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真理不折不扣地忠诚灵修
清教徒关注美好的良心,这给他们的教导带来了极大的道德力量。从宗教改革至今,在英国所有的福音派人士中,清教徒无疑是最卓著的正直的讲道者。在那个时代里,他们真正是社会的盐,他们在许多观念中造就了一个国家的良心,而这良心只是近年来才开始被腐蚀的。
要求把安息日分别为圣,直言反对堕落的消遣(淫荡的游戏、乱性的舞蹈、暴食、醉酒以及黄色小说),憎恶亵渎的言行,坚持忠实履行一个人的呼召以及在生活中的岗位上尽责——这些重点仍被记得(或被褒扬,或被指责)是“清教徒”的。就像劳德在教会事务上有一个“彻底的”策略一样,清教徒在道德领域也有一个“彻底的”策略。他们花费了极大的努力,来为基督徒在关于上帝和人的各种关系中所负的职责制定详细的指导。
他们在这个领域的作品中,有许多对十诫的解说;例如理查德·罗杰斯的《七篇论文》(又名《基督徒实践》,1603),珀金斯和埃姆斯关于良心和道德难题的著作,以及巴克斯特的《基督徒守则》,还有关于基督徒生活的难以计数的小册子,从登特的《凡人通往天堂之路》到托马斯·古奇的《基督徒指南:如何终日与上帝同行》。
1.新律法主义的法利赛行为?
所有这些对基督徒行为的详细教导,是不是导致新律法主义的一个失误,并且剥夺了基督徒的自由?是不是一种会导致法利赛人行为的衰退呢?不!
首先,所有这些道德教导都是基于福音的,也就是源于新约的。清教徒的这种极度的道德驱动力是对所得到的恩典的感戴,是为使行为配得上所蒙的呼召的责任感,而在清教徒的教导中,没有任何自以为义的空间,因为这些教导不仅不断地着重说,基督徒的行为是来自于生命,而不是为了生命,而且还反复强调:即使我们最好的行为也因为罪而受损了,所以其中包含着需要被宽宥之处。
其次,这些道德教导(再次说明,就像在新约中一样)不是对日常行动发出的机械的、精确的命令,所说的是应当坚持的某些态度和需要应用的某些原则,因此虽然一个人得到了许多的教导和建议,但他总是可以凭他自己的主动权来做最终的决定和判断,这来自于他在上帝面前的良心自发的、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清教徒的道德教导并非是独断的,它是作为对圣经的解释和应用而被给出的原则,这原则是依据新教作出,并且个人对其负有判断责任,还要被那些接受的人按照圣经来査验。清教徒不希望人的良心被他们的教导所约束,而是被圣经所约束,只有当清教徒的教导被显明是符合上帝的话语时,良心才被约束。
第四,清教徒的道德教导采用了由热诚智慧的虔诚而来的积极的理想形式,这是基督徒必须一直追求的,但又不会在这个世界上完全达到的目标。无法达到的积极理想是律法主义精神的死因,而只有在把禁欲视为美德之要素的消极限制的气氛中,律法主义精神才会兴盛。实际上,无法想象出在内容和实质上更不具有律法主义的教导了。
但是,有人或许会说,他们虽然受福音推动而习惯于注重公正的细枝末节之处,但这岂不是会削弱他们的平衡感,使他们谨小慎微地对待本应不在意的无关原则的小事吗?在清教徒所处的时代,他们不断受到这一指责,在他们坚持英格兰教会的敬拜仪式所需的净化要远超过伊丽莎白女王的宗教和解所作的安排时,就更是如此。
清教徒对白色礼袍、结婚戒指、洗礼时画十字、跪领圣餐等礼仪的反对行动,被指责他们的人贬为一种在不利的审判中显明自己有理的刚愎自用。再说,在1662年,许多人都认为理查德·巴克斯特和那些与他持有相同观点的牧师(其中的大多数似乎是被放逐的)并没有真正充足的理由来反对《合一法令》中的条款。在大放逐的三百周年纪念之际,确实值得看看这个意见的理据是否充分。
巴克斯特和他的朋友们所做的决定之辛酸是毋庸置疑的。他们相信新教的英格兰国家教会的理念,而且他们已经把自己看作这个教会的牧师了,并且也只愿意照这样做下去。他们不是君权神授的长老会会员,他们不反对固定的礼拜仪式(如果这是基于圣经的),也不反对主教制(如果这不是教长政治);他们接受国家单一宗教信仰的理念,但是他们却觉得有必要反对査理时代的和解安排,或是退而完全静默,或是退而偷偷摸摸地以小宗派的形式聚会——这两种选择都是他们极其不愿有的,更何况第二种选择还会使他们遭受逼迫。
这是一个极其痛苦的决定。为什么他们却觉得一定要这么做呢?
