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义
2019-04-30
在英文圣经里,“justify”(称义)这个动词在新约中曾出现三十九次,其中有二十九次是在保罗书信或他所说的话中出现的。而“justification”(称义)这个名词则只出现两次,(我们不必觉得奇怪,因为希腊文里通常用动词多于名词。)两次都是保罗用的(罗四25,五18)。这些数字立刻反映出一个事实:称义是保罗所特别关注的教义;而且证实确是如此。保罗用他特有的方式,把福音的主要信息阐述出来,这个信息,就是有罪的人,本来都在神震怒底下,但藉着基督的死,得以在恩典中与神建立新的关系,成为他的儿女。新约圣经有很多方式表达这个事实,但其中最完备、最清楚、最准确的方式,就是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对保罗而言,称义的意义是:神白白施恩给哪些不虔下义的罪人,藉着他们在基督里的信心,除去他们的罪孽,算他们为义;神这样的作为,不是基于人自己的行为,乃是因为耶稣基督为他们所完成那代表性的公义,并他流出的宝血,具有救赎、挽回和代替的功效。(要明白这个定义的每一部份,可参罗三23-26,四5-8,五18一19)对保罗来说,这就是基督教的中心。
马丁路德把“称义”称为“使教会屹立或倾倒的条文”,相信保罗也会充份赞成这种说法。称义诚然是一基本的课题。本章的目的,就是要阐明保罗对称义的解释的要点。
称义的意义在圣经中,“称义”的意思是“宣布为义”:即是对一个受审讯的人,宣布他毋须接受任何惩罚,反而可以享受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一切应得的权利。使人称义是由法官宣判的,宣告一个与判刑相反的判决——就是无罪释放,和在法律上不必受制裁。这是法律的执行,以解决人类法律之间的问题。无论案中的法官是一个人(参申二五l;箴一,七l5),或像这里所说的是神(参罗八33),情况部是一样。罗马天主教一直坚持说:神使人称为义,主要是(若非全部是)藉着内在灵命的更新,使人成为义;虽然这个看法最少可溯自奥古斯丁时代,但它并没有圣经或语文上的支持。保罗所说的“称义”,其意思相等于“算为义”、“赦罪”、“不算为有罪”(参罪四5-8)——这些词组都表明一个观念,不是指内在的改变,而是赋子一个法律上的地位,除去法律上的责任。称义是向人宣告的判决,而不是从人里面做出来的工作;是神所赐的一个地位,并与他建立关系的赏赐,而不是一颗新心所带来的后果。当然,神对那些他称为义的人,肯定会使他们重生,但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称义是神所赐的一项基本福分,因为它为过去施行拯救,为未来确立保障。称义一方面包括罪的赦免,使我们与神和好,不再与神为敌和暴露在他的震怒之下(徒一三39;罗四6等节,五9等节);另一方面,又赐下义人的地位和特别的身份,使称义的人可以支取神应允给义人的一切福份——对于这方面的思想,保罗加以引伸,把称义的真理连系到信徒被接纳为儿女和后嗣的关系上(加四4等节:罗八14等节)。有关称义这方面真理,罗马书五章一至二节都有提及,在这两节经文里,保罗指出称义带来与神和好(因为罪得赦免),又带来荣耀的盼望(因为义人的权利已赐给相信的人)。这个盼望是肯定的,因为称义的宣判是把末日的审判向前挪到现在:这是——个最后的裁决,是永不能反悔的。“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八30)“得荣耀”(glorified)是用过去式的,这意味着神所决意要做的事,可说是已经成就了。蒙称义的人由此可以肯定地知道:没有什么能使他与他的救主的爱,并他的神的爱隔绝(罗八35等节)。将来在基督审判台前接受审判的时候(参罗四10-12;林后五10),他或许得不到那必须对主有更大的忠心才可以得到的奖赏(林前三15),但谁也不能夺去他那获得称义的地位。他的称义地位是永远得到保障的。
称义的根据保罗所陈述因信称义的教义,乍听之下好像是自相矛盾,甚至令人震惊的:因为根据这教义,神就是那一位圣洁的颁布律法者,是公义的审判官,他曾向一切“不虔不义的人”(罗一18)显明他那不可改变的义怒;现今竟然称不义的人为义,判不虔的人无罪(罗三23-24,四25)。毫无疑问,这是受人欢迎的喜讯;但一位完全的审判官怎能这样做呢?保罗清楚的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肯定神称罪人为义,是为了“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5-26)这句话是加强语气的,因为这个论点非常重要,而且是意想不到的。保罗的意思是:福音虽然表面上是宣告神违反了自己的公义,事实上却正是彰显了他的公义。因此,福音不但没有制造出问题,使人怀疑神的公义,反而解决了问题;因为它弄清楚了一件事,是旧约圣经从来没有搞清楚的,就是神在基督未来之前及来到之后,凭着什么公义的根据去赦免和接纳信他的人。福音所表明的,是一位公义的神如何能公平地称相信他的罪人为义。
称义的解释这是怎么可能的呢?就是藉着完全履行神的律法对人所有的要求——换言之,以真正实在的公义作为根据;因为公义的首要和最基本的意义,就是满足神律法的要求。能够公平地达至称义的唯一方法,就是让律法的要求在被称为义的人身上得以满足。但律法对罪人有双重的要求:它要求罪人一方面既然是神所造之物,就需要完全顺服律法的诫命;而另一方面,罪人既然是犯罪者,就需要完全承担罪的刑罚。他们怎能满足这个双重的要求呢?答案是:主耶稣基督已代表他们满足了。永生神的儿子“先在律法以下”(加四4),好让他能够代替他的子民对律法作双重的顺服。这两方面的顺服,在保罗所说的话中已显明出来:“存心顺服,以致于死……”(腓二8)他过着公义的一生,最后按着神的旨意,为不义的人死:他取代人的地位,承担了律法刑罚的咒诅(加三13),为人的罪作了挽回祭(罗三25)。
因此,“因一次的义行”——就是无罪的基督的生和死——“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五18)。因着基督的义(基督受神委派,代表人类成就这义),“神的义”(即从神而来的义,参腓三9)就白白的赐予一切相信的人(罗一17,三2l一22,五17,参九30,一〇3一11):即是说,神应许并赋予他们一种权利,不再把他们当作罪人看待,而是以他们为义人。因此,他们藉着那本是“无罪的”却代表众人“成为罪”(当作罪人一样对待,受到刑罚)的一位,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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