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主日讲讲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讲章分享 > 主日讲章 约翰福音--“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 来源:《教材》2014年2期 | 作者:王以诺 | 时间:2014-10-06 20:58:02 |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繁体] [推荐] “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5:19—30)
约翰福音5:19耶稣对他们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子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20父爱子,将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给他看,还要将比这更大的事指给他:看,叫你们希奇。21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22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23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样。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来的父。24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人生了。25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时候将到,现在就是了,死人要听见神儿子的声音,听见的人就要活了。26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他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27并且因为他是人子,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28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29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30“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
本福音书5:19—47是主耶稣对犹太人控告他“称神为他的父,将自己和神当作平等”的答辩,也可以看为承接上文(本福音书)5:17“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的宣称。本段经文(5:19—47)是本福音书长篇讲论的第一篇,是新约中关于圣父与圣子的关系最详尽的一段经文。
“耶稣对他们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子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5:19上):主耶稣以严肃的语气开始了本段讲论:“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然后他说:“子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后来主耶稣也有相似的表达:“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约5:30);“并且知道我没有一件事是凭着自己作的。我说这些话,乃是照着父所教训我的”(约8:28);“我对你们所说的话,不是凭着自己说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父作他自己的事。”(约14:10)
关于再来的时间,主耶稣说,“子也不知道。”(太24:36)这些都是主耶稣谦卑的说法,因为三位一体的神是同尊同荣,都有完全的神性,可以说,子凭着自己什么都能做。
很多圣经学者认为“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这句话是一个比喻,就好像主耶稣从小跟从养父约瑟学习木匠技巧,这种学习主要通过“看见”、模仿的方式进行的。
“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5:19下):单单从发生在这位瘫子身上的神迹就足以证明主耶稣是弥赛亚。先知以赛亚描写神的新时代为“那时瘸子必跳跃像鹿”(赛35:6)。耶利米在异象中看见瞎眼的和瘸腿的人都齐集起来(耶31:8—9)。
本福音书5:19—23的结构是以四个“Υαρ”(该词的意思是“因为”,中文圣经《和合本》没有翻译出来)构成:A因为“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5:19下);B因为“父爱子……”(5:20);C因为“父怎样叫死人起来……”(5:21);D.因为“父不审判什么人……”(5:22)。
“父爱子,将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给他看,还要将比这更大的事指给他看,叫你们希奇”(5:20):有的圣经学者认为这里的“爱”的原文“ψιλεω”与“αΥαπαω”的意思没有不同,在下文(本福音书)11:3、5、36两者交换使用。在此,“爱”是现在时态,表示父对子的爱是持续不断的爱。
在世界上有些师傅教导徒弟技巧时会“留一手”,但是,圣父却“将自己所作的一切事”都指给圣子看,其意思是圣父与圣子在做一切的事上都保持着密切的交流。“事”的原文(ερΥα)在本福音书通常是指基督所行的神迹(参约5:36,7:3、21,10:25、32、38)。“更大的事”是指下文(本福音书)5:21“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
“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5:21):在旧约常常论到神使死者复生:“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并无别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申32:39);“耶和华使人死,也使人活。”(撒上2:6)“父怎样……子也照样”表示圣子对圣父的尊重和顺服。在新约主耶稣使拿因寡妇的儿子复活(参路7:1l--17),使睚鲁的女儿复活(参太9:22—26),使拉撒路复活(参约11:1—44)。主耶稣对施洗约翰的门徒的回答中也论到:“你们去,把所听见、所看见的事告诉约翰。就是……死人复活。”(太11:4—5,参路7:22)将来主耶稣还要使死人复活(参约6:39、40、44、54)。
