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问题解答(十四)灵修

作者:陈终道 来源:恩典在线 浏览:
您当前看到的这篇文章共计有3081个字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使用,版权归原创所有 1.问:保罗在歌罗西书1章24节说,“为基督的身体,就是为教会,要在我肉身上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保罗怎能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这话究竟是什么意思? 答:这节经文中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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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保罗在歌罗西书1章24节说,“为基督的身体,就是为教会,要在我肉身上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保罗怎能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这话究竟是什么意思?

  答:这节经文中的主要问题“基督患难”是指什么患难?它一定不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难;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苦难,是为担当人的罪而受的(彼前 2:24),这苦虽没有别人可以分担,是基督独自成功的救赎工作。所以对于这“基督患难”的解释,必须是十字架苦难以外有关基督的某些患难,这样,所谓“基督患难”应该是:

  ①指保罗为基督所受的患难,注意本节首句“现在我为你们受苦,倒觉欢乐......。”保罗把他自己为基督所受的患难视作基督的患难。因他奉神的旨意周游传道,其所受的患难原非因他自己的过失,乃因基督的缘故,所以他把自己所受的患难,看作是基督的患难是可以的。新约其它地方亦有这类用法。例如使徒约翰亦以他自己和信徒们所受的患难,为“在耶稣的患难......里一同有份”(启 1:9),保罗给以弗所的书信中提及他自己为主被囚时亦称自己为“基督耶稣的囚犯”(按原文)(弗 3:1)。

  是则,所谓要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的意思,就是:保罗认为他自己为基督所受的患难尚未完全,他很乐意地要在他肉身上受完他所应为基督而受之患难。

  ②“基督患难”亦可指教会的患难。注意本节全节的经文是:“现在我为你们受苦倒觉欢乐,并且为基督的身体,就是教会,要在我肉身上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首句中的"为你们"和第二句的“为基督的身体”是相通的。为你们(歌罗西教会)受苦就是为基督的身体受苦。教会是基督身体(弗 1:22),则保罗所受的既是教会的患难,也就是基督的患难。所以本节末句“基督患难”在意义与上半节他所说为你们——基督的身体受患难也是相通的。

  再者:若按当时保罗入狱的原因而论,并非为歌罗西教会而入狱,则保罗怎能说:“为你们受苦......?”显然保罗是存着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之观念而说的。保罗既为基督的身体受苦,歌罗西教会也是基督身体之一部份,所以保罗也可以说是为歌罗西教会受苦了!

  虽然教会在基督十字架赎罪的患难上全然无份,但教会为传扬这十字架的福音,奔跑这十字架的道路,却难免不因此受苦难。教会的元首——基督,为完成救赎的工作而受患难;基督的身体——教会,则为高举这救赎的福音而受患难,这两部分的患难,虽然在价值上绝不相同,但无可置疑的是同属于基督阵营之患难;虽然受患难的原因与果效不同,但受患难这回事却是相同的。正如一个人头的疼痛和身上任何一部份肢体的疼痛,都同样算为是这个人的疼痛一样。

  这样,保罗在此所谓要为基督的身体在他肉身上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的意思,实即保罗认为教会在应受的患难上有缺欠——尚未受完,保罗愿意在他的肉身中,为那已经升入高天之基督的教会受那当受的患难。

  注意保罗的意思绝不是以受苦为一种功劳、教会应当受够若干份量的患难才完满;乃是说教会在地上的使命既是要高举基督,传扬福音,则在忠心完成这神圣的福音使命之中,难免要受各种患难或逼迫;这样教会在地上尚未完成应完成之使命之前,也就可以说还有应受之患难未受,保罗说他愿意在肉身上补满这患难的"缺欠",也就是说他愿意忠心完成教会在地上应完成之使命,以接受那一切忠心的使者当然会受到的患难了。

  保罗这种甘心为主受苦的心志,是我们所应当效法的。值得注意的是保罗说这些话的时候,并非在平安的环境中,乃是正在“为基督耶稣被囚”的时候,所以他讲的绝非高调,乃是他自己经历中的事实。

 

2.问:圣经不是要我们用爱心待人吗?这样,基督徒可否当兵?若当兵而在战场上杀人是否犯十诫?

  答:圣经虽然叫我们要用爱心待人,但按圣经的记载看来,基督徒仍是可以当兵的。因为:

(一)圣经中所记载的第一次战争,是在创世记第14章,当时有四个王与五个王两大联盟而争战,其后因为所多玛蛾摩拉这一边的五王联盟打败了,以致亚伯拉罕的侄儿罗得也被俘掳去了,于是“信心之父”的亚伯拉罕也被逼介入这场战争,他带着家里精练的壮丁381人追击四王的联军,将罗得救回,这些“壮丁”虽然不是国家的“兵”,但在当时部族时代来说,这些壮丁实际上就等于现今的“士兵”了。

(二)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神亲自吩咐摩西要数点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岁以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编成军队,这件事详细地记载在民数记第一、二章,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编成军队准备打仗,则基督徒当兵应该是可以的。

(三)新约使徒的书信中,常教训信徒对国家应尽当尽之义务,如:

  罗马书13章1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7节又说:“......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兵既是国民对国家当尽的义务,基督徒当兵当然是可以的。

  其次,如果基督徒当了兵,在战场上杀了人,是否犯十诚呢?这问题其实不单是基督徒的问题,乃是一切当兵的人的问题。我们应当留心当初神藉摩西颁布十诚时,曾否应用在国与国之间的互相击杀方面,或是只用于民间的社会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诚”究竟是神赐给以色列人百姓彼此之间的道德律,或是给他们作为国家对待邻国的典章。我们就可以知道士兵射杀敌人算不算犯十诫了。

  就在摩西颁布十诫之前不久,便曾引领以色列人和亚玛力人争战(出17:8~16),在颁布十诫之后,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边界迦低斯时,曾因听闻探子报的恶信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罚。那一次受罚的主要原因,不是攻击敌人,乃是不敢向前攻击敌人(民13:31,14:1~12)。此后,在他们飘流旷野的38年之中也打了不少次仗,杀死过不少敌人。但摩西从来没有一次认为那些击杀敌人的士兵是犯了十诫之罪。倘若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通用在战场上之士兵的,怎么宣布十诫的摩西丝毫不觉得他自己违犯了自己所曾宣布过的十诫?而且以后还一再重复地宣布十诫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触犯?

  当时以色列人不肯进攻迦南的仇敌时,虽然大发怨言,一同攻击摩西,为何却没有一人以十诫中曾经说“不可杀人”为理由而拒绝杀敌?但另一方面,摩西对于民间故意杀人的却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数记35章16节说:“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由此可见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指私人间的凶杀,不是指士兵在战场上对敌人的击杀。

  至于当了兵的基督徙,也并非不可以用爱心对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虏,用爱心感化他们,对自己的同袍,或亏负自己的人,予以爱心宽容,不以恶报恶等等。在关乎个人的利益的许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样地用基督的爱心对待一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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