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的教训看罪的本质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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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毫不犹豫地承认外表行为上的违犯法律,为非作恶,乃都称为罪;但是我们还要指出,在气质品性上,有背上帝的律法,也应当认为罪。
1.旧约的根据——圣经里面有各种同义词,都是指罪,例如不中,失败,亏缺;不但限于行为,并且也指品性与气质。
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八、二十九节的「误行」——「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利未记十六章十六,二十一节:「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两手按在羊头上,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利未记五章十七节又说:「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
2.新约的根据——新约中有关罪的描写,对于品性与气质的罪乃比行为更为重视。例如约翰壹书五章十七节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罗马书十四章二十三节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雅各书四章十七节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这里所指的罪,都不是行为,乃当然是指品性与气质而言。
3.且又是从心——道德的邪恶,不仅是属于思念与性情,而且还是从心,因为邪恶的思念乃是从心里发出来的。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节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希伯来书三章十二节说:「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离弃了。」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节又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主耶稣又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五节说:「恶人从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耶利米书十七章九节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于此可见那不能识透的罪,乃非看得见的行为上的罪,而乃是那心里所犯的看不见的恶。非仅在外行,乃又在内心。
4.心灵的情态——凡是从心灵的情态发出来的谬妄的欲念与行为,乃都明白地指称为罪。罗马书七章七、八节说:「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马书七章十一节,十三节,十四节,十七节,二十节又接着说:「罪……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照这些关于罪的说法,可见罪并非仅仅属于行为。亚力山大(Alexander)在他所著的《意志论》一书中说:「保罗可说是代表因信称义,与上帝和好的人,在罗马书中说话。在罗马书第六章所讨论的,乃是这种已经称义的人是否应当遵行道德律。在第七章所讨论的不是应否遵守的问题,而乃是为什么不能遵守道德律。这一个挣扎的问题,不是关于那些死在过犯罪恶的没有重生的人,而乃是关于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罪蒙赦免,而且求行善守法之人。陷于罪恶中的人,终日所思的,乃尽都是恶,固不待言;但那些在恩典里的人,他们的意志,乃是要立志行义为善,可是仍苦力不从心,不能完全做到,『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8)。这乃是由于肉体不能即刻降服,在他心灵里面,乃有善与恶两大性能的斗争。」
5.在觉察之先——罪恶在我觉察以先,已经存在我的心灵里面,乃要到了被律法唤醒了以后,才能觉察。诚如罗马书七章九至十四节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叫我死的乃是罪……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马书七章八节说:「没有律法罪是死的。」这乃是说那时的罪还没有成为行为。但是无论「罪是死的」,或未发觉的,罪仍是罪。譬如躲在黑洞里的爬形动物,虽因点了火才被发现,但是它们乃早已在里面,热与光不能创造它们。这乃似上帝的律法,把我们「隐而未现的过错」(诗一九12)显露出来。我们的弱点、缺陷、邪恶的性情与欲念,虽未成为犯罪的行为,但在上帝的眼中,乃都早已存在了。
6.乃根本败坏——倘使我们把罪恶当作一种在个人或人类里的永久不变的力量或是一种有支配力的性能,则我们不能仅以罪恶视为一时的作为,而应当把它认为人类根本败坏与本性;而个人的本罪或犯罪的作为,乃仅为其恶果。诚如罗马书五章二十一节晓谕我们:「罪作王叫人死」,六章十二节又警告我们说:「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犹如一口井里面蒸发出来的毒气,乃就表示在井底里乃有致命的毒素;所以世人自古以来一再发生的罪恶的思念与作为,就可证明在人心底里面,乃有罪恶的本质。易言之,罪乃是人类一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一时的作为,乃是不能持久的,不能「作王」的(罗五21);所以罪乃是一种在被觉察以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乃为根本的败坏。
7.非限于作为——摩西为无意之罪,不作为的罪(Sins of Omission)以及一般的罪,所献的祭,乃可证明罪非仅限于有形的作为。约翰福音一章二十九节说:「约翰看见耶稣来到他那里,就说:『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这里的「罪」字乃为Sin(是单数),乃是指罪性;不是Sins(是多数),不是指罪行。
凡此俱可证明罪非仅限于外表的违犯律法,「为非作恶」的行为,而尤应含有违背上帝律法的无形的气质和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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