“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5:22):只有神有权审判,圣经告诉我们“审判是属乎神的”(参申1:17)。这句话是对当时犹太人的一种警告:如果他们继续敌对主耶稣,将来一定会受到审判。“审判”一词在本福音书共出现30次,其中名词11次,动词19次(在马太福音中动词、名词各6次)。因此,审判也是本福音书的主题之一。从这里开始本段经文充满了法庭的气氛,有很多法庭术语反复出现,如“审判”的动词(κριυω)出现2次,其名词(κριδιs)出现5次;“见证”的动词(μαρτυρεω)出现7次,其名词(μαρτρια)出现4次;“控告”(动词κατηρΥορεω)出现2次。
从表面上看,这里与上文(本福音书)3:17“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这句话是有张力的(矛盾的),其实是没有,因为3:17是指主耶稣降世的目的,这里是指他的权柄。
“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样。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来的父”(5:23):这句话说明圣父把审判的事交于圣子的目的,圣父不但让圣子在作为上与他有同样的权柄,而且在尊荣上也与他一同享有。天父的心意是要普世的人都尊敬圣子如同尊敬圣父一样,因为“父与子原为一”(约10:30)。后来主耶稣也有相似的表达:“弃绝我的就是弃绝那差我来的”(路10:16);“恨我的,也恨我的父”(约15:23);使徒约翰在其书信中也相似的表达:“凡不认子的,就没有父;认子的,连父也有了。”(约壹2:23)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人生了”(5:24):“听我话”翻译成“听我的道”更加合适。听主耶稣的话之所以能够得到永生,因为他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参约6:63)是“永生之道”(参约6:68)。听主耶稣的话包括相信主耶稣。本节经文的基本意思与上文(本福音书)3:16—18节一样,但是表达的方式不同,前者(3:16—18)是相信独生子的人得永生,而这里是相信圣父的、听圣子的话的人得永生。“出死人生”这个短语在新约只出现2次,另一处经文在《约翰一书》3:14。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时候将到,现在就是了,死人要听见神儿子的声音,听见的人就要活了”(5:25):“时候将到,现在就是了”这句话已经在上文(本福音书)4:21、23出现。在本福音书中主耶稣只有3次自称为“神的儿子”,另外两处经文在下文(本福音书)《约翰福音》10:36,11:4。在本段经文中“死人”不是指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指灵性上的意思(灵性上的“死人”)。(钟志邦著,《天道圣经注释:约翰福音》(卷上),p.331;以及巴克莱,上卷pp.1038—1039。灵性上死亡就是停止悔改。当人可以平安地犯罪的那天就是他灵性上死亡的一天。我们第一次做错事的时候,惧怕与后悔,做第二次的时候就容易些了,做第三次就更容易些,如果再继续做就几乎不必思想就做了(参巴克莱,上卷pp.1038—1039)。)
本处经文让我们想起以西结先知的异象:“平原遍满骸骨……极其枯干”(参结37:1--2),“耶和华的话”和他的“气息”使这些骸骨活起来(结37:4—10)。这些“骸骨”象征没有灵命的人,他们听见耶和华的话就活过来;同样,本处经文中的“死人”听见“神儿子的声音”也能够活过来。
“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他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5:26):“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表示圣父是自存的,是自有永有的。受造之物都是依存的,一个未出生的婴孩必须依靠母体而生存,人出生后,也要依靠空气、适当的温度、水、食物等生存。动物也必须依靠环境才能生存,植物也要依靠太阳、雨水等才能生存。世界上一切的活物都必须依附别人或别物才能生存。但神却是独立于一切之外,他是“自存的”,所以神说:“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神是自存的是指:神有自己存在的基础,神是独立的存有,独立于一切以外。圣子的生命虽然是圣父所“赐”,但是该字只是人的语言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实际上,圣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因为“道就是神”(约1:1),“生命在他里头”(约1:4上)。
“并且因为他是人子,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5:27):这里的“人子”的形象侧重于荣耀的人子(参但7:13)。上文(本福音书)5:22主耶稣已论到“父……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这里再次强调圣子有审判的权柄。
“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5:28):“时候要到”是指向末世。“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这句话是指在肉身上死了的人在将来审判之前都要复活,主耶稣的声音使他们复活,正如主耶稣对着拉撒路的坟墓说:“拉撒路,出来”,他就出来了。
类似的表达也出现在但12:2“睡在尘埃中的,必有多人复醒,其中有得永生,有受羞辱、永远被憎恶的”;徒24:15“盼望死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启20:12“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
“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5:29):有些圣经学者认为在本福音书“行善”“作恶”不完全是指一种行为,主要是指人们对主耶稣的态度,也就是相信主耶稣的信靠是最大的“善”,拒绝主耶稣是最大的“恶”。“行善的”就是“行真理的”那些人(参约3:21),“作恶的”就是“不爱光,倒爱黑暗”的那些人(参约3:19)。
“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5:30)。
本节经文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圣子按照圣父的意思进行来审判;第二,圣子的审判是公平的。世界上的法官很难公平地审判人,他们可能因偏见而盲目,可能因妒忌而苦毒。只有神的审判是完全的,因为只有他是绝对公义、无所不知的。
只有主耶稣是神的儿子,他才能做圣父所做的事(参约5:19),例如他能够使人活着(参5:21)、使人得永生(参5:24)、使人复活(参5:25)、全权负责审判(参5:22—23、27—30)、自存(参5:26)。主耶稣是神的儿子除了能做圣父所做的事以外,还有以下的见证(参约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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