,至终得着更多的光,才看得清楚。
光是有积蓄的,我们的经历能作这见证,我们今天所得的光,比前年所得的多得多。
谈话记录
耶路撒冷被毁灭
为着主后七十年耶路撒冷的被毁灭,我们感谢主,因为如果那时仍有耶路撒冷,就还有祭司献祭的事,那么麦基洗德等次的祭司事奉就没有地位;其次,如果圣殿没有被毁,圣徒重物质的殿,就不能以教会为殿;第三,敬拜有了外面物质的中心点,圣徒就不重以灵以真的敬拜了(见约四21-24)。
遵行神的旨意
作工的人必须学习认识神的旨意,学习能为神不作工。今天的工人都知道有了神的命令就要作工,但有许多人是没有神的命令而任意作工的。Presumption是末命而作,disobedience是命而不行;这两种都是悖逆。
每个作工的人都可直接认识神的旨意,而不需要苦苦求问主要作何事。我对自己的用人,尚且会详细教他去拿一把小剪刀,更何况主对祂仆人的指示,岂非更为清楚仔细?对于神的旨意,既已清楚,就不用受人的影响。保罗因为清楚神的旨意,因此能说,他没有与属血气的人商量(加一16)。他在真理上并没有与人妥协,包括与彼得、约翰等人妥协。每一个作工的人,对神必须有直接主观的认识,保罗能说“我的福音”(罗二16,十六25),他的福音不是从人得来的。每一个工人都应该能像保罗一样,有“我的福音”。
认罪
认罪是对神的,不是对人的。我们犯罪乃是得罪神,故此认罪乃是在神面前认的。今天有人随便向人认罪,这是错误的。人犯罪的范围有多大,认罪的范围也应多大。罪若是在神面前犯的,只应在神面前认清。约翰一书一章九节的认罪,乃是在神面前的,意思乃是以罪为罪。神看这是罪,我们也看它是罪,这就是认罪。如一外国信徒所说,认罪就是Give sin the right name,就是称罪为罪。
许多人犯罪以后,向人认罪,以为只要向人认了,心里平安,事情就解决了。但是他们只向人认罪,并没有向主认罪,这种认罪只是一种行为,在神面前并没有价值,也不能除去人在神面前的罪。只有主的宝血有能力洗去人的罪。光在人面前认罪,虽然能叫人心理上有一点平安,却不能除去人在神面前的罪案。
十八世纪在英国的牛津运动,十分注重向人认罪,他们只注重认罪的行为,却不注重在神面前的拯救。单大夫(Dr. Stearns)曾说,这班人所说的救恩,只是心理上的一种拯救,并不是真实的救恩。认罪本身并不能救人,能拯救人的乃是主的宝血。约翰一书一章九节告诉我们,主的宝血能洗去人一切的罪与不义。有许多人在世上所犯的罪,根本没有机会在人面前得着解决,就如与主同时钉十字架的强盗,根本没有机会向人认罪,但他仍是得救的人,因为他相信主的救恩(路廿三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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