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十字架 Crucifixion灵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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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十字架”是用以处死耶稣基督的酷刑。圣经提到的“钉十字架”,来源有二:其一是异教徒的十字架死刑刑具;其二是犹太人“挂在木头上”的刑罚。耶稣钉十字架是他为世人赎罪的方法。耶稣也曾以“十字架”来喻指作耶稣的门徒所当作出的牺牲;使徒保罗也以十字架来象征成圣过程中旧我的死亡。
“十字架”的希腊文原意是指削尖的木桩,可作多种用途,包括用作残酷的刑具。作为刑具,十字架可分为3种:拉丁十字架(桁木钉于主干顶端较低的位置,成十形);圣安东尼十字架(桁木钉于主干顶端,成T形);圣安德鲁十字架(两木交叉,成X形)。这三种都是把罪犯钉或者缚在十字架上示众。据考,使用钉十字架刑罚的鼻祖是玛代人和波斯人,后来亚历山大大帝(主前356-323)、迦太基人、罗马人也一直沿用。而犹太史学家约瑟夫则记述,“钉十字架”是叙利亚王安提阿古四世于主前167至166年,为拒绝放弃信仰的犹太教徒专设的一种酷刑。哈斯摩宁王朝的亚历山大杨纽就曾一次将800名法利赛派犹太人钉死在十字架上,此暴行曾遭到犹太人的广泛指责。钉十字架之风盛行各处,罗马帝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印度、北非、德国,均大兴此刑。在主前4至主后170年间,一次被钉十字架的人数竟多达数千。
西方式钉十字架
自古以来,钉十字架就是公认的酷刑。希腊人和罗马人因其过于残酷而只施于奴隶,对本国公民则禁用;至罗马帝国时代,对外省居民也有施行此刑,但主要限于颠覆国家的暴乱罪。
事实上,在东方,钉十字架只用作对已处决之犯人的羞辱,即如“枭首示众”或“悬尸示众”之类。而在西方,已判的犯人先被鞭笞(往往就在刑场附近),之后颈悬罪状牌,背负桁木,被押赴已立好木桩的刑场;犯人颈上的罪状牌被除下,钉在木桩顶部,犯人双腕缚在桁木上,或用巨钉穿透,钉在桁木上(按:因掌骨承不住体重故而钉腕);然后,将悬犯人的桁木举起,钉在木桩上。若执行者欲使犯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则在木桩下部加钉方木,承着犯人的臀部或双足。如此惨状可持续数日,犯人终以失血过多,冠状动脉枯竭而亡。有时将犯人胫骨打断,使其足不能蹬,被缚或被钉的手腕受力更甚,以速其死,其痛楚尤甚。犯人咽气后,有时准许亲属即时收尸,但一般则要待尸臭体烂方许解下埋葬。
东方式钉十字架
从旧约的记载可见东方式的“钉十字架”。例如,非利士人割下扫罗王的首级,尸身钉在伯珊的城墙上示众(撒上31:9-10)。波斯王大利乌下旨,宣布凡有违抗建殿谕令者,即被悬挂在木头上(拉6:11)。圣经中所谓的“挂”或“挂在木头上”,有释经者认为是刺透之意(民25:4;申21:22-23;书8:9;撒下21:6-9;斯9:14)。其法是将一端弄尖的木桩栽牢在地上,然后把犯人从尖端压下,或当胸穿透,或从后颈至口穿透,挂在其上。另据申命记二十一章22、23节可知,希伯来人也沿用这刑罚,但有一个附加条文,即悬尸不得过夜,理由是罪犯“受神诅咒”(参加三13),故不可让其罪体玷污神赐的地业。犹太人在早期历史上没有使用西方式的钉十字架;然而,据犹太史家约瑟夫的记载可知,也曾有过一次例外,那就是哈斯摩宁王朝的亚历山大杨纽一次将800名法利赛人钉死在十字架上。另据学者考证,主前二世纪之后,犹太法庭也开始实施西方式的钉十字架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