2.无法放宽良心的范围
他们有四个主要的理由。
第一,他们无法凭着良心对《合一法令》中要求他们使用的1662年公祷书表示“真诚的赞同”。首先这本书仍然保留了清教徒反对了一个世纪的礼仪,这些礼仪遭反对,是由于它们首先感染了迷信的联想,这是他们不愿要的。其次它们是无圣经根据的,所以不应被强行制定。此书还保留了清教徒代言人在萨福依会议上绝对反对的措辞,例如在洗礼时宣布重生的断言,在探访病人时用的强烈的赦罪文,以及在葬礼上把死者称为主内弟兄。
即使如此,如果他们只是被《合一法令》要求同意常常使用公祷书,那么他们或许会觉得这么做无碍良心的自由(毕竟这确实是早期清教徒曾经用过的书,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并没有背离这本书,直到1640年)。但是《合一法令》的要求是:公开宣布“真诚的赞同”,这对他们而言,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要他们做出他们不敢表示的赞成,从而使他们犯作伪证之罪。
第二,这个法案还要求他们公开放弃1645年的《庄严盟约》(盟约保证要进一步进行英格兰国教会的改革,以使它的方针更接近其他进行过改革的教会,尤其是苏格兰教会,并且要废除传统的圣公会的等级制度)。但是有许多清教徒,即使那些并不相信新约描述了一个彻头彻尾的长老会制度的人,也觉得无法宣布这个盟约是“不合法的盟誓”:无论是从宪法上来说,还是从神学上来说,他们都看不到其中有任何切实不合法的东西,因此,他们再一次为避免作伪证的风险而声明放弃。
第三,他们反对迄今为止并未接受主教命令的英国牧师应立刻被任命为主教的要求。他们认定,如果接受这一要求,就不仅是把他们以前的牧师职务视为非法和有罪的,而且还暗示,全世界所有非主教制的新教基督教会的牧师职务都是有罪的。
第四,这些清教徒牧师避免因为他们自己的羊群——实际上,是所有英国人——注视着他们就尝试放宽他们良心的范围,而且他们也无法公开地对他们过去所坚持的原则做出妥协,而同时又不使他们自己、他们的呼召和他们从前的教导蒙羞。克拉米记录了当时集中表现他们畏惧的一句言论——“如果这些牧师遵奉了国教,那么人们就会认为宗教信仰毫无意义。”
3.拒绝为了世间任何报酬而背叛真理
清教徒的牧师们认定,如有需要,他们当准备以苦难来证实那些他们看作是真理而公然坚持的事,而不是冒险以似乎趋炎附势、放弃原则的行为破坏他们从前全部的侍奉。因此,一旦他们初步认清《合一法令》的细则是不可容忍的,他们就不再费力去寻找灵巧处理的方式和手段了。他们不愿表现出是在玩弄真理,而更愿意退到旷野中去。
这是不是吹毛求疵呢?他们的态度是一种纯粹不合理的乖戾吗?当然不是。相反,这是清教徒用行动对他们的良心所作的最终的诠释。清教徒解决道德疑虑的两个主导的定理是:首先,不可在实际行动中违背或损害任何已知的真理,其次,尽管这种妥协和犯罪会导致巨大的利益,但是却一定不能犯下可避免的罪。
私利并不是做违背原则之事的理由,结果并不能使手段正确。我们现在不需要讨论巴克斯特和他的朋友们对复辟时代的法案的判定是否正确,我们也不需要对以下这些人做出判断:例如,顺从国教的古诺和特拉普,成为诺里奇地区主教的雷诺兹,还有接受了主教任命和奉献礼并成为苏格兰的一个主教的莱顿。我们只是想在这里说明巴克斯特和他的朋友们的行为是为对得住良心而付出髙昂代价的例子。
有意见认为——直率地说——他们不顺从国教的根源是他们的褊狭、容易受伤的自尊心,加上他们固执地拒绝认错,而这看法显然是荒谬的。伪证、宗教改革、圣经的权威以及主教的赦免权,这些在他们看来都是关于神学原则的事;他们以向他们、或是向任何基督徒敞开的唯一的途径来保守一颗美好的良心——跟随圣经中的真理,拒绝为了在世间的任何报酬而出卖或背叛它。
所以我要得出的结论就是:对良心的忠诚是所有清教徒宗教信仰的标志,这一点在1662年的大放逐中得到最终的体现,而这也是在所有时代中基督徒必需的美德。这是人类对上帝启示的不变的真理的正当回应。它或许会像在1662年那样,使人付出高昂的代价,但是若没有良心,教士的职分就是反宗教的,基督徒的信仰宣告就成为对上帝的亵渎。
现今是在教会生活中进行妥协的时代,或许只能预计上帝所启示的真理的真实存在被非常广泛地怀疑或否认。但是如果我们相信上帝曾借着他的儿子说话,圣经是他自己的话语宣告这一启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持有清教徒对圣经的观点——那么,就如我们前面说过的,对真理不折不扣地忠诚是清教徒的标志,也应该是我们的标志。
愿上帝给我们亮光以明白他的真理,给我们良心能够应用真理并靠真理而生活,并且给我们对良心的忠诚,使我们能够固守真理,无论我们要在这个老底嘉的时代里付出什么代价。