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里路讲章
核心提示:马太福音5:38-42 有一次我在得胜课程中问学生问题,给他们有机会得得胜卡,我用点名的方式,最开始是根据那一天的日期叫号码,然后用星期几,还有几个其他方式点号码,叫了几个以后,开始有学生抗议,因为被我叫到的大部份是女生,男生觉得我不公平,偏心。昨天是得胜课的结业礼,每一个班级有六个学生得到奖品和...
马太福音5:38-42
有一次我在得胜课程中问学生问题,给他们有机会得得胜卡,我用点名的方式,最开始是根据那一天的日期叫号码,然后用星期几,还有几个其他方式点号码,叫了几个以后,开始有学生抗议,因为被我叫到的大部份是女生,男生觉得我不公平,偏心。昨天是得胜课的结业礼,每一个班级有六个学生得到奖品和奖状,发过奖品奖状之后,安排老师跟学生握手道别,当我分别去跟两班学生握手时,有一个女生看到我接近了,竟然把头转过去,当成没看见,我刻意站到他面前伸出手来,他还是不甩我,我不晓得这一招是不是从最近的立法院学来的,但我知道那学生觉得我没选她得奖,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
要求被公平的对待,是人类在群体生活中的天生本能。在所有的被造物中,只有人类按照这种天生的本能发展出法律,企图用法律来强制所有的人维护彼此间的公平。有一本谈法律发展史的书,叫“法律的故事”,这是一本了解人类法律法展史的权威书,这本书的作者说“构成法律基础的两种道德感情,就是正当与公正的概念。”他对正当所下的定义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接受的做法就是正当的,所谓的公平是所有的人在相同的环境下拥有平等的权利。因此最原始的法律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在旧约摩西五经中,出埃及记(廿一23-25)、利未记(廿四19-20)、申命记(十九21)都提到这一条法律,特别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3-25节说:“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用现代的眼光看起来这些律法好像是残忍,野蛮、无怜悯的,不过我们要注意到几件事:
(一)一报还一报原始的目标是为限制报仇而设立的,古时亲族间的雠恨与报血仇,是部落社会的特征。假使某部落的一个人,伤害了另一部落的一个人,受伤者的部落会立刻向对方部落的每一份子报仇;而复仇的目的也就是要将对方置于死地。这法律就是对报仇加以限制,伤害人的必定要受刑罚,但决不能超过受害者所受的伤害。
(二)这不是鼓励人私下去报仇,根据申命记十九章18-19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法官在法庭中决定刑罚与赔偿的基本原则。这个定则绝不是放纵个人,给予他们一报还一报的权利;却是法官判断各种暴行与不公平之罪行时,所依据的指引。
(三)从法律的发展历史中发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成为用其他补偿、赔偿、刑罚来取代对等伤害的基础,因为按照字面意义执行可能反而成为不公正;因为它很可能将一只坏的眼睛或一坏的牙齿,代替了好的眼睛或好的牙齿。所以后来法律发展出替代性的方法,假使一个人伤害了另一个人,他应当付五方面的赔款:伤害、痛苦、医治、时间和尊严的损失。在伤害方面,受伤者被比做市场中出售的奴隶,有受过伤和没受过伤的奴隶,价值是不一样的,加害者要付这两种差额的罚金。在痛苦方面,是根据一个人要索取多少金钱才甘愿忍受目前的伤害而定,施害者必须偿付这笔款额。在医治方面,施害者必须支付医疗所需的费用,直到痊愈为止。时间的损失方面,施害者必须付给受害者因伤不能工作而损失的工资;还有,如果受害者原有较高薪额之工作,如今因受伤只能适合薪额较低之工作。此中的损失亦应付给偿金。在尊严方面,施害者心须付给受害者因受辱受损失之罚金。
(四)旧约不是只有律法公义的一面,事实上在慈爱方面也非常强调,利十九18说:“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箴廿五21:“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饭吃;若渴了,就给他水喝。”;箴廿四29:“不可说人怎样待我,我也怎样待他。”
耶稣从这一条代表公平公义的最原始律法,叫我们看见一般人的错误想法。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中有六个耶稣说的“只是我告诉你们”,在每一个这句话之前,耶稣指出一个人会发生错误的想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法律上原始的绝对公平法则,从古代到今天都是不变的,在这条所谓的金科玉律上,人会有什么错误的想法呢?
“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这句话是针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字面意义说的,不过在正确的解释之外,许多人把这句话当成基督徒好欺侮的藉口。“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这句话有它的背景,假定一个惯用右手的人,站在另一个人面前要打对方的右颊,他应该怎样打呢?通常的方法,就是用手背来打击对方的右颊。按照犹太拉比的律法,用手背打人,比用手心打人的侮辱要大两倍。不管用手背轻轻的打或用力的打,在意义上含有用手掌打的双倍侮辱与轻视。所以耶稣说的是关于怨恨的问题,当我们受到污辱或伤害时,心里面会充满愤怒及怨恨。
上个礼拜天我去别的教会讲道,开车回来在复兴南路转和平东路之前,我看见在对面有一家新开的水族馆,我的眼睛盯着那边看,没有注意那个路口已经变红灯了,结果直接撞到前面的那部车,我赶快下车走过去道歉。开那部车的是一位小姐,大概我撞得太用力了,把她吓了一大跳,她一下车也不管我一直说对不起,指着我的鼻子大骂,我跟她鞠躬道歉,她还是很生气的骂,那部车上的另一个人也下来,他仔细检查车子没有坏以后,看我在一直道歉,跟我挥一挥手说没关系就拉着那个小姐回他们车上,而那个小姐被拉着,心里面的气大概还没消,倒着走继续骂。说实在的,我承认我真的该骂,只是那个小姐生那么大的气,大小声的骂一大堆以后,从我这里除了口头道歉和一个鞠躬以外,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在生活中我们免不了有遇见权益受损的时候,如果只想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一条原则来面对问题,人在遭受权益受损时所产生的情绪,往往不能就事论事的处理。耶稣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他的意思不是说我们好欺侮,而是要基督徒不要用报复跟情绪作为在权益受损时的直接反应,与其马上报复或生气,倒不如先冷静下来面对处境。
第二个错误的想法、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个原则下,人常常会认为自己的权益是最重要的。耶稣说:“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在耶稣的时代裹衣是用棉或麻制成的长袋型的内衣,最穷的人也有另一套以便更换。外衣是一件像大毯的长袍,白天可以当衣服穿,晚上当毯子盖。犹太人只有一件外衣,他们的律法规定人的裹衣可以典当,外衣却不能典当。所以耶稣的意思是:“基督徒不要太过计较他的权利。”许多人一直在坚持?他的权利,抓紧他们的权利,不愿放松权利;常常为了一点点事宁愿打官司,不愿意忍受任何的损失。虽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维护权益上,是一个很完美的公平原则,不过我们不要忘记,我们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许许多多的委屈不一定能得到公平的回应,我们应当学习把委屈交托给主。
上礼拜四,我们隔壁的房东来看看他的房客,他大概很好奇我们这里,在离开前到我们门口探了一下,我看到他就请他进来坐坐,我们聊了很多事,当我们谈到这个大楼的问题时,我告诉他我当管委会的主委时,发现盖这楼的建商做了许多侵犯购屋者权益的事,例如把法定的公共空间拿去卖了,那位老先生告诉我说“没关系啦,那种人是不会有好下场的。那个建商老板后来胃癌死了,公司也解散了。”这个老先生知道他的权益被侵犯了,他有一般人恶有恶报的观念,他认为那个老板的下场事天理昭彰。但我们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个原则中,应当学习把委屈交托给主胜过交托给人,因我们的主是公义的,为我们伸冤的主。
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个原则下,第三个错误的想法是,我只需要满足法律的要求。耶稣说:“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耶稣说这话有一个历史的背景。“强逼”这个字在原文中,是波斯的文字“送信快差”的意思。古代波斯有一套惊人的邮政制度。每一条路按日成分许多站,每一站都存在有送信者的粮食,马匹所需用的水和粮草,以及为赶路换班的马。有时候若有甚么缺乏,可以强迫百姓供给食粮、住处、马匹与帮助,有时甚至要他把信件送到下一站去。后来这个字就作为占领军用武力强迫人来为其服务之用。在被占领的国土的内,可以强迫人供给食物、宿处、背负行装等。有时占领者用很粗暴跟缺乏同情的方式使用这种强迫性的权利。这种强迫性的威胁时常临到老百姓的身上。巴勒斯坦是一个被占领的地区,犹太人随时会感觉到罗马兵丁长矛的平头触到他的肩头,知道自己已经被强募去罗马人服务,而且可能是最低贱方式的服务。这是当时法律的规定。
耶稣借用当时的这种不合理的殖民地法律,提出一个改变做事消极心态的方法。做事有两种方法:人可以只做最低限度的要求,工作时甚至充份的表示他对这件事情的恨恶,只做到最起码的标准;或者他也可以面带笑容,专心的去做事,不只是应付了事,而是要做得尽善尽美,不但尽上他的本份,而且远超过别人对他的要求和盼望。“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用在我们的工作上,可以这样的要求说,工作合约是一天工作八小时,只要时间一到我就要下班。当我们如此计较,如此注意时间,恐怕在工作上很难有什么好的成就。多走一里路不一定是要加倍的付出,至少是不太过计较和消极的工作态度。
最后一个因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所产生的错误,是在帮助人的观念上错误。耶稣说:“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耶稣说这话有一个圣经的背景,申命记十五章七至十一节的记载:“在耶和华你的上帝所赐你的地上,无论那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心、揝?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甚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上,赐福与你。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
这段经文中提到一个第七年的豁免年,所谓的豁免年就是每逢第七年就要取消所有的债务。那些吝啬、工作心计的人到了七年将近的时候,就甚么东西也不肯借给别人,恐怕到债务取消的时候,就失去所借出的财物。可以说他们,是基于公平的原则这样做,他们借出去的都是自己辛辛苦苦累积下来的财产,是自己应得的,借出去的收回来是应该的。但在公平的原则之外,神的另一个原则是慈爱,慈爱不能讲公平,强调凡事要公平的人,很难有慈爱。
耶稣要我们超越“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公平原则,去善待别人。因为当我们斤斤计较着要付出多少时,到最后就舍不得去帮助别人了。请记得,当你看见别人的缺乏时,不要想到公平,去帮助别人永远没有什么公平可谈的。
耶稣要我们超越公平的观念,去处理所受的伤害,面对冤屈的事、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不合理的法律、不求回报的帮助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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